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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乡村“失独家庭”生存状况研究

2015-05-30李慧芳王珊珊谢佳芮王欢欢

中国市场 2015年46期
关键词:失独家庭生存现状

李慧芳 王珊珊 谢佳芮 王欢欢

[摘 要]当前失独家庭的群体越来越庞大,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亟待社会各方面的关注,而乡村中的失独家庭由于生活水平等各方面的限制更显得举步维艰。本文通过对河南四县十村失独家庭生存状况的调查,了解河南失独家庭在生活中面临的问题,探讨计划生育以及开放二胎政策对乡村失独家庭的影响,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河南乡村失独家庭;生存现状;救助机制;计划生育政策

[DOI]10.13939/j.cnki.zgsc.2015.46.127

1 调查目标

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到如今已经有30多个年头,在此期间我国的人口累积少生4亿多人,使中国“13亿人口日”和世界“70亿人口日”的到来时间分别推迟了4年和5年。为国家经济发展与降低资源消耗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但由于疾病、意外事故等种种原因,全国各地出现了一群特殊家庭,即“失独”家庭。就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2年,中国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200万位“失独”父母。而在这些家庭中,因缺乏完善的理疗卫生条件和养老保障,农村“失独”家庭的晚年更加令人担忧,但目前关于乡村“失独”家庭的生存状况既无相关的学术研究,又无准确具体的数据,无法准确把握乡村“失独”家庭的生存现状,因此本次针对河南地区四县十村“失独”家庭的生存现状进行调查,了解河南乡村“失独”家庭目前的生存现状,以及“失独”家庭生活中面临的问题,进一步分析计划生育及开放二胎政策对乡村“失独”家庭的影响,从而提出一些供政府参考的可行性建议。

2 调查样本的选择以及调查方案的确定

2.1 地域样本及选择原因

2.1.1 所选的样本地区具有一定覆盖面

本次的调查样本选择了河南省汝阳县、宜阳县、林州市、新郑市共4县10村作为地域样本进行调查。从地区分布情况而言,所选择的四个县,位于河南省不同的地理方位,洛阳市汝阳县、宜阳县位于河南省西部,林州市位于河南省北部,新郑市位于河南省中部,样本地区地域分布较广。从地域地形来而言,汝阳县地形复杂,主要地形为山地和丘陵,宜阳县地形为浅丘陵,林州市地形为山地,新郑市地形为平原,样本地区基本涵盖河南省基本地形。从人口数量而言,从选择的四个样本县中选择了人口数量较多的十个村庄展开调查,保证所选择的样本区域在当地有一定的覆盖面。

2.1.2 样本地区具有一定代表性

从经济发展水平而言,所选择的四个样本县,经济发展程度各不相同,洛阳市汝阳县为国家级贫困县,经济发展水平低下;洛阳市宜阳县作为洛阳市“一中心五组团”的重要链条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一般;林州市作为河南省经济实力较强的县市之一,金融机构各项存款连续三十几年一直位居河南省各县(市)之首,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新郑市位于郑州半小时经济圈内,经济发展水平高。所选择的十个样本村,与其县级辖区内其他村经济发展程度持平,能够反映出当地其他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经济结构而言,洛阳市汝阳县和宜阳县第二产业发展迅速,经济来源主要来自第一、二产业,经济结构比较单一;林州市第一、二产业发展更为迅猛,农田水利设施较其他县市更为完善,工业产品科技含量较高,旅游业也正在积极发展,经济结构较为完善;新郑市第一、二、三产业均衡发展,尤其是其农业机械化程度高,农产品多外销,经济结构完善。选择的样本地区包括了河南省各地区经济结构的主要状况,因此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2 对象样本及选择原因

本次调查对河南4县10村全部的“失独”家庭以及当地部分普通村民、村镇干部进行了实地访问,通过实地和网络两种途径向不同年龄段和不同职业的社会群体发放调查问卷。

本次调查对象的主要人群为样本地区内的全部“失独”家庭,因此明确“失独”家庭的定义是很有必要的。“失独”家庭是近年来出现在新闻报刊的词汇,普遍的定义为:“失独”家庭是指其独生子女因疾病、灾害、意外、自杀等原因死亡,从而永远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失独”家庭中的父母年龄大多在40岁、50岁以上,且一般情况下,由于年龄或其他原因他们不能或不愿再生育、收养子女。通过对选择的4县10村全部“失独”家庭进行走访,可以充分了解乡村“失独”家庭具体的生存现状,掌握其在生活中面临的问题;对当地村民、村镇干部进行访问,能从侧面了解当地人对乡村“失独”家庭的看法,全面获取乡村“失独”家庭的相关信息。此外,还可以获得政府对乡村“失独”家庭的补助政策及其落实的情况;对包括农民、学生、教师、城镇职工、离退休人员在内的社会群体进行问卷调查,可以了解不同年龄阶段、不同职业的社会群体目前对乡村“失独”家庭的关注情况。

