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研究
2015-05-30李雪松
李雪松
摘 要:社区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工程,公民参与是社区治理的重要基础。花溪区A社区在社区治理中,努力拓展公民参与的途径和内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广度和深度还远远不够。花溪区A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存在的相关问题,要通过培育公民的公民意识和社区意识、转变政府观念和职能、完善公民参与保障机制、建立多元化的沟通渠道等途径加以解决,以实现政府与社会合作共治的良性运行。
关键词:城市社区;社区治理;公民参与
社区治理的本质是确保公民在社区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公民参与社区治理,能够使公共政策更加科学和民主,并且能够监督社区各种行为与活动,从而防止社区公共权力的滥用。同时,通过多元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民主协商来实施社区公共事务管理,能够更好地协调各方的利益,从而促进社区生活的和谐稳定。
花溪区A社区(以下简称“A社区”)是2012年贵阳市推行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之后,花溪区成立的两个城市社区之一,社区服务中心相比于以前的办事处,能更好地服务于社区内的城市居民,为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各种便利。社区治理是治理理论在社区建设中的实际运用,公民在社区治理中应该是积极的“参与者”和“治理者”,而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A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情况并不容乐观。花溪区A社区的公民参与情况在贵阳市城市社区中极具代表性,因此,探究A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存在的问题,剖析其原因所在,以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的现状
1.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取得的成效
A社区服务中心根据自身规模、管理体制以及社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提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社区建设思路,把公民参与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1) 社区参与投入机制逐步完善。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离不开物质支持和硬件设施。A社区是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正科级事业单位,社区建设的资金预算每年由财政局、民政局、组织部共同编制,并且每年年底对使用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这使得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有了一定的物质基础,保障了社区项目的顺利推进。
(2)公民参与内容不断丰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现代城市社区的居民需求日益增加,社区服务中心在社区文艺活动、社区救助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比如,在社区文艺活动方面,创立了“社区出钱物,物管出场地,居民出节目”的运行模式,保障了活动的顺利开展;在社区救助方面,如果社区服务中心有非专业性的岗位空置,社区低保户则优先录用,等等。社区成员通过社区服务的参与形成了社区的社会救助制度。
(3)公民参与形式日益多样化。随着社区建设的发展和进步,社区原有的公民参与形式已难以适应社区治理的需要。A社区服务中心创立了信息化值班快车、居民议事会快车和网络社工快车为主体的“三大快车”特色服务项目,其中居民议事会快车以电话、网络等工具为载体,通过在社区网站中设置“公民参与”专栏等方式,创新了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形式。
2.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存在的问题
A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广度和深度都还不够,基本上属于较低层次的参与,这与社区建设的客观需要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愿不强,参与率低。社区公民自愿参与社区活动或事务的程度,是社区开明程度、健全水平和活力效度的综合反映。目前,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是一种社区服务中心动员、社区公民执行的状况,公民参与率总体偏低。
(2)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内容有限,以非政治性参与为主。除选举外,A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内容基本局限在非政治性事务上,所谓非政治性参与是指公民参与的社区事务多与政治不沾边或关系不大,如参与居委会组织的文体健身活动、环境整治活动、治安巡逻活动,等等。社区内的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很少有机会能参与到社区的政治性事务中去。
(3)社区治理中参与主体单一,社区精英主导社区重大事务。对于一般的社区事务,参与主体主要是退休老人。而社区内的重大事务,参与主体则主要是社区内的“精英分子”,即社区内各单位代表、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内的人大代表、区领导及少量的居民积极分子,这样既不能充分提高社区治理决策的科学民主性,也不能对社区公共权力的运作进行有效监督。
二、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的意愿不强、参与内容有限、参与主体单一等问题,受诸多因素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受传统思想观念和现代生活节奏的影响
一方面,在传统观念的束缚下,人们己经习惯了接受政府的大包大揽,对于社区治理的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社区公民的意识薄弱,认为社区治理是政府的事情,只需要政府来管理就好,因此,不会积极参与到社区会议和社区监督等社区治理活动中去。
