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洞庭湖水上救助事业与社会成效研究*
——以岳州救生局为中心
2015-05-04邓子纲
杨 斌 邓子纲
(1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湖南长沙,410003;2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研究所,湖南长沙,410003)
清代洞庭湖水上救助事业与社会成效研究*
——以岳州救生局为中心
杨 斌1邓子纲2
(1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湖南长沙,410003;2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研究所,湖南长沙,410003)
本文主要对清代洞庭湖区水上救生事业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社会史学的考察,并以此为切入点,透视清代地方公益事业的社会成效,及政府威权与社会力量的相辅相成、此消彼长的动态演变的发展沿革。研究表明,在湖区救生事业中官府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在财务整顿、治理贪腐与营私作弊等问题上,而同时论证了19世纪中国社会并没有行之有效的所谓“自治”;官办慈善组织与民办慈善组织具有很好的合作补充关系,在水上救助事业中是相互依存而发展的,后者同样重要;资源的有效整合是地方慈善事业长效有序发展的关键,这种慈善资源既包括了人、财、物这类物质性资源,也包含了管理运作等所必备的技术。社会历史学的实践证明,只有切实发挥政府的职能,官方与社会力量的通力合作,物质与技术的有效整合并将这三者揉入社会大慈善事业之中,才能保证整个慈善事业的有效持续发展。
清代;洞庭湖;水上救助;社会成效;岳州救生局
社会慈善事业与民间公益活动是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补充。明清以来,社会救济事业在秉承历史传统的同时获得了较大发展,随着社会史学及相关理论研究的蓬勃兴起,学界对于这些活动注以持续性的眷顾,诸如仓储、育婴、助学等救济活动的研究已取得了相当成就。相形之下,对于清代水上救助事业的研究则略显薄弱,*目前所见,仅蓝勇、杨国安、吴琦、范然等学者有所涉及,参见蓝勇:《清代长江上游救生红船制初探》,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5(4);《清代长江上游救生红船制续考》,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3);《清代长江红船救生的地位和效果研究》,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2(3);《清代长江救生红船的公益性与官办体系的衰败》,载《学术研究》,2013(2);杨国安:《救生船局与清代洞庭湖水上救生事业》,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6(1);范然:《镇江救生会始末》,载《镇江高专学报》,2002(1);祝瑞洪:《京口救生会与镇江义渡局》,载《东南文化》,2005(6)。著作方面,徐华主编的《救捞文化》一书对古代救捞文化作了一个简略的回顾(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年版)。相关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内河的公益救生方面,于湖区水上救生事业的研究成果更是寥寥。而地处长江中游的湖南、湖北因独具特色的自然水文环境,湖区救生事业极为活跃,不仅制置专业的救生“红船”,更成立了官办的水上救助慈善机构——救生局。更为重要的是,湖区水上救生事业不仅表现为民间力量与社会团体的积极广泛参与,也着重体现了政府威权给予的积极主动,并强化了秩序建设与资源的有效整合。
一、救生事业发展脉络
洞庭一湖地处湖南北部,北通巫峡,南极潇湘,广袤数百余里,总汇上游湘、资、沅、澧诸水,以为巨浸。而洞庭湖是为水路要津,“舟楫往来如织,风涛危险,每多倾覆之虞。”[1]严重影响了来往客商行旅安全。
为规避湖中巨风巨浪给商旅安全带来的隐患,有人提议在湖中舵桿洲处建筑石台,作为狂风巨浪时商船避风之所,不过因为水中立基,工程浩大,非一般财力所能负担。直至清雍正九年,皇帝下谕旨,择舵桿洲处建筑石台,以为舟船避风停泊之所,下令将营田水利捐项中所存公银二十万两解送楚省,交与湖广总督迈柱及湖南巡抚赵弘恩,令其“遴选贤能之员,相度估计,悉心经理,建筑石台,以为舟船避风停泊之所,务期修造坚固,以垂永久,毋得草率塞责。”[2]
舵桿洲石台工程周围二百五十七丈,袤九十六丈,高六尺,址广三十丈,顶二十丈,上建神庙。该洲北如弓背式,浪至易分,南为偃月隄,湾深可泊,凡往来舟楫,遇水涨风骤,棲泊台南。[3]此项工程共用银十七万七千余两,节省帑银三万余两。此工程实乃救生之权舆。
雍正十一、十二年,先后于濒临洞庭巨浸的长沙府属之湘阴县,岳州府属之巴陵县、华容县,岳州府同知各所隶地方设置救生船二十只[4](注:巡抚开泰的奏折中数目为三十二只,实包括乾隆二年所添设数目)。
乾隆二年闰九月二十五日(1737年11月17日)工部会议通过了署湖广总督史贻直有关洞庭湖舵桿洲石台工程善后事宜的奏呈,决议:(一)台之北面,宜增筑护堤,以缓水势;(二)存剩帑银,宜交商生息,以资岁修;(三)岁修石料,宜豫为贮备;(四)每年岁修,宜委岳州府同知就近经管,仍令岳常澧道稽查;(五)舵杆洲等处宜添设救生船只。[5]根据此次奏折,舵桿洲石台添设了十二只救生船。至此,洞庭湖水面上共有救生船三十二只。每船设水手四名,亦有三名者,每年支工食银七百五十六两。
