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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改革 提高司法公信力

2015-04-29刘淑娟

中共石家庄市党委党校学报 2015年1期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目前,司法领域存在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中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深化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分析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现象及原因,对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各项司法改革的措施和制度进行阐释,在此基础上提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新举措。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169(2015)01-10-04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引用了培根著名的一段话来比喻公正司法的重要性:“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如果司法这道防线失守,司法公信力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所以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放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是因为虽然经过几十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实施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司法和行政执法一起,是构成法律实施的两个重要内容。相比较而言,司法公正比执法公正更为重要,因为行政执法如果产生不公,行政相对人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公正的判决,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来使被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而如果司法不公正,这道社会公正最后的防线失守,人民的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就会严重破坏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

习近平指出,目前司法领域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习近平总书记的提法非常严厉,说明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低的现象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法律的正确实施,阻碍了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和推进。

一、目前司法机关存在的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现象

(一)立案难

立案难是多年来存在的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现象之一。我国法院目前对立案实行的是审查制,甚至是实质审查。第一要审查主体资格。要审查当事人有没有资格起诉,还要求提供被告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甚至身份证户口本等等。第二是证据审查。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对证据的审查其实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时要审查的内容,是需要审理时双方质证才能解决的问题。这样复杂的问题放在立案阶段审查,给法官、法院提供了很大的自主决定空间。如果法官不想收这个案子,或者法院不愿立案,就会以原告提供的证据构不成证据链,不能证明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或者证明不了原告对诉讼标的有所有权、处分权为由,不予立案。现在各级法院行政诉讼案件非常少,其原因并非行政机关的工作做得特别好,而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行政案件不好立案。造成行政案件立案难的原因很多,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院和行政机关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比如法院就在该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内,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等受到该行政机关的影响,从而不愿意立案,或者有畏难情绪,担心做出判决以后难以执行,而故意推诿,不予立案。目前很多拆迁的案子不能及时立案,使得本来可以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矛盾,变成了信访问题,甚至使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产生了恶性案件,严重侵犯了群众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同时,立案难也使得老百姓产生畏惧心理,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不愿意走司法途径。

(二)法院审判工作不透明

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就进入到审判阶段。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他们参加的司法活动就是案件的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之前,案子由哪个法官审理,通过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什么时候能作出判决等等,当事人都可能不知情。一般来说,当事人是在法院定了开庭日期之后,在传票上才会看到审理案件的法官名字。如果想要提前知道,经常需要通过熟人来“打听”才行。一般的案子也不会当庭宣判,而是闭庭后经过合议庭合议,庭长批准,才能出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一审期限是3个月,普通程序审理的案子一审审理期限是6个月,在长达几个月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得到的只是碎片化的信息。由于不能对审判的过程有一个全面的把握,当事人缺乏安全感,会千方百计找熟人,这就给关系案、人情案留下了操作空间。相对于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知情权更少,尤其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及其家属、被害人得到的信息更加有限。不透明的后果就是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的案件审理过程充满疑惑,对于自己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心存疑虑。

(三)执行难

执行难也是多年来困扰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一个难题。经过了艰难的一审、二审,当事人终于拿到胜诉判决了,却迟迟得不到执行,使得判决成了一纸空文,当事人的权利还是不能得到保障。其后果是,老百姓觉得权大于法,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遇到纠纷更多地选择通过信访等途径解决,希望有关领导批条子、或者通过媒体曝光等方式引起领导重视,来实现自己的诉求。这是多年来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司法腐败及裁判不公

裁判不公,司法腐败,是破坏司法公信力最直接的原因。一些司法人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索贿受贿,直接影响了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破坏了司法公信力。以至于老百姓要打官司,首先就要千方百计找关系,甚至请律师时注重的不是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水平,而是是否和法官认识,是否能够请客送礼,直接催生了“法律掮客”,即和法官进行“勾兑”,充当权钱交易的中介的一群人。这种人如果是律师,我们称作“勾兑律师”。权钱交易的结果,是违法裁判,执行推诿或错误执行。

(五)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虽然自确立依法治国方略以来,司法人员专业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距离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司法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另外,一些司法工作人员态度生硬,执法不够规范,法律文书说理不够,也影响了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活动的信任度。

