地方政府大部制改革与社会组织协同发展研究
2015-05-30兰凯军
兰凯军
内容提要:积极稳妥实施地方政府大部门制,创新社会治理,实现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是推进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与要求。受制于国家制度化规范供给对社会的组织化生长的隐形侵蚀、权责同构压力型体制下政府越位对社会公共空间的显性蚕食,以及刚性维稳思维下政府对社会的组织化利益表达机制的有意规避,当前我国社会及其组织化发展严重滞后于大部制改革对社会协同的要求,改革进程与政府治理绩效被无形迟滞和销蚀。今后一段时间,深化地方政府大部制改革必须着眼于其与社会组织的协同发展,坚持两者在时间上同步推进、内涵上统筹发展和区域与行业上强优扶弱的原则,积极形塑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超越实用导向的平等互信关系,科学厘清两者的职能领域,有效协调两者在改革中的利益关系,创新政府大部制改革与社会组织协同发展的政社合作平台。
关键词:地方政府;大部制改革;社会组织;协同治理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5)04-0075-05
“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健全部门职责体系”,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逐步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的要求,也是我国政府在历经多年的行政改革尤其是十七大首次明确提出大部制改革并取得一定的实践经验之后,机构改革进一步向“宽职能、少机构”方向延伸的一种积极反应。尽管目前一些地方政府的大部制改革与中央要求仍存在差距,但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来看,以大部制为外在形式、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本质内涵的新一轮全面深入的政府公共治理变革势在必行。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地方政府的大部制改革既包括行政系统内部国家权力与职能的自我重组,也要求并推动着社会治理的创新和社会组织的发展,构建国家与社会相互赋权与监督的协同治理格局。
一、互动与契合:政府大部制改革与社会组织发展关系的一般阐释
在公共治理理论中,成熟高效的国家治理,是政府、市场和社会合作的结果。当前,随着市场经济下社会个体之间的高度依赖性的发展,及对社会公共服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需求的激增,社会自主管理的内在张力不断膨胀,既“掌舵”又“划桨”的单纯的行政管理越来越难以适应,走向协同治理(collaborative governance)成为必然。所谓协同下政府对社会组织化利益表达机制的有意规避。治理,斯密特(Pilippe C.Schmitter)认为,就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这个利益代表系统由一些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构成,……它得到国家的认可(如果不是由国家建立的话),被授予给予本领域内的绝对代表地位。作为交换,它们的需求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受到国家的一定控制”,两者相互制约又相互合作、既相互独立又彼此依赖。显然,协同治理是对参与治理和社会自治两种模式的扬弃,它试图通过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发展实现科层化政府机构和扁平化社会组织的功能对接与契合,防止治理制度、政策和价值的碎片化。
韦斯布罗德认为,非政府组织的存在是基于“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结果。尽管大部制改革的目的是要努力使政府机构的设置和服务能力,与它承担的责任、管理的事务及社会对公共服务的供给需求相适应。但政府固有的运行功能的边界性和运行机制的强制性,使其不可能满足多元社会的所有需求,而需要社会组织的呼应和配合。俞可平指出,“治理和善治的本质特征是公民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独立管理或与政府的合作管理,善治需要公民社会的发展,……公民社会的发展必然直接或间接地要影响治理的变迁”。社会组织凭借其对社会精英的吸纳、相对灵活的结构和弹性化的服务方式,很大程度上可以获取改革后的政府急需却难以取得的治理资本,提供政府不能做、不愿做或不便提供的公共服务,弥补科层制下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僵化的不足,成为承接改革中政府所转移职能的第三方力量。并且,在社会组织通过社会参与和民间行动提供公共服务与秩序的过程中,不仅可以促进社会参与共同体和公民意识的形成,从而拓宽政府与社会的连接度,为深化改革提供必要的现代社会资本,而且能够潜移默化地将公共性观念嵌入政府治理结构,革新地方政府的治理理念、过程与形态。也正是从这些意义来说,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变量积累下“大社会”的形成,为实现公共治理场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外部整合、“再造”地方“小政府”提供了一种可能的空间。
