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困境到重构
2015-05-30张祖辽
张祖辽
内容提要反思平衡是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重要一环,它与无知之幕共同在实然和假然两种语境下织就着一幅政治哲学的建构主义图景。罗尔斯试图用反思平衡将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各种具体道德判断和抽象道德原则融贯地统合在一起,形成一门既公正又严密的道德哲学。但反思平衡并非如罗尔斯所言只有《正义论》中的一种模式,《政治自由主义》中的反思平衡与之就有实质性的结构差异。从建构主义的“去基础主义”之诉求来看,反思平衡的地位较之原初状态应当更加优先,但《正义论》的证成结构使反思平衡的应然地位与原初状态有着无法化解的冲突,而《政治自由主义》对证成框架的重构则能客观地化解反思平衡的这一困境。
关键词反思平衡罗尔斯建构主义原初状态
〔中图分类号〕B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5)09-0016-09
反思平衡贯穿于罗尔斯的整个思想历程。罗尔斯意在通过这一理念使他的道德哲学既走出道德先验主义的独断性,又超越道德直觉主义的主观性和相对性。①罗尔斯所发展的一整套建构主义学说即直接出于后一种关切。不过,如果将反思平衡和建构主义放在一起思考的话,有两个文本上的细节值得注意:(1)“建构主义”是罗尔斯1980年后提出的概念,《正义论》从未明确提出过,②但《政治自由主义》时期的罗尔斯却认为整个《正义论》的证成模式都是建构主义的;(2)《正义论》对反思平衡花费了大量笔墨,但罗尔斯在后期著作中却仅以寥寥数语断言其他证成结构(如《政治自由主义》)中的反思平衡与《正义论》中的描述是相同的。③这两个细节看似理所当然,却存在许多问题,对此,罗尔斯也并未给出明确解答。比如:《正义论》中的反思平衡与建构主义如何协调,相同的反思机制如何与不同的
* 基金项目:江南大学自主科研项目(青年基金)“罗尔斯政治哲学的建构主义证成策略及其困境研究”(JUSRP11578)
① 姚大志:《反思平衡与道德哲学的方法》,《学术月刊》2011年第2期。在罗尔斯看来,反思平衡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前者指“公民已经仔细地考虑了各种选择性的正义观念和对这些选择性正义观念的各种论证力量之后达到的反思平衡。更具体地说,是该公民考虑了在我们的哲学传统所发现的各种主导性政治正义观念、并权衡对这些观念的各种不同的哲学推理和其他推理后所达到的平衡。”[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第355页。罗尔斯所谓的广义反思平衡指一种双向权衡,这种权衡将实践推理的所有要素全部纳入修正和否弃的范围内。而狭义反思平衡则是一种单向权衡,它先行认定某种道德原则,并根据这一原则对其他要素进行修正或否弃。
② 准确地说,《正义论》并非与建构主义毫无关涉,只是没有明确提出建构主义这个概念。《正义论》中已经谈到“建构性标准”(constructive standards)。“同直觉主义争辩的惟一办法就是建立一些可认识的伦理学标准,这些标准可以解释我们所赋予各种原则的、我们在深思熟虑的判断中认为是恰当的权重。要反驳直觉主义者,就需要提出一种据他们说是不存在的建构性标准。”这里的“建构性标准”,原文译作“建设性标准”。[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31页。
③ 比如,《万民法》的“理想理论”论述了从自由民主社会到合宜等级制社会的理论建构,分别拟定了与这三种社会相适应的原初状态,并认为与上述三种原初状态相对应的反思平衡与《正义论》中的解释完全相同。参见:[美]罗尔斯:《万民法》,张晓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91~92页。
证成结构相融贯,等等。在本文看来,罗尔斯后期对反思平衡的上述断言是有失偏颇的,因为《政治自由主义》的证成模式看似独断,其结构却能很好地将反思平衡安置其中,使之与原初状态结合成一个融贯的理论统一体;而《正义论》的证成结构较之前者虽然显得更加不偏不倚,反思平衡却不得不退居原初状态之后,从而导致整个理论向基础主义回退。接下来,本文将在建构主义的大框架下对反思平衡加以分析,以反观它在不同证成结构中的多种形态。
一、基础主义、建构主义与反思平衡
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西方政治哲学史是一部方法的形成和变迁史。甚至有学者认为,在西方政治哲学这样一种对方法有着高度自觉的话语体系中,“任何有影响的现代哲学体系,首先就是一种方法的学说。”⑥韩水法:《现代西方政治哲学方法》, 《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对方法的自觉不但能使政治哲学成为一门严格的话语体系,从思想传承和学术发展的角度来看,方法或视角的转变还能影响和引导人们对政治哲学和政治问题的一般性看法。作为一种证成方法,建构主义就试图在当代多元文化的实践背景中去克服传统基础主义导致的证成困境。