从洞庭湖区救生船只设置时间和规模来看,在全国范围内都是非常靠前的。清廷于乾隆四年方才下令各省设立救生船,“命各省设立救生船。谕:南方号称水乡。长江大湖,洪涛巨浸。每遇风浪骤发,人力难施。向有设立救生船之处,每年颇多救济,但恐经费不足,则为数无多,而稽查未周,则为善不力。著各省督抚,确查所属地方,有险厄之处,应设救生船只者,酌动存公银两,估计修造。”[6]
乾隆八年十二月湖广总督阿尔赛见舵杆洲石台台基朽腐,台身损裂,且舟楫多由君山一带往来,水涸时,湖深尺余,港汊亦易湾泊,无藉石台,便奏请停止岁修。且将原存岁修银两另作他用,“所有原存岁修石台本息银两,既可不用。请即于此内动支一万两,以为修理塘汛之费。”[7]
乾隆八年十一月,湖南巡抚蒋溥对舵桿洲石台工程及救生船只进行了查勘,在与阿尔赛商议停止石台岁修的同时,他决议削减救生船数目,改进救生船质量,“将现在小船三十二只减去十只,交县变价。所存二十二只,每只核实,止给二名工食。将变价及扣存工食并应支岁修银两,交与岳州府知府黄凝道另造合式船二十二只,不足之费先于府库垫用,俟造完将小船尽行变价补还。”[8]改进前的救生船只长约二丈,阔约四尺,窄小不堪,止容水手二名,难以担负救生之责,改进后的救生船只长四丈,宽六尺,可容水手六名。救生船只划归水师营汛管辖,平时督率水手演习娴熟,以备救护。如有覆溺命案,对不行救援之船户进行相应处分。至于船只的岁修,仍归各辖县料理。
经过蒋溥的整治,洞庭湖水上救生事业发展已蔚为可观,新式救生船只营造到位,并根据洞庭湖具体情况,进行了合理布置:
“湘阴县四只,分布白花洲、沉沙港、琴棋望、磊石等处;巴陵县八只,分布岳阳门、南津港、鹿角、刘公矶、城陵矶、荆河口、白螺矶、杨林矶等处;华容县二只,分布傅家矶、黄苦滩等处;岳州府同知八只,分布舵杆洲、扁山、君山、后湖、布袋口、龙回嘴、铜盆湖、九马嘴、万石湖等处。”[9]
此后,从嘉庆到道光年间,在有力的制度和财源保证下,洞庭湖水上救生事业平稳发展。值得注意的是,道光时期,民间救生力量开始勃发。
道光初,巴陵县吴士选与何锦云于鹿角设立敦善堂,施棺木,敛浮尸,收字纸,后十余年,吴士迈乃扩充为救生船局,并办理捞摸、引洪、收瘞诸事。救生局设救生船八只,制造精坚,分布于鹿角、同柈湖、君山等处,守埠救生。每船设水手四名,每名每月给钱一千五百,谷一石,有救生事实的,另有赏资。同时,对于非救生局的其他船只,如渔船等有救生之实,亦按相同的标准给予奖赏。对于沉没的货船,救生局可以提供一定的有偿捞摸服务。被难无力还乡者,救生局则根据道路远近提供路费。冬春洞庭水位低时,救生局在滩浅处设船引洪。[10]通过鹿角救生局所开展的活动来看,其事业内涵极其丰富,并不仅限于救生一项,由当地绅商创办的鹿角救生局发展规模不断扩大,道光二十五年又于巴陵县治添设分局。
迨至咸丰兵燹之际,湖区救生船只毁坏严重,不管是官办救生事业还是民间救生事业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官发公款因政府财政困难而停止,绅商集资也因兵事而遗亡殆尽,救生活动基本上趋于停止。
至咸同年间局势稍稳定后,地方守令开始设法筹办洞庭救生事业,随时雇募渔船巡查,不过聊为敷衍。咸丰十一年,时任岳州知府丁宝桢,开始筹划复兴之事,印发捐簿,欲在常、澧、湘潭等处劝令富商捐助,以筹措救生经费。不过因经费缺口过大,只得向时任湖南布政使恽世临求助,但即便恽世临饬常澧湘潭劝令富商广为捐助,仍未能达成。
及至清同治三年,时任湖南布政使石赞清,见到了前任布政使恽世临(其时已升为湖南巡抚)对恢复洞庭水上救生船的相关批文,因见此事迟迟未能成行,于是决议尽快推动救生事业的规复。石赞清认为与其空耗工食,徒有救护之虚名,不如归并一款,设立专门救生局,挑选合适人员与地方士绅共同管理。设立专门救生机构,经费仍然是最大的问题,必须“厚筹经费,方可救济”,因此“认真拟借支同治三、四、五、六年共四年,除减平外,实发工食银二千九百一十七两七钱六分。”[11]以为保障。
同治五年,岳州知府陶寿玉、巴陵知县翟宗发会同邑人吴允固、李谦等仿照鹿角敦善堂设立救生局。专门救生局的成立,标志着洞庭湖水上救生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同治六年冬添设古楼分局,八年春添设磊石分局,船凡八只,总局四,岳阳河一,城陵矶一,龙迴嘴一,金浦港一。分局各二。总局每船水手五人,分局每船水手四人,每人月给工食钱三千。
二、救生事业的资金筹措、运营及管理
水上救生作为一项特殊的公益事业,对资金保障要求比较高。从湖区救生事业的发展历史来看,其经费来源主要由政府拨款和民间捐资两部分构成。
清雍正、乾隆时期,洞庭湖水上救生船只主要是政府创办,因此其经费基本上由政府承担。乾隆四年,乾隆帝下令各省设立救生船,对于应设救生船只的地方,“酌动存公银两……每年给与水手工食若干,并交与地方官。载入交盘册内。”[12]将全国范围内救生船的设置及日常运行的各项经费正式纳入公款支销体系之内,由政府全权承担,这标志着救生事业被列入了国家民生政策之中,政府也完全主导了整个救生事业的发展。
根据规定,湖区救生船只所需经费由所属地方支出,由于滨湖各地所设救生船数目不一,因此各处支出不尽一致,“岳州府通判每年额支工食银二百八十八两,湘阴县每年额支工食银一百二十两,又守风渔船二十两,巴陵县每年额支工食银二百八十八两,华容县每年额支工食银六十两,共计工食银七百二十九两四钱四分,动支耗羡。”[13]
到了清中叶后,民间力量开始进入洞庭湖水上救生事业,为这一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如道光初巴陵县绅士于鹿角创建了敦善堂,后逐步扩大为救生局,继而添设分局。与官办救生船只单一的经费来源相比,该局的经费来源呈现多元化特点,局中经费大半由往来官、商捐助,此外,该局还将于该县、长沙、湘潭、常德、汉口募捐而来的款项用于购置田地90余石,通过所生之利作为救生事业的稳定收入来源。该局的这种做法,为后来官府规复救生局时所采纳。