而作为以政府职能实质性转变为核心的改革,“地方政府推进大部制改革有三重价值:一是理顺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二是推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三是实现地方政府治理方式转变,促进政府从行政控制型向公共治理型转变”。因此,在实践层面上,大部制改革不仅仅是政府机构的精简合并,更要求解决好越位、缺位、错位、不到位的问题。这就意味着改革后地方政府的工作重点向社会宏观政策和规则制定的转变,意味着长期以来的社会管理国家化将转向国家管理社会化,大量的群众性、社会性、公益性的微观职能,将通过公开竞争或委托等方式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交由社会组织、自治社区或邻里机构,释放社会公共空间。这对于以服务见长和具有功能优势的社会组织而言,显然是资源获取和空间拓展的新契机。同时,大部制改革也内含着决策思维和行政文化的创新。改革后的政府机构,为了更好地满足多元化的社会公共服务需求,也为了使转移出去的职能能够被承接以维护政府权威和社会稳定,势必革新原来一元化治理理念,通过权力清单制度等规范精简各种审批行为,优化权力监管,遏制权力任性,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与效率,从而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外在政治生态。事实上,在先行大部制改革的广东顺德,以及湖北随州、浙江富阳等地,社会组织都呈现出繁荣发展的景象。如2013年顺德区的社会组织同比增长了31.8%。因此,大部制改革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同发展与合作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内涵和内在动力。
二、“非对抗性矛盾”:我国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发展关系现状素描
改革开放以来,适应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要求,中央政府多次对政府治理范式进行了变革和调整,政府权力逐步向下向外转移,公共服务越来越强调社会参与。与之相随的是,社会治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一批制约机制健全、管理运行科学、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高的社会组织逐步涌现,不仅成为中国社会自我治理的重要主体和市民社会发育的重要标志,而且在产业发展、扶贫就业、经济协助以及抗灾救灾等领域,成为基层政府的重要合作治理伙伴。很大程度上,正是基于社会组织壮大和社会不断成熟的背景,政府大部制改革才被提上日程并付诸实践。但与此同时,种种原因使我国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仍呈现出“非对抗性矛盾”的态势,协同发展与合作治理格局尚未完全形成。
(一)国家制度化的规范供给对社会的组织化生长的隐形侵蚀
在理论上的制度化过程中,国家介入公共管理是理性的。比如,在新制度主义那里,“回归国家学派”(Bring the StateBack in)把制度发展看作国家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强调“国家中心”的地位,认为国家代表了一种社会形态,国家及其从属的群体、社会网络、组织系统、政治与政治组织以及个体或者组织的利益表达途径等,都是制度供给和制度创新的平台和关联者。我国的实践部分地体现了新制度主义的国家中心特征。无论是政治力量还是资源配置均处于优势地位的政府主体,往往影响并决定着社会制度供给的方向、形式、进程和战略安排。而这种规划型变迁下政府力量的绝对优势与过度介入,在很大程度上挤压和侵蚀着社会的自主空间。因为,在这样的秩序背景下生活的公民,权利往往被正式的制度划一,其政治生活的模式化特征明显,社会的自治性及其在公共生活中的责任感被削弱。而当社会的公共组织出现与公共性不一致的现象,这实际上就是马克思所谓的异化现象,即对个体人和对社会组织发育的压抑与侵蚀。
(二)压力型体制下地方政府越位对社会公共空间的显性蚕食
美国学者罗伯特-丹哈特曾使用“后官僚”术语来描述国家行政力量的过度扩展所导致的社会客体化现象。韦伯也认为,国家的强制机构对人们按照法律制度所赋予的合理性行为的干预,很容易在制度化的进程中产生为人诟病的副产品。尽管近些年来中央一直强调政社分开,但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工具性利用的思维惯性,以及权责同构的压力型体制,使地方政府为保证政令畅通,完成上级任务,履行自身治理职责,常常借其所拥有的公共行政权力的优势越位而行,把行政因素大量嵌入到社会自治中,而许多社会组织也往往通过有意无意地接受政府的型塑来获得紧缺的发展资源,公益产权基础无形弱化。如此一来,政治吸纳了社会,社会组织生长的公共空间被社会行政化所蚕食,国家与社会发展呈现明显的非均衡特征,并因此而导致国家治理建构的内在紧张。
(三)刚性维稳思维下地方政府对社会的组织化利益表达机制的有意规避