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的要义在于:一种证成是否成功,关键是能否在推理链条的最底端找到一个可以固定不变的“基础”,这个“基础”给整个推理链条提供根本动力与合法性。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就有这一特性。比如,他将证成的根基(基础)安放在自利而合理(Rationality)的人性之上,并运用大量修辞手段来使读者相信这一设定的恰当性和普遍性。[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89页。他相信,人性的自利和合理性是每个人在实践中都必然会形成并不得不承认的基本道德判断,任何深思熟虑道德原则的形成也必然立基于此。另外,基础主义需要反思平衡来补充,“合理直觉主义……依赖反思平衡的理念,否则,直觉主义就无法使其知觉与直觉相互支持,也将无法检查它对那些在恰当反思层面上与我们所考察的判断对立的道德价值秩序的解释是否合理。”[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第88页。 这里所说的“合理直觉主义”乃是基础主义的诸多形态之一,“在伦理学中,被如此界定的基础主义的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伦理直觉主义……看起来,这种观点会很自然地将自身导向基础主义。”参见:M. Timmom, “Foundationalism and the Structure of Ethical Justification,” Ethics, vol.97, 1987,pp.595~609.不过,从基础主义对“基础”的界定来看,由于这些“基础”往往被界定为“无法否定,亦无可更易的”道德秩序,D. Herzog, Without Foundations: Justification in Political Theory, London: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5,p.20.与其结合的反思平衡也定然是单向和狭义的。
2015年第9期
从困境到重构
从基础主义的特征来看,不论诉诸何种“基础”,该学说大致都希望推导出具有普遍性的、“强”罗尔斯经常用“强”(thick)和“弱”(thin)来描述某种理论。比如,罗尔斯区分了两种善理论,分别是善的弱理论和善的强理论。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311~318页。的道德原则。不过,如果如此之“强”的基础无法被其他语境下的行为主体所接受的话,那么,基础主义亦将由于缺乏理论调整力而走向自身的反面。因此,如果说近代政治哲学试图通过基础主义对普遍的道德原则进行辩护的话,那么它们在当代的多元实践语境下则不得不回退到一个个具体的实践语境中来为适合不同语境的道德原则辩护。由此,基础主义难免走向相对主义和怀疑论。
罗尔斯就是在此情境下通过建构主义来为两个正义原则的普遍性辩护。一般来看,所谓的建构,指的就是使理性为证成负全责,而不再像基础主义那样将证成责任推诿给上帝之法、特殊的人性或先验的秩序。而是“凭借理性通过一定的程序,为知识和理论或其他观念产物的有效性和确定性建立一个基点和标准……所谓的理性的程序,意指为知识等观念产物的有效性和确定性建立一个基点和标准的这样一个路数是可以理解的,不必求主义理性之外的神秘力量。”⑥罗尔斯那里的“程序”就是原初状态,罗尔斯正是试图通过原初状态来使“知识、理论或其他观念产物”具备有效性和确定性。
就此而言,建构主义是启蒙以后的基本特征,霍布斯、康德等人的政治哲学都可被称为建构主义。如果说这是对建构主义的广义理解的话,那么,罗尔斯对建构主义的理解更狭义,也更有原创性和独特性。因为霍布斯、康德等人虽也将证成的责任交予理性,但仍不同程度、不同性质地带有基础主义色彩。而罗尔斯开创的狭义建构主义,或曰“罗尔斯式(Rawlsian)”的建构主义正是试图承认这些“基础”不可回避的同时接着在“程序”中不断消解其证成责任。这就带来两个问题:(1)罗尔斯如何看待这些“基础”(各种具体的道德判断);(2)如何消解这些基础。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使罗尔斯构想出一种广义的反思平衡。
