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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开发中民族村落文化变迁的问题与思考

2015-05-30胡潇文王生鹏

开发研究 2015年4期
关键词:动态平衡

胡潇文 王生鹏

内容提要:在现代旅游开发活动介入后,民族村落文化变迁呈现出三大突出问题,具体表现为文化失真、利益失调及社会结构失衡。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以当地居民为主体、政府为主导、开发商及从业人员主营、游客需求的满足为主线的思路,建立ESPE模式,以积极有效地减少旅游活动对当地文化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民族村落文化变迁;相关利益群体;动态平衡;ESPE模式

中图分类号:F5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5)04-0042-04

随着旅游活动在全球范围内的蓬勃发展,旅游业对整个社会的文化影响日益凸显。民族村落文化作为文化旅游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在旅游活动的介入下产生的一些问题尤为值得关注。因此,本文试图探讨在旅游开发时民族村落文化变迁过程中的若干突出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从而减少旅游活动对当地的负面影响。

一、相关概念界定

关于村落文化与民族文化,学术界已有基本界定。刘瑞娟认为村落文化是指以自然村落的血缘关系和家庭关系为繁衍基因而产生的能够反映村落群体人文意识的一种社会文化。相对于现代都市文化的透明性(科学性)、普遍性、现代性、契约关系、开放性、扁平结构的特点而言,村落文化更带有一种神秘性、民族性、年代久远性、血缘宗族关系、等级性、自给性以及封闭性特点。而覃德清认为,民族文化是指“各民族的先民们适应所生息繁衍的自然生态环境的产物,为该民族的大多数成员所普遍接受,共同分享,深层认同,集体维护,世代相传”。根据该定义,民族文化除了一些表象因素,如共同的生存环境、共同祖先、共同的语言与宗教、相似的外貌特征以外,更体现了一种处于该文化氛围的人们对此种文化的认可与情感的表达。

基于以上相关定义,本文认为民族村落文化是指基于共同的自然环境、共同的语言与宗教、相似的外貌特征、能被该民族成员普遍接受的、具有宗族血缘管理模式与群体特征的、能为社会成员习得并传播的能力与惯例。其包含以下几个特征:(1)具有地域性特征。民族村落文化一定是基于适应并改造其民族所世代生活的自然生态环境这一需要而产生的,脱离相应的自然环境则无法孕育该种民族文化。(2)与现代都市文化相比,具有相对封闭性与独特性特征。在漫长的民族生活中,由于地域的封闭性与村落内部各种资源的自给自足性,内在缺少寻找外部资源的动机,外在缺少对该民族的了解与融入性,因为相对的独立而形成了具有明显民族特色的文化。(3)为抵抗自然与人为的危险,也由于生产力水平导致的相对定居的生活,使得民族村落文化具有显著的血缘宗族特征,并带有历史特色。

对于文化变迁,刘艺兰认为在环境变化后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发生影响时,如果“这种方式被这一民族所拥有的足够数量的人们所接受,并成为它的特点以后,就可以认为文化已经发生了变迁”。因此,在分析旅游开发与文化变迁的关系时需考虑的因素有:(1)文化变迁动因的综合性与复杂性。内在的寻求发展的动力与外在的不同文化的相互接触与融合都可以成为文化变迁的动因。同时,在现代社会的背景下,无法形成完全封闭的系统,即无论该民族村落文化如何封闭,总有与外部其他文明相融合之处,旅游开发也只是文化产生变迁中的一个重要而非全部原因。(2)文化变迁的渐进性。对于一种文化而言,只有当变迁表现得足够明显时,才能认定该文化发生变迁。在旅游开发过程中,这个过程是与时间发展、外部文化冲击的程度与频率成正比的。(3)判断文化变迁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是该民族成员对新的文化的认可程度。只有相当数量的该民族成员都认可新的文化时,才能确定该文化已经发生变迁,而非在旅游开发开始即发生文化变迁。

二、旅游开发中民族村落文化变迁的若干突出问题

在民族村落文化原本缓慢、自发、封闭的发展过程中,引入了围绕旅游活动进行的各种开发行为,而大量的研究结果都表明,旅游开发可引发当地的文化变迁,由此产生的一些负面问题尤为引人关注。

