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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对策研究

2015-05-06裴育希窦艳芬姜岩

天津农业科学 2014年9期
关键词:都市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裴育希 窦艳芬 姜岩

摘 要:近年来,天津都市农业发展步入了新的历史时期,迫切需要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本文在全面总结天津市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优势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符合天津都市农业产业特点、满足农户需求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都市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中图分类号:F303.3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4.09.016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urban farm of Tianjin enters in a new historical period. It was urgent to build a new socialized agricultural service system of full-covering, comprehensive, convenient and efficient. The paper comprehensively summed up the advantages of Tianjin agricultural social service development and problem, providing proposal on setting up the counter measures of new agricultural social service system to conformed the characteristic of Tianjin city agriculture and meet the demand of farmer.

Key words: new socialized agricultural service system; urban agriculture;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subject

1 天津市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背景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1]。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大力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从强化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并强调服务模式和供给模式的创新。

当前,天津都市农业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农业的设施化、集约化、专业化、科技化、组织化和标准化程度大幅提高,都市农业的社会、文化功能也在不断拓展。但与此同时,天津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中面临一系列困境,农村劳动力的乡城流动带来了农业从业者老龄化、低质化、妇女化、兼业化以及传统家庭承包经营带来的土地碎片化等问题。近年来,伴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涌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等问题,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农业科技、资金、人才、信息缺失和机械化、组织化、市场化程度有待提升等问题,亟待通过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以解决。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能够更好地满足天津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社会化服务多样化、高端化的需求;同时能满足小规模家庭经营在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生产环节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有效化解小农户对接大市场的矛盾,不断提升都市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成为推动都市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推手。

2 天津市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现状

2.1 天津市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取得的成就

2.1.1 天津市农机服务水平大幅提高 统计显示,2012年中央和天津市两级财政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高达1.2亿元,补贴销售各类农业机械2.4万台套,补贴农户和农机服务组织8 039户,带动农户投资1.95亿元。全市农机具中的大中型拖拉机、复式作业机械、设施农业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势头,农机装备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下,天津市的农机化水平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并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一大亮点。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底,天津市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了81%,远高于全国57%的平均水平。

天津市农机社会化服务和农业机械化水平同呈快速发展趋势,突出表现就是农机大户尤其是农机合作社的蓬勃发展。2009—2013年间,天津农机合作社以年均新建20家的速度快速增加。截止2013年,天津市农机合作社达到了130家,分布在主要农业区县的70个乡镇,共吸纳社员3 400多人,合作社服务农户达25.3万户,年累计开展农机作业32.7万hm2,占全市农机作业总量的30%,引领作用进一步凸显。农机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极大提升了农机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水平,解决了农户与农机主之间供需不匹配等问题。

2.1.2 天津市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农业科技推广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属性,属于公益性农业社会化服务,应由政府主导推进。2010年底,天津市完成了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改革,明确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公益性职能,基本理顺了管理体制,合理设置了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财政保障得到了加强,稳定了人才队伍,增强了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服务能力,政府主导的新型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初步形成并发挥作用。统计显示,全市共形成农业、畜牧、水产、兽医、农技和林业5个专业三级推广服务网络,共设市、区县和乡镇三级推广机构575个,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明显增强。与此同时,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涉农企业等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已现端倪,并形成了多元化的创新服务模式,如农业科技特派员、农业专家大院、科技下乡、科技入户、农业科技110形式[4]。

2.1.3 农业金融创新服务日渐增多 近年来,随着设施农业的发展,天津现代都市农业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长,而金融服务一直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软肋,因此融资问题成为制约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瓶颈,必须予以重点关注和扶持。目前,服务天津都市型现代农业的金融体系已初步形成,即以天津农商行为代表的合作性金融机构,以农业银行为代表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农发行等为代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等为主体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4]。2010年,天津市农委、金融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天津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为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提供了政策保障。通过培育和发展村镇银行、村级金融服务站、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发出多种农村信贷产品,如“信用共同体贷款”、“联贷联保贷款”、对农户的“微小信贷产品”等[4],同时不断完善农业投融资担保体系,成立了市级农业投融资担保平台,为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开展融资担保,有效满足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等对资金的需求。近年来天津市大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力度,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有力提高了农业风险保障能力。