稳定是转型中国的社会底线。但目前一些地方过度强调政府在“维稳”中的社会风险控制责任,把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核心价值简单等同于维稳。在刚性维稳的目标下,尽管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对于创造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形成社会自主和自治空间具有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由于“它所具有的社会动员功能又可能会对既有体制构成威胁”,因此,地方政府往往对各种具有群体特征的利益表达行为和表达机制心存忌惮而推诿规避,乃至直接以限制公民权利为代价。如此种种,直接导致社会组织发展始终缺乏稳定的政策环境和模式,呈现出一种“非正式性”的特征,即“它们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据……但并没有得到政府民政部门在程序上的认可,它们大都还是没有取得‘正式组织资格的‘非正式组织;就组织形态而言,它们还是一种非结构性的软组织,……主要依靠‘道义和‘信誉来维持成员之间的行为约束”,自我表述、团体认同和功能的延展性发展空间颇受局限。
尽管从根本上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了当前地方政府与社会自治间的“非对抗性矛盾”必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走向缓和与统一。但现实境遇下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组织化成分的单一和体系的不成熟,使大部制改革缺乏必要的功能性社会资本,改革后的地方政府往往因缺乏足够有力的职能承接者而在日益多元化的公共事务面前越来越显出自身的局限性,难以适应转型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事实上,我国政府以往的多次机构改革之所以绩效不佳,原因之一即在于,改革往往只考虑到政府机构自身,而少有涉及社会组织的培育,从而使社会管理国家化的局面未能根本转变并进而导致政府功能与结构的双重失衡与内在紧张,最终轮回于所谓“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尴尬结局。可以说,当代中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社会遭遇。因此,我们认为,只有紧紧围绕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标,推动地方政府大部制改革和社会组织协同发展,促进现代国家基层政权建设与社会自主性力量生长的平衡与融合,才能从实质上构建国家、社会、公民合作共赢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
三、同步统筹:地方政府大部制改革与社会组织协同发展的基本原则
从英美等大部制国家的实践和我国部分地区的经验来看,实现地方政府大部制改革与社会组织的协同发展与合作治理,必须充分考虑社会转型中的多元化需求与政府的有限责任,把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纳入政府职能转变的视野中,坚持大部制改革与社会组织建设同步推进、统筹规划和差异化扶持的原则。
(一)时间上同步推进的原则
尽管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地方政府大部制改革和职能转变进入了更具实质性的阶段。但整体来看,当前无论是全国还是各省市的安排,往往是侧重于行政体制上的大部制部署,而对于社会组织的建设部署则是原则性政策性规定多,可操作性部署不足,特别是缺乏把社会组织发展与地方政府大部制改革同步推进协同发展的规划,一手硬、一手软,一手先、一手后状况突出。在接下来的改革中,各级地方政府要从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出发,充分考虑到长期以来我国“强国家、弱社会”的历史积弊和新中国成立后社会建设严重滞后的现实,按照中央有关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规划方案,把社会组织发展纳入与大部制同步推进、协调统一的改革日程,予以实质性的重视和支持。但需要指出的是,同步推进不能简单理解为一步到位。毕竟,公共产品与服务涉及领域纷繁复杂,政府职能转变亦是千头万绪,而当前社会组织的功能提升也绝非一日之功,稍有对接脱节就可能影响社会公平和群众利益,加剧改革风险。所以,必须坚持由易到难、由简到繁,在反复试点、循序渐进中实现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的目标。
(二)内涵上统筹发展的原则
无论是地方政府大部制改革还是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和国际环境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政治改革与社会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具有叠加发展、同步进行的特点。这也就导致了社会改革呈现很强的综合性与系统性,单兵独进往往会顾此失彼,事倍功半。因此,必须坚持政治改革和社会组织建设统筹发展。具体而言,就是要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的巨大价值,根据大部制改革中向社会转移的政府职能的项目和程度要求,以及政府机构合并整合的状况,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的需求,有目的有计划相应地从政策、资金及其他条件上给予大力支持,使社会组织从量的增长到质的建设,都尽可能与大部制改革的内涵和进程相统筹,畅通对接平台和通道,增强两者之间职能转移承接机制和承接能力建设,把政府“舍得放”与社会组织“接得住”统筹推进。
(三)区域与行业上强优扶弱的原则
