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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合同订立中的要约及承诺

2015-05-30刘芙姚瑶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缔约约束力特殊性

刘芙 姚瑶

摘要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网络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合同作为新型的合同表现形式,其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的发出、撤回与撤销在符合传统合同要件的同时,还存在特殊性。本文从上述方面着手,简要分析了电子合同项下的要约与承诺问题。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要约要约邀请电子承诺确认收讫

合同的订立,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某一缔约问题所进行的接触—磋商—达成合意的静态与动态相统一的过程。《合同法》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可以看出,订立合同首先要从要约、承诺开始,要约与承诺是缔约双方订立合同的必经之路,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重要步骤,缺一不可。

电子合同作为新兴的缔约方式,其要约、承诺形式同传统意义的合同订立有所不同,但追根结底,电子合同的本质依然是合同,其只是被网络赋予了新型的表现形式,所以,电子合同的订立仍应遵守《合同法》的传统原则,同时还应适应电子缔约条件下的特殊规则。

一、电子要约

根据《合同法》14条,要约即指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旨在缔结契约的一方意思表示。这一意思表示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是要约人发出的“许诺”。电子要约是指要约人以网络等媒介向受要约人发出的,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是要约的一种新型表现形式。

《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及电子合同的特殊性要求电子要约应包括以下要件:(1)适格的要约人。其包含要约人身份明确、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两个方面。电子要约中这一要件尤为重要,涉及要约人身份不明、年龄或智力未达到要约要求的要约无效情形。(2)具体确定的要约内容。对电子合同订立而言,即涉及物品详情、运输方式、售后服务等内容。(3)明示方式发出且明确受其约束。在现阶段我国尚不承认默示要约。

(一)电子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即缔约当事人为合同的订立发出的预备行为,法律意义上,其欠缺缔结合同目的的行为,应认定为是事实行为(是一种通知)而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法律约束力。电子交易中,买卖物价格、规格、运输方式及相关服务具体明确时,商家对商品的展示应将其认定为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团购、秒杀等各类限时限量活动中,由于其售罄迅速,如果让其承担要约的约束难免权义失衡,因此这种商品展示应视为要约邀请。

(二)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即要约发出后到达前,将其取消的行为。由于电子通讯的快捷性使得电子要约的撤回无法在有效的时间内完成,该权利行使存在阻断。

要约的撤销,即被要约人收到要约但未做出承诺时,要约人表示撤销,从而摆脱要约的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就电商下的电子合同而言,电子要约的撤销问题主要应参考其是否对要约信息进行确认。传统合同的受要约人无论是承诺还是要约撤销都存在一定的考虑时限,而这也是电子要约是否可以撤销的关键。在现阶段,电子合同中的受要约人总是以最快的方式进行承诺,这使得要约人对要约的撤销极为困难,但并不能因此剥夺电子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

二、电子承诺

承诺,即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使合同得以缔结的意思表示。电子承诺主要运用阿里旺旺、微信等实时聊天工具、电邮等形式做出,在表现形式上虽存在差异,但其在法律约束力上等同于传统承诺。

《合同法》一般规则及电子合同特殊性要求电子要约应包括以下要件:(1)承诺的发出应为确定的受要约人。(2)承诺不得对要约进行实质性修改。(3)承诺的做出与到达存在合理期限。不符合以上要件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反要约或新的要约。对于电子承诺而言,特殊性就在于其做出方式依赖网络,缔约双方不存在任何其他方式的交流,因此,电话承诺、电报承诺等都属于传统承诺,不视为电子承诺。

(一)电子承诺与确认收讫

确认收讫,是为了增加电子交易安全而设立的一种对相对方原始信息进行收到确认的通知。它只是单纯的收到信息的响应,是不具有意思表示、不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与电子承诺存在本质区别。

于性质而言,确认收讫应该视为功能性的一种回执,它主要是为了减少电子商业的风险而设立的。而电子承诺则是缔约的明确意思表示,具有强大的法律约束力。但是若根据法律特殊规定或缔约人约定,确认收讫可以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承诺。

(二)电子承诺的撤回与撤销

承诺的撤回,即承诺发出后,承诺人告知被承诺人承诺归于无效的意思表示。其实质为终止承诺的法律约束力。对此,大陆法系均采用“到达主义”,这也为承诺的撤回创造了时间可能。但电子承诺由于传输速度以及“电子代理人”的参与,撤回存在很大困难。实际操作中针对对这一行为,我们可以分别对待。在使用实时聊天工具在对话中做出承诺时,我们认为它具有实时性,此承诺一经做出即到达,此时我们认为该电子承诺无法撤回。在使用网页、电邮等方式做出承诺时,由于该承诺的做出存在“合理期限”的界定,因此我们认为此种承诺存在撤回的可能。

承诺的撤销,即承诺到达生效后,承诺人做出使承诺归于无效的意思表示。传统合同项下,对于承诺的撤回,世界理论界一致持“否定说”,即承诺一经生效不可撤销。电子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表现形式,理应持否定态度。对电子承诺的撤销应采取严格责任原则,认定承诺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电子要约与承诺是电子合同订立中尤为重要的两个环节,只有既考虑到传统合同的一般性,又考虑到电子合同的特殊性才能充分有效地进行电子要约与承诺,从而订立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保证电商交易得以高效、顺利的进行。

参考文献:

[1]孙占利.电子订约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3]魏士瘪.电子合同法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1.

[4]廖斌.论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与我国传统合同相比较[J].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5]周洪政.缔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要约承诺的效力[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6]李银凤.论强制缔约制度[J].知识经济. 2012

(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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