2.1.4 推进农产品流通服务模式创新 2010年,作为全国首批“农校对接”试点城市,天津市成功启动“农校对接”;2011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开始推动“农超对接”、“农批对接”等形式的产销衔接,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降低“农超对接”门槛、搭建“农超对接”平台等方式积极推进农产品流通服务组织模式创新。2012年下半年开始,天津市农委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组织推动农产品直供直销工作,即放心蔬菜直供直销进社区,实现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对接。2013年市财政共安排资金860多万元,对20家合作社所购置的直供直销车和蔬菜加工整理车间给予补助,截至目前,天津市已经建立180个社区蔬菜直销点(店),2014年底将发展到300个以上。放心蔬菜直接对接城市社区的直销模式,是天津市首创的农产品流通服务模式,它大大减少了流通中的中间环节,降低了流通成本,使直销的蔬菜售价比其他零售市场便宜了20%以上,让农户和城市居民共同受益。直销模式还增加了城市社区的销售网点,畅通了农产品的销售渠道,起到了平抑蔬菜价格、方便市民生活的作用。

2.1.5 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社会化服务日臻完善 伴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加速推进,近年来天津市农业的组织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程度也在不断提升,突出表现为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2007年天津市合作社仅为236家,到2013迅猛增加到4 855家,6年间增长了19.57倍,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其服务能力和带动能力也在不断增强,目前大多数合作社已逐步拥有了从农产品生产、加工到销售的综合服务功能,且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容不断创新。调研显示,2011年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户销售各类农产品共计46亿元,为农户购入农业投入品18亿元,合作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与此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在组织农民开展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的过程中,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等服务,有效保障了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此外,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社员间组织开展资金互助服务,投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以互助会为平台调剂社员间的资金余缺[5],为社员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

2.2 天津市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天津市在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方面开展了积极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来看,天津市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尚未形成,突出表现在公益性社会服务体系相对薄弱,经营性服务组织培育尚不成熟。调研中了解到,天津市农户对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信息等公益性服务满意度相对较低,这一方面反映了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质量偏低,在政府财政投入逐年增加的背景下也凸显了公共服务机构在提供社会化服务中效率低下,如对于农户急需的农业科技服务,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及基层农技推广组织等供给主体普遍存在科研成果转化率低、对农户科技培训和指导服务开展不足等问题[5];政府在探讨供给模式创新方面相对滞后,如以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经营性组织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以提高供给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经营性服务组织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服务公司、农业专业技术协会、涉农企业等供给主体还不能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从农民培训、农技推广、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到信贷担保、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等全程的服务,且获取服务的成本较高、可及性差。调研中了解到,农户尤其是规模化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政策性农业保险有着迫切的需求,对农产品流通等农业产后环节的社会化服务需求强烈,但现有的社会化服务还不能满足其需求。此外,经营性服务组织的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相对单一,尚缺乏符合天津都市农业产业发展规律、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需要的社会服务体系,其参与公益性服务的广度、深度和模式有待提升和创新。

3 构建天津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对策研究

农业现代化国家的发展实践证明,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弥补市场失灵、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天津都市型现代农业加速推进的历史时期,必须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即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需求为导向,以实现天津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多功能性为服务重点,以解决天津都市农业发展瓶颈和应对发展挑战为服务任务,打造“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供给模式多样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使之成为破解“谁来种地”、“如何种地”问题和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推手。

3.1 积极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

天津市委、市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在抓好基层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同时,还要大力发展经营性、农民互助性服务组织,积极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形成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以合作组织为基础、以龙头企业和专业服务公司为骨干、其他社会组织为补充的多元服务主体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格局。天津市基层农技推广部门、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动植物疫病防控部门等公共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健全组织管理体系、明确服务职能、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数量迅猛增长的同时还应注重提升质量,通过政策扶持等使更多合作社发展为综合性的合作社,即由单纯的生产联合向产前、产后延伸,使之能够为社员提供全程的社会化服务;龙头企业也要不断拓展产业链条,打造更多产加销一体化的国家级龙头企业,为进入产业化经营的农户提供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农机服务、农资供应等专业服务公司在坚持市场化运作的过程中,要致力于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低成本、多样化的优质服务,真正实现供需的匹配。

