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 10730—2012《易腐食品冷藏链技术要求 畜禽肉》的主要内容(2)
2015-05-30
4 贮 藏
4.1 冷库要求
4.1.1 冷库库房温度应满足畜禽肉贮藏的条件要求,温度波动不应超过±1 ℃,并确保库内温度分布均匀。
4.1.2 冷库库房应满足畜禽肉冷藏的卫生安全要求。
4.1.3 冷库门应设置空气幕或软门帘,冻结物冷藏间宜设置回笼间。
4.1.4 冷库库房宜设置封闭控温月台及与运输车辆对接的升降平台、滑升门和门套密封装置。
4.1.5 冷库应配备温湿度记录仪,温湿度记录仪应能准确反映库内空气的平均温湿度。温湿度记录至少保存2 年。
4.1.6 冷库应具有防媒介生物(如鼠、蟑螂、蝇等)功能的设施。
4.1.7 库房内的装卸堆码设备应便于货物的快速装卸,并能适应低温高湿的环境要求。
4.2 冷藏要求
4.2.1 冷卻肉的入库温度应不高于其贮藏温度。冷冻肉的入库温度应不高于-12 ℃。
4.2.2 冷却肉和冷冻肉的贮藏条件见表2。
4.2.3 货物堆码不应影响库房内气流组织。
4.2.4 出库宜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 冷藏运输
5.1 控温运输工具要求
5.1.1 冷藏集装箱、铁路冷藏车、冷藏汽车和冷藏厢式挂车等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5.1.2 控温运输工具厢体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应无毒、无害、无异味、无污染。
5.1.3 控温运输工具应配备能连续记录并输出且不可人为修改的温度记录装置。
5.1.4 运输工具内部材料应光滑、不渗透,并容易清洗和消毒。
5.1.5 运输畜胴体的冷藏车厢体内应有防尘和吊挂设施。
5.2 装运要求
5.2.1 装载前应进行检验检疫,并检测温度,做好相关记录。
5.2.2 装载冷却肉前,宜将控温运输工具厢体预冷至10 ℃以下或货物要求的运输温度;装载冷冻肉前,宜将控温运输工具厢体预冷至-3 ℃以下或货物要求的运输温度。
5.2.3 冷却肉和冷冻肉不应在同一控温空间内运输。
5.2.4 运输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6 销 售
6.1 销售场所应干净卫生。应配备与批发或零售能力相适应的冷库和冷藏陈列柜。
6.2 检验合格待销售的畜禽肉应尽快置于小型批发用冷库或冷藏陈列柜中。
6.3 小型批发用冷库及冷藏陈列柜应配有温度仪表,除装货和融霜时间外,其贮存温度应符合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温度规定。
6.4 冷却胴体宜在10~12 ℃环境中进行分割销售。
7 包装和标识
7.1 包装
7.1.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应安全、无毒、卫生、无污染、无异味。
7.1.2 包装材质和规格应满足装卸、堆码、贮运和销售的要求,应具有一定的保护性。冷冻肉的外包装还应具有防潮性。
7.1.3 同一包装内的畜禽肉品种、部位和规格应一致。
7.1.4 运输包装尺寸以及托盘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7.2 标识
7.2.1 标识应字迹清晰、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内容应准确、清晰、显著、规范。
7.2.2 标识内容应包括品种、产地、数量、质量、等级、商标,认证标识、贮存条件、保质期、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合作社或经销商)、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7.2.3 具有有关认证的畜禽肉,应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使用认证标识。
学术主持:李江华 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201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