种种原因,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存在明显的区域与行业差异。浙江、广东等东部发达地区的各种社会组织明显发达于贵州、青海等省份。显然,这种不平衡不利于实现城乡、区域等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也必将影响到地方政府大部制改革的进度与效能。因此,既要根据与大部制改革中转移的职能的主次先后的密切程度,优先培育做大做强一批有影响力的全国性的社会组织,当前尤其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使之能尽快承接急需转移的政府职能,又要杜绝全国“一盘棋”的运动式社会组织发展,因地制宜地扶持发展一批现有规模较小或自身生长能力较弱的社会组织,积极引导它们与区域经济发展形势和特色产业发展需求相适应。通过层次化差别化政策,既解决目前社会组织发展大而不强、小而分散的燃眉之急,又着眼长远,逐步构建一个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内生力强劲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
四、分工与整合:地方政府大部制改革与社会组织协同发展的路径选择
在我国的国家治理中,无论是从中国传统社会的文化惯性和政治传统,还是从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治发展的实践经验来看,国家主导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而转型中国的社会自主则具有极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推动地方政府大部制改革与社会组织的协同发展,显然不能够离开这一历史和社会的条件。而是必须超越传统的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思维,创新治理理念,科学区分职能,合理整合利益,优化合作平台,以此架构一个政府改革与社会生长深度契合、良性互动的立体化多元网络,最终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与社会发展和谐统一的双赢目标。在这里,我们也将结合在地方政府大部制改革中具有代表性意义的广东省顺德区来进行阐述。
(一)理念创新:积极形塑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间超越实用导向的平等互信关系
平等与信任是合作的基础。尽管在大部制改革中,一些地方政府已开始愿意并尝试着引入社会组织来增加治理资源,但如果仍然习惯性地仅仅将其视为具有实用功能的治理组织,则很难保证其在改革后的地方治理结构中具有长久的持续性。因为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关系结构,很容易受到地方领导干部的更替和政绩压力等诸多因素的冲击。因此,创新平等理念构建互信关系成为两者协同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方面,地方政府要树立服务型政府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等新型理念。主动超越自我传统,把公共需求的满足与行政改革和职能转变结合起来,从国家、社会和公民三者互动的角度完成“小政府、大社会”的对象性建构,看到缺乏社会资本支撑的行政改革的高成本和高风险,坚持用社会逻辑来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工作重心由“权力”向“责任”、“管制”向“服务”、“运动”向“裁判”的转换,积极加强与社会组织的交流和沟通,充分认识和尊重社会组织的自身利益、自觉意识和自我诉求,将其视为平等的合作伙伴,并根据本地实际,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主动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协助。改革伊始,顺德区即明确了社会组织的平等地位,并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确定了重点培育和扶持行业协会商会、公益及慈善类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等三类社会组织。而为了使社会组织明确发展方向,该区自2011年至今已先后五次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一批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也据此获得了承接政府放权、对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格。此外,该区还积极创建了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及社会组织发展中心,大力扶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并从2012年起每年投入1300万元,以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扶持社会组织发展、鼓励社会开展公益创新。这一获得2013年度“中国城市管理进步奖”的社会组织建设的顺德模式,其创新的价值很大程度上源于政府基于平等理念而对社会组织发展的大力支持。