3.2 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模式

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主体要求多元化的供给模式与之相对应。选择适宜的供给模式既可以降低服务成本,也可以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当前,天津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供给模式为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6],前者主要提供公益性服务,由政府投资完成,后者主要提供经营性服务,服务方式为有偿。近年来,随着组织化、产业化程度的提高,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也带动了天津市自助式组织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模式的创新,龙头企业带动了“农户+基地+龙头企业”产加销一体化服务模式的发展,他们以能够提供针对性强的服务内容、组织形式灵活多样等优势赢得了农户的信赖。天津市应在已有供给模式的基础上,根据都市农业的产业特点和经营者实际需求,不断创新供给模式,继续完善自助性组织主导的供给模式,同时探讨托管式服务模式、订单式服务模式、连锁服务模式等的创新,使供给模式更加多元、更为专业。

3.3 拓展服务内容

农业社会化服务覆盖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生产环节,服务内容也十分宽泛,包括农资供应、农民培训、农业信息、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科技服务、农机服务、动植物疫病防控、气象服务、抗旱防洪服务、农产品安全监管服务,以及农产品的包装、运输、加工、贮藏、销售等各个方面[3]。

调研中了解到,当前天津市农户对农资供应、农机服务、动植物疫病防控、气象服务等方面满意度较高,对农业科技服务、农业信息、金融服务、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产品流通服务等方面需求较为迫切。调研还了解到,从事规模化种养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科技、金融等服务的需求呈现高端化趋势,且对综合配套服务需求越来越多;与此同时,随着农业设施化、科技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业从业者素质偏低成为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各类经营主体对农民培训的需求与日俱增。综上,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都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依据经营主体的实际需求,不断拓展服务的内容,以实现为农业生产经营全程提供便捷、优质服务为主要宗旨,同时实现自身的健康持续发展。

3.4 发挥政府的保障作用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涉及农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系统工程,在天津市尚处于起步阶段,其中许多服务内容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且服务对象主要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因此,政府需要发挥保障作用,通过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和良性运转。首先,要增加财政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投入力度,在确保公益性服务由政府提供或经营主体提供政府购买的同时,还要对经营性服务主体给予财政支持,满足其发展初期对资金的迫切需求。其次,要对经营性服务主体实行税收优惠政策[7],这样可以减轻经营性服务主体的税收负担,使其能有更多财力和更大的积极性致力于拓展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方式。最后,提供金融信贷服务。农业机械化、设施化等现代装备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农业生产各个领域,组织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也使农业经营主体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更加多样化、高端化,这些导致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资金需求越来越大。因此,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单纯依靠自有资金和财政的扶持还远远不够,这就要求政府为其提供更为宽松的金融信贷政策,如对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各经营主体予以信贷担保,同时对贷款资金实行低息或财政贴息,降低其融资成本。

参考文献:

[1] 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EB/OL].[ 2008-10-13].http://jsjxs.tjpu.edu.cn/show.asp id=375.

[2]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EB/OL]. [2014-1-20].http://www.sei.gov.cn/ShowArticle.asp ArticleID=237121.

[3] 孔祥智,楼栋,何安华.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必要性、模式选择和对策建议[J].教学与研究,2012(1):39-46.

[4] 毛科军,于战平,曲福玲.中国农村资源资产市场化资本化研究[M].山西经济出版社,2013.

[5] 潘春霖,王晓蓉,李凤菊,等.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现状研究[J].天津农业科学,2013,19(8):51-53.

[6] 王洋,殷秀萍,郭翔宇.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模式分析与评价[J].农机化研究,2011(11):1-4.

[7] 王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研究[D].哈尔滨:东北农业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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