(一)文化失真不利于当地旅游的持续发展

第一,旅游开发主体迫切谋求经济利益,导致当地文化过于商业化。对经济利益的渴求是现代文化的一个突出表现,但对诞生于自给自足农耕文化的民族村落文化而言,无现代经济意识才是其重要表征。作为旅游开发活动的主体,出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提高的迫切要求、追求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以及家庭收入提高的切实需求、家庭之间互相攀比经济收入等目的,往往会让原本排斥金钱的文化染上逐利色彩,当这种主动接纳从个别行为扩展为大多数人的选择时,就会产生文化变迁。而这种变迁后的文化与原有的文化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大大异于本民族村落文化。

第二,简单粗暴地复制其他民族村落的成功经验,导致个性丧失,是文化失真的突出表现之一。作为当地独特的民族村落文化,因为历史、地理、人文等原因,往往形成异于其他民族村落文化的特点,但当地居民因为缺少教育往往不能精确表达本民族文化的异质性特点,作为开发商又因为资金、效率等问题缺少深入研究当地文化的时间与动力,只看到其他民族村落文化开发的成功,就随意照搬成功经验,导致原本具有独特风情的民族村落文化在开发成旅游产品后成为千篇一律的同质性产品,人为地提升了竞争的激烈度,减少了当地旅游资源的独特性,无法满足旅游者期待看到“不同”的愿望,降低了旅游者的旅游体验。

第三,旅游者成为加速当地文化异化的重要动力。由于文化是反映特定历史时期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互动的产物,文化变迁是其必然产生的结果。然而,倘若没有现代化的旅游开发活动从社会、文化、经济、生态环境等各方面介入当地的原生文化,则当地文化变迁的过程是缓慢的,是可以自我消化变迁的不利因素的。但当引入高频率的旅游活动时,作为现代工业文明的携带者,随着旅游者的进入,自然会形成现代文化对村落文化、外族文化对本地文化、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强烈冲击,从而成为强化当地文化变迁的动力,异化当地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四,文化掮客的推波助澜进一步解构原有的民族村落文化。随着旅游活动的大众化趋势增强,旅游者旅游经验的匮乏、关于旅游目的地信息的缺失使得其需要通晓客源地及东道主双方文化及语言的人,即文化掮客来协调双方尤其是旅游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伴随旅游活动在当地的兴起,文化掮客由本地居民演变为外来的开发商、打工者、学者、媒体等,其从旅游线路选择、文化景观设计、旅游地形象塑造等全方位影响着旅游者,最终导致呈现在旅游者面前的往往是文化掮客解构后重塑的当地文化,而非当地人眼中的本民族文化。

(二)利益失调降低当地社区参与度

第一,在旅游开发全过程中,当地居民被摒弃于核心权力之外。对于民族村落,旅游开发的重要目的即发展当地的经济,提高当地居民收入,改善当地居住环境,提升当地居民素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民族村落的旅游开发经常是由当地政府组织,开发商承包、委托经营并进行具体的旅游开发活动,当地居民所起到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脱离了当地社区全程参与的旅游开发活动,却要使之能够切实提高当地社区的各种利益,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一种悖论。

第二,旅游飞地化导致当地收入漏损现象严重。由于产权的不清晰导致当地居民往往被排斥于利益分配的主体之外,利益分配不均往往导致旅游飞地化,造成旅游收入漏损,使得当地社区居民对旅游活动的参与程度降低。对于当地居民来说,并未因为旅游活动的开展而获益,相反,还要因为旅游活动的深入开展而付出环境恶化、生活不便等代价,因此产生冷漠甚至敌视等情绪也是情理之中的。

第三,旅游开发可能引发物价上涨,贫富分化程度加剧。一些研究成果表明,旅游开发活动会引起当地物价上涨,生活成本增加。作为旅游开发商,其获利远远高于成本,物价的上涨幅度在其承受范围之内;对于旅游者来说,往往来自经济发达地区或国家,加上汇率及短暂停留等因素,旅游地的物价相较其消费能力而言,往往是可接受的。然而,对于当地的居民而言,一方面在获益时由于权力过小而获利很少,另一方面,却不得不承受持续的物价上涨所带来的生活压力。

此外,还有研究表明,当地居民的文化程度越高,越有可能在当地的旅游开发活动中获得好的就业机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而文化程度越低,越有可能接受开发包装后的文化娱乐生活,对外来文化冲击的抵御能力较弱,会产生贫富分化,成为当地可持续发展的障碍。

