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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课标 “以音乐审美为核心”课程基本理念

2015-05-11杨怡

艺术评鉴 2015年8期
关键词:审美教育新课标

杨怡

摘要:根据2011年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的《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中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课程基本理念,试从音乐哲学的角度探析音乐审美的概念,以及“以音乐审美为核心”课程基本理念的贯彻实施等问题。

关键词:新课标 审美教育 音乐哲学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的《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版)和《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的颁布及实施推广,不仅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音乐教育课程实践改革影响深刻,并且也是我国实行学校音乐教育以来推广度最大、改革内容最为具体的一次学校音乐教育活动的普及。其中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课程基本理念体现了音乐学科独特的课程性质,即审美性,并对音乐审美进行释义:音乐审美指的是对音乐艺术美感的体验、感悟、沟通、交流以及对不同音乐文化语境和人文内涵的认知。①本文围绕音乐的审美概念从音乐哲学角度进行探析,并结合当前我国课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为“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教学实践活动提供参考。

一、音乐教育哲学中的审美教育

(一)审美的定义

审美一词最早由德国哲学家鲍姆加通(BOMGODEN)提出,现通常译为“美学” 即“aesthetic”,之后康德在鲍姆加通的基础上提出了审美经验这一词。审美经验指的是一种无利害的愉快(disinterested pleasure)经验。所谓不带有利害,即只与对象的表象(presentation)有关,而不与对象的存在(existence)发生关系。

这种无利害性经验是一种典型的分离式的经验,不经由任何中介,强调审美主体对审美对象的外在静观。与它相对立的是介入式的审美经验:即强调审美主体积极参与到审美对象之中。对自然环境的欣赏中享有优先地位,欣赏者很难将自己从周围环境中孤立出来。而后席勒、黑格尔等人又在其基础上进行发展,最终杜威认为将“日常生活审美化”作为对审美的认识。

(二)审美教育的含义

审美教育是审美和教育相结合的产物,它的根本形式是艺术教育,本质特征为情感性。音乐因其特有的情感特性而成为进行审美教育的优质媒体之一,审美教育在整个音乐教育环节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音乐审美教育是借助审美形态实施美育,是实施审美教育的重要手段,它通过聆听音乐,表现音乐和音乐创造等一些审美活动,使学生充分体验音乐音响形式所表现的美与丰富的情感,为音乐所陶醉,与之产生强烈共鸣。

(三)审美教育的发展历程

1.背景与内容

20世纪50、60年代兴起了审美教育运动,该运动是针对当时美国实行以实用主义为教育哲学基础,倡导音乐教育功能性与实用性的价值观而言的。主要代表学者有:爱伦·布里顿(Allen Britton)、贝内特·雷默(Bennett Reimer)等人。他们一致认为音乐教育应有一个统一完整的音乐哲学基础来推广与发展。

将其共同思想积累起来的年代是20世纪50年代末,主要代表的书籍是《音乐教育的基本概念》(1958年版)和《音乐教育的基础和原则》(1959年版)。二者都强调了音乐教育实践活动需要一种稳固的哲学基础,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20世纪60年代《审美教育杂志》(Journal of Aesthetic Education)创刊,极大地促进了审美教育运动的迅速发展。许多重要的全国探讨会召开,如1965年的综合音乐素质规划,1963年开展的当代音乐计划,1967年的唐哥伍德研讨会等,都对于音乐教育的重要性,学校音乐课应如何与哲学基础相一致,达到了共同的认知。因此,这场运动被称为“审美教育”。

2.鼎盛发展时期

贝内特·雷默的《音乐教育的哲学》(1970年版)是音乐审美运动达到巅峰的标志。雷默音乐教育的哲学思想的中心观点是“音乐教育即审美教育”(Music Education as Aesthetic Education),认为音乐教育的价值与审美价值相一致,审美概念的确立体现了音乐这门学科独特的音乐价值,即音乐的本体价值。