及至咸同以降,由于政府财政吃紧,救生局拓宽了经费筹措渠道。岳州救生局在规复之初,除了提前借支四年经费外,还向地方广为劝捐,《岳州救生局》中对开局后历年捐输银钱有非常清晰的账目记载,如“前湖南藩宪石捐省平银一千两”、“平江閤邑捐省平银一千二百两”、“广州永利合捐省平银二十两”、“江南荣阳堂捐省平银三十两”、“委员吴牧锦、章劝捐钱三千五百串文”、“临湘丁子范捐钱五十串文”、“江西木客杨同人、和捐钱十串文”[14]等等。透过这些捐款人信息,可以看出,岳州救生局的经费不仅有来自各级官员、士绅、商人、个人等这些个体捐助,也有来自各地社会慈善机构和商号等组织的捐助。来自个人和机构的捐资构成了清末洞庭湖水上救生事业的重要经济来源,岳州救生局在筹措创办经费时,借支四年公款,除去减平外,只得银二千九百一十七两七钱六分,[15]而通过劝募得来的银两即达四千三百两。[16]
除了专项公款和捐助,救生局的经费还通过地方政府各款项下进行筹措,不过此项经费变动较频。岳州救生局创始之初,有岳州关卡的罚款源源接济,同治七年时,厘金总局将这部分款项划拨岳卡,用作关卡船只的修整费,救生经费出现短缺现象,即便经过救生局争取,岳卡的罚款也只能五成分拨。[17]不得已,救生局将目光转向督销淮盐局,岳州府是盐艘汇集之地,盐船往来湖中,失事者也不少,因此,自同治八年至十一年,督销淮盐局将该局修庙未果之费约钱八百余串,陆续拨归救生局,此仍为权舆之举。继而在盐捐项下按票筹捐一定经费,如磊石救生分局于同治八年(1869)秋纲内每票内筹捐钱四串文,共筹钱四百八十余串;同治九年(1870)春纲内每票内筹捐钱四串文,共筹钱四百五十余串。岳州局于同治九年秋纲入每票内筹捐钱八串文,共筹钱三百八十余串。[18]光绪九年,湖南督销局饬商将原捐每票八串专归岳州救生局13只救生船的经费,“永行遵行。”[19]
捐纳是救生局经费的重要来源,但是这些捐纳渠道显然不稳定,具有极大的变动性,可控性差,而救生局的经费支出浩繁,如何将通过各种途径筹措的钱款转化为维持救生活动的基金,确保救生事业长效运行,成为事业成败的关键。在这方面,岳州救生局借鉴了道光年间巴陵敦善堂民间救生局的做法,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
一是将筹措的银钱交给钱铺或典商“存典生息”,因救生局系政府倡兴,所以息钱定得较高,如同治三年救生局银钱发商生息时,“生息应照定例按月三分之数计。”[20]此后,行息虽有波动,有周年一分行息的,也有八厘行息的,但整体还是在一个比较高的基准上运行。自同治四年开始,岳州救生局将陆续筹措的经费先后发交长沙典商赵光裕、李鼎泰、苏仪隆、汤瑞和等承领,用以存典生息,至同治五年,共存省平银9225两7钱,每年共计息银804两9钱4分。同治十三年和光绪元年又分别将省平银3474两9钱4分和1248两2钱发交典商冯同升、汤德福等承领,年得利息347两4钱9分4厘、124两8钱2分。[21]
另一种方式就是购置田产、山地、房屋、基地等不动产,通过收取田地租金、房屋租金获得稳定的收入。以同治十三年为例,该年救生局变粜上年仓收租谷共计948石4斗,得钱约1422串,当年又收取租谷993石8斗1升。[22]为避免日后因不动产而发生纠纷,岳州救生局将所有购置田产、房屋的契约编纂成册并绘有含坐落、四至、岁收额租等信息的图形。[23]
对于每年各种款项收入和支领的管理,岳州救生局也设置了一套严密的财务制度。[24]局中设有委绅,一切款项银钱出入,都由委绅经理,按月开报,账目由员绅核明,委员的任职期限是一年,期满即更换。所有局中的捐项入款、田产租谷、存放本息银两,均汇立一总簿,由岳州府核明盖印,存于局中,以备交替时接手之员稽查。
为便于查核,救生局还规定总局和分局所有出入账目必须条分缕晰,每年订立草簿一本,总录一本,謄正时各归各类,分析总要,清楚注脚,总要详明,令人一见了然。
财务报销方面,于每月初旬将上月出入账目造册申赍。分局应用钱文,概由总局给发,其账亦按月造送总局汇报。各局除员绅以下已酌定每月薪水工食外,局中所用硃墨、纸张、油烛、茶烟、朔望香纸、牙祭等各项支出,均由员绅酌议定额,然后逐月按额数支发。至于其他变动性较强无法准确估出的预算,如奖赏、提赏、来往应酬等件,都须据实按月开报。这样一来,既保证了财务的严肃性,又有一定的灵活性。
为避免救生活动中局内人员营私,救生局还特制分发了三联收票单据,所有的租课厘金及捐罚各款,经收后即填明收款项目、数额、给何人收执等信息,并且在夹缝盖用救生局木质钤记。遇有捞检、捞摸事件,亦用三连信票注明客人姓名、失事日期、失事何处、捞检经手人、估价、客人例赏多少、局中提赏多少等信息,核对清晰后,一联付客作为凭证,一联随月报送地方官核查,一联存救生局备查。对于捞检的无主物件,在过了待领时限后变卖充公的银钱,也必须于底簿登记相关信息,三联单仍须分执各手。
三、救生船只的建造与岁修
清代救生船只的规模与制式,并无统一规定。乾隆三年,江西巡抚岳濬提出因江、湖水性各有不同,故所造救生船式也应该有所区别,“查江湖水性各有不同,而所造船式亦当分别,在湖水湍激,船以中浅利捷为宜,江水浪活,船以宽大深稳为利。”[25]
洞庭湖区作为当时域内第一大湖,水文条件比较复杂,风浪叵测,这对救生船式提出了严峻考验。雍正年间设置的救生船只,均长约二丈,阔约四尺,窄小不堪。乾隆八年湖南巡抚蒋溥亲自查验救生船只,他认为如此小的救生船只无法胜任救生事业,“若当狂风巨浪之时,一叶扁舟,波涛掀簸,自尚危险难支,焉能救援人命?”[26]
据蒋溥查明,这些救生船设置之时估价过少,多数是买小船充数,仅止容二名水手。于是他决议改进船式,将船长改为四丈,宽六尺,可容六名水手,并让岳州府知府黄凝道另造合符新式救生船22只。至是,洞庭湖区救生船制式稳定了下来。
救生船长年于水上巡察,损耗不小,早在雍正年间,对于救生船的修造即有明确条文进行管理。根据工部规定,救生船的修造参照内河战船管理,即自新造之年为始,救生船届3年准其小修,届5年准其大修,又历3年仍准小修,此小修之后再历3年准其拆造。[27]
不过,由于各地区域差异,救生船并没有按照规定,到了年限就进行修理或拆造,一些地方官员为图省事,固守成规,虚糜经费。乾隆十四年,署理江苏巡抚雅尔哈善对江苏无益救生只进行了裁汰,接着时兼理工部事务的史贻直针对此事,也上奏清廷,他认为江苏一省虚设无用的救生船只数量多至三四十只,其余各省也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应令各该督抚逐一查明,如果实系险要处所有益民生之船,照旧存留,以资救援。倘系虚设无用之船,亦即一体裁汰。”[28]
