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接续工作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2015-05-20李先权
李先权
加强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接续工作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李先权
Point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改革,国内出现了大量的下岗职工,“下岗”一词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主要话题,而面对这一话题,国家出台了许多相应的再就业政策,然而由于下岗失业职工自身的特点,加之社会经济方面的宏观因素,导致我国再就业率逐年递减,这些下岗失业职工又无法维持个人或是家庭的基本生活,这就需要政府与社会的支持与帮助,养老保险正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为参保者失去劳动能力后的老年生活提供基础保障,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很多下岗失业职工在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都未能坚持、及时的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这就给他们老年后的生存埋下一定的隐患,本文作者针对造成这一隐患的原因进行分析,阐述目前我国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
自二十世纪后期开始,我国市场中有大量的工人下岗,据相关资料显示,2006年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高达2611万人,2004年全国城镇登记的失业人数达到了827万人,而这其中还不包括国企以及集体企业中的下岗工与大批量的农民工,针对这一现象,国家出台了许多相关的再就业政策,可是由于下岗失业人员自身的特点,加之社会经济方面的宏观因素,以至于国内再就业率逐年减少,这些下岗失业人员中有大部分人单纯依靠自身的能力根本无法维持个人以及家庭的最基本生活,这就需要政府以及社会的支持与帮助,养老保险正是这时产生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它保障了参保者在失去劳动能力后的基本老年生活,但是据我国有关数据表明,2003年参加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有11646万人,而当前城镇中的就业人员大概有2.56亿人,换句话说,只有约一半的就业人员参加了养老保险。本文作者针对国内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的接续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1、我国目前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1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窄,且扩大较难
据2005年的数据调查,国内公共养老保障的覆盖范围只达到我国人口总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而世界劳工组织所确定的最低国际标准在百分之二十,再从制度所惠及到的城镇就业人员来讲,养老保障的覆盖率也只达到百分之五十五左右,造成这一情形的原因有很多,但最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部分相关组织及个人对社会保险的观念意识薄弱,而且进行征缴的机构缺乏一定的行政能力,单单依靠地方性文件以及全国统一的政策及法规等,大多数下岗职工能够实现再就业也是在私营企业或民营企业中,这些企业中很少有参与社会保险,这也是导致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接续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国际上一般将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水平保持在百分之十左右,预警线设置在百分之二十,而我国企业的缴费比例却大都超过百分之二十,就连个人所要缴纳的费用也要达到工资的百分之八,而缴费率势必要对企业的成本有所影响,因而部分企业必然会采用各种方式来逃避参保,而职工个人更因缺乏长远的思考,只看到眼前的收入,特别是一些工作稳定性不强的职工,更加不能充分理解养老保险的意义,不能积极的参与投保,就更不要谈对企业办理养老保险的监督了,由于缴费率过高的原因,严重的影响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传统中办理了养老保险的多数为国有经济部门,然而这些部门中老职工与下岗职工居多,需要进行抚养的占多数,这样为了保持收支平衡就只能进一步提高缴费率,这就又导致覆盖面扩大的更难,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1.2宣传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力度不够
近些年来,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机构在宣传社会保障政策方面下了不少功夫,然而宣传的力度还是不够,虽然在企业中组建成了相关的工会组织,但是进行对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还是很少,更有不少的企业经营者根本不情愿宣传社会保障的政策,因为其担心企业的职工在认识并理解了社会保障政策之后,会要求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进一步增加了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成本,而大部分职工由于对社会保障政策的不了解,认为在个人账户中只要缴满十五年的费用就不用再继续缴了,但是据2005年新颁布的决定中表明,职工日后的养老金待遇与职工缴费年限及基数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缴费每满一年,月基础养老金就会增加一个百分点,对于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变动情况下岗职工很难完全把握,有时候会导致许多下岗职工停断参保。
1.3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有失公平
国内当前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依据普遍情况进行统一设计的,因此在不同条件的目标人群实践上往往没有想象中那么公平,就拿当前采用的以社会保险为主的保障模式来说,需要有社会救助的机制作补充,而我国的社会救助机制由于所处地位及发挥的功能都较弱而在覆盖或是保障水平上都未能起到良好的补充作用。还有现在实行的养老保险模式以统账结合,它是以正规的就业群体来设定的一种高缴费、高保障的模式,可是对于那些没有稳定工作的下岗失业人员来说,要缴纳这样的养老保险费用会有十分大的压力,由于失业而面对生活困境的这类群体是最需要社会保障的群体,而他们却很难进入保障体制,这样的情形导致了实质上的不公平。
1.4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虽然近些年来,中国有关部门出台了许多社会保险相关的法规,但是却没有一部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是较为完整的,从制度的设计到具体政策的制定,再到具体实施过程,都要靠法律手段才能有效进行,而当前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还存在着许多变动,这就使得社会保险工作的开展力度不够,同时,也是由于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养老保险机构与企业或参保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只能通过协商或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力量来解决。
2、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改进措施
2.1建立低水平的养老保险制度,扩大覆盖范围
现在世界各地区都在实行多支柱的复合养老保险制度,也就是由国家政府来负责基本的养老保险,由企业与工会来负责职业的退休金部分,而个人及家庭来负责自身的养老储蓄,这样既可保证职工退休后可以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也不至于缴纳保险费用困难,这是国际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我国也应当学习这样的改革路数,将更多人扩大到养老保险的制度中,广泛采用并充分利用政府的补贴。
2.2完善下岗职工的救助制度
实际生活中下岗职工的收入偏低,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一旦生活中遭遇某些哪怕是很小的事故,都会使这个家庭陷入贫困的地步,因此针对下岗职工的这一情况,可以为其在医疗条件以及子女的教育方面和住房方面制定一些优惠的政策,这样在经济上帮助他们解决了一大后顾之忧,同时也能使他们看到希望,而对生活充满期待。
2.3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强化建设街道社区的劳动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完善相关服务机构,发挥街道社区在就业及退休人员中的管理服务作用,加大对相关社会保险的宣传,并做好相关信息的咨询工作,提高下岗职工对养老保险认识与理解,并帮助其掌握相关政策法规,以提高下岗职工对养老保险接续的积极性,对于暂时找不到工作单位的下岗职工,社保机构可暂时为其保存相关档案,并代为办理关系的转移与退休等手续,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能够设立相应的缴费窗口以及咨询台,使缴费过程更加简单化。
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而出现的大量下岗职工属于结构性弱势群体,要帮助其保持个人及家庭成员的最基本生活标准,需要国家以及社会同时给予一定的支持与帮助,首先必须完善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参保覆盖面,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提高下岗职工对相关政策的了解与认知,同时根据不同群体的条件设定相应的保障模式,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保证国内下岗职工的老年生活,进一步保证社会的稳定。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萝北县引进人才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