二、新课标“以审美为核心”与音乐审美教育哲学的联系

音乐教育哲学中的审美教育是“以审美为核心”的课程基本理念的哲学基础,以贝内特·雷默的《音乐教育的哲学》为代表。雷默提出音乐审美教育几个具有特点的信条:“1.审美教育努力既在哲学上令人信服,也要在音乐的教与学的整个广泛的运用上有用。……音乐课程包括音乐的历史、文化语境、对音乐的相关批评、音乐在人们生活中的多种作用,以及和音乐本质相关的许多问题。②雷默对于音乐教育者要关注音乐音乐体验的多样性的主张与我国新课标“以审美为核心”课程基本理念有相通之处:都提到从不同的音乐文化语境出发,去感受音乐的的表现形式;让音乐这门学科充满其音乐的意义,让学生关注音乐的本体意义。

三、“以音乐审美为核心”课程基本理念的实施

(一)了解中小学生音乐审美态度

了解中小学生音乐审美态度,对于“以音乐审美为核心”课程基本理念的实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第一,从音乐审美态度的认知角度来说,我国学生对于音乐审美的态度是赞同且相信的,音乐课程是学生最喜欢的课程之一;从音乐审美态度的情感角度来说,中小学生积极肯定地以参加音乐实践活动来提高自身素质;从审美态度的意动角度来说,随年龄增长参与音乐活动来提高自身素质的目的越加明确。第二,“音乐艺术具有目的性、约定性、可变性、可塑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增加了学生以审美的态度来对待音乐艺术作品的困难。”③所以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心理发展水平和音乐认知特点不同,应依据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对应的音乐审美要求。调查表明,学龄前儿童以好玩有趣作为出发点,他们无法用审美的态度来判断音乐表演的好坏,因此这个阶段的音乐活动以边唱边玩为主;7-9岁的儿童天真、快乐的天性自发产生了音乐审美态度,所以歌曲的挑选多以拟人化手法为主;9-13岁乃至高中生逐渐学会用审美的态度来对待音乐作品,能对作品中独特的音乐风格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个阶段的教学教师应学会引导学生从正确的音乐审美的角度出发去把握音乐的表现形式与音乐要素在音乐表现中所发挥的作用,从而增进音乐素养。

(二)强调音乐教育的“审美属性”

在音乐教育的过程中,音乐审美作为音乐教育的本质属性,把审美真正还原到“情感”教育,即注重音乐情感体验的培养,而体验的顺利进行,则取决于学生的音乐审美能力。掌握大量的音乐知识与音乐技能的学习是培养审美能力的基础,新课标中指出“音乐课程的设计,应正视这一客观的掌科规定性,正确处理课程中音乐知识、技能的学习与发展审美体验和文化认知能力的关系。强调音乐知识、技能的学习和所应达到的标准,是发展学生审美体验、艺术表达和文化认知的基础,其本身就是学生音乐素养的组成部分。”④在音乐课程的学习中根据不同阶段学生的认知水平,对于音乐知识、技能的学习会有不同的要求,音乐的审美能力也随年龄的不断增长而加强。从音乐教育的“审美”属性出发,建立在音乐听觉的基础上,才能对音乐美感进行体验与感悟,只有从不同的音乐文化语境出发,才能完善其音乐素养。音乐知识、技能的学习与审美体验和文化认知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只有学习并掌握了一定的音乐知识与技能,从而进行正确的审美体验,才能更好地认知音乐文化。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

②[美]贝内特·雷默:《音乐教育的哲学》,熊蕾译,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年。

③曹理,何工:《音乐学科教育学》,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S].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2]覃江梅.音乐教育哲学的审美范式与实践范式[J].中国音乐(季刊),2008,(01).

[3]覃江梅.“音乐教育即审美教育”——贝内特·雷默音乐教育的哲学思想述评[J].外国教育研究,2007,(11).

[4][美]贝内特·雷默.音乐教育的哲学[M].熊蕾译.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

[5]王州.论“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音乐课程基本理念[J].中国音乐学(季刊),2011,(04).

[6]宋瑾.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改革[J].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04,(04).

[7]曹理,何工.音乐学科教育学[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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