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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2015-04-29贾丽云

中共石家庄市党委党校学报 2015年1期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发挥全市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切实担起监督执纪问责责任。

[关键词]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法治

[中图分类号] D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169(2015)01-0007-0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实现这一总目标,必须坚持五项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决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一原则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

一、为什么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得出的科学结论

从英国的托利党和辉格党诞生以来,世界步入了由政党来管理和治理国家的时代。目前,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绝大多数是由政党来运作,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中国也不例外。回顾中国政党发展史,我们这条路走的并不平坦:从孙中山领导成立的第一个资产阶级政党伊始,中国先后尝试过四种政党运作模式,即资产阶级多党制模式、国民党一党专制模式、国共两党的合作模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模式。前三种制度模式在中国都没有成功,今天的政党制度模式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模式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中国共产党创立之初,对于领导权问题认识并不十分清楚,所以一度放弃了党对革命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随着领导权的放弃,大批共产党人被屠杀,无数革命者为此献出了宝贵的生命。血的教训使我们党充分认识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核心问题是无产阶级领导权问题。无产阶级领导,还是资产阶级领导,这是区分新旧民主革命的根本标志,也是革命成败的关键。正是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党和人民的努力,建立了新中国,中国共产党也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文革时期,受极左思潮和法律虚无主义影响,踢开党委闹革命,发生了十年浩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遭受严重挫折。文革结束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由于党的正确领导才创造出中国奇迹,它不但大大提高了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提升了大国形象,而且大大推进了我国现代化进程,特别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

上个世纪苏联共产党创造了世界奇迹,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世界上唯一一个能够和美国抗衡的超级大国。但1990年1月,戈尔巴乔夫发表了一个讲话,他说:“我认为实行多党制不会是悲剧”,“我们不应该像魔鬼怕烧香那样害怕多党制”。同年3月,第三次苏联(非常)人民代表大会做了一个错误决定,取消了原来宪法中关于党的领导地位的决定,并允许公民自由组织政党。随着宪法被修改,一时之间,政党林立,由此把苏联以及苏共也带入了万劫不复之地。后来,戈尔巴乔夫在一次接受中国记者采访时说:“我深深体会到,改革时期,加强党对改革进程的领导,是所有问题的重中之重。在这里,我想通过我们的惨痛失误来提醒中国朋友:如果党失去对社会和改革的领导,就会出现混乱,那将是非常危险的。”苏共历史表明,无论是革命、建设还是改革时期,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离不开党的领导。

(二)党建工作所处的时代语境和历史方位使然

目前,我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能否在改革进程中躲过暗礁、闯过漩涡、跃过激流险滩,彰显的是党的领导能力和领导水平。全面深化改革是一场考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一场考试,而且是一场大考。因此,需要各级党委要有克难攻坚的勇气和破解改革难题的过硬本领,更需要有坚强有力的政治领导。

在改革进程中,党的自身建设也面临着严峻挑战,特别是认识不足、能力不足以及腐败等问题,成为制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桎梏。从小平同志提出“这个党该抓了,不抓不行了”,到今天习近平同志的打铁还需自身硬、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之“钙”、选拔好干部五条标准以及重权反腐等等一系列管党治党方略,中国共产党在党的建设方面做了不懈努力。但时至今日,仍有人对此存有错误、模糊认识。结合我市党员干部队伍现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认为“领导地位”、“执政地位”是上级的事情、领导的事情与自己无关,不在自己考虑的范围内;认为我是“业务干部”,党建工作是“党务干部”的事情;认为抓党建是虚的,抓经济才是实的;认为党不抓不行了,抓也不行了。特别是有的党员干部党的观念仍然比较淡漠、组织纪律性不强、不正之风现象在某些领域和某些人身上依然存在。基于此,有必要对全市干部作风之弊、行为之垢再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彻底纠正对党建的错误、模糊认识。只有这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才能深入人心,我们的目标与任务也才能更有号召力、凝聚力、说服力。

(三)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确政治方向的重要前提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法规制度建设。如建党初期的《劳动法案大纲》、土地革命时期的《井冈山土地法》、抗日战争时期的《惩治贪污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建国前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建国后的《宪法》、《婚姻法》,改革开放后特别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这一目标提出后,经过十几年的努力,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上述种种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并实施的。几十年来特别是十五大以来,党代表人民、带领人民、组织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可以说,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党始终发挥着根本性、全局性领导作用,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一步步走上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康庄大道。由此可见,方向问题至关重要。坚持什么样的方向,决定着党和国家的性质以及事业的最终成败。方向由谁来把握,当然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因此,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必须有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决不能离开党的领导,否则党就会失去执政地位,国家就会陷入无政府状态。

二、依规管党治党,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根本保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一)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

全会提出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当前一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这方面的能力与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比如,法治观念淡薄、依法办事能力不强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不作为、懒作为、乱作为的局面在一些地方尚未完全扭转;行政相对人仍易遭受权益侵害且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时有发生。在这次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我们对石家庄市干部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共发放1200份问卷,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上(含科级)领导干部占76.5%。调查结果显示:51.59%的人认为在干部队伍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吃拿卡要、贪污腐败问题,为民服务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45.78%的人认为有的领导仍然习惯于行政命令、长官意志。这些与群众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形成巨大反差,导致一些矛盾不能及时化解,阻碍了改革前进的步伐。基于此,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养成自觉接受法律约束的习惯,坚持依法执政,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绝不能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摒弃人治思维和习惯的行政命令,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遵守法治原则,坚守法律底线。此外,广大党员干部还要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因为加强法治建设的目的就是要用法治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规范政府的权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要始终牢记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要懂得权力越大、肩上的担子越重这个道理,做到慎重用权,才能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制定的总目标,才能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二)发挥全市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从基层党员干部现状来看,一些党员干部仍习惯于人治思维,突出表现就在于遇事喜欢采用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这种思维方式,完全违背了法治精神,损害了人民权益,也破坏了法治秩序。因此,基层党组织要加大对党员干部的培训力度,增强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一理念植入广大党员干部的内心深处,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并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干预具体案件等事件的发生。关于这一点,习近平同志在全国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总结大会上讲得很清楚,他说:要加强警示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主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真正敬法畏纪、遵规守矩。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地培养干部的法治精神,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实现从“人治”理念到“法治”理念的转变。

(三)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切实担起监督执纪问责责任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因此,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一是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到全天候、全方位监督,不留死角、不留空档,变定期监督为平时监督,变年终集中督查为年初、年中、年尾全程监督。二是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小平同志曾经说过:纪律应该是铁、是钢,而不能是豆腐渣,不能一碰就碎!不能让人们说我们是虚张声势!

综上所述,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二者是统一的,所以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党员干部要切忌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唯有如此,才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责任编辑:张向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