2.3 调查方案的确定

第一,对所选择的样本地区(河南省四县十村)进行走访,通过对“失独”家庭、当地村民、村镇干部的访问,掌握样本地区中“失独”家庭的生存现状,并向不同年龄阶段、不同职业类型的社会群体进行问卷调查。

第二,整理访谈笔录,回收并分析问卷。

第三,撰写调查报告。

3 乡村失独家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经济状况困难

大部分失独家庭的收入较低,农村部分无养老金可领的老人,情况则更为严重。目前,农村失独家庭的收入主要依靠土地收入,将土地外包或租赁。健康的老人,有的则到镇上做临时工挣取一些生活费。身患疾病的失独家庭不仅要增加生活开支,收入来源也比较单一。同时,经济条件及物质基础的落后,也让他们不能及时获得失独扶助政策的相关信息,获得及时的帮助。无法到相关部门争取自己的权益,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3.2 精神压力较大

独生子女的父母失去孩子之后,仿佛是生命中最强大的支柱轰然倒塌,生活一下失去了重心。平时疼都疼不完的孩子突然不在了,对失独父母的打击是巨大的。部分父母心情沮丧,郁郁寡欢,再也难以展现笑颜,甚至自我封闭,抑郁成疾。然而,又不愿到心理咨询机构治疗,不愿提起孩子的事情,落寞伤感。再者农村的生活方式比较单一,没有城市众多的娱乐活动排解心中的难过之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落后,大部分村民基本都闭门在家,有的村民选择用宗教信仰来安慰自己,孩子在另一个世界一切都好。

在随机调查中还发现,相当多的民众不知道什么叫作失独家庭,而习惯用“绝户”等概念。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失独妈妈”甚至会被戴上“克子”、“克夫”的迷信帽子。失独家庭其实就是风险家庭,不能用迷信等有色眼镜去看待,他们更需要社会的关怀与了解。失独父母普遍介意别人的眼光,有的甚至怕周围人觉得丧失独子(或独女)是他们命中的报应,怕别人嘲笑自己香火已断,进而隔绝了与周围人的交往。

3.3 养老制度及社会保障薄弱

对失独家庭的政策支持还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政府出台的其他的扶持政策并未特别照顾到失独家庭。二是计生部门单独出台的政策覆盖面小,受益人数少。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是政府的责任,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支持的力度。虽然现有政策也提出对于失独家庭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然而这一经济补助在通货膨胀率不断攀升的时代,对许多年老多病的暮年失独者而言不过是杯水车薪,失独家庭的养老困境仍然无从解决。另外,特别扶助金的申领程序很复杂,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是必不可少的证明之一,父母觉得很难接受用儿子的死亡证明去换补助。

特殊的身份让失独者边缘化,处境尴尬,陷入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的困境。农村地区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也尤为严峻,虽然2014年2月两部委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但是农村地区所面临的养老境况依旧严峻。现在城镇失独者的情况是关注重点,农村失独者的情况受到的关注还不足,而他们的情况更为窘迫,养老院数量和质量都和城镇地区完全无法相比,收入来源不稳定等,这些都是在解决失独群体保障问题时依照情况的差异需要具体对待的。

3.4 社会支持不完善

失独家庭的社会支持体系尚未成熟,自组织行为和志愿者服务的农村失独家庭较少。失独父母的心理防线较高,如果没有村支部的介绍,志愿者难以获得失独家庭的信任。并且,农村年龄大的失独父母不熟悉网络,不能利用网络向社会求助。农村的失独家庭分布较为分散,乡村交通的不便利也为志愿者服务带来一定的困难。

农村的福利机构不完善。农村的养老院较少,失独父母不宜居住在普通的养老院,以免见到他人子女探望,而回忆起自己的丧子之痛。有些想要领养孩子的家庭,当地都可能没有孤儿院,不了解孤儿院的信息。即使想要领养孩子,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失独家庭的亲朋好友对失独父母的关心缺少恰当的方式,一方面怕提起失去孩子这件事情令失独父母难过,另一方面又不知道该如何去关心失独父母。在失独父母自我封闭与消沉时,多处于观望和被动的态度。

