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疑
2015-05-08王登山
王登山
问:未完工工程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2012年6月,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某住宅楼1-5#楼工程交给承包人承建施工,合同价款采取固定总价1.2亿,并对进度款的付款节点作了明确约定。
2013年1月,涉案工程1-3#楼主体封顶,但发包人仍未按约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在催促无果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已完工工程款8000万;赔偿停工损失若干万。发包人答辩称:工程中途停工且未竣工验收,不应提前结算工程款;即使结算已施工部分工程的工程款,也应按当地的定额取费标准计算。请问:未完工工程的工程价款应当如何结算?
1.对未完工程,应当结算已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
对未完工程,俗称“烂尾工程”,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应当对已施工部分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并且承包人可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本案中,造成工程中途停工、以及造成工程无法竣工验收均是由于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行为导致,故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并赔偿承包人停工损失。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因为未完全竣工中途停工,对已经施工的部分工程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没有完工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确定就会存在争议。这是因为,合同双方约定固定总价结算的,其固定总价确定的依据是工程全部完工,若工程未完工,则无法再适用固定总价,换句话讲,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则必须通过鉴定确认。鉴定方式发生有:(1)正向结算,即现场完成多少结算多少,按照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与方法,计算出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价款。
(2)反向结算,即按照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与方法,先计算出未完成的工程部分价款,然后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减去未完成部分工程价款。
(3)按比例折算。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计算公式为:
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系数,
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系数=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上述3种方法中,第3种按比例折算最为科学合理。
3.当事人如果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处理
当事人如果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