在罗尔斯看来,不论这些“基础”源自何种道德判断,它们很大程度上都反映着人类生存的本真境遇,即“我们”本身具有的道德情感(正义感)。不过,任何“判断”或“事实”,不论它们是否已经经过人们的深思熟虑,都不足以作为建构普遍规范性原则的“基础”。相反,这些“判断”或“事实”,其发端完全有可能掺杂着人们的恐惧、愤怒或妒忌等心理状态,从而遮蔽人们本真的正义感。④[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5、51页。另外,即便我们有信心对每种判断都分别加以充分的“深思熟虑”,仍会遇到马克思曾面临的问题,即:经过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在本质上仍可能是被外在社会所塑成的似是而非的“虚假意识”。在这个问题上,罗尔斯与马克思立场相同,都将人视为社会性存在物,而非绝对独立的原子式个体。比如,弗莱施哈克尔在探讨分配正义时就表达了这层意思:“既然我们的个人性格特征受到社会的影响这么大,我们很少能控制它们,那么在考虑财富公平分配的原则时就必须把它们放在一边……既然我们的才能和道德能量实际上都是社会的产物,那么认为个人应该为拥有或者不拥有这些才能负责就是愚蠢的。”弗氏据此认为,古典时代依据美德而分配的观点在现代站不住脚。参见:[美]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吴万伟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第152~153页。因此,如果我们想去还原一个本真的生活世界,并在深思熟虑中体现出真实的道德情感的话,从经验论的立场来看,我们首先得回归和深入到这些具体的道德判断当中。然而,“深思熟虑”本身却无法为这些判断提供充分的证成依据。对此,罗尔斯的做法是:首先设计出一种严密的实践推理“程序”,以通过我们的合理性来选择出具有确定性和系统性的道德原则,反过来对各种具体道德判断的正当性进行判断,以此减少对直觉的依赖。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兼有合理性(rationality)与合情理性(reasonableness)两种特质。前者是一种以自我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计算能力,后者则超出了纯粹计算的考量,把关切延伸到除自我之外的其他主体。在罗尔斯看来,合情理性虽比合理性更为优先,却不足以使契约式的“道德几何学”成为可能,选择的精确性是靠合理性来解决的。比如,弗莱施哈克尔认为“罗尔斯研究道德的途径和功利主义者有根本的不同,但是在写作《正义论》的时候,他崇拜功利主义的这些准科学的特征……原初状态的两个正义原则的选择和这些原则的词汇排序以便产生一致和可靠结果的主张,是罗尔斯尝试证明非功利主义哲学能够像功利主义者一样有力地解决伦理选择的困难。”参见:[美]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吴万伟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第153~154页。 然而,这个“程序”并不是被建构出来的,而是根据各种“基础”人为拟定的,其本身的正当性亦待证成。对程序的反思和证成则靠反思平衡。通过原初状态,罗尔斯意在最大程度地去除夹杂在各种道德判断中的那些经不起“深思熟虑”的直觉性要素,并使最恰当的道德原则明晰起来;通过反思平衡,则意在将那些先前被排除掉的道德判断重新拉回理论视野中,使原初状态的结论牢牢扎根在现实的大地上。可以说,这两个环节一正一反,共同构成建构主义的实践推理。在此意义上,罗尔斯对他的正义理论做出如下描述:“(正义理论)是一种关于道德情感的理论,它提出支配我们的道德能力的原则,或者更具体地说,支配我们的正义感的原则。”④
可以说,反思平衡乃是体现罗尔斯政治哲学之建构主义特质最关键的一环,如果这一环是成功的,罗尔斯就足以构造出一种时间性、动态性、分层次的建构主义推理结构,在后形而上学的证成语境中为道德原则、道德义务的普遍性辩护。有了反思平衡,罗尔斯的“建构主义”才有可能超越近代契约主义,在推理过程中对两个正义原则和各种道德判断分别进行不断地反思和权衡,以不断去除结构和结论中的基础主义因素。在这一动态过程中,要么修改原初状态以令其符合我们的道德情感,要么修正实践中形成的各种判断。通过这种螺旋式的不断上升,罗尔斯试图使“我们”的道德情感逐步变得客观,从而消除每个行为主体可能在道德判断中或原初状态的结构中有意无意掺杂着的“虚假意识”,使人们的道德生活在抽象和具体的两端逐渐变得融贯。“它是我们永远无法达到的无限之中的某一点,尽管我们可以在这样一种意义上不断接近这一点,这就是,通过讨论,我们的理想、原则和判断在我们看来变得更加合乎理性,进而,我们认为它们的基础比以前更为牢固”。[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第355页。
从上述逻辑来看,原初状态与反思平衡构成一组矛盾:一方面,原初状态试图通过设定种种限定条件来推导出确定的正义原则;另一方面,反思平衡不断使原初状态推导出的确定结论变得变动不居。而罗尔斯的政治哲学能否称得上“建构主义”,关键之处就在于反思平衡能否成功地将时间性和动态性纳入理论中,使整个理论在过程中不断修正和上升。而从证成结构来看,反思平衡则应体现为对原初状态的优先性。这一点,不论罗尔斯的建构主义学说如何自我定位和转型,都理应如此。那么,反思平衡的这一诉求究竟能否实现?我们先来看《正义论》的证成结构。
二、建构主义的《正义论》模式:反思平衡vs.