3.5 法律法规不明确

从国家层面的法律看2001年年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27条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但是“必要”的标准如何掌握,由哪些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如何实施,均缺乏详尽的规定和操作细则,如此太过笼统语焉不详的规定,既不具可操作性,也因弹性过大而缺少强制性,是否帮助以及怎样帮助失独者,全凭地方政府自觉。而现实是,很多地方政府有意或无意在此问题上选择了忽视,其最集中的体现是各省及各地政府在执行《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及各省具体的实施方案时的应付了事或者漠然视之。再如,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迎来首次修订,中国的养老问题再次提上国家议程。通观整部立法,其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见其依然主张我国老年人应以家庭养老为主。然而对于家庭养老已经不可能的,且数目日渐庞

大的失独家庭,整部立法丝毫没有涉及,在失独家庭养老问题日渐凸显的当下,这样的立法回避或者忽视让人难免失望。

3.6 家庭结构失衡

中国人传统的观念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计划生育时代,独生子女死亡就是无后,独生子女死亡意味着断子绝孙,血脉继嗣的中断,导致该家族中延续数代、几百年的传统系统被迫中断。

失独父母还存在离婚的现象。这表明失独家庭的平衡系统被打破之后,家庭结构极度脆弱,家庭稳定性极差。子女是父母夫妻关系的纽带,一旦子女不幸离去,家庭结构的稳定性受到影响,失独人员因子女死亡而引起心情不畅,情绪失控,悲观绝望,容易造成性格的改变,进而影响夫妻和家庭关系的和谐,甚至导致离婚或其他意外情况出现而引发家庭解体。

4 改善乡村失独家庭状况的建议

4.1 提高经济补偿标准,完善补助政策

提高失独家庭救助的救助标准,首先,各地财政部门应该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对失独家庭的救助补偿标准,保障其能达到当地绝大多数人群的生活水准,不能让他们因失去子女而陷入精神困境的同时也陷入物质生活的困境。其次,各地政府还应拨付相应的保障基金及从社会抚养费中提取专门资金,用以建立失独家庭关怀基金。这部分基金直接由当地的计生组织管理,保证在失独的第一时间,把关怀基金送至失独父母手里,并给予他们必需的帮助。在进行调查时,被调查的对象提出了发放扶助金年龄限制能否放宽的意见。建议实行全国统一特别扶助政策、统一发放扶助证件,不受地域限制。方便特别扶助人员异地领取特别扶助金,以利于“失独”家庭脱离旧日的生活空间到异地生活,减少精神上的刺激。

国家应建立独生子女人寿保险制度和意外风险公基金制度。用计划生育部门征收上来的超生罚款,作为失独基金和失独保险,来优先用于失独家庭。这不仅能帮助因尽计划生育义务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夫妇,而且也能体现出“取之于超生,用之于失独”社会扶养费使用的本质属性。

4.2 加强心理辅导,完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失独家庭的精神创伤与需求具有其特殊性,正所谓哀莫大于心死,失子之痛给他们带来的打击是毁灭性的,因而全方位的精神慰藉和关怀是救助失独群体的重要内容。

4.2.1 加大对村计生干部关于心理援助的培训

村计生干部是直接面对失独家庭的基层干部,也是失独家庭的基层干部,也是失独家庭主要的倾诉对象。针对当前计生部门普遍缺乏科学的心理援助知识的现状,政府部门应联合心理咨询机构,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心理知识专业培训。

4.2.2 为心理咨询机构提供一定的资金和扶助政策

政府可以为专业的服务机构提供所需资金,建立一种契约关系,不由自己运作,专门针对失独者而设立,这样更容易让失独者缓解心理压力。目前社会上,大多数的心理辅导机构以赢利为目的,收费太高,大多数的失独家庭负担不起,且这些机构一般对失独家庭的情形了解不足,而且出发点不纯粹,失独家庭不愿相信私立的心理辅导机构。

4.3 完善养老及社会保障制度

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推进城乡一体化,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加快推进“失独”、“空巢”家庭社会支持体系的城乡一体化。

