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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现状与对策探讨

2015-05-30李志刚

杂文月刊(学术版) 2015年5期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患关系

李志刚

摘  要:从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现状出发,分析现有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与方法,即当事人和解制度、行政调解制度和诉讼制度的优点与缺点。运用机制设计理论,提出从防范医疗纠纷发生、明确医疗纠纷责任、理顺医疗纠纷各方权益、完善医疗纠纷处理路径等方面,建立与完善多元化的医疗纠纷处理应对体系。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患关系;机制设计理论

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渐健全,人们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医疗的期望值不断提高,与现实形成较大反差,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医疗纠纷的发生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处理难度也愈来愈大,因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而引发的“医闹”现象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本文从目前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现状出发,引入机制设计理论,旨在探讨更为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医疗纠纷处理措施。

1.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现状据卫生部初步统计,自2000年以来,我国医疗纠纷案件以每年8.4%的速度递增,赔偿金额逐年上升;80.3%的医疗机构通过与患者及其家属协商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承受着较大的舆论和经济压力;27.1%患者及其家属不选择处理医疗纠纷的正规途径,采取多种方式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有的甚至威胁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难度较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①现有的医疗法律法规主要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我国缺乏处理医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的法律法规。②法律规范对涉及医疗损害的责任认定和赔付标准缺乏有效的规定与约束。③医疗纠纷处理缺乏高效的解决机制。④医疗事故鉴定与纠纷调解的公正性缺乏机制保障和社会监督。

2.现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与方法

2.1當事人和解制度

当事人和解制度要求医院及其服务提供者在预防医疗损害方面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并严格按照平等互信的原则,积极与患者及家属协商解决。当事人和解制度优点是:①协商主体为医患双方,不存在第三方,因此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容易就医疗行为、医疗结果及其原因认识的分歧点达成一致;②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因医疗纠纷所产生的医患对立情绪和行为,为双方提供相互理解和谅解的机会;③有利于节约有限司法资源。

当事人和解制度的缺点是:①因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和解困难;

②主观性较强,和解风险较大,协商结果易反复;③协商和解不利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2.2行政调解制度

一旦医患双方对医疗损害和纠纷责任认定上存在异议,医院应尽快启动仲裁调解预案机制,通过积极提供有效的医疗证据、诊疗文书、医疗损害鉴定与责任划分,在医患双方就某些问题存在利益冲突较大或者认知差异较大的方面,寻求行政仲裁,尤其是经济赔偿和民事责任认定方面,将医患双方的各项损失降低至最低点。

行政调解制度的优点是:①调解仲裁纠纷程序快捷;②消除患方对医院不信任感;③参与调解仲裁人员由医学和法学专家组成,公信力较强。

行政调解制度的缺点是:①医疗纠纷形成原因复杂,行政仲裁调解需要做大量的取证和责任划分工作,若处理纠纷的权力机构从本位主义出发,维护医疗机构的经济利益,则难以避免发生同行相亲、隶属偏袒等问题;②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仍然需要通过诉讼方式最终解决。

2.3诉讼制度

对于涉及重大医疗纠纷责任认定不清,尤其是医患双方对权益认知和责任划分存在重大争议时,应启动法院诉讼程序,寻求医患双方权益平衡点,减少医闹现象的发生率。

诉讼制度的优点是:①具有最终法律效力;②能最大范围内平衡医患信息不对称,保证评判结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诉讼制度的缺点是:①诉讼时间和经济成本较高;②医疗纠纷案件案由于多样性、鉴定的二元化和法律适用的二元化可能导致判决结果令医患双方都不满意而继续诉讼。

3.机制设计理论应用于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策略机制设计理论,是指针对一个特定的目标,在自由选择、自愿交换、信息不完全等分散化决策条件下,设计一套管理制度或策略选择,通过一系列手段和措施,使各方诉求处于均衡状态,保障目标的最终实现。

3.1引入ADR处理医疗纠纷德国、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经验表明,ADR

(替代性纠纷解决途径)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具有以下优点:①灵活、高效的处理方式使医疗纠纷得以尽快平息;②快速、低廉的处理程序减少了当事人时间与金钱的付出;③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注重及量身设计的程序满足了当事人的不同需求等。

3.2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第三方调解机制

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包含卫生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但调解成功率不高。因此,可以建立“仲裁化”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在现行的医疗纠纷调解制度中引入仲裁模式,即用法律形式确定为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和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由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医患双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做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或裁决做出以后,委员会的调解和裁决均不具有最终的效力,当事人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方调解机制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医疗责任保险机构等组成的医疗纠纷处理联合体。该项机制的设计前提是“第三方”公信力和权威性较高,能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有效评判和监督,且必须建立在医疗纠纷保险和完善的调解机制基础之上,防范医疗风险,对调解机构间接制约,发挥医疗调解的职能而限制医院自行和解的权力,重视从医疗质量管理和医护人员沟通素质提高等角度,建立充分而有效的应急反馈机制,最后得到司法认证,以保障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应。

参考文献:

[1]龚勋,乐虹,向雷瓶,等.医疗投诉管理模式的探析[J].中国医院管理,2010,30(7):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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