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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及其建设

2015-05-30刘晓光

领导科学论坛 2015年6期
关键词:衡量标准法治政府建设途径

【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并对建设法治政府的标准和任务作了专章阐述。文章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标准和要求为指导,总结归纳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内涵、标准和建设途径,以期获得更加深入的认识,从而更加准确地理解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论断。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衡量标准;建设途径

【作者简介】 刘晓光,中共阿拉善盟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室主任,讲师。研究方向:领导科学。

【中图分类号】 D92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5)06-0004-03

2010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其中指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變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在十六大、十七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新的要求。新要求中指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那么,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衡量标准是什么?当前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途径是什么?只有搞清楚这些基本问题,才能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论断。

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正确认识

英国行政法学者威廉·韦德在《行政法》中明确提到“法治政府”一词。他指出:“法治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事件都必须依法而行。将此原则适用于政府时,它要求政府当局必须能够证实自己所做的事是有法律授权的,几乎在一切场合这都意味着有议会立法的授权,政府行使权力的所有行为,即所有影响他人法律权利、义务和自由的行为都必须说明它的严格的法律依据。”

马凯同志在题为《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谈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是法治政府一般与法治政府特殊的统一体。作为法治政府一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具有法治政府所具有的共性。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是,一切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下进行,从而保证行政权力的运用符合法律所集中体现的意志和利益并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实现和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表现为五个基本特征:行政机构依法设立、行政权力依法取得、行政程序依法确定、行政行为依法作出、行政责任依法承担。法治政府是依法治理和运行的政府,是合法政府、有限政府、规范政府、守法政府和责任政府。这一本质要求和基本特征使法治政府和个人权力至高无上、政府行为不受法律约束而受个人意志支配的人治政府区别开来。作为法治政府特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又具有区别于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政府的显著特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政府的根本准绳。基本宪法基础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与其他国家法治政府相比,至少有四个特点:第一,根本宗旨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本质上是人民政府,其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二,基本制度不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第三,指导原则不同。贯穿于宪法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指导原则。第四,形成途径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是在党的领导下,自上而下政府主动推进和自下而上人民广泛参与相结合的法治政府建设道路。概括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就是在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领导下,以人民民主为根基,以法律为准绳,以权力制约为条件,以依法行政为核心的人民政府。”马凯同志的讲话充分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与一般意义上的法治政府的共同特征和本质区别,准确回答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这一基础问题和根本问题。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衡量标准

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标准一定是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现代化特征的。

1. 政治标准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就是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才能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个根本问题,决不能含糊动摇。第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确立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第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 价值标准

法治政府是人民政府。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做主、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充分实现人民权利、充分保障人民权益是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目的。为了人民、保护人民、造福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取向。政府组建、职能划定、决策执行监督行为都应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3. 规范标准

第一,职能科学。职能是机构的核心,也是机构设立、合并、撤消的根据。法治政府应科学合理依法界定市场、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政府则应承担起提供良好发展环境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应该承担的事权和财权,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第二,权责法定。政府职权、职责出自于法。以“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准则,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不得在法外设定权力。严控公权力的扩张和滥用。第三,执法严明。“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行政执法主体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得出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第四,公开公正。政府按照权力清单,依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本质特征。第五,廉洁高效。政府清廉、干部清正是法治政府的重要标志,是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表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不仅是一个廉洁政府,而且是一个有为、高效的政府。公权力受到制衡、行政行为受到约束,并不意味着政府不作为、消极作为。我国法治政府的政治要求和价值取向决定了他必须是积极、有为、高效的政府。高效政府同时包含行政提“质”和行政提“速”兩个方面。第六,守法诚信。各级政府及公职人员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守法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公职人员的基本素质。

4. 能力标准

在法治政府中,政府公职人员应具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一切行政行为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5. 道德标准

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习近平总书记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中华传统文化核心是“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它渗透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里,体现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这种传统文化基因必然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道德伦理标准。

三、当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 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

政府管了不该管的是为越位,政府该管而没有管的是为缺位,政府间职能划分不合理是为错位。其根源在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一些行政决策不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群众意见听取不充分,依法做群众工作能力不强,政府公职人员运用法治思维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能力不足。

2. 行政执法问题重重

首先表现为行政执法体制繁冗重叠,行政执法行为缺乏监督。如:纵向上多层重复设置执法队伍,不同层次政府间行政执法职责界限不清、多层执法、重复执法等等。横向上一些领域执法队伍设置过多过细、职责交叉,多头执法。据统计,我国目前市县行政执法机构超过8万个,用于执法的编制达135万多。其中行政编制18万多,事业编制117万多。地方行政执法队伍主要分布在文化市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劳动保障、农业、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水政水资源、安全生产、海事航道等领域。其中队伍门类较多的是交通、城建、农业、环保等领域。从不同层次队伍数量看,除称局、站、所、中心的以外,市级平均还有16支队伍,县级平均还有9支队伍。

其次表现为行政执法行为粗放、随意。一些执法领域和执法环节缺少明确具体的制度规定,特别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领域,广泛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直接影响群众切身利益。执法流程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随意执法、粗放执法等现象。

3. 行政权力缺乏科学有效的制衡和监督

在权力集中的领域,如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和失控,产生权力寻租空间和腐败行为。政府机构内部审批中裁量权过大,随意性强,程序不规范、不透明。监督主体多元化但各自监督职责未划清,专门监督不到位。如审计部门的财务、人事等受地方制约,难以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目前,全国有9万多名审计人员,其中7万多名分布在2000多个县市,大部分县市审计机关行政编制为15~20人,有的不到10人,难以形成有效的审计力量。

四、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途径

1. 牢固树立法治理念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法不依、实施不力,法律就成了摆设。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各级政府都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适应法治文化,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2. 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任务

第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前提是科学界定政府职能。以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总方向,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推进政府间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充分发挥中央、地方的积极性。第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健全规范和制约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决策行为的机制和程序,把行政决策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第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改革。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第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要求,严密执法程序、强化执法指引、规范执法行为、堵塞执法漏洞。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完善审计制度。第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参考文献:

[1] 马怀德.法治政府特征及建设途径[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2).

[2] 王文惠.“法治政府”基本内涵探究[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3] 杜飞进.论法治政府的标准[J].学习与探索,2013,(1).

[4] 马凯.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几个问题[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5).

[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编写组编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4.

[6] 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赵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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