原初状态(无知之幕)《正义论》中的原初状态(无知之幕)是一种假想的契约主义推理设置,其意在通过合理选择推导出确定的正义原则。无知之幕的作用是遮蔽所有个体的特殊信息,并保留关于社会和人的一般性信息。遮蔽特殊信息的目的有二:(1)去除各种有可能影响选择之公正性的自然性个体信息,使选择主体拥有假想的平等自然能力;(2)个体的情感、利益等取向离不开外在社会制度的塑造,去掉这些社会性个体信息可以进一步确保各方的选择不被扭曲。保留关于社会和人的一般性信息则意在使选择成为可能。通过无知之幕的这一隐一显,罗尔斯认为,“各方”罗尔斯在理论建构的不同层次(实然与假然)区分了三种推理主体,他们分别是:1.原初状态中的各方;2.良序社会中的公民;3.“我们”自己,也就是现在正在考察着“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你和我。参见:[美]罗尔斯:《罗尔斯论文全集》,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第362页。能够选择出对每个行为主体而言都不偏不倚的正义原则。
然而,针对这一论证模式,读者会自然地追问:遮蔽与立约者相关的特殊信息就足以确保选择的公平性吗?留给各方关于人和社会的一般性信息难道不仍然来自特定社会制度的塑造?这一追问的实质在于:无知之幕本身是否也不过是依据特定制度或政治理想而构想(拟定)出来的?若果真如此,那岂不意味着各方在无知之幕中的选择看似公平其实必然会回落到另一种似是而非的、未经证明的虚假意识之中?而所谓的“选择”,其实质不过是以契约论的精确性来确认这一点?
不幸的是,《正义论》对无知之幕的辩护会加剧上述质疑。因为不论罗尔斯对其做何辩护,无知之幕在根本上是结论优先于前提的。罗尔斯在其正义理论的建构之初就预设了正义论的全部目的,那就是为“两个正义原则”辩护。这一点,无知之幕本身无论如何也无法自证。从罗尔斯对“历史中的选择”的论述便可看的很清楚。《正义论》中所谓的选择并不是像近代契约主义者那样用理性重新构想出一种理想政体,而是运用我们的实践理性在五个传统的正义观中选择出相对来说最能让人接受的那一个。“我将把传统的正义观念和正义两原则所提出的一些可能性的简短清单看成是既定的。然后我将假定把这张清单提交给各方,要求他们在所列出的各种正义观中哪个是最好的这一点上达成一致。”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95~96页。另外,对原初状态的拟定除了体现出“各方”的合理性,也体现着“我们”的实践理性的另一方面——合情理性(Reasonableness),其结构则体现着“我们”本身就具有的道德情感(正义感),“原初状态的观念除了试图解释我们的道德判断和帮助说明我们拥有的正义感之外,并不打算解释我们的行为”。[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93页。在这一点上,原初状态(无知之幕)同各种“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是同质的。然而,在逻辑顺序上,各种“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的产生和对原初状态的拟定都是同时发生的。因此,各种道德判断(道德原则)和“我们”所拟定的原初状态都无法通过自身来说明其是否真正体现着“我们”最为本真的正义感。如此一来,既然任何原初状态的拟定依据都是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道德原则,而这些原则有着深层次、难以化解的内在冲突,那么,任何原初状态在推理的结构和结论方面都会与其他道德原则产生内在冲突。作为原初状态的形态之一,无知之幕自然也不例外。因此,罗尔斯必须说明在这样一种深刻的矛盾之下我们为什么能够选择无知之幕来作为建构主义的“程序”。
在《正义论》中,反思平衡正是为化解这种内在矛盾而出场。罗尔斯意在通过反思平衡来使原初状态在结构和结论上都能与其他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原则)在不断调整的动态过程中逐渐变得融贯。这种融贯,罗尔斯有明确的阐述,“一个人的正义感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发生一种彻底的变化。”②[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39、93页。照此理解,反思平衡的两端应当至少有以下四种结果:
1.除“作为公平的正义”之外的其他道德判断(原则)是不恰当的,应当对其加以修正;
2.除“作为公平的正义”之外的其他道德判断(原则)是不恰当的,应当将其抛弃;
3.“作为公平的正义”本身是恰当的,但“程序”,也就是相应的原初状态在拟定细节上是不太恰当的,应当予以调整和修正;
4.“作为公平的正义”本身就不恰当,不但这一道德判断(原则)应当被抛弃,照此原则拟定的原初状态(无知之幕)也应当抛弃。“我们”应当选取另一种道德原则,拟定出新的实践推理的原初状态,开始新一轮思想试验。
当然,反思平衡的结果也可能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和其他道德原则同时存在不融贯的问题,从而需要同时加以修正、调整或抛弃。不过,就此处的主题而言,我们只需把握一点:如果反思平衡是彻底的,那么“无知之幕”就不应当是原初状态的必然形态。《正义论》即明确持此立场:“对原初状态可以有很多解释。对这一观念的不同解释依赖于怎样领悟订约的各方,他们的信仰和利益是什么,以及有哪些可供他们选择的对象等等。在这个意义上,有许多不同的契约论,公平的正义只是其中之一。”②
分析到这里,问题就转变为:时间上处于原初状态之前,而逻辑上却处于原初状态之后的反思平衡在《正义论》的证成结构中能否真正使原初状态彻底“暂定化”?说的再直白一点:反思平衡能否不仅对无知之幕这一原初状态的表现形态进行“修正和调整”,而且能够对其进行根本性的“舍弃”或“重构”?
