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简讯
2015-05-03
国内简讯
《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发布
—— 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达63.74,较2013年增长0.98。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环境水平稳步改善,各项指数基本呈现平稳增长。
动态
《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发布
6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报告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环境4个方面,对全国及各省级区域2014年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和2010-2014年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评价和分析。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达63.74,较2013年增长0.98。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环境水平稳步改善,各项指数基本呈现平稳增长。此外,为便于进行国际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比较,报告首次建立了知识产权综合发展国际指数。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3年,我国在该榜单上的排名逐年上升,在40个样本国家中,排名从第19位快速跃升至第9位。2013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国际指数为53.03,较2012年增长0.3,但与美国、日本仍存有巨大差距。据悉,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3年起开始每年制定并发布该报告,旨在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反映我国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发展状况,从而引导知识产权事业科学发展,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入有效实施,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政策指引和借鉴。
案例引证工作研讨会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召开
为了进一步总结和提炼案例引证工作经验,探索长效工作机制,6月5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召开案例引证工作研讨会,来自学术界、司法实务界及律师代表就案例引证制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会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介绍了该院适用案例引证制度的工作经验。据了解,该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8月20日通过了《案例引证指南(试行)》,并率先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试行。
案例引证制度是指当事人或者独立的第三方对过往类似案件进行类型化梳理,根据具体需要提供不同形式的案例引证报告,由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以判决理由的方式加以利用,以确保更大说服力和司法一致性。案例引证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促进司法公正,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法〔2015〕130号),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实际上,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案例指导制度是对案例引证制度理念的认可。可见,案例引证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现实价值。
第八届“北外-万慧达杯”知识产权模拟法庭竞赛成功举办
5月23日、24日,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和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共同主办、微软中国协办的第八届“北外-万慧达杯”知识产权模拟法庭竞赛在北京外国语大学成功举行。本届竞赛案例改编自热点知识产权案件,聚焦版权前沿问题。14支参赛队伍分别来自美国的Toledo大学,澳大利亚的 New England大学、Bond大学,中国台湾的东吴大学,中国大陆的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国内外知名大学。经过两天的激烈角逐,最终澳大利亚Bond University(邦德大学)获得冠军,台湾东吴大学获得亚军,中国政法大学和长春理工大学获得季军。据悉,“北外-万慧达杯”知识产权模拟法庭竞赛是国内唯一一项严格按照国际模拟法庭比赛的通用规则,并全程使用英文的国际性知识产权法专题模拟法庭竞赛。该竞赛的设立旨在为各高校交流知识产权法律教育的经验和体会搭建平台,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国知识产权教育的国际化。
版权
“剑网2015”专项行动全面启动,网络版权保卫战再次打响
—— 此次专项行动由本月开始,将严厉查处通过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广告联盟、智能移动终端应用软件商店、网络字幕组、网络销售平台以及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进行的侵权盗版行为。
“剑网2015”专项行动全面启动,网络版权保卫战再次打响
6月10日,全国版权执法监管工作座谈会在福建厦门召开,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在会上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5”专项行动的通知》,全面启动“剑网2015”专项行动。
据报道,此次专项行动由本月开始,重点整治非法传播音乐、影视、新闻、游戏、文学、软件等作品的侵权盗版网站和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等,严厉查处通过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广告联盟、智能移动终端应用软件商店、网络字幕组、网络销售平台以及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进行的侵权盗版行为。对各类新型网络服务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包括网络字幕组、网络销售平台以及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进行的侵权盗版行为),创新监管方式,实施分类管理,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模式。
“剑网行动”自2005年启动,算上今年已经有11个年头。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介绍,10年以来共查办案件4681起,依法关闭侵权盗版网站2676个,没收服务器及相关设备1178台,罚款1135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388件。
《红高粱》、《舌尖上的中国》等荣获第四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
6月11日,第四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颁奖仪式在福建厦门举行,共颁出了6个作品奖、4个推广运用奖和4个保护奖。其中莫言小说《红高粱》、央视纪录频道制作的影视作品《舌尖上的中国Ⅰ》等六部作品荣获作品奖。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荣获推广运用奖。张抗抗、安徽省公安厅、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荣获保护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是由联合国所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2001年设立的、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开展的、版权领域的全球最高表彰制度。自2008年始,国家版权局与WIPO合作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引入中国,旨在提高我国的版权创新能力,促进版权产业繁荣发展,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此后国家版权局将此奖项纳入其与WIPO的长期合作项目,每2年评选一届,2008年、2010年和2012年已成功举办了3届,共授予了6名个人、12部作品和23家单位奖项,受到国内国际广泛关注,社会反响强烈。
中韩就中文书报刊签署复制权授权协议
日前,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韩国复制传播权协会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复制权授权协议,协议规定了中文书报刊在韩国教育系统和图书馆领域影印复制和数字化复制将获得版权费。双方还商定,将就各自拥有的版权资源,围绕“一带一路”战略,通过版权贸易,开展版权代理合作,推动中韩文化交流与合作。鉴于韩国教育、图书馆等领域对中文作品需求逐渐增加的趋势,根据刚刚签署的中韩复制权授权协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授权韩国复制传播权协会开展对中文书报刊的影印复制和数字化复制的收费工作。这是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继去年与英国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CLA)合作后的第二份海外复制权收费协议。
