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侦查中电子数据的应用及问题探究
2015-05-30薛黎明
薛黎明
摘 要:随着计算机、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的广泛运用,贪污贿赂案件呈现出了智能化和隐蔽化的特点,电子数据在这类犯罪过程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同时,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使得电子数据在反贪侦查过程中发挥着发现线索、突破案件、证明犯罪的重要作用和作为独立证据的地位已得到法律认可,这对反贪侦查工作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关键词:电子数据;取证技术;侦查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
关于电子数据的定义,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学界普遍认为,电子数据是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数据信息,其核心在于记录数据的方式而非内容。从这个层面来说,电子数据就是指经由计算机技术、电信技术、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及系统生成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数据,是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的证据形式。
与传统证据形式相比,电子数据易于保存、容量大、传输迅捷,除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征之外,还具有虚拟性、易损性、多样性等特征。
二、电子数据在反贪侦查中的作用
电子数据在反贪侦查中越来越凸显出不可替代的作用,就像一把新钥匙,开启了反贪侦查的另一扇大门。
(1)电子数据运用是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面临的新要求。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科技影响着社会方方面面的工作,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智能化、隐蔽化、群体化、跨部门化的特点日益明显。当前,在我国的反腐败工作逐步深入的形势下,要想赢得现代化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胜利,就必须适应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形势,就必须充分准确及时地运用电子数据。
(2)电子数据运用是检察机关发现线索、突破案件、证明犯罪的必由之路。随着网络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的兴起,反贪案件线索来源日益拓宽。无论是短信收发、通话联系,还是日常消费、资金转账,这些都会留下电子痕迹,贪污挪用和行受贿犯罪也不例外。大量电子数据证据的出现,极大地拓展了反贪侦查部门的工作方法。初查阶段,侦查人员通过调取存储于金融机构、公安、房产等单位数据库中的电子数据,全面掌握涉案对象基本情况,梳理社会关系,获取犯罪证据并明确侦查方向。突破阶段,审讯人员在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可以综合运用审讯谋略和技巧,有效击溃对象心理防线,打破审讯僵局并推进案情进展。侦查终结时,获取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与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有力指控犯罪。2013年4月,在办理王某受贿一案中,通过对其手机的电子数据的提取和恢复,在锁定王某受贿犯罪证据的时候,还发现了王某私刻单位公章行为,据此通过侦查,最终以两罪提起诉讼。
(3)电子数据运用是新形势下实现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智能化、隐蔽化等特点,同时,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传统的“打持久战”的侦查思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依靠经验、直觉判断”的侦查决策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而电子数据的运用推动侦查思路向“快速精确打击”、侦查模式向“由证到供、证供互动”、侦查策略向“数据分析、科技支撑”转变,实现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电子数据在反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电子数据立法不够完善,缺乏有力指导。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新增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第126条也明确规定了侦查中专门人员的适用制度,但仍未对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审查等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难以全面、有效地对电子数据工作加以规制,从而导致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实施规范。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在立法上作列举式的概括,并针对各类典型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制定相应收集、提取、审查制度,以适应职务犯罪侦查对电子数据需求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2)侦查理念和电子数据运用意识落后。实践中,反贪侦查人员受传统侦查理念的影响,对电子数据的积极作用和运用措施的认识还相对落后,加之受电子数据立法的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和规范不科学等客观因素限制,致使电子数据工作浮于表面,侦查人员不敢用,缺乏深入分析研判、指导办案的综合运用。这些都严重影响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降低其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3)缺乏精技术善侦查的复合型人才,不能形成合力。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鉴定和保全措施必须依靠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借助专门设备和技术手段。而多数侦查人员网络和电子通讯等专业知识相对匮乏,缺乏既精技术又善侦查的复合型人才,侦查人员不知道在案件的实際侦破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出电子数据作用。技术人员大多涉及案件较少,对侦查活动的知识欠缺,致使对获取的电子数据分析研判工作仍停留在程式化的技术分析层面,不能有效取舍和关联,造成了电子数据获取、分析和运用的脱节,将科技手段转化为最现实的侦查力能力不强。
四、检察机关开展电子数据工作建议
(1)完善电子数据工作相关制度。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活动对于主体、程序、范围、时效等方面有着特殊要求,检察机关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有必要制定系统的电子数据取证操作规范,明确取证原则,对侦查活动中涉及的电子数据证据搜查、扣押、勘验检查、鉴定和保全等措施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加以规制。
(2)树立电子数据取证是常规侦查措施的意识。手机、电脑、网络等已经深入到我们的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职务犯罪活动与电子产品和网络的使用密切相关,侦查工作与技术的联系越来越多,特别是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已经成为常用的侦查措施之一。要把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当成常规的侦查措施来运用。
(3)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设立负责电子数据取证专门机构,加强侦查与技术的合力。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特殊证据,具有很大的易变性,一旦操作不规范,可能造成重要证据流失,电子数据容量巨大、内容繁杂,哪些与案件相关,只有案件侦查人员最清楚。因此,要在侦查部门建立专业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室,承担电子数据的搜集和固定,侦查技术人员通过电子数据的固定、分析等技术措施,对案件的侦查情况进行了解,从而在海量的信息中找到有价值的材料。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