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架构模式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2015-05-30朱卉
朱卉
摘要在市场竞争全球化,高新技术竞争白日化的大环境中,发达国家已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征服市场的重要手段。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之所以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出现上诉种种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企业尚未从战略高度系统地、前瞻性地构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本文就将从企业架构来讨论如何实现企业的自我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管理企业架构
在市场竞争全球化,高新技术竞争白日化的大环境中,发达国家已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征服市场的重要手段。从阿里巴巴在纽交所上市狂澜2300多亿,成为美股第9大公司,至此,美股市值排名前十的股票中,已有苹果、谷歌、微软、通用电气和阿里巴巴五只科技股。因此,我国各大中小科技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已刻不容缓。
一、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条文
我国将知识产权分为三大类: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法保护的要是出版机构、电影制片公司、唱片公司和文本、音乐、照片等著作权人本身。随着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国著作权法对市场的管控作用也逐步提升。近阶段来视频网站、音乐软件等不断放出“再也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风声,也是预示着我国对于著作权管控的进一步收紧。
在越来越强调品牌的市场中,商标成了比质量更具有经济价值的标的物,商标也就自此成为了各品牌商家的重要利益来源。由于这些经济利益的推动,各大品牌,尤其是国际品牌对于商标的保护非常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范围做出了较为宽泛的界定。
在三类知识产权中,科技技术含量最高的,被包含在了专利权中。专利通常还有着另外一个名字——商业秘密。从国际上看,1980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将商业秘密保护当作了重点,写入了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我国1991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出现“商业秘密”的概念,并将其和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并列在一起,在其在审理过程中所要涉及的一些特殊问题做了规定。1993年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将商业秘密纳入我国实体法律保护范围。该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定义,并对有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取、披露和使用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企业架构对知识产权的系统保护
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机构设置的不同,会有以下不同的管理方法:
(1)技术部门末端型。即:总经理室下设研究开发部,研究开发部向总经理负责;研究开发部下设研究室和技术管理科,各个研究室、技术管理科向研究开发部负责,各个研究室与技术管理科并列;在技术管理科下设专利组或知识产权组,专利组或知识产权组向技术管理科负责。这种模式中,知识产权组或专利组由企业的研究开发部门(如研究所)中的技术管理科或技术成果科管理,该小组实际上仅仅负责为本企业的科研成果办理专利申报事务。该结构模式中,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所能发挥的作用受到很大局限,因此该结构模式是一种原始、初级的知识产权机构和组织设立方法。由于在我国的很多企业中,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和意识均很薄弱,因此,该结构模式在很多中国的企业里却十分常见。
(2)研究开发部门型。即:总经理室下设研究开发部,研究开发部向总经理负责;研究开发部下设研究室、技术管理科和知识产权科,各个研究室、技术管理科和知识产权科向研究开发部负责,研究室、技术管理科、知识产权科相互并列;研究室、技术管理科、知识产权科向研究开发部负责。在该结构模式中,知识产权科与研究开发部门内的各个研究室和其他科室并列,都由研究开发部门的负责人领导。该结构模式中,知识产权事务人员较易影响研究开发部门的负责人,參与或者辅助各个研究室或者其他科室的决策和工作;缺点就是知识产权事务人员不易参与企业的决策、也不易管理企业生产部门中的有关问题。
(3)企业直属型。即:总经理室下设研究开发部和知识产权部,研究开发部与知识产权部并列,研究开发部与知识产权部均向总经理负责。在该结构模式中,知识产权部或者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直属于总经理,其地位与该企业各个分厂、各个研究所平行。该结构模式中,知识产权部门可以直接掌握企业负责人的方针和总的经营情况,可以根据方针和情况的变化,及时改变知识产权政策或专利政策,采取一系列的具体措施,将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该企业当时最为重要的技术创新、开发和产品生产结合起来,这样便于发挥知识产权人员的参谋、管理职能。该结构模式中,知识产权部或管理人员的地位较高,不利于各分厂或各个研究所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日常知识产权事务处理。可以通过在各个分厂或各个研究所设置各自的知识产权科或小组来弥补这一缺点。
国内高新技术企业成立知识产权专门机构的较少,多数采取“兼管”方式。人员配备方面,国内高新技术企业多数只配备兼职人员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甚至有一部分企业没有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当然,我国也有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做的很不错的企业,如华为公司在1995年成立了知识产权部,负责专利、商标、著作权、域名、商业秘密保护、科技情报、合同评审、对外合作、诉讼事务等。知识产权部与技术开发部、流程管理处、安全管理部、总体技术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联合成立了领导小组,协调运作,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与公司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各个部门的领导的业务联系、信息沟通,并使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整个公司的技术研发、生产、服务、销售等全过程中,将知识产权管理融入企业经营管理的科学化管理轨道。
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各国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谋求竞争主动权的重要手段。我国应通过政府部门的政策导向和信息服务,转变企业管理者的意识,推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行,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生产经营战略一体化,纳入组织战略的核心部分。
参考文献:
[1]王涛,顾新,杨早林,唐琳.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问题与对策[J].科技管理研究,2006(4).
[2]范德成,贾爱梅.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J].商业研究.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