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生存”的里程碑之诉
2015-05-28林海
林海
美国媒体曾经报道,仅2014年一年就有上万名中国婴儿降生于美国,并获得美国国籍。一场“组团赴美,生美国人”的“生育旅行”潮再起。然而人们或许并不知道,在一百多年前,美国法律并不承认出生入籍的合法性。直至一位出生于1873年的华人青年黄金德,为了自己的公民权将美国政府诉上法庭,这一制度才得以确立。从那时到现在已经整整140年,假如没有黄金德案,华人将难以在美国合法生存,更不用说培养出无数优秀的华裔后人。
在美华人法律地位的变迁
历史上,在美华人的法律地位曾经历了曲折的演变历程。这与美国早期公民权立法不完善有着密切关联。尽管今天的美国是号称对公民权保护最为完善的国家,但是当年美国宪法并没有对公民权进行明确的界定。“公民”一词主要适用于自由人与奴隶的区别,奴隶的后代还是奴隶,是奴隶主拥有的财产而不是自由公民。1857年,偏向南方的联邦最高法院在史蒂文森案中宣布,“所有被作为奴隶带进美国的非洲裔人和他们的后代不受美国宪法保护,永远不能成为美国公民。”这一判决加剧了南方蓄奴州和北方自由州之间的矛盾,成为了内战爆发的导火索之一。
内战结束后,新政府立即着手保护南方被解放的奴隶的法制工作。国会在1866年通过第一个民权法案,确定了所有公民的平等权利。两年以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获得通过。该修正案开宗明义地第一次为公民权作出定义:“任何人,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之州的公民。”理论上,依据这一条款,在美国出生的、受美国管辖的人自动成为美国公民。但是,由于这一修正案主要针对的对象,是战前作为奴隶的黑人,其对于其他种族的普适性仍然存疑。特别是,由于受到1882年《排华法案》的制约,华人是否属于第十四修正案“受美国管辖”的范围,仍是众说纷纭。法理上的混淆不明,导致了各移民口岸在适用法律时,存在着因人而异、因时而异的情况。
说起《排华法案》,就要从始于1849年的华工赴美潮说起。由于加利福尼亚淘金热,大量外来劳工涌入加州,其中以爱尔兰人与华人居多。华工因为“价廉物美”和安分守己而得到雇主们的青睐。1865年2月,50名华工在众人怀疑的目光中走上了铁路建设工地。他们的勤劳能干、头脑灵活和循规守纪,让铁路公司负责人克罗科刮目相看,铁路承包商尝到甜头后,大规模招募华工。从1865年到1869年四年间,约有16000多名华工参加筑路工程,占工人总数的90%,他们大多来自广东和福建两省。
然而,1870年横贯东西的太平洋铁路竣工后,一系列问题出现:大量筑路工人失业,便捷的交通又将东部过剩的劳工及廉价商品带到西部,造成西部劳工供给过剩。原先作为加州支柱产业的银矿,储量和开采量急剧下降,矿工过剩。持续干旱使得农场劳工也加入了失业大军。华工对白人劳工的冲击和矛盾日益凸显。在此压力下,1882年5月6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由共和党参议员米勒提案的《关于执行有关华人条约诸规定的法案》,由亚瑟总统签署生效。这部俗称《排华法案》的法律,是美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公然进行种族歧视的国会立法。《排华法案》还创造了两项纪录:第一次立法禁止一个种族进入美国;第一次立法排斥一个种族加入美国国籍。这项立法原本只有10年的有效期,但有效期限一再延长,直至1943年12月17日才失效。
台山子弟黄金德的回国风波
根据《排华法案》,在美华人被从法律上排除了成为美国公民的可能,华人将一直被隔离居住在所谓的“中国城”自生自灭。不仅中国新移民不能再来美国,在美国的华人,其妻儿也不能来美团聚,华人更不能在美国组成新的家庭。任何离开美国的华人,也不能再自由回到美国。即使华人一度成为公民,也会因离境而被剥夺美国公民资格。“黄金德案”就发生在这个《排华法案》大肆剥夺华人法律上平等地位的时代。
1873年,来自中国广东台山的一对夫妇在美国旧金山生下了黄金德。1890年,黄金德的父母回中国广东定居。同年,黄金德本人回到广东台山探视父母。返美入境时,移民官同意黄金德进入美国。理由是: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黄金德在美国出生,是美国人。然而四年后,黄金德再度回台山探视父母亲,返美入境时却被海关以《排华法案》为依据拒绝其入境,并被羁押于旧金山港。海关移民官的理由是:黄金德的父母不是美国人,即使他在美国出生,亦不是美国人,也要受《排华法案》的限制。