专利
方正医药挑战拜耳获终审胜诉
—— 方正医药研究院经各项研究发现拜耳申请的“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液”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不足,因为在临床应用的等渗调节剂通常只有0.9%的氯化钠溶液或者5%的葡萄糖溶液两种选择,拜耳开发注射剂也只是从这种等渗调节剂中选择。
国知局发布《关于PCT制度在中国发展状况的调查报告》
自我国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以来,PCT已成为我国用户向外申请的重要途径,并且我国用户PCT申请量逐年提高,2012年为1.86万件,2013年达到2.15万件,位居世界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日本,2014年PCT申请更是达到2.55万件,同比增长18.7%。为了深入了解中国申请人运用PCT制度的情况,掌握其在申请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实际需求,更好地帮助中国企业“走出去”,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在2010年至2013年的调研基础上,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委托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继续开展了PCT用户调查,并于近日发布了《关于PCT制度在中国发展状况的调查报告》(下称《报告》)。
《报告》显示,目前,中国用户通过PCT途径获得海外专利授权的过程中,主要存在成本高、不懂国外法律制度、不熟悉申请程序三大困难,用户希望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的成本能够降低,程序能够更加简化,国际单位的工作质量能进一步提高,能够更快地获得海外授权。
通宇通讯IPO再闯关,专利诉讼现瑕疵
6月1日,广州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通宇通讯)再闯IPO,披露新的招股说明书。在新文件中,公司虽然修补了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的遗留问题,但又暴露了新的瑕疵——竞争对手京信通指控该公司专利侵权,且至今尚未结案。
据相关资料显示,2014年5月末,通宇通讯收到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应诉通知书,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及京信通信技术(广州)有限公司起诉该公司侵犯其“复合移相器”(专利号ZL200810027153.X)、“小型智能化天线”(专利号ZL200720059003.8)及“用于移动通信天线移相器的调整装置”(专利号200520059283.3)等三项专利的专利权。对此,通宇通讯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初分别宣告“复合移相器”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用于移动通信天线移相器的调整装置”专利权有效和“小型化智能天线”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判定。目前,“复合移相器”、“用于移动通信天线移相器的调整装置”专利相关的侵权诉讼已经开庭审理,但尚未收到法院判决结果。
方正医药挑战拜耳获终审胜诉
近日,历时3年的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旗下方正医药研究院诉德国拜耳“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液”专利无效一案,获终审胜诉。此次方正医药研究院的胜诉将拜耳公司的“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液”专利到期日由2020年7月25日提前至2015年,打破了其专利垄断。自此,国内药企都可以仿制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液。这不仅是制药行业中少有的由国内企业主动挑战国际大公司专利并获得成功的案例,也是近年来制药行业专利无效请求案件中,在中国内地涉案品种销售额最大的专利无效案。
据了解,莫西沙星是拜耳在全球的独家品种,虽然拜耳申请的“莫西沙星化合物”专利已经在2013年过期,但“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液”专利在中国市场2020年才到期。然而,方正医药研究院经各项研究发现此项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不足,因为在临床应用的等渗调节剂通常只有0.9%的氯化钠溶液或者5%的葡萄糖溶液两种选择,拜耳开发注射剂也只是从这种等渗调节剂中选择。因此,方正医药研究院于2012年便开始针对拜耳的“盐酸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液”专利发起挑战。
商标
阿里注册“海淘”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惹争议
—— 5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披露的商标公告文件中赫然出现了阿里第35、16、9类三个“海淘”商标的初审公告,如果在今年8月20日之前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该商标将予以核准注册。
阿里注册“海淘”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惹争议
自2014年“双十一”商标被阿里注册在电商界掀起巨澜之后,又一电商热词被阿里注册—“海淘”。5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披露的商标公告文件中赫然出现了阿里第35、16、9类三个“海淘”商标的初审公告,如果在今年8月20日之前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该商标将予以核准注册。
阿里本次商标注册的争议点在于“海淘”是否为通用名称。据有关专家称,《商标法》第11条规定,仅以本商品或服务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不得注册。不过“海淘”一词是对人们近两年兴起的海外网购的代名词。这种流行词汇,是申请人独创还是行业通用名称,在认识上看法各异,较难判断。目前尚不能确定阿里能否成功注册“海淘”商标,有待竞争对手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海淘”是通用名称,阿里则需要证明“海淘”属于自己独创的商标,通过使用已经具备显著性,并在消费者中建立了对应关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审理“nexus”商标行政诉讼案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因“nexus”商标产生的行政纠纷案件。有关“nexus”一词,在百度或者谷歌搜索引擎中输入该词进行查询,几乎所有的信息都指向谷歌的手机品牌“nexus”。实际上谷歌公司只在美国注册了“nexus”商标,在中国不拥有“nexus”商标权。据了解,在中国“nexus”商标的注册人为北京瑞丰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瑞丰通达)。
瑞丰通达于2004年申请注册了“nexus”商标,并于2007年获准注册。针对瑞丰通达公司的“nexus”商标,自然人王清华于2011年1月13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认为瑞丰通达公司注册的“nexus”商标此前三年并未予使用,应予撤销。商标局经审查撤销了该商标。瑞丰通达公司不服商标局所作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瑞丰通达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08年1月14日至2011年1月13日在手机等商品上使用了“nexus”商标,并决定维持“nexus”商标在成套无线电话、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手提电话商品上的注册。王清华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据悉,这起案件将于近期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摩登天空“草莓音乐节”商标遭冒用
近日,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摩登天空)因商标侵权事由将音视通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下称音视通)以及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金大寨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下称巴中金大寨)起诉至丰台法院。摩登天空主张,该公司拥有第8144667号注册商标“草莓音乐节”和第10878244号注册商标“草莓”的所有权,可在第41类中的安排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筹划聚会(娱乐)、文娱活动、现场表演、组织表演(演出)中使用。并且经过该公司多年宣传推广及各地巡演,使得这两个商标已经在社会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两名被告未经摩登天空准许,便通过巴中在线、音视通的微信公众号和腾讯视频大肆宣传“大美巴中草莓音乐节”并配有宣传片,严重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且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二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