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也要抓住改革契机,改变长期存在的行政依附式发展思维,把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内化为组织的价值追求,履行组织宗旨,积极推进自身治理结构、自律机制和制度体系的现代化,创新各社会组织间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的运行模式,增强自我发展和承接政府职能的能力,在踊跃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中展示能力,获取政府和社会信任,实现微观公共服务职能发挥与保持组织独立平等性之间的平衡。譬如,顺德区容桂青少年成长促进会(以下简称“容桂青促会”)是在团顺德区委的推动下,依托青年企业家协会力量成立的一个民间公益性社会组织。由于青年企业家的创办背景,“容桂青促会”与青科协等体制内社团相较,突破了体制限制,消除了对政府的生存依赖。2011年8月,容桂青促会与容桂街道教育局签订协议,正式接管公办性质的容桂蓓蕾幼儿园,成为广东首个介入学前教育的社会组织。接管后,容桂青促会专门成立蓓蕾幼儿园园务监督委员会,深入幼儿园进行调研,进一步明晰幼儿园日常管理、财务监督及教师绩效考评等制度,并利用青促会自身资源优势,第一时间更新幼儿园的软硬条件与环境设施,吸引了一大批儿童入园学习,成功实现“扭亏为盈”,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此基础上,该协会计划再承接4个幼儿园的管理,并创办其他社会企业,做大“容桂青促会”基金“蛋糕”,成了真正意义上实现自主化发展的民办非企机构。
(二)职能区分:科学厘清大部制改革中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职能领域
大部制改革的实质是通过部门合并及其职能的转移调整优化政府职能结构。这就需要社会组织来有效承担这部分被转移出来的政府职能,两者相互作用,互相补充。这一目的的实现必须以两者间新的界限关系的重新缔造为前提。即只有根据现阶段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能力,科学厘清了政府与社会双方的治理责任、治理范围与治理行为,合理界定政府自身的权力和责任空间、社会组织的责任区间以及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责任边界,搞清楚哪些职能仍由改革后的政府来承担,哪些可转移又以何种方式转移,才可能真正实现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的高效协同。否则,极有可能造成脱节和断档,最终导致治理真空并积累政府失灵和社会失序的风险。
从一些先行改革地方的经验来看,公共事务的重大决策、宏观调控和保障,以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纯公共物品的供给,仍应是地方政府的职能重心所在,而非义务教育、医疗服务等准公共产品以及公共事务的部分微观领域,则是两者合作的主要集中点,至于微观领域的落实实施如资产评估、质量检测、消费者保护等,往往是政府管不好、管不到的,则完全可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转移给社会组织。同样是在顺德区的大部制改革中,政府一开始就明确将行业管理与协调职能、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技术服务与市场监督职能、行政审批职能等4项职能纳入向社会转移范围,具体涉及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法律服务、社区事务、业务咨询、资产项目评估、技术类的辅助审批事项、资格类辅助审批事项等等。在取得一定实践经验后,2012年顺德区政府发布13个区属大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计划向社会组织转移71个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其中包括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拟转移35个审批事项,区文体旅游局18个,区卫计局、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各4个等,真正放权社会。需要指出的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职能区分还必须充分考虑地域性与特色化,允许不同地区政府大部门的异构化和职能的非同质化。如矿产资源丰富的某些内地地市和海洋渔业资源丰富的沿海地区,相关的矿产、渔业等领域可根据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需要,实行更宽泛的大部制和更优惠的社会组织扶持政策,并自行相应调整政府与社会组织间职能转与承的范围,以期实现更加灵活的无缝对接。
(三)利益整合:有效协调大部制改革中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利益关系
