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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构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5-05-30刘浩

理论观察 2015年7期
关键词:可行性必要性

刘浩

[摘 要]消费者在消费侵权诉讼中,往往只能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得以救济,可以凝聚广大消费者力量的公益诉讼制度并没有引入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公益诉讼已经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的基础。与此同时,我国消费者权利意识正在逐步觉醒,消费者团体也走向了成熟。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终于正式颁行,可见,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也将呼之欲出。本文在对消费者公益诉讼作出明确界定的同时,理性地分析了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消费者公益诉讼;必要性;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7 — 0058 — 02

一、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概述

(一)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概念

消费者公益诉讼,是指由于商品、服务经营者的不法经营行为,致使整个社会的正常商业秩序和消费者公众利益遭受侵害或存在潜在侵害之时,法律允许消费者个人或特定的消费者团体依法为维护消费者公众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消费领域的诉讼具有二元性,一方面是仅涉及消费者个人利益的私益诉讼,而另一方面则是涉及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利益的公益诉讼。有别于其他公益诉讼模式,消费者公益诉讼是专门适用于消费领域,借以用于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群体利益,以及维护消费市场秩序的一种新型诉讼模式。

(二)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特征

与普通的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消费者公益诉讼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1.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以及正常的消费市场秩序。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目的具有广泛性和公益性。普通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受到直接侵害,请求司法机关确认权利或制止侵权行为而提起的私益诉讼。而公益诉讼的目的截然不同,由于生产者、经营者往往面对不确定的众多消费者,一旦所涉产品、服务出现问题,其对消费市场秩序的损害是难以估量的。

2.消费者公益诉讼中的原告具有不特定性。一般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和案件本身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而消费者公益诉讼中的原告得以扩大,既可以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同时也可以是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国家机构、社会团体。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赋予消费者协会这一社会团体独立诉讼主体的地位。

3.消费者公益诉讼中的原告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原告有权自由处分诉讼利益。但由于消费者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代表的是消费者群体的公共利益,因此不能像处分自己权利那样来任意处分社会公共利益。当今各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都不同程度的通过立法限制原告的诉讼利益处分权。

4.消费者公益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均衡。消费者公益诉讼中,其一方当事人通常是普通的受害消费者或代表受害消费者群体的组织、团体。而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是掌握专业知识、拥有雄厚经济实力,甚至是具有行业垄断性的的大型企业。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鲜明的不均衡性。

5.消费者公益诉讼裁决效力具有扩张性。一般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判决不具有扩张性,其效力仅及于诉讼当事人。但在消费者公益诉讼中,因为诉讼目的在于回复消费者群体利益的损害,因此判决的效力也应及于整个消费市场,当然也对所有相关消费者发生效力。

二、我国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一)构建公平、和谐社会的要求

消费市场的公平与和谐是我国消费领域立法追求的目标。消费者做为社会弱势群体,难以与大企业,甚至是垄断企业相抗衡。消费者正处于公权力软弱、诉讼无力的尴尬处境,消费领域的和谐构建流于形式,实质公平难以保证。而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尤其是在消费市场领域的应用,可以以最低廉、最快捷和最有效的方式回应社会要求。

(二)传统消费者诉讼制度存在不足

1.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难以弥补。传统消费者诉讼,基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保护消费者的私权利,只有由于只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能够提起诉讼,所以消费者通常是以个体的身份参与诉讼,较之生产经营者在财力、物力上均处于弱势的地位,消费者诉求难以实现。

2.传统消费者诉讼司法救济途径不足。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五种维权途径,如协商、调解、申诉、仲裁以及起诉。但在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解难分、申诉久拖不决、仲裁空口无据、起诉劳心劳力,都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只有引入消费维者公益诉讼制度,才会使这种尴尬的局面得以改观,弥补公益案件的盲区。

(三)消费侵权现象愈演愈烈

商品竞争的趋利性决定了一部分竞争主体,无视消费者权益,非法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滋生。如果进一步统计,消费者侵权案件逐年高速递增。消费者侵权现象的愈演愈烈,呼唤着一种更好的消费纠纷解决方式——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通过诉权主体范围等诉权的扩大,在程序上加大对消费者群体的倾斜保护,尽快的扭转我国消费市场的乱象。

(四)消费市场世界性的必然要求

消费市场的世界性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融入全球消费市场,国内消费者得到更大的实惠;另一方面,大量生产经营者涌入我国,国内消费者亦将面临更多涉及自身利益保护的问题。目前较早步入全球化的西方国家,普遍地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消费的世界性要求我们转变观念,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措施。

三、我国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一)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

1.公平与效益理念

诺内特·塞尔兹尼克曾说:“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他应该既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平等地位消失,在交易中经营者的绝对优势地位,致使消费者易受到损害而难以救济。所以,如果刻板的追求意思自治,就势必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出于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应当在立法中采用倾斜保护原则,并进一步构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提升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的力量。

2.消费主者权理论兴起

消费者主权理论,是市场上消费者和生产者关系的一个概念,即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偏好到市场上选购所需的商品,生产者听从消费者的意见安排生产,提供消费者所需的商品。也就是说,消费者应当是消费市场的主导。他要求国家制定法律,首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其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消费者主权理论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在各国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推动了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二)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基础

1.《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之所以迟迟难以建立,缺乏诉讼法支撑是一个关键问题。201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条款,新增加的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此,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障碍消失。

2.国外成熟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先鉴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仅仅三十余年,面对消费纠纷这一市场经济的产物依然处于起步阶段,还很不成熟。美国、德国等老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早在20世纪便逐步建立起了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诉讼模式。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美国制定了旨在救济力量分散的消费者的集团诉讼制度。该集团诉讼制度在美国的运行,极大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不法生产经营者无处遁形。而处于大陆法系的德国,在特别的经济立法中赋予消费者团体诉讼权利,建立了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在消费者公益诉讼领域的制度建设,有益于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移植和建设。

(三)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基础

1.消费者团体的成熟

中国消费者协会自1984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至今,在立法立规、受理投诉以及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并逐步走向成熟,全国县级上消费者协会已达3270个,2012年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6,843万元1。相较于消费者个人,消费者协会实力更强更具社会影响力。其专业维权律师团队的介入提升了诉讼成功的可能。

2.消费者公益意识的觉醒

19世纪末20世纪初,消费者运动开始兴起,逐步在全球范围内扩展开来。各国相继成立为数众多的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公共意识的觉醒也势不可挡的席卷全球。过去的一年里,从北京市公交卡利息案,到无锡市一次性餐具费用案,一场又一场的公益诉讼官司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他们的诉讼行为早已超出了私利的范畴,是代表大量受害者以及潜在消费者利益的主张。消费者公益意识的觉醒,毫无疑问将是推行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强大力量。

结语

消费作为社会生产、生活领域最为关键的一环,始终是各国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而消费领域主体——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更是法学界着重关注的、亟待突破解决的问题之一。民众希望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消费侵权问题,遏制不法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这既是消费者们对自身利益的诉求,同时也是经济部门希望实现的公民普遍维权、配合监管的理想氛围。制度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我们不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消费者公益诉讼路径。今日,运行了21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迎来它的第一次修正,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蓝本已经纳入到我国法律体系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为消费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参 考 文 献〕

〔1〕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02).

〔2〕蔺翠牌.当代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与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06).

〔3〕孙颖.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0).

〔责任编辑:陈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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