(六)一些部门的领导同志甚至一方政府利用权力干涉司法,部门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目前,在民事案件中,争管辖权的情况较多,对于不在同一地域的当事人,各方都争取在自己的地界立案,在实践中甚至有一种说法,管辖权争到了,案件胜诉就有了一半的把握。争管辖权的现象既是司法公信力低的原因,同时又是结果。正是担心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才不惜代价要把管辖权争取到自己所在地法院。争管辖权造成审理案件的时间延长,一个案子两年也出不来结果,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降低了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举措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就推进法治建设,提出了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制度建设和改革措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做了更深层次的部署。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改革法院立案制度

针对立案难的问题,决定明确提出,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即只要当事人来立案,只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只要有最基本的证据,法院就给立案,不再搞审查。诉讼权是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权利,应当予以保障,至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全面,能否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是法院审理阶段要解决的问题。经过审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的,法院可以判其承担败诉责任,但是不能不允许起诉,不能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立案由审查制改为登记制,简化了立案程序,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

(二)完善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制度

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以前有的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以批条子、打电话等方式干涉司法,司法机关不得不服从,反映在裁判文书上的不是法官、法院的意志,而是领导的意志,严重破坏了司法独立。而这些条子、意见却又没有记载到有关案件审理材料中,对于违法干涉司法造成的冤假错案也无人负责。今后,如果再有类似干涉司法的行为,将会被记录在案卷材料里面,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将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保障司法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该机制免除了司法人员的后顾之忧,使司法人员有底气排除干扰,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办案,防止因为坚持原则而被打击、报复,也才能真正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三)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

司法公开是防止司法腐败最有效的方式。只有把司法过程透明化、公开化,保证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权钱交易的空间才能被最大限度地压缩。司法公开其中与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是审判公开。目前河北省各级法院正在大力推进审判公开,要求在立案之后,法院应当及时将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当事人的基本权利等信息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公开渠道(包括电话、短信、案件信息查询机、司法公开网等)了解案件审理流程,在开庭审理时允许旁听,将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这些举措较大程度提高了审判工作透明度。

当然,要使审判工作进一步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最根本的措施应当是实现案件的当庭宣判。只有这样做,才能最大限度压缩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的空间。当然,实现当庭宣判需要很多前提条件,比如要有相当数量高素质的法官,以保证法官仅仅通过开庭,就能理清复杂的法律关系,熟练运用法律作出当庭判决;比如要改革诉讼制度,分流简单、小型案件,减少通过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数量。目前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案件数量庞大,一个法官一年要办理几百件案子,如果都要求当庭宣判,显然并不现实。可行的方法是,将案件进行细分,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数量,而这种改革将涉及到立法、司法的方方面面,因此,实现案件当庭宣判是一个较为长期、复杂的任务。

(四)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扩大人民参审范围,提高人民陪审制度的公信力。

人民陪审制度既是人民参与司法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人民监督司法的一个重要途径,它是我们党从苏维埃时期就实行的一项人民司法制度。2004年,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规范人民陪审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陪审员的资格、选拔、任命,在审判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做了规定。目前,由于形势变化,

其作用的发挥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审判活动日益专业化,法律法规数量急剧增长,陪审员专业缺乏限制了作用的发挥,导致经常只是坐在法庭上,既不发问,在合议庭讨论案件时也不发表意见,成为一个摆设,失去了陪审的意义。面对新形势,决定提出,要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事实认定问题。这应该是参考了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法律适用问题非常专业,应该交给司法人员处理。而事实认定更多是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和社会常理,有陪审员参加,能够保证作出的结论更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

(五)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案件审理的过程其实就是使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要建立、完善证据制度,保证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审查、使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尤其是刑事案件,涉及到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和自由权利,一旦产生冤假错案,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是致命的。而要保证判决结果的正确(实体正义),使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无辜者不被刑事追究,就只有制定科学的诉讼程序并严格遵守,做到程序公正,以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很多具有可操作性的举措,但具体落实,还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制定出更为细致、具体的规范和方案,探索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沿着依法治国的方向前进,锲而不舍地探索、改革、完善司法运行机制,深入、全面落实改革措施,就一定会提高司法公信力,做到公正司法,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