乾隆十四年拉开的裁汰各省虚设救生船只运动,并未影响到洞庭湖救生事业,时湖南巡抚开泰在奏折中,认为洞庭湖水上救生只皆于险要之处所设,于民生有益,并非虚设,“臣详加查察,所有前项减存船二十二只,应请照旧存留,仍令该地方官严饬各水手遇有行舟危险之时,务须力为救援。”[29]
有了制度保障,洞庭湖水上救生船只修缮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乾隆二十四年长沙、岳州二府属厅县所设的救生船只到了应届拆造之期,“共估需工料银七百三十两三钱,”经奏明,“于乾隆二十五年分公项银内动支给发。”[30]乾隆二十八年期届小修,照例于乾隆二十八年三分公项银内动支,“共估小修工料银一百二十九两四钱三分七厘。”[31]乾隆三十四年期届大修,长沙、岳州二府查勘:“实系船身朽坏不堪驾驶,难以改修、缓修,共估大修工料银三百四十五两八钱一分八厘,除旧船拆下朽烂木料等项共变银三十一两三钱六厘抵用外,实需银三百一十四两五钱一分二厘,请于乾隆三十五年借拨公项银内即行动支。除造具估册详请咨部,并发项赶修,统俟工竣另详咨销外,相应将乾隆三十五年动项修理船只缘由详请核奏。再,查前项救生船原定成规,册载大修船一只需工料银一十五两七钱一分九厘,除拆下旧船朽腐木料、钉头、木屑、柴渣等项变价凑用外,实需银一十五两三钱五分九厘。等语。今次大修委据该府厅县等查勘,一切板片俱皆朽腐不堪应用,止可估作柴薪变价。查大修船只工料,除去篷缆、油灰、匠工、运脚不计外,每船一只止用木料价银五两七钱零,兹拆下旧船木料板片,每只估变银一两四钱二分三厘,已有十分之二分半,并无短估。”[32]
通过这些动支公项银两的汇报,我们对有清一代乾隆时期洞庭湖区救生船只修造所需银两略窥一二:拆除重造的救生船只成本较高,平均每只需银三十三两二钱;小修之船平均每只需银五两九钱左右;大修之船平均每只需银十五两七钱左右。
从日常维护到期满拆造,维持一定数量和规模的救生船只所需成本实属不低,加上一些地方官员只徒遵循大小修及拆造例限,并不悉心查勘,致使冒领和滥用经费问题出现。为了加强救生船只的有效管理,杜绝滋弊,乾隆二十六年清廷又下令,“凡例限应修,每年先行委员逐一查勘,将实系朽坏不堪驾驶及船身尚属坚固堪以改修、缓修各缘由,无论大小船只,于年终汇折奏闻,即将原折送部。仍将修造各工料银两照例核实,分别造册估销。”[33]虽有成例,但清廷在救生船经费支出管理方面持更为谨慎的态度,救生船到了应修造之期,先由人员进行详细查勘,再根据具体情况分拨经费。
乾隆时期洞庭湖区救生船只的建造与日常维护工作开展得比较顺利,每届修造之期的上报奏销款项即为明证,这与清中期国力强盛是分不开的,随着清王朝的逐渐衰落,加上国家内忧外患的影响,清廷已然无力顾及这项民生事业,湖区救生船只的修造工作因政府财政吃紧而无法按照既定规章正常进行,乾隆朝之后已鲜见上报奏销修造款项的奏折了。
四、救生事业的管理与救生活动的开展
由于水上救生是一项特殊的慈善事业,个体难以完成,因此需要一个组织机构作为保障。有清一代,洞庭湖水上组织机构出现过官办、官督民办、民办这三种模式。值得注意的是,这三种模式并非以时间顺序先后存在,在某个时段,两种模式共存,甚至前后出现反复情况。
清乾嘉以前,洞庭滨湖区的救生船只,从设置地点的选择、动项修造到日常维护及管理,都是由各地方官切实办理。乾隆时期,洞庭湖水上救生船只即由岳州府同知、[34]巴陵知县、巴陵知县、湘阴知县分别管辖。
湖区民办水上机构出现在清道光初,先是吴士选与何锦云于巴陵鹿角创设敦善堂,后十余年,吴士迈扩充为救生局,二十五年又于郡城添设分局。该局的经费大半来自捐助,其管理与运作也都是由局中绅士完成。
及至清咸同以降,政府财力有限,无法支撑整个湖区的救生事业发展,于是引入了官倡民办的管理模式。在这一新模式下,政府的力量仍然居主导,救生局的事务,都是在官方的影响下进行的,岳州救生局“局中一切事宜,向系岳州通判帮同绅士办理。”[35]虽同治五年救生局奉文专归绅士经营,但局中经费的筹措、改革整顿等等,处处都有政府的作用。
在组织架构和管理上,岳州救生局实行员绅制,总局设委员一人;委绅一人;司事三人,一人经理账目各簿,一人管理局中杂务,一人巡查局外事宜;差役二名;打杂一名;厨丁一名;门役一名。鼓楼分局设委员一人;司事一人;打杂一名;门役一名。常德两总局各用委员一人;委绅一人;司事二人;差役、打杂、厨丁、门役各一名。
对于各类人员的遴选,在《救生总局条规十六则》中有明确的规定。总局委员“应于丞倅牧令中,择其明白谨厚者。”[36]如同治四年岳州救生局委员即从“试用直隶州吴牧锦章、候补知县荣令铭勋、前河南开封府方守宗钧。”[37]中遴选。委绅则是由地方官从地方绅士中遴选,“由该管府县察其平日立品端、方办事勤谨者,禀请给谕入局。”[38]其他办事人员,除了差役由知县慎派外,司事以下所有人员,均由地方绅商确切保荐,出具保状。
洞庭水上救助事业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救生[39]
于风涛中拯救落水者生命是救生事业的核心。根据《章程》规定,救生船只的水手必须熟悉湖面情形,平时居住饮食均在船上,轮流守埠,不许离开片刻。一见风起,各埠负责人即坚旗于岸边,上书“巡湖”二字,救生船随即迅速驶往湖面梭巡。救生船赴客船失事地点时,救人为第一要务,局中人员丝毫不得捞检银钱货物,亦不得私自向所救人员索取谢资。为了杜绝救生船舵工水手自立名号,藉以讹诈,救生局特制棕色领褂,前后用小四方白布一块,上书“救生船第几号舵工某人水手某人。”对于救起人口的水手,局中设有专项赏金,救生的奖赏并不局限于官办救生船只,如果风纲、渔船有救生事实者,经验明之后,同样可以获得。
为及时拯救生命,救生船内还预备了棉被、棉衣、生姜、皂角末等物,这些常备物资不得私自挪用,半月查验一次。失事人员一经得救,即刻除去湿衣,用厚棉相裹,随即灌入姜汤,如仍昏迷不醒,迅速将皂角末吹入鼻内,再用救溺良法治疗,如不愈,则送回局中仍寻良医调治。对于无钱归家的失事人员,救生局则按路程远近捐助相应的路费,每百里约给钱一百三十文。
(二 )引洪[40]
所谓“引洪”,即在水中标识水浅或石矶,方便行船安全。救生局于湖水浅退之时,员绅亲自前往巡视,于浅滩、石矶处多设红角标旗,上书“浅滩”“石矶”字样,字以白布剪成,便于辨识。守标的船夫则擂鼓疾呼,扬旗指引。局绅及司事和各埠负责人不时登高瞭望,互相稽查。对于来往载货较重的船只,更需要留心辨认。