黄金德对美国移民局的决定不服,开始了为期四年的诉讼。由于此案关系到公民资格问题,属于联邦法院受理的事项范围,黄金德向加州联邦法院提出了诉讼。应该说,当时的加州法院对于出生地主义有着比较明确的支持态度。在此前的一系列判例中,在加州出生的华人一般都被认定为美国公民。例如,1870年出生于加利福尼亚州蒙多西诺的路廷辛(Look Tin Sing),他于1884年去了一趟中国,回美国时由于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明文件,被禁止入境。这个案件在加利福尼亚州的联邦巡回法院开庭,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史蒂芬·菲尔德和另外两位联邦法官审理。拿不准主意的菲尔德大法官“向该地区所有的律师发出公开邀请,请他们就(这一案件)涉及的宪法问题发表意见”。最终,法庭确认公民权条款中“并受其管辖”这一短语的含义,是受美国法律管辖,而非受美国政治管辖,并据此命令美国官员视路廷辛为美国公民并允许他入境。
在1892年的吉福星案件中,加利福尼亚州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也总结提出,只要一个华人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他是在美国境内出生的,那么就应视其为美国公民。根据这些判例,受理黄金德案的加州联邦法院认定“受美国管辖”,指的并不是政治上的从属关系,而是法律上的公民权概念。尽管代表美国政府的律师坚称,在宗教上黄金德不信奉基督教,在政治上他是中国皇帝的臣民,不应授予其美国公民资格;然而法院最终还是作出了有利于黄金德的判决,要求海关即刻允许黄金德以美国公民身份入境。但是,美国政府拒不接受败诉,一直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由于华人的身份地位始终未能得到本质提高,加上美国经济转型,对于劳动力的要求不增反减,黄金德想要争取公民权的诉讼困难重重。
华人民权运动有力影响判决
在此期间,美国华人民权运动亦在不断兴起。著名华人民权工作者王清福1892年在纽约创立了“美国华人平等权利联盟”,又于1897年在芝加哥建立了同名的地区联盟。王清福的非暴力运动旨在保护美籍华人的公民权利不受侵害,特别是保障在美国出生的华人的公民身份。王清福的联盟公开支持黄金德争取公民权的诉讼。他们帮助黄金德聘请律师,还积极营造舆论氛围,推动了此案的进展。假如没有他们的帮助,仅凭黄金德作为厨师的文化程度和经济实力,恐怕难以打成这样的官司。可以说,华人民权运动对于争取公民权的这起诉讼起到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
案件一拖再拖,直至1898年,联邦最高法院才作出了判决,允许黄金德以美国公民的身份入境。然而,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也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以大法官富勒(Justice Melville Fuller)为首的少数意见仍然坚持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他们认为,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受美国管辖”,是指不受任何外国势力影响,因此外国父母在旅行途中,正好经过美国时生下的孩子,不受美国管辖。他们认为,华人的情况和第十四修正案所针对的黑人的情况不同。华人有浓厚的文化传统,让他们无法融入美国主流社会,而且如果华人拒绝对中国皇帝效忠,无论他身在何处,都是死罪。因为,应该将华人排除在第十四修正案的适用范围之外。
然而,六位大法官组成的多数派意见则认为:“黄金德的父母之前是中国皇帝属民,但在美国有固定居所,并且不被任何中国官府机构和使团雇佣。他们在美出生的子女,应该是美国公民。”判决强调,黄金德在美出生、成长、有固定正当职业(餐馆厨师),符合“受美国司法管辖”的定义:“完全生活在美国主权法律辖制内,并不对其他任何国家保有效忠地位。”1868年生效的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确实有关于出生地主义的例外规定,比如:(1)出生人的父母是外国国王或外交官;(2)出生在外国船上;(3)出生人的父母是占领美国的外国侵略军;(4)不用纳税的印第安人。然而,黄金德和千千万万在美国出生的普通华人,并不在这四类例外之内。此外,判决还认定,1882年生效的《排华法案》不具有历史追溯力,不应适用于1873年出生于美国的黄金德。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黃金德胜诉。不仅他自己,他的三个儿子也都获得了公民资格。
这一场诉讼影响深远。获得公民权的,不只是黄金德和他的三个儿子。判决实际上明确了第十四修正案及出生地主义对于华人的适用。由于《排华法案》的存在,新的华人移民难以获得公民权利。在美华人的繁衍生息,受到严重的限制。黄金德案改变了这一局面,为华人的合法生存争取了空间。假如没有黄金德案所确立的绝对出生地原则,华人将在美国无法合法生存下去,更不用说培养出无数优秀的华裔后人了。可以说,这一场诉讼所保障的,不仅仅是某一代华人的生息,还对一百多年来华夏子孙在海外的发展、地位和尊严做出了意义非凡的贡献。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