4.3.1 建立专门的失独养老机构

设立专门的失独养老机构可以摒弃普通养老机构复杂的申请手续,避免了在普通养老院见到他人子女探望父母引起伤感。同时,居住在一起的都是有过相同丧子经历的人,感情上更容易产生共鸣。与城市不同,农村失独家庭的生活方式较为单一,村民们没有丰富多彩的娱乐方式,不了解网络的使用方法。在养老机构可以组织一些集体活动,如外出旅游、文艺晚会等,丰富晚年生活,分散丧子之痛的注意力。

4.3.2 社会组织救助

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在帮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社会组织有着本身独特的优势,专业化更强,服务内容和方式更加灵活。建立失独家庭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将针对失独家庭开展服务的社会组织整合成一个服务网络,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为中枢,协调不同社会组织的资源,为失独家庭提供及时的全方位的社会服务。同时,为了避免社会组织出现效率低下、滥用善款的问题,应该建立完善的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4.3.3 在家养老

一般来说,农村安土重迁的观念较为普遍。如果坚持在家养老,国家和政府应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给予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和医疗保障费用,并由居住的村集体协助解决养老照顾问题,如可以由所在的村集体为他们提供生活、就医等基本生活服务照顾;村集体出面,建立“时间银行”,即组织志愿者或“义工”与他们“结对子”,为失独父母提供基本的养老服务,以争取到自己以后支取免费养老服务的资格。农村的村落与村落之间居住较为分散,为了利于照顾选择居家的失独者也可以打破一些界限,可以就近整合行政村或者自然村资源,实行便于管理的一些具体实行方式。

4.4 完善失独的相关制度及法律法规

作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法律法规的缺失是制约当前我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发展的关键因素。因而我们要进一步加快有关法制体系的建设,制定一系列专门针对失独家庭养老的法律条款,将相关的政策问题制度化、法制化。建议各级政府部门设立专门负责失独群体的组织,失独者遇到各种困惑都能及时给予帮助,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求助无门。

4.5 规范政府部门管理制度,使失独家庭合理表达利益诉求

管理的混乱造成失独群体无法明确自己应该向某个部门表达自己的需求与意愿,出了问题也找不到责任部门,这样很不利于失独群体生活与权利保障政策与措施的实行。建立合理的表达机制与畅通的表达渠道也必不可少,近些年愈来愈严重的“越级上访”就是明显的例子,如果意见在基层就可以得到重视与解决,那么上访者绝不会越级去表达自己的诉求,以致对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干扰。

4.6 完善领养政策,有助家庭结构重构

家庭新成员的到来会让失独家庭看到生命延续的希望,通过社会领养的方式,让失独家庭继续感受到天伦之乐的幸福。一方面可以转移失独家庭对丧子之痛的注意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丰富失独家庭的日常生活。根据失独家庭的经济状况、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建立一定的评估体系,放宽失独家庭领养政策的限制。可以完善家庭结构的失衡压力,同时减轻政府养老的压力。

4.7 非政府支持

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呼吁全社会建立亲情关怀机制,为失独家庭营造一个充满关爱的社会环境。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尊重失独家庭,不谣传伤害失独家庭的言论,给予失独家庭力所能及的帮助。通过社会募捐等形式,为失独家庭筹集民间资金,提高失独家庭的生活质量,完善失独家庭的基础公共设施建设。

4.8 失独家庭的自我支持

首先要从亲情伦理上进行倡导,使失独者的亲人朋友意识到自己有责任和义务为失独者提供帮助和服务,并在全社会中宣传这种责任意识,扩大失独家庭的亲情支持网络。失独家庭也应尝试从丧子的阴影中走出来,找到生命中能够使自己有动力的事情。培养兴趣爱好,多和朋友交流,不要自我封闭。

5 结 论

失独家庭是指在独生子女家庭中,仅有的子女死亡后父母双方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在2012年的全国两会上,赵超提出“失独”家庭父母应由政府养老;在2013年全国两会上,李绍霞建议尽快完善“失独”家庭登记工作;在2014年全国“两会”上,卢鑫提出各级部门在制度建设方面应有所突破,专门针对“失独”群体设计扶助渠道。虽然,“失独”家庭在全国“两会”中屡次被提及,国家也颁布了两项政策保障“失独”家庭权益,但是乡村“失独”家庭的生存状况依旧堪忧。

乡村失独家庭困境的解决,不仅需要适当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加强有关农村失独家庭的法律和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社会福利机构等条件下,也需要呼吁更多的人关注这一弱势群体,用行动和语言来温暖他们,帮助他们走出“失独”的阴影,重燃生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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