(三)社会结构失衡,产生多种社会问题

民族村落文化异于现代文化的突出特征之一即其群体聚居模式,而其模式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古代血缘宗法关系的长期继承”,在大量的民族村落中,往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家庭-房族-家族(族长领导)-村落的结构,以调节村落内部与村落之间的各种纠纷。平日的各种节庆活动,则既起到了加强该秩序对影响力的作用,也强化了民族认同感与向心力。

然而,旅游开发活动带来了现代文化的开放性、流动性、广泛性与变革性,打破了原有的封闭性、自给性、稳定性、等级性、礼俗性,原有的宗族制度需让步于现代法治社会的各种规范,原有的宗族之间、村落之间的联系被打破、重塑,原有的习俗被解构、包装并搬上舞台供游客参观,原有的家长制被冲击、打破,等等。种种冲突导致了原有的稳定的社会秩序被打破,但又无法在短时间内形成新的村落内部秩序,由此产生各种问题。

第一,对于经济理解的不同所产生的秩序转变问题。传统民族村落的农民生产的产品是为了满足家庭自身的消费,而不是为了在市场上获得最大的利润;而现代市场经济使得村民在面对旅游开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时,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家庭往往收益良多,更容易处于高人一等的地位,而遵循传统观念的家庭则往往处于经济地位的劣势,由此导致家庭、宗族的地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评判标准也由原有的传统变为新的以经济收入为主要依据,从而产生各种冲突与矛盾。

第二,民族认同感的降低所产生的问题。原本的风俗习惯既表达一种祖先崇拜,也有增强民族凝聚力与认同感的作用。而现代旅游开发活动往往将其重新包装并由当地居民参与表演给游客观看,对于当地居民,尤其是生长在这种环境下的青少年来说,则大大降低了原有的神秘感与崇敬感,丧失了神秘与崇拜的当地风俗则成了表演给游客的舞台剧与赚钱的工具,导致对本民族认同感的降低甚至丧失,从而产生各种社会问题。

第三,国家与村落之间管理制度的冲突。对于现代国家来说,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是法律法规制度,而当地村落的管理依据往往是流传多年的习俗、规范。一旦产生纠纷,尤其是牵涉到外来的旅游者或开发商,究竟是依从于现代法律的准绳还是依从于多年的制度规范,是值得深究的问题。

三、旅游开发中民族村落文化变迁的对策思考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旅游开发中需要注重各方主体的利益合理分配,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效益发展等多个角度综合考虑,以切实提高当地居民生活质量、保护当地文化传承与民族认同感、满足资源持续利用、公平分配经济利益等为衡量指标,以保护性开发为唯一选择,才能满足民族村落文化的可持续性旅游发展的最终目标。

(一)厘清旅游产权归属问题,明确各方权责

我国旅游开发致使民族村落文化变迁产生各种问题的关键原因之一在于旅游资源及土地产权的归属一直存在模糊不清的状态。产权“实质上是一系列权利组成的有机体系,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因此,有必要先明确在民族村落开发过程中到底有哪些利益主体,这些利益群体的地位及权利如何,产权归属模糊又如何处理等问题。

第一,明确旅游资源产权的归属问题。作为旅游开发的对象,旅游资源本身具备了社会属性、文化属性等特质,“正是因为旅游资源的公共属性,才导致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由于相关契约的不完全性而导致产权界定不清”,笔者认为,无论是自然景观还是人文景观,都是本国国民集体拥有的,因此,在进行旅游开发过程中,需要着重突出旅游资源的公共属性;同时,因为民族村落是当地居民祖辈生活的地方,当地的文化离不开该民族世代的经营与传承,也应强化其对该文化遗产(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的继承权,肯定其对该民族村落文化的所有权。此外,在开展旅游活动的过程中,开发商新投入的辅助设备设施或新的旅游景点才是开发商拥有的私有财产,可以根据市场经营规则进行定价并收取相应费用,“因为附属设施不具有公共性”。