(三)收瘞[41]
救生船只还兼负打捞无主浮尸的职责,救生局规定,对于救生船打捞的无主浮尸送至局中者,根据距离远近,分别赏钱400文和200文。司事则验明浮尸年龄、衣履,全身有无伤痕,如果有伤痕,则报地方官诣验,没有伤则拨棺埋葬于救生局购置的义山。浮尸分男坟女坟下葬,照号注册,坟内埋一砖碑,碑上详记该尸信息,坟外竖立号石。同时又另立一簿,登记所有信息,并悬示于局门之上,以便于亲属前来认尸。
对于无主浮尸的掩埋,救生局同样有严格规定,“坑必陡深四尺,堆尺平长七尺,宽五尺,司事偕地保眼同勘视,如有浅厝混埋等弊,一经局中查实,并惩不贷。”值得注意的是,义山并非只针对救生船所捞浮尸,近地居民无力置买棺木的,或求葬于义山的,亦可向局中求助。特别要说明的是,《救生引洪收瘞条规》中规定,看管义山的人,需要不时稽查,不许近处牛羊践踏及砍伐柴草等行为出现,对偶尔坍塌的壕堤,须即时修复,同时,“每岁中元该局员绅虔具香纸酒饌,行厉祭礼一次,以奠孤魂。”救生局这种对无主浮尸义埋后的敬重,体现了对生命的关爱和对亡灵的敬畏。
(四)捞检[42]
救生局除了担负水上救生职责外,还兼有捞捡失事船只货物的职责,与义务救生活动不同,救生局所提供的捞捡服务是有偿的。救生局制订的《捞检捞缴水摸条规》对打捞失事船只落水货物的种类和数量所需费用有明确规定,捞夫的酬劳则视落水货物的深度而定,如“凡捞炭船面水深一丈以内者,每石给捞夫上炭一斗,中炭二斗,下炭三斗,二丈以内者,加倍算给。若在二丈以外,深一尺则上炭加一升、中炭加升半、下炭加两升,余以类推,船烂炭散者,又加半倍。”同时,随水文情况季节不同,捞夫的报酬亦有差别,如“凡摸金银钱铁及各货物急流处,加二成算。如水深一丈,则作一丈二尺算,若遇天气寒冷,九月、二月加一成算,如给一串者作一串一百文;十一月、十二月加三成算。”
(五)其他慈善事业
除了上述与水上救生相关的活动,岳州救生局还对岳州普济、孤贫两院进行定期资助。在《岳州救生局征言录》开支项下,有专门经费支出,如同治十二年八月“除普济、孤贫两院钱一串二百文。”九月份“除普济、孤贫两院钱一串二百文。”
五、救生事业的社会成效
有清一代,以救生为旨的洞庭湖水上救生事业虽历经波折,但在地方官绅的努力下相沿传承,于风涛之中拯救生命无数。目前所见文献没有关于洞庭湖救生船只历年救活人口总数的记载,不过通过《岳州救生局征言录》所载清同治十二年、十三年救活人口相关信息可略窥一二。
表1 同治十二、十三年岳州救生局救生人口一览
数据来源:《岳州救生局征言录》,同治十二年分七月二十五日起至腊月止救生人口姓名并失事情节处所开呈,第1-4页;同治十三年分救生人口姓名并失事情节处所按月开呈,第1-10页。
同治十二年上半年救活人口数据缺失,七月至十二月,岳州救生局共救活人口124名,其中渔船表现抢眼,共救活67名,占总人数的54.03%。同治十三年岳州救生局共救活人口361名,其中本局救生船救活202名,占总人数的55.96%,渔船救活人口亦不少,计159名。
表中数据呈现了岳州救生局在水上救生方面取得的成效,值得注意的是湖区渔船在救生方面所表现出的热忱。岳州救生局在上报的救活人口册簿中,渔船救活人口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这与救生局鼓励救生政策是分不开的。岳州救生局章程规定:“救生船救一人,赏钱六百文,渔船赏钱四百。”[43]同时,如果渔船能将遇险客船救护到岸,亦有奖赏,“客船猝遭风暴,势将倾覆,救生船、渔船如能竭力救护到岸,全船人口无恙,货物行李丝毫未失,此乃救生之实效,应由局查明从重优赏。”[44]等等。
这些政策极大提高了渔船户主救生积极性,同治十三年岳州救生局救活人口信息中,一些救生渔户的姓名便频繁出现在其中,如“四月十四日,渔户孔广仁在龙回嘴救活四名”、“七月初三日,渔户孔广仁在龙回嘴救活六名”、“十月初四日,渔户孔广仁在龙回嘴救活五名”等等。
与乾隆时期洞庭湖遍设救生船只相比,清末洞庭水上救生局的规模与救生船只的数量已大为萎缩,一方面与政府财力有限、办局经费紧张有关;另一方面则是与洞庭湖水文条件变化有关,如同治六年曾设古楼分局,不过后因鼓楼一带湖身逐渐淤垫,“每至九、十月间不通舟楫,近年淤垫更高,即水势泛涨,亦无大船往来,救生分局无所事事。”[45]于是,光绪元年,古楼救生分局被裁撤,转而移至湖中水路更为险要的扁山之上,“既可察红船拯救之勤惰,亦可瞻民船失事之因。由冬春之间即饬该绅乘坐红船往来于布袋口一带逡巡照料。”[46]
六、小结
(一)近代以来社会救助事业的严密实施离不开官府的主导
清代洞庭湖地区从官办的救生局到涵盖湖区救助的复合型善堂、善会以及个体(如渔船)的义行等等,总体上形成了一套兼及域内全部公共水域的立体化、多层次的水上救济救助系统。并且,在经济募举、制度建设、专业救助等诸多方面,湖区救生组织都制定有严格的“科层化”的规章制度。而在“准政府组织”——救生局中,官府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在财务整顿、治理贪腐与营私作弊,以及制止救生活动中坐视不理甚至乘机抢掠等问题上,官方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岳州救生局就明文规定,凡局中银钱或固定资产,无论任何人都不得私挪分文,即便地方官偶有急需向救生局求助,亦不得外借。如有营私舞弊之举,无论员绅,均一并随时撤换。