改革必然触及利益的调整。大部制改革不仅意味着政府内部原各职能部门间利益的调整,也意味着职能转移与下放后,国家与社会、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利益的重新分配。一般来说,地方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最主要的供给主体,也代表着一定行政区划内全体成员的公共利益,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组织作为连接政府与群众的桥梁与纽带,与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具有相当大的统一性。这也是两者协同发展的利益基础。但作为部分群众出于共同利益或价值需求而结成的自组织,社会组织又必然有其特殊的自身利益,并因此而可能与政府利益发生冲突。因为,社会组织出于更多的维护和发展其所代表的特殊群体的利益的冲动,如果背离集体主义宗旨,追求狭隘的群体利益,就会侵蚀地方政府所要维护和实现的整体的公共利益。因此,在大部制改革中,地方政府必须一方面通过政府组织的社会化、管理职能的社会化和管理方式的社会化,使社会事务回归社会,释放社会组织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和空间,并通过加大公共财政补贴、健全税收优惠机制、扩大购买服务等措施,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使之获取维护发展其特殊利益的合法资源,发挥其代表、实现和发展组织内部群众利益诉求等的积极作用。顺德区的改革较好地处理了这个问题。比如,在政府机构的设置上突出社会民生取向,综合设置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如整合卫生、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能,组建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统筹卫生、药品监管、人口和计生方面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构建大卫生服务体系。在2014年,顺德区又发布了《顺德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对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分类扶持,新建实体公益项目最高获50万元,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将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职能的转移和让渡必须以更大限度的发展全体成员的公共利益为旨归。因此,要增强改革后各大部门的利益协调能力和公共利益实现意识,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有效引导和监管,消解社会组织的自利性所导致的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能,实现国家与社会间新的利益均衡。在顺德,区总工会建立联合会,对已有的针对职工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引导和培训,包括维权类的工会律师库、心理专家库,帮扶类的职工医疗互助基金会、职工解困基金会,以及联谊类艺术类的社会组织,让其更加有序和有效地提供职工服务,满足职工的各方面需求。根据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反馈,2014年又出台了《社会组织标准化建设指引》,从年度检查、领导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服务发展规划、社会诚信等诸多方面,对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进行标准化规定,引导其健康科学发展。
(四)平台构建:创新大部制改革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的政社合作平台
实现政府大部制改革与社会组织的协同发展,还必须拓展制度化的政社合作平台。我们认为,逐步推广当前上海、武汉、珠海、顺德等地由地方政府投资设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服务中心,把它打造成为政社之间的公益资源支持性平台的做法,是一种切合实际的路径选择。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由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每年根据发展需要投入若干资金,交由社会工作协会运作和管理。其功能定位于这几个方面。一是各类社会组织培育、集散和公益项目监管的基地。服务中心以共治为理念,以社会需求、问题和项目为导向,允许各类尤其是那些社会需求度高而尚无自身场地的社会组织免费进驻,并承担其人员培训、能力建设、备案登记等职责,同时对社会组织承担的政府公益服务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监督。二是社会对政府改革诉求的汇集中心。服务中心作为各类社会组织的“集散中心”,可以通过不定期收集和整理各社会组织所汇聚的利益诉求,形成更具有代表性时政性的意见和建议,提供给政府作为改革的参考。同时,地方政府也可充分利用这一便捷平台,不定期邀请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各种座谈会、听证会和论证会,使之成为了解社会对政府改革诉求的重要窗口,实现政社间的及时沟通、有效互动。三是对接政府职能的枢纽。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作为专门的跨界合作平台,可及时了解政府转移的职能和各社会组织的服务特长,设计具体项目,使之无缝对接,成为架构在政社、社社以及社会组织与社区民众之间合作、交流、互动的桥梁,在整合政社资源、回应公共服务需求中促进政府改革与社会组织相得益彰、协同发展。
责编:胡政平;校对:一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