在本文看来,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可以从原初状态的解读困境中清楚地看到这一点。上面提到,罗尔斯并不认为实践理性本身足以构造出思想史上绝无仅有的、最恰当的正义原则,而是试图用理性建构的手段从历史中选择出对于行为主体而言最为合乎情理的正义原则。然而,选择对象的多样性使问题变得棘手,进而使原初状态陷入一元和多元的解读困境。T. K Seung, Intuition and Construction: The Foundation of Normative Theor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3,pp.25~30.乍看起来,就《正义论》的“去基础主义”之诉求而言,原初状态应该是多元的,而就《正义论》的论证结构而言,原初状态却只能呈现为无知之幕这一种形态。接下来我们将看到,多元论的解读会直接消解罗尔斯的建构主义诉求,而一元论尽管存在使《正义论》符合建构主义之诉求的可能,但无知之幕的内在结构却把这一可能性彻底消解了。
先看多元论的情形。之所以这一解读“乍看起来”符合“去基础主义”的特质,是因为如果不同时依据其他四种正义观分别拟定出恰当的原初状态并将它们与“无知之幕”放在一起权衡和比较的话,那么,“各方”就谈不上是在真诚地、不偏不倚地在五种正义观之间做出选择了。然而,接受这种解读将会遇到如下困境:既然每一种正义观都可以拟定出相应的原初状态,并据此得到逻辑严密的合理推导,那么上述比较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其结果不过是以“道德几何学”的准确性和确定性为每一种正义观都做出成功的辩护。显然,这与建构主义的初衷相矛盾,反思平衡也无法如罗尔斯构想的那样广泛而彻底。
再看一元论,这种解读非常符合我们对《正义论》的一般性理解。毕竟,《正义论》的结论非常“强”地呈现为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在推理中也没有认为无知之幕有何不妥。然而,根据上述分析,这一解读的结果定然对其他四种正义观不公,从而与建构主义的诉求相背离。
这样看来,不论对原初状态作何解读,原初状态都会陷入两难之境,反思平衡的广泛性和彻底性在这两种解读中也变得不可能。加上罗尔斯本人并未给这一问题提供有意义的解释,解读者们多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此处陷入无法解决的断裂。不过,在本文看来,尽管罗尔斯没有对此提供任何明确答案,但上述一元论的逻辑并不停留于此,我们仍可沿着这一逻辑尝试着替罗尔斯补上一环。而我们所补充的这一环恰恰说明,在一元论的解读模式下,反思平衡并非没有走向彻底的可能性。
具体来说,这种“尝试性”补充将无知之幕看作一种“暂定的”思想试验。也就是说,作为持宪政民主之政治理想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首先将体现宪政民主观念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拿出来进行程序性的推导和检验,为此,他需要设计出一套严格的演绎模式来推导这一道德原则背后的诸细节,进而将得到严格演绎的正义观同其他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原则)相比较,以检验这种被严格演绎后得出的确定结论能否在所有层面和程度上都能与我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其他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相融贯。然而,作为五种正义观中的一种,“作为公平的正义”能否在广泛而彻底的反思平衡中真正被所有人所接受,罗尔斯此时不得而知。相反,无知之幕只是在次序上首先出场,而这一次序的优先并不说明任何实质问题。也就是说,罗尔斯只是在“检验顺序”上“偶然地”或“倾向于”将此道德原则视为建构主义的首要出场要素,如果“两个正义原则”和作为程序的“无知之幕”能够在所有人那里达到广泛的反思平衡,那么,我们就可以说,“两个正义原则”的确是具有广泛接受性的。而一旦“作为公平的正义”无法与其他道德判断和正义观达成反思平衡,那么我们就需要对其进行彻底的反思,以视问题究竟出在原初状态的“程序”上,还是出在前提本身。若是前者,我们需调整和修正“程序”中的诸细节,若是后者,则需选择其他正义观并拟定出新的原初状态来继续这一思想试验。