作为一种社会慈善事业,湖区救助活动显然有赖于地方民间力量的广泛参与。如资金的捐助和救生机构的管理等基本上都是由民间人士承担。但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具备建立完整官僚政治体系的成功经验的传统农耕国家而言,官府的主导、监管与考核又是缺一不可的。近年来,随着西方“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等理论的传入,一些学者试图在近代国家与社会之间寻找一种不受政府控制的公共空间,以彰显民间力量的强大,并进而搜寻其中所隐含的所谓“自由”和“民主”精神。*关于罗威廉的论述,在杨国安先生的《救生船局与清代洞庭湖水上救生事业》(《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6年第1期)已经有所论述,本段据此做了一些观点的修正与补充,以期更进一步的明晰。治水、赈灾等公益事业是其立论的重点,这其中包括罗威廉对清代汉口的个案研究,罗威廉在《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和社区(1796-1895年)》一书中,论述了汉口善堂、水龙局等民间慈善、公益组织发展的演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这些组织所发挥的社会功能,诸如参与或主导了汉口城市消防、道路建设、治安、社会福利、公共渡口等公益活动或市政改良活动,认为在19世纪的汉口,可以清楚地看出,城市服务与社会福利领域,即非官方的“公共”领域,正在逐步扩展:“城市社会能动主义的范围一直在不断扩展。”作者一方面特别强调商业行会对汉口的管理自治,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认,汉阳知府对城市事务的干预远超过了危机之需,其所举的事例之一就是知府参与港口救生艇服务的建立。诚如美国学者魏菲德所指出的那样:作者在极力表明社会力量的壮大及其所起的重要作用时,却于无意间也透露了国家的强大并往往发挥决定性作用之类的信息。这种自相矛盾观点的产生就在于其预设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对抗和冲突。魏斐德则更提出了强烈的批评,认为罗威廉的论断不能成立,因为他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太平天国之后汉口的商人团体实际上真的从官府那里接管了诸多市政管理职能。[47]台湾地区学者梁其姿也认为罗威廉的论述主要是为了说明清政府并非一个强势的、无所不管的集权政府,晚清社会有不少自由发展自主的空间。[48]这实际上对罗威廉的观点进行了修正。这也是李培林所指出的,“在近代历史上,我国人口众多,却一再遭受列强蹂躏和历经战乱,国家积贫积弱的根源之一,就是社会的一盘散沙。”[49]即,19世纪的中国民间社会本质上并没有行之有效的“自治”。
(二)国家威权与社会力量在水上救助事业中是相互依存而发展的,后者同样重要
事实上,清代的洞庭湖地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僚政府比较积极地介入水上救生活动。并值得关注的是,在各级地方官员的身体力行与示范效应下,各类繁多的社会资源与民间力量也被包涵进来,共同构筑起了一套多层次全方位的水上救济体系。其间,双方力量有一个消长过程,在清初,由于国力强盛,政府将增进社会福祉视为重要的政策之一,更多的直接承担全国各地的水上救生事宜。清代洞庭湖区的善堂善会、民办救生局的创建者有士绅亦有商贾,还有二者兼具的士商。这类组织在咸丰、同治和光绪年间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期间虽有波折反复,而各类善会善堂、救生局的出现意味着局部意义上的社会常规化“半自治机构”的形成取得了突破性。善堂及救生局数量的增加既是社会民间力量在发展壮大的结果,也是官府在放权并加大推动、奖励的结果。故咸丰兵燹之后洞庭湖口的善堂和救生局的兴起,不能仅仅视为民间社会主动的产物,而应视为官府与民间互动的结果。
这种互动体现在湖区水上救生事业中官府与民间力量的博弈上,以至最终达到均衡。岳州救生局由绅士经营后的第六年,即同治十年,湘阴知县丁兰徵上言湖南布政司,请别设磊石救生局,布政司吴元炳、按察司涂宗瀛派员分赴岳州、磊石、南嘴等处管理救生局,“其局遂废,至是救生局归官经理者七年。”[50]官府直接经理的后果便是,“亏空日多,局事亦多坏。”不得已,只得经陕甘总督左宗棠咨请督抚查办,于是湖南巡抚李明墀委派官员驰赴岳州调查,另选派员绅分理各局事务。[51]完全由官府主导经理下的救生局弊端丛生,地方官府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将经营权又发还给了士绅,并在管理章程中予以强化,岳州救生局在光绪十二年更定的章程中明确了这一点。可以说,虽然地方士绅并没有起绝对的主导权,但地方精英阶层以其更合理、更有成效的运营管理很好地弥补了官办机构中一些难以依靠自身消除的缺陷,无声之中彰显了自己的力量,迫使官府最终与民间力量在水上救助这项慈善事业上达成某种程度的默契。
现代国家社会组织体系的划分讲究分类原则,即在具体分类上,除了第一部门“政府”,第二部门“市场”,剩下的都归为第三部门,即“社会”。这三个部门又承担着各自的重任。改革开放30多年来,通过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中国原先具有的“强政府、弱市场、弱社会”组织架构正在逐步分化整合。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多元化社会治理推进过程中,亟须对中国社会的组织架构进行合理调适,其关键在于发展非营利社会组织,增强第三部门的力量,最终建构起“小政府、中市场、大社会”的现代社会体系。因此,“在社会管理实践中,要充分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等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要通过积极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加强和改进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社会化服务网络,努力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52]
(三)资源的有效整合是地方慈善事业长效有序发展的关键
从洞庭湖水上救生事业的发展历史来看,慈善资源的有效整合是确保这项事业长期有效开展的关键。需要说明的是,所言及的慈善资源既包括了人、财、物这类物质性资源,也包含了管理运作等所必备的技术。
