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颅手术与微创钻孔引流术治疗高血压脑出血的临床观察
2015-05-06李文贵
李文贵
(会昌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江西 会昌 342600)
开颅手术与微创钻孔引流术治疗高血压脑出血的临床观察
李文贵
(会昌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江西 会昌 342600)
目的 比较开颅手术与微创钻孔引流术治疗高血压脑出血的临床疗效与术后不良反应发生情况。方法将110例高血压脑出血患者根据治疗方法分为2组:开颅组40例行开颅术,微创组70例行新型微创钻孔引流术,比较2组临床效果及术后不良反应。结果 临床疗效:微创组Ⅰ级47.1%明显高于开颅组(35.0%),Ⅲ级15.7%及Ⅴ级2.9%则明显低于开颅组(22.5%及7.5%)(P<0.05)。术后不良反应:微创组切口脑脊液漏2.9%、应激性溃疡31.4%、再出血1.4%、脑梗死2.9%,均明显低于开颅组(P<0.05)。结论 微创钻孔引流较开颅手术具有更理想的疗效并能有效降低术后不良反应率。
开颅手术; 微创钻孔引流术; 高血压脑出血
高血压脑出血是临床常见疾病,其致残率和致死率均比较高,手术清除颅内血肿是其主要临床疗法。笔者现结合实例探讨传统开颅术及新型微创术式治疗高血压脑出血的医学价值,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会昌县人民医院2010年3月至2014年8月收治高血压脑出血患者110例,男63例,女47例,年龄36~69岁,平均56.93岁,高血压史2~16年,平均4.91年。CT检查结果均显示有明显脑出血,出血量20~63 mL,平均36.37 mL。根据治疗方法分为开颅组40例,微创组70例,2组患者基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手术方法
1)开颅组行开颅血肿清除术。患者全身麻醉后,在患侧行马蹄形切口,骨瓣开颅,切开脑组织后清除血肿部位。根据患者颅内压水平进行骨瓣漂浮或减压,术后严密监控患者病情。
2)微创组行新型微创钻孔引流术。患者进行全身麻醉或局部麻醉,经CT检查确定血肿部位及血肿量,并根据血肿最大层面确定穿刺点。患者仰卧,常规消毒,根据血肿深度选择微创针。经颅骨钻孔将穿刺针刺入血肿中心点,之后缓慢抽取血肿并适当控制颅内压和血压。将100 mL生理盐水注入10万U尿激酶后冲洗血肿腔4次左右。之后利用无菌袋进行引流,留置引流管5 d左右。CT复查显示血肿基本消失,脑积水缓解后拔管[1]。术后密切监控患者病况。
1.3 疗效判定
术后3个月,评估患者日常生活能力并据此判定疗效。Ⅰ级:生活和工作不受任何影响,生活全部自理;Ⅱ级:生活基本自理,恢复部分工作能力;Ⅲ级:生活无法自理,可下床简单活动,无法工作;Ⅳ级:卧床不起但意识清醒,严重影响日常工作和生活;Ⅴ级:呈植物人状态。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用%表示,比较采用卡方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组临床疗效比较见表1;2组术后不良反应情况比较见表2。
表1 2组临床疗效比较
*P<0.05与开颅组相比。
表2 2组间术后不良反应比较
*P<0.05与开颅组相比。
3 讨论
外科手术是治疗高血压脑出血患者的主要方法,手术能够有效清除颅内血肿,进而降低颅内压,解除脑组织的受压迫状况,减轻继发性损伤,减少后遗症[2]。手术方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治疗效果、术后并发症甚至患者的生命安全。传统开颅术是治疗高血压脑出血的主要术式,其优点是能够迅速解除脑组织受压迫状况,手术视野良好,能够彻底清除血肿及坏死液化组织,止血效果非常显著。但该术式对患者机体的损伤较大,术中难以避免各种脑组织、血管的暴露或损伤,术后并发症较多,恢复慢,容易导致继发脑损伤。
微创理念及微创手术近年来在现代手术中的应用愈来愈多,新型微创钻孔引流术由于其微创性和高效性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于高血压脑出血的治疗中,该术仅需颅骨钻孔,无需开颅,手术创伤小,对正常血管及脑组织的损伤小,通过CT也能获得良好的手术视野,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种医源性脑损伤,术后并发症少。在血肿中心充分抽吸血肿能够有效防止再出血[3]。从本文两种术式的对比研究结果可知,微创组患者临床效果整体上明显优于开颅组,而术后不良反应则明显少于开颅组且程度较轻,充分证明了新型微创钻孔引流术在治疗高血压脑出血上的显著应用价值,值得重视。
[1] 刘淑萍,李嫦珍,羊香芬.高血压脑出血微创术后的护理及健康指导[J].临床医学杂志,2012,24(1):90-91.
[2] 侯付梅,吕慧君.高血压脑出血患者的临床诊治探讨[J].医药论坛杂志,2012,33(10):123-124.
[3] 王德重.小骨窗开颅手术治疗老年人高血压性脑出血的疗效观察[J].中外医学研究,2012,10(26):21.
(责任编辑:刘大仁)
2014-11-10
R651.1+1
A
1009-8194(2015)05-0033-02
10.13764/j.cnki.lcsy.2015.05.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