本文认为,如果上述“补充”能够成立的话,那么从形式上看,“无知之幕”尽管有对“作为公平的正义”这种正义观的先行预设,仍有可能在推理结构中纳入广义的反思平衡,从而不失为一种认真对待所有道德判断的“道德情感学说”。而这一“补充”进一步给我们揭示了《正义论》的证成结构使反思平衡得以彻底的可能性之所在,那就是作为两个正义原则和各种道德判断之间的“中介”的原初状态能否真正地在反思平衡的过程中可以被“修正”和“更易”。在《正义论》的证成结构下,这是使《正义论》成为真正意义的建构主义学说的惟一希望,而在上述尝试性“补充”中,“无知之幕”究竟能否具备这一特征则是《正义论》的最后希望。当然,上述“补充”能够成立的前提也在于“无知之幕”,连同“无知之幕”背后的所有预设都能够在“思想试验”中被暂定化。然而,对无知之幕的进一步追问却使这一希望也不复存在。因为无知之幕要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契约主义推理还需要基本社会善和亚里士多德原则这两个给定的、固定不移的普遍性预设,比如,罗尔斯称基本社会善为“人类的善”,将亚里士多德原则视为“自然事实”,并认为“人类的创造性能够而且在正常情况下也必然为每项活动找到一个连续的、诱使人不断去发明技能和分辨力的链条。”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314、337、336页。这二者在结构上游离于“无知之幕”之外,却与“无知之幕”共同进行实践的推理,而其原因则是它们背后共同预设着一种对人的康德式理解。“我相信康德认为,人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康德设想的这种道德立法将在人们是作为自由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条件下被一致同意。对原初状态的描述就是解释这个观念的一个尝试。”[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98页。这样一来,反思平衡定然被挡在“无知之幕”这层幕布之外。同样,我们的上述“补充”也在逻辑上走到了尽头。
至此,结论已经很清楚了:反思平衡在《正义论》的证成结构中无法使我们的正义感(原初状态)发生彻底的转变。相反,它在这一结构中最多只能成为基础主义意义上的狭义反思平衡,只能围绕“两个正义原则”这一固定的点来对其他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进行修正、调整或否弃。因此,反思平衡无法在《正义论》中为原初状态(无知之幕)提供有效辩护,该结构中,证成的主要承担者是无知之幕本身及其背后的康德式人观念。正因如此,《正义论》经常用“可以被广泛接受的”“弱的”“自然和有道理的”以及“合乎情理的”等表述来试图表明无知之幕的恰当性。不过,这种辩护的实质与其说是“罗尔斯式”,不如说更像“霍布斯式”。
然而,反思平衡是在建构主义的证成结构中获得意义的,《政治自由主义》对证成的重释客观上使反思平衡进入一种新的结构。《政治自由主义》明确地承认了上述人观念,并从人观念的角度直接确定无知之幕的恰当性、不偏不倚性和不可替换性。然而,在这种看似更加独断的证成结构下,先行确定的、带有独立道德价值的原初状态不仅不会构成对反思平衡的任何威胁,反而能给予反思平衡更彻底的容身之所。
三、建构主义的《政治自由主义》模式:
对反思平衡的结构性重塑罗尔斯前后期思想的转变可从许多角度来理解,就本文的关切而言,我们只需把握一点,即罗尔斯在该语境下用隐含在公共政治文化中的人和社会两种政治的、而非完备性的理念作为起点来开始正义理论的建构。罗尔斯对理念(idea)、观念(conception)和概念(concept)有明确的区分:“我把理念作为较普遍的术语来使用,它既包括概念,也包括观念……概念是一个术语的意义,而一特殊观念还包括要求运用它的原则……人们可以在概念的意义上取得一致,但是相互之间仍然存有矛盾。”即:概念是普遍的,观念则是特殊的,适用于不同语境。罗尔斯所谓的“人和社会的理念”,具体来说应该是“人和社会的观念”。本节将会有一些“理念”和“观念”的换用。参见:[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第26~36、99~100页。罗尔斯认为,通过这两个基本政治理念,我们可以拟定出恰当的原初状态,建构出中立的正义原则,并与其他完备性学说达成充分的重叠共识。
