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瓶颈和对策
2015-05-19聂清华
聂清华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国际商学院,福建 漳州 363105)
一、我国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情况
(一)我国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呈现规模递增态势,但占全部商业汇票业务的比例仍较低
从2009年10月28日ECDS 系统投入使用以来,各项业务笔数呈现波浪式增长。ECDS 投入使用的首月,各接入金融机构通过ECDS 系统完成出票、承兑、贴现和转贴现四大类电子票据业务1577 笔,金额50.47 亿元。截至2012年10月31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出票、承兑、贴现和转贴现四大类电子票据交易66405 笔,增长97.6%;金额2394.95 亿元,增长97.9%①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统计数据。。
然而,从在全部商业汇票业务中的占比来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增长较为缓慢,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机构数量较少,增长缓慢;二是同期电子商业汇票出票笔数和金额占全部商业汇票的比例仍较低。由表1 可见,近四年来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持增长态势,实际结算笔数和金额都稳步增长,但是直到2013年全国范围内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机构才359 家,增长有限;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全年共完成出票52.09 万笔,占比仅为3.1%;金额15864.34 亿元,占比仅为8.7%。
表1 2010-2013年全国商业汇票业务概况
(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各项业务发展不均衡,其融资功能不畅
以2013年为例,我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票共52.09 万笔,金额15 864.34 亿元,其中承兑53.47 万笔,金额16 257.71 亿元;贴现13.43 万笔,金额6 404.73 亿元;转贴现25.09万笔,金额19 509.65 亿元。ECDS 投入运行以来,在各项业务中,由于我国汇票业务中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所以承兑业务笔数和金额与出票业务保持高度一致,而体现融资功能的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占比都较低。
(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区域发展不平衡
从区域发展来看,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规模和活跃度领先于其他地区。2009年10月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从累计承兑的金额来看,我国排名前十位的城市依次为广州(不含深圳)、济南、武汉、上海、杭州、南京、北京、深圳、成都、福州。前十位城市累计办理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和贴现业务42.1134 万笔,金额共1.28 万亿元,分别占同期全国电子商业汇票这两项业务笔数和金额的79.92%和80.5%,其中广州、济南地区是全国承兑和贴现规模最大的地区。
(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主体少且较为集中
截至2013年末,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家数仅359 家,数量较少。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9年10月至2012年10月30日全国金融机构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累计统计表中,在25 类金融机构中承兑业务和贴现业务笔数和金额占前列的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广大的中小商业银行和农村城市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以及不发达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由于自身实力的原因,尚未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国民经济发展贡献最大的广大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财务限制,电子商票的开通率也较低。
二、我国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瓶颈及原因分析
(一)现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票据活动仍然依据1995年颁布的《票据法》。然而电子票据的发展显示,现行《票据法》已滞后于现实。
1.电子商业汇票已经超出了《票据法》中关于商业汇票“书面形式”的规定。在传统票据业务中,票据的有效性主要依靠当事人书面形式的签字或盖章。我国《票据法》对在票据上的签章有着非常详尽的规定。但是,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背书等行为是在虚拟的网络上实现的,采用无纸化的电子交易方式,其签章也是通过电子签名完成的。《票据法》在央行出台ECDS 系统后没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认可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电子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和支付的有效性。目前的这种电子票据法律真空状态,满足不了我国电子商业汇票迅猛发展的需要,使得目前的电子商业汇票活动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2.没有加入银行“公司网银”和ECDS 系统的交易活动客户方,他们在接受票据服务过程中因为既不掌握电子数据信息的管理权力,又无法对电子商业票据的真实性和票据行为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所以一旦和银行之间发生因为电子数据信息被盗、泄密、篡改等业务纠纷,往往很难取得对商业银行不利的网上银行电子数据证据,而商业银行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可以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对客户来说显然有失公平。
(二)商业银行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推广和应用主体,其积极性不高
商业银行向企业推广电子商业汇票的热情和积极性不够,个别银行甚至在授权、授信条件和标准上较为严格。主要原因如下:一是与贷款的收益相比,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千分之五的手续费还是较低。二是与纸质票据相比,电子商业汇票付款期限可以长达一年,贴现率较高,企业的贴现意愿较低,影响了电子商业汇票的贴现。三是由于电子商业汇票报价系统不统一,六个月以上期限的交易不活跃,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贴现业务受到影响。另外,通胀压力使得2011年之前的适度宽松货币政策转为稳健,商业银行紧缩了信贷规模,同时也减少了票据贴现融资。
(三)多数票据业务交易主体没有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从以上发展情况的分析来看,参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主体数量较少,参与结构和业务结构也不合理。这主要是因为能否参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受到自身经济实力及技术条件的约束和限制。
1.从已经加入系统的商业银行来看,有些基础设施配套还不完善,只有部分营业网点应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而且自行开发设计的内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网上银行都存在差异,操作功能和业务办理流程烦琐,不统一,极大地影响了电子商业汇票的流通。
2.从出票的主体来看,许多中小企业由于财务条件的限制,无法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企业要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必须开通网银,将其内部财务系统和网银直接连通,并进行电子商业汇票签约,在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需要使用数字证书并有担保机构,而许多企业无法满足这些要求和条件。这也是电子商业汇票应用不够广泛的原因之一。
3.贴现和转贴现主体未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在纸质商业汇票的贴现和转贴现业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农村信用社、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主体,多数没有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这进一步影响了电子商业汇票的流通,也导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结构的不均衡。
(四)企业对电子商业汇票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不高
电子商业汇票的产生虽然在票据真伪、保管、传递和预防欺诈等方面要优于传统的纸质票据,但是对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来说,也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顾虑和难题:
1.电子商业汇票的安全性问题。对于依托于计算机系统和网络进行的商业活动,企业一方面担心容易遭受黑客的攻击、病毒的入侵、系统不稳定等信息技术风险;另一方面,还担心随着电子商业票据流转,涉及企业财务信息的商业机密遭到泄露。
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操作的复杂性和难度也让企业不愿意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涉及的环节较多,从央行公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上看非常纷繁复杂,不但和纸质票据一样要通过线下各种审批程序,企业财务人员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难度增加了,也降低了效率;而且不同银行的企业网银在设计上差异较大,企业在不同银行间进行电子商业汇票的各种业务处理时,需要掌握不同银行的操作要求,系统稳定性也影响了交易的完成。
3.我国《票据法》至今仍然遵循“真实票据论”理论基础,要求票据的签发必须具备真实贸易背景,这就导致ECDS 开通后,仍然需要线下的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核。这些难题的存在事实上使得企业对电子商业汇票的使用主观上没有积极的意愿。
三、促进我国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
1.创立新的电子票据法,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未来电子票据全面替代纸质票据的最大问题是电子数据的安全性。继续推广电子票据货币工具运用范围的前提是,必须创新建立能够保障电子票据安全性和交易各方经济利益的电子票据法律制度(例如创新颁布《电子票据条例》),明确电子票据法律概念,确立电子票据法律地位;规定银行若将电子票据运用于“网上银行”和写入电子介质之中的,其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当事人可视的、真实的、合法的;每份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过程都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的;任何企图伪造、变造、克隆或复制电子票据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要受到法律的责任追究。
2.建立一个非营利的、公正的网上票据登记管理机构。该机构应该是一个权威的,与商行和企业机构等实现联网的,专门负责电子票据登记鉴证、数据保管的服务平台,其作用在于可以解决电子商票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核验问题,提高交易各方对电子商票的接受度和认知度,从而让电子商业汇票的各种业务都可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的流通和发展。而且,正是由于有了这样一个权威、公正的机构,当客户和商行发生纠纷时,也可以提供公正的数据信息。
3.票据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坚持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传统的票据理论上应当是具有无因性和流通性的性质,不仅出票是无因的,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行为也是无因的。建议我国的立法、司法部门和央行把《票据法》的规定与票据流通金融行政管理的要求分开,在票据立法上还“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本来面目,而央行可以继续要求银行在贴现或转贴现票据时,审查票据转让背后的真实贸易背景。但是法院在审理票据权利案件时,没有证据证明票据最后持票人的票据取得是恶意的或有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是善意取得票据。也就是说,票据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唯有坚持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才能更好地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合法票据权益,尤其是无直接票据交付过程的电子票据持票人合法票据权益。这样的新规定对加快我国电子票据的推行和全面替代,提高电子票据的流通速度和效率都是有益的。
(二)通过政策的引导和扶持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发展
1.建议人民银行将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发展纳入对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考核,并制定适当的奖惩措施。引导商业银行在现实利益和未来利益的权衡中,具有长远眼光,追求全局利益,在流动性调节和风险管理方面发挥电子商业汇票的作用;促使商行适当降低企业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门槛,建立与客户间互惠互利关系。
2.建议央行运用政策强化电子商业汇票的融资功能。一是中央银行可通过再贴现政策,如适当提高电子商业汇票的再贴现额度、在同等条件下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优先办理等措施,进一步发挥电子商业汇票的融资功能。二是由于电子商业汇票不会出现克隆票和假票,信息透明,容易监管,建议在电子商业汇票的贴现交易中取消对发票和合同的真实性审核手续,优先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贴现、转贴现业务。三是尽快建立一个统一、公平的电子商业汇票报价体系。通过以上扶持政策提高电子商业汇票的交易活跃度,发挥其融资功能。
(三)优化电子商业汇票操作和应用环境,促进电子商业汇票的流通
1.尽快实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覆盖全商业银行系统,实行统一、规范的操作流程。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商行和部分实力较弱的城商行和信用社等,人民银行可以通过政策扶持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开展,帮助他们尽快对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审批环节,人民银行也应该加快和适当放宽对金融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审批进度和条件。而对已经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商业银行,要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行内系统和网上银行。一方面,实现全部营业网点尽快开展电子商票业务,为企业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提供便利,提高企业办理票据的业务的工作效率,从而提高电子商业汇票签约率;另一方面,全部商业银行系统在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应该有统一和规范的程序和流程,消除不同银行网银和操作系统的差异性,要进一步优化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流程,应简化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过程,为企业在任意一家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提供便利,使电子商票融资渠道畅通,提高电子商业汇票的流动性。
2.扩大参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非银行主体。一是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客户的财务状况和条件制定不同的电子商业汇票推广和应用战略。对于经常性办理纸质票据业务且规模大、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定期开展相关培训课程,加大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宣传,提高这些客户的认知度,通过培训,帮助企业财务人员熟练掌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操作技能;而那些财务状况较差,目前还不具备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企业,但有较强的票据融资需求的企业客户,商业银行可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银企签订协议,由开户银行代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从而提高企业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比率。二是对于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让其有条件地参加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实现电子商业汇票的线上清算,促进电子商业汇票的支付结算功能和融资功能的充分发挥。
(四)加强风险和病毒防范措施,强化监督预警机制,提高社会的认同度
1.加强人民银行对电子商业汇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为了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人民银行首先要严格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口管理,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商业银行联合演练,防范系统风险。
2.商业银行应不断更新行内系统和网上银行软件,加强对病毒的防范,建立异地灾备系统,确保网上银行安全运行。各商业银行要加强网上银行的日常业务监督,建立健全行内系统和网上银行安全防范机制,在日常业务中还应主动向客户提示风险,增强客户防范意识,消除企业对电子票据安全性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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