处于社会领域中的慈善组织,往往是通过多方力量的合作参与才得以整合资源,从而完成组织目标与使命的。对于官办组织机构来说,充分借用其体制内的权威力量,有利于撬动更多的物质慈善资源。岳州救生局在创始之初,即由地方官员主持,通过向地方大员的请示,进而获得肯定性批示与政策支持,从而产生了慈善资源动员的效力,有了这个效力,岳州救生局从体制内与体制外获得更多资源成为可能。但是我们也看到,尽管官办慈善组织形成了很好的物质资源积累,但是对这些资源的运作效率并不高,甚至对慈善事业本身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岳州救生局经历了官督民办——官办——官督民办这样一个反复的过程,充分说明了慈善物质资源的占有,并不一定带来慈善事业的有效发展。
民办慈善机构由于无法从政府获得强大的制度化资源,其资源的整合更多的是从认同该事业的人或组织中获取持续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包括地方官员、绅商、普通民众或其他慈善组织。正是因为这种资源获取的不易,民办慈善机构更多通过提高运作效率来实现事业的发展,独立性与自主性更好得到发挥。值得注意的是,个体在民办慈善机构中的认同感比较明显,如晚清巴陵人杜贵墀曾受敦善堂创始人吴士迈之邀往君山游,当时游水上涨,来往都是乘救生船而行,杜贵墀欲以舵工酬劳,舵工坚不受,“奉吴公命迎送客,不敢私取客钱。”[53]资源获取的有限性,决定了敦善堂只能成为局地慈善性组织,并最终被官办机构整合。从目标功能来说,官办慈善组织与民办慈善组织具有很好的合作补充关系,历史上的实践已为我们提供很多借鉴之处,只有将二者有效整合进入社会大慈善事业之中,才能保证慈善事业有效持续发展。
[1]张德容等纂修:《岳州救生局志》,清光绪元年岳州救生局刻本,卷一《文件》,第1页。
[2]尹袭澍纂修:《安福县志》,同治八年重修本,卷首之一《诏谕三》,第40页。
[3]姚诗德修:《巴陵县志》,清光绪十七年刻本,卷五《舆地志五》,第30页。
[4]《湖南巡抚开泰为查明湖南各地所设救生船并非虚设请照旧存留事奏折(乾隆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转引自哈恩忠编:《乾隆朝整饬江河救生船档案》,《历史档案》2013年第1期,第13页
[5]《清高宗实录》卷五十三,乾隆二年闰九月庚辰。
[6]《清高宗实录》卷九十,乾隆四年四月乙酉。
[7]《清高宗实录》卷二○七,乾隆八年十二月戊辰。
[8]《湖南巡抚蒋溥为陈明楚省酌办救生船事奏折(乾隆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转引自哈恩忠编:《乾隆朝整饬江河救生船档案》,《历史档案》2013年第1期,第13页。
[9]《湖南巡抚开泰为查明湖南各地所设救生船并非虚设请照旧存留事奏折(乾隆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转引自哈恩忠编:《乾隆朝整饬江河救生船档案》,《历史档案》2013年第1期,第13页。
[10]姚诗德修:《巴陵县志》,清光绪十七年刻本,卷十六《政典志四·蠲恤》,第11页。
[11]《岳州救生局志》,卷一《文件》,第5页。
[12]《清高宗实录》卷九十,乾隆四年四月乙酉。
[13]《岳州救生局志》,卷一《文件》,第4页。
[14]《岳州救生局志》,卷三《历年捐输银两款目》、卷四《历年捐输钱文款目》。
[15]《岳州救生局志》,卷一《文件》,第5页。
[16]《岳州救生局志》,卷三《历年捐输银两款目》,第1页。
[17]《岳州救生局志》,卷一《文件》,第12-13页。
[18]《岳州救生局志》,卷一《文件》,第31-32页。
[19]《清盐法志》,卷一百五十七《两淮五十八·杂记门六·善举》。
[20]《岳州救生局志》,卷一《文件》,第5页。
[21]《岳州救生局志》,卷五《历年奉文存典生息款目》,第1-2页。
[22]《岳州救生局征言录·同治十三年分》,第2-3页。
[23]参见《岳州救生局志》卷六、卷七、卷八。
[24]参见《岳州救生局志》卷二《章程·总局条规》,第1-6页。
[25]《江西巡抚岳浚为江西省江湖危险之处添改救生船事奏折(乾隆三年八月初三日)》,转引自恩忠编:《乾隆朝整饬江河救生船档案》,《历史档案》2013年第1期,第5页。
[26]《湖南巡抚蒋溥为陈明楚省酌办救生船事奏折(乾隆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转引自哈恩忠编:《乾隆朝整饬江河救生船档案》,《历史档案》2013年第1期,第7页。
[27]雍正朝《大清会典》,卷二百九。
[28]《兼理工部事务革职留任文渊阁大学士史贻直为裁汰无益救生船只以节浮费事奏折(乾隆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转引自哈恩忠编:《乾隆朝整饬江河救生船档案》,《历史档案》2013年第1期,第9页。
[29]《湖南巡抚开泰为查明湖南各地所设救生船并非虚设请照旧存留事奏折(乾隆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转引自哈恩忠编:《乾隆朝整饬江河救生船档案》,《历史档案》2013年第1期,第13页。
[30]《降级留任湖南巡抚冯钤为长沙等处届满拆造救生船动支公项银两事奏折(乾隆二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转引自哈恩忠编:《乾隆朝整饬江河救生船档案》,《历史档案》2013年第1期,第15页。
[31]《湖广总督吴达善为湘阴等地救生船届满小修动支公项银两事奏折(乾隆二十九年十二月初一日)》,转引自哈恩忠编:《乾隆朝整饬江河救生船档案》,《历史档案》2013年第1期,第16页。
[32]《湖广总督吴达善为遵例查明长沙等处救生船只需大修事奏折(乾隆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转引自哈恩忠编:《乾隆朝整饬江河救生船档案》,《历史档案》2013年第1期,第21页。