在这种预设下,反思平衡会自然地为如下问题辩护,即回应批评者所认为的两个基本政治理念的设定过于独断的质疑。比如,威廉·加尔斯顿(William Galston)就对此不以为然:“罗尔斯的(人和社会)观念与自由和平等的美国式理解有所偏离,并导向一种与那些最为美国人所信奉的正义原则极为不同的正义原则……罗尔斯对作为公平的正义的重构并不包括,并拒斥了存在于我们的信念和实践中的人观念。”参见W. Galston, Moral Personality and Liberal Theory: John Rawls Dewey Lectures, Political Theory, vol.17, 1982, pp.515~516.也就是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表明罗尔斯所谓的民主社会公共政治文化所隐含的基本理念对该语境下所有行为主体都能不偏不倚。
上述辩护诉求表明:反思平衡在《政治自由主义》和《正义论》中有着结构性差异。在《正义论》中,反思平衡的辩护对象是原初状态(无知之幕),尽管原初状态的背后也是一种人观念,但这一观念在《正义论》的结构中并非首要出场要素。同时,《正义论》尽管承认原初状态在“程序”上可以做出修订,但人观念在《正义论》的结构中却是固定不变的,这就意味着“无知之幕”在整个证成过程中必然被先行认定为合理的。《政治自由主义》在结构上颠覆了这一进路,转而将人观念的出场顺序放在原初状态之前。这样一来,原初状态就不再像《正义论》中那样固定了,而是可以随着人观念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在《政治自由主义》的结构中,反思平衡能否彻底的问题也就相应转变为:反思平衡能否使上述政治的“人观念”暂定化?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其成功的可能性。
首先,《政治自由主义》明确界定了理论建构的目的:政治哲学最可能做的事,是缩小分歧的范围。然则,即令是人们曾坚定执守的那些确信也在逐渐改变:宗教宽容现在已为人们所接受,也不再有对迫害的公开辩护……我们把诸如信仰宗教宽容和反对奴隶制这样一些已定的确信汇集起来,并将隐含在这些确信中的基本理念和原则组成一种连贯的政治正义观念。②③[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第7、54~55、344页。
这段引文表明,《政治自由主义》同样不试图用理性构造出一种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正义原则,相反,最合乎情理的正义原则就已然隐含在自由主义的政治思想史之中。只不过,此时的“信念”或“判断”不再像《正义论》所理解的那样模糊和碎片化,而是已然被统合为许多系统的、合乎情理的完备性学说。反思平衡仍然力图将契约推理推导出的政治正义原则与各种信念(完备性学说)整合为一个融贯的体系。就此而言,两种建构主义没有根本差别。不过,罗尔斯接着说道:这些信念都是些临时固定的观点,而任何合乎情理的概念都必须对之加以解释。这样我们需从留意公共文化入手,这些公共文化是人们隐隐约约意识到的基本理念和原则的共同积累。我们希望能足够明确地系统阐明这些理念和原则,以使它们能够结合成一种适宜我们最确信的政治正义观念。②
上述“临时固定的观点”不难理解,对广义的反思平衡来说,所有推理要素都必须在动态的推理结构中被视为暂定之点。问题是:罗尔斯在这里何以能够直接进行一次逻辑飞跃,将思路直接跳转至“我们得从留意公共文化入手”,而不是像《正义论》那般诉诸各种完备性学说呢?
我们看到,《正义论》的证成结构刚好相反,根据《正义论》的逻辑,如果说这些“公共文化”中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乃是两个正义原则与其他完备性学说在政治正义领域最为深刻的共同点的话,那么它们就不能作为实践推理的出发点,而是只能被设定为最终的结论。《正义论》引入反思平衡的目的正是为了解决未经证成的观念无法直接作为建构起点的问题。那么,我们不禁要问:罗尔斯将这些不过是被人们“隐隐约约地认识到”,并需要进一步去阐明的“基本理念和原则”设定为实践推理的出发点对于反思平衡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如果它们本身尚待通过理性去进一步发掘和阐明的话,那么,它们还足以直接作为理论建构的出发点吗?
