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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初探

2015-05-30王玲

今传媒 2015年7期
关键词:余额宝法律规制互联网

王玲

摘  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着传统产业的变革,支付宝推出全新互联网理财产品余额宝,将互联网金融理财变为各方关注的热点。本文从高收益、低门槛、高透明度三个方面阐述余额宝的特点。从金融风险、法律风险、监管困境等方面指出余额宝的问题与风险,提出其监管与法律规制策略:完善信息披露、保险、备灾系统等相关制度,提高用户投资风险意识,预防金融风险;构建与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监管体制,加强行业自律。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理财;余额宝;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G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5)07-0032-02

在现今的网络信息时代,互联网深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为各行业的革新提供了新的思路与动力。2013年6月,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增利宝货币基金(余额宝首期项目),是一款兼投资与消费双重功能的理财产品,其借助于互联网通道,连接了用户、基金公司与第三方支付企业。

两会期间“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加强监管。可见,加强互联网金融理财余额宝的管理,尤其是从法律的高度上加以规制,已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余额宝特点

1.高收益。余额宝的收益率取决于天弘基金的业绩,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七日年化利率与万份收益统计如图1所示,收益率平均处于4%~6%之间,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如表1所示)相比,余额宝在中短期投资利率方面显现出巨大的优势。

图1  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年化收益率

数据来源:天弘基金公司官网http://www.thfund.com.cn/indexweb.do2014年5月28日

表1  银行存款利率统计

各项存款利率 利率

活期存款 0.35

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利率

三个月 2.60

半年 2.80

一年 3.00

二年 3.75

三年 4.25

五年 4.75

数据来源:银行信息港http://www.yinhang123.net/lilvbiao_new/7yuelilv. html2014年5月25

2.低门槛。根据银监会的规定,银行理财产品最低5万元起卖,传统货币基金的起购点通常是1千元,而余额宝货币基金1元人民币起购,降低了准入门槛,吸引众多的中小客户。不仅降低用户投资门槛,而且降低了企业融资的难度,对贷款难的小微型企业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3.高透明度。余额宝界面清晰地显示着用户的余额与收益情况,借助于手机APP与官方网络,方便用户随时查询。余额宝定期公布存入基金的沉淀资金总额以及收益率变化等情况,经营信息的披露增大了基金投资的透明度。

二、余额宝的问题与风险

新型互联网理财产品余额宝,推动了传统金融产业的创新,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风险。

1.金融风险。首先,余额宝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得到迅速的发展,同时,网络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自主研发的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及密钥管理技术落后于金融电子化发展的需要,核心技术依赖于国外进口,这就为互联网金融安全埋下隐患;其次,余额宝随时申购随时赎回的特点增加了资金风险,网站促销时段可能出现大量资金扎堆赎回的情况,基金公司也可能会出现流动性风险,如果发生赎回资金供应断裂,则会引发信用危机;再次,与传统的基金投资不同,余额宝采取网上转账视为自动申购基金的模式,申购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投资风险提示与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增加了用户投资的任意性与风险性;最后,余额宝作为新生儿,在灾备系统与应急机制的构建方面薄弱,一旦发生问题,能否及时、有效地应对解决尚是问题,为金融风险发生埋下隐患。

2.法律风险。一方面,我国将支付宝定位于支付清算组织。《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不得为参与者办理清算结果的资金转账。”并且支付宝公司仅获得了基金销售的支付牌照,并未获取基金销售牌照。但就实际效果而言,支付宝已经达到了基金代销的效果,这种定位上打擦边球的做法,有待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明确;另一方面,第三方清算组织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的余额宝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模糊与空白。余额宝监管法律法规的缺位、余额宝与用户法律权利义务的模糊、支付宝与基金公司权利义务的分配、用户权利保障机制的不健全、风险分担责任的不清晰等,都为余额宝的长久健康发展埋下了法律风险隐患。

3.监管困境。首先,监管体制不完善。我国金融行业目前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对金融业与非金融业,金融业内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及其内部事务进行分开经营与监管。具体而言,银监会依据《商业银行法》负责商业银行的监管,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对证券市场及相关参与者进行监管,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市场及其参与者的监管。但是,推出余额宝的一方是归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支付清算组织支付宝,另一方是归证监会监管的基金投资公司,项目目前主要投向银监会监管的银行协议存款等领域。各个监管机关只能负责对余额宝一部分功能的监管,不仅难以从全局上把握,还存在重复监管、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缺失等情况,使得余额宝类的基金产品面临监管上的困境;其次,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法律应当成为经济运行中的规则,一切依法运行。在我国,立法的进度却远远落后于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需要;再次,行业标准缺失。余额宝作为一种新兴的合作模式下的互联网基金产品,其发展速度之快,带动了传统行业的创新,相关行业的标准尚未统一,行业自律有待加强。

三、余额宝的法律规制

1.完善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增强用户投资风险意识,预防金融风险。首先,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要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开性、真实性。《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清算组织应定期向民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业务报表和财务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同时《证券法》明确了十一项应当披露的基金信息类型。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向主管部门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与重大事项的通知的义务。余额宝须准时、准确地通过官方微博、官网网站、手机软件、短信、邮箱等方式向用户反馈收益率变化、投资项目、企业策略变更、风险提示等信息,线上反馈与线下反馈相结合,增大用户信心,提高用户投资风险意识;其次,完善金融机构的保险制度与灾备系统,融资超过一定的限额需要与保险金融机构合作,购买保险,预防金融风险。同时,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与交易赔付制度,完善风险应急机制,有备无患;最后,用户是投资的主体,受益的对象,亏损的承担者,应当树立风险意识与维权意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维护权益。

2.构建与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为,实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须构建并完善以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为主干、连接法规规章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有法可依。其一,对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加以改善,使之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其二,创设专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加快网络金融立法进度;其三,尽快明确余额宝各方(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基金公司等)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权责关系,尤其注重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互联网金融业内的法律地位与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其四,协调金融立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关系,发挥刑法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惩治作用,注重民商法、经济法对金融市场主体的行为的规范作用。

3.完善监管体制,加强行业自律。互联网技术使得金融发展突破了地域、形式、渠道等方面的限制,带动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向着综合化方面发展,这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的转变与完善提出挑战与要求。一方面,转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为功能监管,完善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体制,提高监管人员掌握、预测互联网金融业务与发展的能力,同时加强新型金融产品审核与准入制度;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仅要发挥监管机关的作用,而且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与行业规范。

余额宝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型理财产品,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金融中介机构合作创新的成果。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面临着比传统金融更大的风险与挑战,从明确立法、改革监管体制、预防金融风险等方面加强监管与规制,是必行之举。在市场经济与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加快金融的法制建设步伐,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长远发展是一项重要的课题。

参考文献:

[1] 宫晓林.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J].金融实务,2013(5).

[2] 张丽敏.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有利于创新[N].中国经济时报,2014-04-01.

[3] 王俊丹.“余额宝们”资金成本账:短期推高5个基点[N].理财周报,2014-03-17.

[4] 刘俊奇,陈冉.欧美网络金融监管模式的借鉴与启示[J].社会科学辑刊,2008(1).

[5] 王春丽,王森坚.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4(5).

[责任编辑:传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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