[33]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04-01-36-0025-001,转引自顾川洋:《乾隆年间官办救生船浅述》,《历史档案》2010年第4期。
[34]光绪《巴陵县志》作岳州通判(见卷十六政典志四)。
[35]光绪《巴陵县志》卷十六《政典志四》,第11页。
[36]《岳州救生局志》,卷二《章程·总局条规》,第5页。
[37]《岳州救生局志》,卷一《文件》,第7页。
[38]《岳州救生局志》,卷二《章程·总局条规》,第5页。
[39]见《岳州救生局志》,卷二《章程·救生引洪收瘞条规》,第1-8页。
[40]见《岳州救生局志》,卷二《章程·救生引洪收瘞条规》,第8页。
[41]见《岳州救生局志》,卷二《章程·救生引洪收瘞条规》,第8页。
[42]《岳州救生局志》,卷二《章程·捞检捞缴水摸条规》,第9-12页。
[43]《岳州救生局志》,卷二《章程·总局条规》,第6页。
[44]《岳州救生局志》,卷二《章程·救生引洪收瘞条规》,第7页。
[45][46]《岳州救生局志》,卷一《文件》,第46页。
[47]魏斐德:《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问题的论争——西方人对当代中国政治文化的思考》,邓正来等:《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363~388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48]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319页,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
[49]李培林:《我国社会组织体制的改革和未来》,载《社会》,2013(3)。
[50]光绪《湘阴县图志》卷二十一《赋役志》,第41页。
[51]光绪《湘阴县图志》卷二十一《赋役志》,第41页。
[52]李培林:《我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二十二讲讲稿,中国人大网,2011-08-25。
[53]《丛书集成续编》,《巴陵人物志·志六》,新文丰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258册第46页。
(责任编辑:H)
Research on Lifeboat Lifesaving Cause and Social Effectiveness of Dongting Lake in Qing Dynasty:the Case of Yochow Rescue Bureau
YANG Bin DENG Zigang
The paper mainly investigates systematically the social history of Qing Dynasty in the Dongting Lake lifeboat and lifesaving cause.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research recipro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 and social elites.During the lifesaving cause,the government and local officials play the important role,especially in the financial reorganization,corruption and malpractice punishment.At the same time,it presents the interdependent rela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people.It demonstrates the Chinese society of the 19th century,the so-called "autonomy" hadn’t worded.Effective integration of resources is the key to the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local charities,This charitable resources includes both human,financial and material resources,and also the necessary management and operation technology.Yochow Rescue Bureau’s experience in lifesaving cause has shown that only with the mass action,such as government functioning,official and social co-operation,the effective integration of material and technology,will the whole charity obtain sustained and effective development.
lifesaving cause,social effectiveness,Yochow,Dongting Lake,Qing Dynasty
*本文系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清代洞庭湖水上救助事业及当代借鉴研究”(14YBA243)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