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子女高等教育的瓶颈与突破
2015-04-29侯璐郑雪莹
侯璐 郑雪莹
摘要 以农民工子女的高等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探索造成高等教育不公现状的原因,并得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高等教育公平;农民工子女;对策
中图分类号 S-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15)11-379-03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的不断增加,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广大农民纷纷进城务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监测结果显示,201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6 894万人,比上年增长2.4%。农民工数量的飞快增长也涌现出了很多新的问题,尤其值得关注的就是农民工子女令人堪忧的教育现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解决了农民工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种种困难,该文围绕农民工子女的高等教育阶段所遇到的瓶颈,开展一系列的分析,得出对策与突破。该文中高等教育指在完全中等教育基础上进行的各种学术性、专业性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笔者针对研究内容设计了调查问卷,问卷共有10个问题,主要关注农民工子女的专业分布、家庭收入、专业学费、校内实践活动、毕业去向等内容,问卷的发放对象为东北林业大学各专业的农民工子女,并对回收问卷进行数据统计与分析。问卷投放300份,有效问卷300份。调查表明:93%的调查对象在选择专业学习时受到学费的制约,90%的调查对象在大学期间内的经济负担很重,只有8%的农民工子女参加社团组织活动。通过访谈5名不同专业的农民工子女,了解其在专业学习的排名、学习过程中的困扰、在其专业中农民工子女分布的数量,得知访谈对象在学习专业知识中并没有过多问题并且成绩优异。关于毕业去向,5名同学中只有一名选择升学,其他4名选择就业。选择就业的学生表示,在其就业面试中用人单位会对其户籍等方面有诸多要求,就业阻力很大。
1 农民工子女在高等教育阶段所遇到瓶颈
1.1 教育机会不公平
农民工子女在高等教育的教育机会上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高等教育入学率低、高等教育层次低。
1.1.1 高等教育入学率低。造成高等教育入学率低的现状主要原因有:①高额借读费,②高考必须回到原籍所在地。高中教育是通往高等教育的必经之路,但在我国高中教育的位置很“尴尬”,义务教育阶段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政策并不适用。就目前的中国教育状况而言,很难完全避免高额的借读费用,政府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监管与控制。由于我国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在这样的背景和前提下,国家的资金政策主要侧重小学与初中。高中的教育并不是强制性的,具有相对选择性,所以在这个阶段的政府投资不能与自然小学和初中相比。要政府全面解决农民工在城市高中的孩子的教学费用是非常困难的,大部分费用只能由学生家庭承担,高额的借读费用使得农民工子女对高中教学望而却步。在我国的户籍制度的背景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必须回原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现实中,许多农民工的第二代生长在城市,但是仅仅因为户籍制度,就阻断了其通往高等教育的道路,甚至有的初中毕业就放弃学业。当前高考政策造成的不公现状问题由来已久,原因错综复杂,涉及面广,是当下高校改革最大的困难。
1.1.2 高等教育层次低。
造成高等教育层次低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的大学收费普遍过高。按照国际上通行的高校学费标准,学费占人均GDP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我国目前人均GDP约7 517元人民币,6 000元的学费(含住宿费)就已占人均GDP的79.82%,远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年平均纯收入和农民年平均纯收入分别为9 422元和2 936元,以此计算,供养一个大学生,需要一个城镇居民4.2年的纯收入,需要一个农民13.6的年纯收入。可以说,高校收费标准已经逼近、在部分地区甚至超过了我国广大普通居民的承受能力[1]。许多农民工子女考上了大学,却不得不为高额学费发愁,甚至需要贷款或者变卖家产凑足学费。社会阶层不同,其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就读高校的层次和类型的可能性亦不同。国内高校的专业收费和高校收费并不统一,面临现实的学费问题时,农民工子女不能自由选择学校与专业,只能选择收费较少资助程度较高的学校,选择一些冷门的专业进行学习,这在教育层次上造成了极大的不公(表1)。
1.2 教育过程不公平
教育过程的不公在高等教育阶段主要体现为农民工子女在评优评奖过程的不公平待遇与接受弱困扶助的程度不公平。