另一方面,由于现代社会生活节奏日益加快,学习、工作、娱乐活动等占据了人们的大部分时间,社区的很多公民就没有时间来参与社区治理,这导致了公民对社区的作用和功能认可度不大,尤其是占社区常住人口中的流动人口,更是缺乏社区意识,社区公民对社区的认同度较低。在传统观念和现代生活快节奏的影响下,公民的公民意识和社区意识薄弱,参与社区治理的内在动力不足。
2.参与理性不足,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理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人是利益与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在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社区建设时会较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与自己利益有关的社区事务,参与热情就高,反之则低。总之参与的功利性较强而理性不足,而且多数人都有“搭便车”的心理。
3.社区治理行政化程度过高,公民参与权被边缘化
社区服务中心由政府直接领导,社区治理依然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但政府并没有将公民作为参与社区治理的主体,而是将公民作为治理的对象,包揽了社区的大多数政治性事务,因此,政府依然作为一个管理者的角色而存在,以行政的方式对社区进行着管理。但社区公民仅仅作为一个旁听者与传答者的角色参与,较少拥有发言权,而发言权大多被掌控在政府和社区“精英分子”手里,因此,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权利被边缘化了。
4.社区治理活动的宣传方式滞后, 宣传效果不佳
社区服务中心对社区治理活动的宣传上 ,对普通的老百姓大多数是以社区的告示板、社区网站的形式通知。但是大部分社区公民对告示板和社区网站上的内容关注度并不是太高,往往在规定的时间内忽视告示板和社区网站上通知的事项。此外,对于新创立的信息化参与方式,很多社区公民并不了解,这就使得社区现有的参与方式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
三、增强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A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存在问题及其原因的剖析,针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要通过以下方面加以解决:
1.培育公民意识和社区意识,增强公民的参与理性
社区公民有了较强的公民意识和社区意识,能自觉地将这种意识变成行动,提高自身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而增强公民的参与理性。关于这两种意识的培育,首先,社区服务中心应该通过标语、宣传栏、培训会等形式,向社区公民宣传公民意识和社区意识,并且要大力宣传有关社区建设的相关情况,加强公民对公民意识和对社区的认知和认同,唤起公民的参与热情,而社区公民则应配合社区,积极学习和参与,实现自身两种意识和参与素质的提高。其次,要不断提高公民的社区满意度。社区服务中心在处理社区事务时,尤其是对于与社区成员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应同社区成员充分协商。最后,社区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要注意日常工作的细节,热情服务群众,以提高群众满意度,增强公民的社区归属感。
2.转变政府观念和职能,尊重公民的主体地位
政府服务社区并不是要包办所有的社区公共事务,更不是要指挥、干预社区的正常运作,而是要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区资源,促使社区健康、顺利地发展,要做到“少干预、多服务、下社区、办实事”。一方面,政府应树立正确的社区治理观念,破除政府机构中已经不符合时代要求的陈旧理念,要意识到行政机关本身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没有人民的授权就没有公共权力的存在。另一方面,政府要实现权力的下放,政府机构要从本职工作开始,做好其行政服务工作,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把职、责、权、利四方面统筹起来,让社区来行使本该由社会行使的职能,加强公民参与权的落实,实现管理方式从传统的“掌舵”向新型的“服务”的转变,积极推进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全过程。
3.完善公民参与保障机制,促进公民参与的法制化
第一,政府要把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纳入相关的制度和法规,完善公民在参与的相关程序,使得公民在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能够得到相关政策的指导。第二,要完善社区公民参与的监督机制,社区政务要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公民发布,便于公民监督的实施,要充分重视公民的建议和意见,并且政府要将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情况纳入社区绩效评估的一环,通过绩效评估的方式激励社区服务中心对公民参与的重视。
4.建立多元化的沟通渠道,创新公民参与平台
现今网络和通信技术发达,除了电话、社区网站中的“公众参与”专栏等沟通交流渠道,社区还应该善加利用信息化交流工具,可以通过建立社区QQ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时下比较流行的网络沟通平台的方式,加强与社区公民的沟通交流。这些方式比电话、社区网站参与平台等形式更加便捷,在为公民提供了一个新的建言献策的平台的同时,能吸引更多的公民参与其中。在社区治理活动的宣传上,要注重社区治理活动宣传上的时效性,利用好社区告示板等传统的宣传方式,使公民能及时了解到社区治理活动的最新情况。
社区治理是实现“善治”最基础的途径,而公民参与是社区治理的本质要求,它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降低社区治理成本,同时也能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推动社区建设的协调发展。在今后的社区建设中,政府和社区服务中心要充分重视公民的主体地位,积极推动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形式和内容的创新,不断拓宽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及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唐忠新.社区治理 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工程[J].决策与信息(中旬刊),2014(09).
[2]姜晓萍,衡 霞.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J].湖南社会科学,2007(01):24—28.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