罗尔斯还谈到:“过去两个世纪民主思想的历程显示,如果说基本社会制度要符合作为道德人的公民的自由和平等的话,那么人们在这些制度应该依照何种方式来安排这个问题上并没有达成一致。”③既然所谓的民主社会在兴起、发展和定型的历程中有着难以梳理和把捉的复杂性,罗尔斯又基于什么理由自信满满地从中提取出人和社会这两个基本观念,并赋予这两个观念在理论建构中以如此之强的确定性呢?毕竟,罗尔斯对此只是简单地提供了一个理由,那就是认为他对这对观念之内容的设定是最为贴近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的。可以说,“最为贴近”这一表述给这对理念的设定,以及将其作为推理的出发点提供了最根本的合理性。然而,罗尔斯却从未对这个“最为贴近”给出更多、更有说服力的解释。正是在此意义上,许多批评者认为《政治自由主义》中所谓的政治建构主义实质上不过是一种改头换面的基础主义。
不过,在本文看来,上述批评没有真正把握《政治自由主义》的实质,因为该证成框架下的反思平衡要更加彻底,也因此比《正义论》更符合建构主义的特质。我们分别来看这两种结构:
在《正义论》中,反思平衡的两端分别系于“我们”的各种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和由这些具体道德判断升华而成的各种道德原则。重要的是,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由于其特性而必然与最终的道德原则联系在一起,并在这一反思结构中扮演“中介”角色。在广义的反思平衡过程中,随着反思的深入,这个中介的内容和结构应当要么被确定,要么被修正,要么被更易。
可见,原初状态应当随着反思的深入而变动不居,《正义论》中的原初状态也正是在此意义上陷入两难的解读困境。再来看《政治自由主义》的证成结构,反思平衡的两端分别是两个正义原则和各种合乎情理的完备性学说。然而,此时的原初状态尽管还是和最终的结论(两个正义原则)紧密结合在一起,但此时的原初状态已经不是此前可变动的“中介”那么简单了。因为从此时的论证结构来看,既然公共政治文化中的基本理念已经被明确地先行确定了,而原初状态的拟定即是意在体现其康德式人观念的话,那么,原初状态的框架和内容也就必然被随之决定了。因此,《政治自由主义》下的原初状态不存在《正义论》那里的解读困境,而是必须、也完全能合乎逻辑地做出一元论的解读。
而在这种证成结构下,如果此时的反思平衡能够彻底的话,那么,真正可能被确定、修正和更易的“中介”正是我们在文中一直强调的这两个公共政治文化中隐含的基本政治理念。反思平衡在这种建构语境下的作用机制也就不难理解了:的确,这些基本理念应当且必须被作为实践推理的出发点,原初状态的拟定正是依据人和社会这一对基本理念。不过,从逻辑结构来看,这并不意味着罗尔斯所确定的这些基本理念在内容上必然是完全准确的,而是有着进一步修正和更易的可能性。反思平衡正是基于两个正义原则和各种完备性学说之间的融贯程度来权衡和审视对这些基本理念的设定。如此,反思平衡的结论也就一目了然了:如果我们无法在两个正义原则和各种完备性学说之间达成理解的融贯性的话,那么,这就表明对人和社会之理念的设定不足以充分体现出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也就是说,它们不足以作为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中的那些为所有公民所共有的、合乎情理的理念,从而需要运用“我们”的正义感对这一最根本的前提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这一点,即是对上述引文中提到的“隐隐约约”“希望能足够清晰地系统阐述”等令人费解而又极为关键的表述的一个合理解释。
显然,反思平衡在这一结构下虽不直接针对“原初状态”,却间接影响和决定着对原初状态的拟定。但原初状态的多样性在这里不会导致任何解读困境,因为解读困境的产生机制是由于在原初状态的背后设定一个不可更易的形而上学的人观念,而此时的人观念却是经验性和暂定的的,“理性本身也不是透明的,所以我们也可能错误地描述我们的理性,就像我们做任何事情都可能出错一样。”[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第89页。因此,原初状态在逻辑上完全可以随着人观念的变更呈现为不同形态。
四、结论
如果本文的论证能够成立,那么罗尔斯在《万民法》中对反思平衡所做的论断就显得轻率了。可以说,《正义论》奠定了建构主义的反思式推理的基本特征,《政治自由主义》则是这种推理更加完备的形态。这回应了本文开篇处指出的两个细节:(1)尽管罗尔斯在1980年后才正式提出“建构主义”的理念,但他必须将此理念上溯到早年的《正义论》。否则,没有《正义论》对广义反思平衡的详细论述,读者将很难理解建构主义的“去基础主义”之目的和论证的具体模式;(2)既然《正义论》对反思平衡的论述已如此细致,《政治自由主义》自然不必着墨过多,只需将其与新的原初状态放在一起再加反观就可以了。然而,罗尔斯并没有这样去做。其原因,或许是由于《政治自由主义》的文本性质,《政治自由主义》是一部演讲集。因此,有些章节之间的逻辑过渡并不像《正义论》那么流畅。也可能是罗尔斯本人的疏忽,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作者单位: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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