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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态要终身追责更要当即追责

2015-05-08王聃

人生与伴侣·共同关注 2015年20期
关键词:环保法政绩惩戒

王聃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

在一个自由呼吸成为奢侈品的年代,生态责任终于被提到了应有的高度,这让人叫好。它直击当下环保问题的核心。此前,不少地方的领导缘于政绩因素,始终难以对环保问题较真,甚至本身还成为地方生态环境变坏的制造者。

故而,先有看得见的生态追责,然后有生态责任终身追究,这仍是需要厘清的逻辑。

因为,一方面,生态文明是一个宏大的词汇,不便于量化,难以找到惩戒的边界;另一方面,所谓生态责任终身追责,更是一种长期性的制度安排,如果眼下种种因地方领导而生的环保问题都无法被追责,即便有着事后追责,也很难说此种惩戒是圆满的。

換句话说,即便生态责任终身追责制出台了,治理的思路仍应该是:尽最大可能让环境问题在发现时就被处理,让那些以生态为代价去换取政绩的官员,在任上即被处理。而这恰是现实治理的难点和重点所在。沙漠排污、河流变色,类似的环境污染事件比比皆是,然而,即便是新环保法出台之后,也鲜见被处理者。

《意见》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既是设立了政策红线,也必将对地方领导起到政绩导向的作用。但更重要的仍然是依据新环保法,让现有的约束被切实执行,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要留给终身追责制。

(摘自《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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