奖励考核工作是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是高校的首要任务之一,评奖评优的公平性事关学生的切身利益。大学奖学金的设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要根据学校的资本拥有量来确定,也就是说学校的层次与学生可获奖学金机会成正相关。奖学金的评选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成绩只是被参考的一个方面,高等教育侧重于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考察,学生的干部经历、科研能力、文体比赛的奖项加分都是参考标准。这就造成学生获得奖学金的参考因素中含有一定的家庭背景的因素,家庭的经济状况也与奖学金的获得有密切的关系。就学生干部经历而言,现在高校学生干部一般实行选拔制度,要进行推选,民主投票,而民主则需要有很好的人际关系。经营人际关系则不单是靠学习成绩优越就能获得的。而是与学生的家庭所在地、家庭文化背景、家庭经济背景有着不可避免的联系。结合多方因素考量,农民工子女的家庭背景使其在学生干部经历方面处于劣势,从而在评奖评优过程中处于劣势,造成不公的现状。
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本质要求,就是要让不同社会阶层的学生获得同等质量的教育,对于低阶层的学生给予经济上的支援,而现阶段,学校层次的不同,对农民工子女的帮扶力度也就不同,农民工子女的经济困难不能被平等的对待并加以解决。
1.3 教育结果不公平
教育结果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农民工子女的就业相较于其他家庭收入的毕业生困难。不同类型高校的毕业生就业状态存在差距。“211”院校、普通本科院校、专科学校的就业率分别为84.8%、70.9%、58.9%。家庭背景和社会资本显著影响就业。家庭经济状况好、社会资本丰富的毕业生更容易找到满意的工作,公务员子女的就业率与农民子弟的就业率相差14个百分点[3]。社会阶层不同,其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之后的结果亦有较大差距。家庭背景越好,就业率和起薪越高;行政管理人员和经理人员的子女大学生毕业时平均月工资高于农民阶层子女大学生400元和300元[4]。统计分析表明:从学生毕业后半年的就业状况来看,农民与农民工子女、产业与服务业员工子女中分别有35%和25%的毕业生未能就业,远远高出管理阶层子女15% 的比例。农民与农民工子女在就业质量上也处于弱势,2008、2009两届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后平均月薪在各阶层中分别排在倒数第一、第二位[5]。
2 推动我国农民工子女高等教育公平的措施
2.1 积极推进教育机会的公平,做到理性对待高等教育的收费问题,推行异地高考
2.1.1 《高等教育法》中对高中阶段的借读费应当加以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关于教育经费的收取是这样规定的:第六十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第六十四条规定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6]。有关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中规定学费占年生均教育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作出原则规定。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布调整到位[7]。但是高额的借读费并不属于学费,很多高中现在将借读费冠以赞助费、择校费的名目,这是不合理的。对于高额借读费,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的学校已经完全取消,而高中教育是中等教育与大学教育的衔接阶段,很多农民工子女因为
高额的借读费用初中毕业就意味着辍学。笔者认为,我国的《高等教育法》是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在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而1999年的农民工数量与中国的教育现状与今日已经有很大的变化,《高等教育法》应当作出适当修改,增设关于借读费的相关规定。鉴于国内教育资源有限性的特点,立法上不能将收取借读费作为禁止性行为,但应当明确规定借读费不得超过当地农民工当年收入均值的比例。只有《高等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才能改善高额借读费的状况。
2.1.2 进一步完善异地高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具有受教育的权利,但是长期实行的户籍制度造成了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不能平等的实现,使得农民工子女的高考应试出现了严重的不公,导致其进入大学的门槛进一步提高。笔者认为,想要推进高等教育公平,全面的推行异地高考制度,并不意味着要一刀切的取消户籍制度。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推行异地高考制度、实施异地高考政策难度很高,要结合当地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目前异地高考推行的难题主要集中在教育资源丰富的城市,如上海,北京等地。针对这样的情形,完善异地高考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①要全面推行自主招生制度,同时要在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进行考试,并不意味简单的恢复了全国统考的制度,是在全国统一考试的基础上,全面开展高校自主招生制度。统一考试相当于初试,想要参加各高校自主命题的考试需要达到一定的分数标准,让高考借鉴硕士考试,既是对传统户籍制要求的一种突破,也赋予了高校自主经营的权力。②要实行多样化的录取制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迁入地参加高考会占用当地考生的录取名额是异地高考难以推行的重要原因。