第二,识别相关利益主体。20世纪末,由于“民族旅游目的地旅游发展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理论“较为清晰的理论框架”被当作是研究旅游问题尤其是民族旅游问题的主要分析工具之一。“根据旅游利益主体理论的基本内涵,产权的完整性以及资产的专用性是衡量一个利益主体是否拥有旅游开发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两个主要标准。合法利益主体意味着在古村落的旅游开发与管理中,他们拥有着无可非议的产权完整性与资产专用性。”根据这两个最重要的标准,旅游开发活动中合法的利益主体应该是产权完整性与资产专用性的交叉领域(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在资产专用性与产权完整性的交叉领域中,对旅游开发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拥有程度较高,对旅游活动开展的公平性、持久性起到较大影响的主要利益相关群体有当地政府、旅游开发商、当地居民、旅游者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分析相关利益主体的诉求,以达到动态平衡的目的

在民族村落文化的旅游开发过程中,作为利益主体之一的开发商、当地政府以及从业人员,其主要诉求为经济利益最大化。当地居民除了经济收入之外,当地的环境保护问题也是其重要的考量内容之一。对于旅游者而言,追求愉悦的旅游体验、寻求自我确认、实现自我教育以及参与当地的环境保护才是其主要目的。在探明各自的目的后,才可能协调相关主体利益,以达到动态平衡的目的。表2说明的是各利益主体对不同目的的重视程度。

四、建立利益相关者双向信息沟通的动态均衡机制,形成ESPE共生模式

根据Mendelow的权力一利益矩阵,民族村落文化的旅游开发过程中的利益主体可划分为国家相关部门、当地政府、开发商、旅游从业人员、旅游地居民以及旅游者。

在旅游开发过程中,不同利益群体权利与获取利益的高低是不同的,而其所产生的矛盾则是旅游开发所引发的文化变迁突出问题的根源。因此,在建立共生机制时,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权力协调功能,减少其获取利益的程度,加大旅游者和当地居民的利益保护程度,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待遇,形成良好的动态均衡机制。

第一,树立当地政府的主导地位。把当地政府从相关利益的争夺中剥离出来,只担任中介者、协调者的任务,防止开发商在旅游开发中获取过多的话语权,也要避免旅游从业人员及当地居民凭借直接对游客服务的优势进行资源垄断,同时建立与旅游者的双向沟通机制,根据其意见及时平衡各方主体的关系。此外,国家相关部门也应起到相应的监督作用。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几大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如图1所示。

第二,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主营地位。旅游从业人员是保证旅游活动持续发展和服务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实际的旅游开发中,需要全面考虑从业人员生活与工作的均衡,减少工作倦怠程度,加强对优秀员工的奖励措施,保护面对无理取闹的游客时处于被动地位的员工权益,增加授权,可通过技术、资金入股等激励方式加强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的认同感与自豪感,减少单纯靠小费、购物佣金获利的方式,与旅游开发商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

第三,强化当地居民的主体地位。在进行经济利益分配的过程中,需要将当地居民世代生活的环境(包括地理环境及文化环境)作为旅游开发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旅游活动妨碍当地居民正常生活的部分也作为旅游开发原始投入的组成部分,并按一定评定方式将其折算入股,以分红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此外,要在提升当地社会综合发展水平的同时,对当地居民积极教育引导,加强其民族自豪感,重视对年轻一代的本民族文化传承,积极听取其意见并及时解决问题,使其能获取相应的利益。

第四,完善游客需求在旅游开发中的主线作用。旅游活动具有明显的经济性特征,而能否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直接取决于是否能满足甚至超越旅游者的需求。对于文化旅游而言,当地文化的“原真性”是游客需求的重要内容。因此,保护原有民族村落文化,可借鉴自然环境保护区的保护方式(如图2所示),建立相应的缓冲地带以减少外来文化对其的巨大冲击,即在旅游开发过程中从地理及心理上都建立核心区一缓冲区一外围区,根据不同游客的旅游需求提供不同水平的产品与服务,在满足旅游者期望的同时,起到保护传统文化的作用。

基于以上思路,本文提出ESPE共生模式,如图3所示。

五、结语

在旅游开发过程中,需要时刻警惕其对民族村落文化变迁的消极影响,形成以经济发展(economy development)为基础,社会综合发展(society development)为主干,法律法规(policy)为准绳,生态与文化环境(environment protection)的维护为底线的ESPE共生模式,其中,在社会发展层面,要以当地居民为主体,政府为主导,开发商及从业人员主营、游客需求的满足为主线,保证各方的利益需求,协调各方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平衡,减少旅游开发的消极影响,达到旅游活动持续开展的目的。

责编:鲁雪峰;校对:木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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