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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分析

2015-05-30栗苏

大观 2015年7期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法律问题就业

栗苏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以及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国内各企业发展中对人才的需求量大大增加。但同时,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模式下,往往高校毕业生人才的就业问题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以至于我国出现了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下面,就一起针对本文所给出的论题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市场就业体系下,高校毕业生就业难是影响其经济建设发展的重主要的原因。而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本性原因则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这一点对于企业招聘人才及大学生就业均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一、高校毕业生的法律素质

首先来讲,高校毕业生的法律素质不高是目前毕业生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经过国内相关部门人员对部分高校毕业生的法律知识调查问卷数据显示,许多高校毕业均存在着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甚至有些高校毕业生在走向社会与社会群体接触时会在某一些问题上出现诸多法律上的盲区。在调查中,有些高校毕业生虽然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但也都是一些基于表面的东西,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仍无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其次,某些高校毕业生法律意识十分淡薄,且态度十分淡漠。在调查中发现,一些高校毕业生认为法律与自身的就来及发展无关,因此不愿意去过多地学习法律知识。同时,由于高校毕业生对法律知识的淡漠态度,使其往往在社会实践中的行为与法律相违背,从而造成了某些高校毕业生自觉遵守法律的能力较差,甚至还会出现较多的违法乱纪行为。

最后,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就业体系下,各高校为了培养更多的适合企业发展所需的合格人和而往往将培养的重心放职业资格考试中,而忽略了法制教育的培养,以至于多数高校毕业生的法律观念十分低,在遇到涉及法律问题的一路事件上,往往不知所措。

二、高校毕业生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就业岐视问题

目前在国内市场就业体系下,高校毕业生受岐视问题十分普遍。例如:对性别的岐视、对身高的岐视、对学校的岐视,对户口所在地的岐视等。这些岐视严重地损害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利,并对高校毕业生所应享有的法律权限进行了阻碍。除此之外,高校毕业生在就业中所遇到的最多的岐视则是对性别的岐视,许多用人企业在招聘选择工作人员时,往往并不是依据岗位需求而定,而是根据性别而定。从而造成了许多高校毕业女学生虽的一身才华,却无用武之地。

(二)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签订不规范

随着我国的发展,国内一些中小型企业发展十分迅速,因此需要更多的人才来完成企业发展的目标。然而這些企业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往往仅限于口头形式,而没有一个正规的书面文件,从而导致了高校毕业生在就业中的不稳定性。另外,一些企业与高校毕业生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十分不规范,因此当企业与就业人员双方发生利益冲突时,没有具体的依据来评定,以至于产生较大的纠纷。

(三)试用期的不当使用

随着国内各企业的快速发展,企业在经营建设中都希望招聘到最杰出的人才。因此会借助于试用期来选择与淘汰就业试用人员。也因此,企业往往不会与试用期的就业人员签订任何协议,一但发现就业人员不符合企业需求时,则会立即叫基其走人而不必承担任何经济费用。另外,一些企业在生产中的某一阶段会需要较多的人才,因此借助于试用期招聘大量人员,当这些人员快满试用期时又借各种理由将其“炒掉”,而高校毕业就业人员只能自认倒霉。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公平就业的法律规定

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公平就业问题。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成法》中第三章明文规定,高校毕业生有权享有就业的权利。同时国内各企业用人单位在对外进行招聘时必须保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一个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平台,并且在就业招聘中不得有任何的歧视。另外,针对于某些要求男性工作者的企业,应改变观念,并且认清国家提出的无论种族、无论性别,均有平等就业机会的号召。除此之外,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女性在社会中依法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就业机会。从而改善国内现存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

(二)对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的规定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企业与就业人员各个签订合同起,就应该自觉遵守劳动合同里所规定的一切法律内容,并且要合法、公平、公正、诚信地按照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一切行事。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与第八条规定:用人企业在与就业人员签订合同当日起,就应该建立就业人员的相关信息档案。同时要将就业人员所要从事的工作性质及职位需要如实地告知就业人员,对就业中的一些危险状况、工作安全隐患、劳动所得薪金等明确告知就业人员。另外,在就业人员劳动过程中,就业人员以及用人企业均有权利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解决劳动合同的原因。除此之外,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规定:用人企业在招聘就业人员时,不得通过任何理由扣押就业人员的身份证以及其它相关的证件,更不能向就业人员以任何借口收取费用。同时,在《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凡是建立劳动合同扣企业与就业人员,必须建立书面的就业协议。如果因工作性质需要而暂时无法签订书面就业协议的,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正式协议的签订及书面合同的建立,从而保证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安全。

(三)高校毕业生实习期法律规定

针对于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薪金及工作不稳定的情况,国家最新出台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就业人员在试用期阶段,有权利享有全额薪金百分之八十的薪金标准。并要求用人企业与试用期就业人员签订一份就业试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作范围以及薪金标准。如果企业或就业人员在不满试用期期间双方解除就业合同,则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给予就业人员相应的薪金以及其它的福利政策。以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安全性。另外,企业在与就业人员签订试用期合同时,要明确注明试用期的时间,并要严格按照合同中的事项执行。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加强就业中的法律规定是保证高校毕业生就业安全的重要前提。因此,劳动就业管理部门要针对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制定出合理科学的解决方案,以最大限度保证高校毕业生的法律权益。

【参考文献】

[1]柳卉,蔡红辉.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思考[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4,(02)

[2]董悦高,铁菊.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分析[J].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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