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解决:第一,对分省定额的录取制度予以改革,对于招生名额的分配应当以当年在该省的实际报考考生人数为依据,可以大大降低人口流动对高考录取造成的影响。第二,农民工子女的录取应当根据各省市的不同情况制定,由于我国农民工群体的特殊化与流动性,应当因地制宜的设定录取办法、录取率、录取名额。办法的制度由地方制定,但应上报中央进行审核,不得违背法律规定的原则。③要针对高等教育资源分布不均的情况宏观调控。我国各地区高等教育资源的配置情况大致包括四类,第一类是以北京、上海、天津等地为代表,拥有丰富的教育资源,较少的考生,而且录取分数线是低于全国大多数省份。第二类是以陕西、江苏、以及东北三省等为代表的省份,其教育资源的配置相对较高,仅仅少于第一类,考生数量居中,高考成绩与录取分数线就全国来看并没有太大波动,基本相同。第三类是以宁夏、青海、内蒙、还有西部地区如新疆、西藏为代表的地区,其教育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师资力量相对匮乏,但是国家的政策扶持弥补了不足。最后一类是以河南、河北、山东、安徽、江西为代表的地区,这一类地区的教育资源缺乏,而国家又未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导致考生的压力巨大。正是因为教育资源的有限性,不应当全国采用统一标准,应该因地制宜地推进各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中央应当统筹兼顾,对于资源匮乏的省份予以政策上的支持,在先天不足的基础上,给予后天帮助,让高等教育能够均衡的发展。
2.1.3 对于大学中的收费应当透明化。
大学的学费高昂,使得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阶层受到影响。对此,除了改变大学的收费制度以外,更应当建立健全相关部门的监督机制,减少一些假立名目的收费,改变大学收费现象不合理的现象,使得高等教育学府的收费更加透明化,定期公开学校资金流动的状态,公开校园账目。
2.2 规范评优评奖程序,增强困弱扶助公平的实效
2.2.1 选择合理评价方法,规范评优评奖程序。
学生之间的恶性竞争所引起的请客送礼、拉关系等现象都是造成评奖评优不公的原因,这样的现象也使得农民工子女处于劣势。对此,应选择合理评价方法,规范评优评奖程序,在具体的评选评定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保证评优评奖过程的公平性,要使得评选过程更加的科学,除了注重学生最后成绩的考察更要注重日常行为品格的评估。对于评奖评优,首先,考核指标、指标权重等的确定要民主,其次,应合理分配各院系的评优比例;最后对于评选的结果要加大监督的力度,进行公开化,在高校予以公示,设定公示期,准许广大师生提出异议。
2.2.2 健全扶困法律政策,强化政策导向作用。
政府作为政策法规的制定者,应当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政府资金的有限性使其不能对农民工子女的高等教育予以全面支持,但是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政策对其进行帮扶,强化政策的导向作用,以获取更多来自于社会的资金支持,帮助农民工子女走出困境,更好的完成学业。
2.3 保证教育结果的公平,消除体制性障碍,建立就业援助制度
当下中国就业形势严峻,针对农民工子女大学生这一就业困难群体,政府应该从岗位、服务等方面予以一定的政策支持,使其教育结果得到公平的实现。
2.3.1 健全扶困法律政策。
要加快救助立法,为农民工子女提供法律保障。虽然地方高校、政府制定了一些有关高校弱困扶助的政策,但是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对高校学生救济进行规范。因此,应当统一立法,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政策。
2.3.2 建立良性互助机制。
在高校中,不应将“弱困”这样的标签继续贴在农民工子女的身上,让农民工子女不再被另眼相看,应营造良好的氛围,优化扶助制度程序,明确资格审查标准,制定完整的针对农民工子女的帮扶计划。帮扶计划中应当包含学生基本信息,基本信息的获取应当做到全面,包括可获得的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对这些情况进行统一实施监测,保证公平有效的分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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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殿龙,刘晓阳 .中国培养一个大学生需要多少钱[J].金融信息参考,200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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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闵维方,丁小浩,文东茅,等.200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调查分析[J].高等教育研究,2006(1):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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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Z].1998.
[7]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委.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Z].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