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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研究

2015-04-29刘晓荣

安徽农业科学 2015年11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刘晓荣

摘要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顺应农业生产发展而产生,在现代农业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政府扶持力度有限、商业性金融机构融资门槛高、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数量少等外部条件,以及其自身发展规模小、效益不佳、抗风险能力弱等原因,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前景不容乐观,尤其在融资方面,已陷入困境,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该研究分析了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现状及存在的金融支持困境。通过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困境的成因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资金供给

中图分类号 S-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517-6611(2015)11-341-02

自2000年以来,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进程不断加快,2010年我国城镇化水平已经达到50%,2012年城镇化水平更直逼53%,农村与城镇的角色转变直接导致城乡格局的变动,给我国传统农业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局势的转变促使农业生产向着集约化、产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在此基础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运而生,在当前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虽然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规模不断扩大,效率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导致农村信贷服务的缺失,融资需求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亟待解决。继中共十六大、十七大之后,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也进一步指出要提升金融服务“三农”的水平,确保农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笔者基于安徽省的实际情况,通过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困境的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使其融资能够建立长效机制,从而促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可持续性发展。

1 安徽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的现状

截至2014年3月底,安徽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43 992个,比2013年底新增2 191个,同比增加4.98%;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931家,其中国家级49家;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达5 277家,同比增加6.35%;农产品加工产值达到1 864.6亿元,同比增长12.7%。此外,2013年末,安徽省主要金融机构及小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财务公司等本外币农村(县及县以下)贷款余额4 929.17亿元,同比增长25.5%,农户贷款余额1 723.11亿元,同比增长32.1%,全年增加419.10亿元,同比多增230.89亿元;农业贷款余额780.78亿元,同比减少0.5%,全年增加23.37亿元,同比少增31.62亿元[1]。从安徽省2013全年的总体情况来看,作为农业大省,其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数量庞大,且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全省的金融机构总体贷款余额也保持着较高增速,但是农业贷款余额却严重不足,仅占金融机构总体贷款余额的15.8%,而农户贷款余额却占金融机构总体贷款余额1/3以上的比例。由此可以得出,虽然目前安徽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数量在不断增加,规模在不断扩大,已带动全省的农业产值增长,但是农户贷款中用于农业生产的部分仅占45.3%,农户贷款的大部分是用作农业以外其他用途的,农业生产的血液是不流通的,这种发展模式是畸形的。

现阶段,对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却不能满足或者有条件地满足,目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向金融机构贷款、发行股票和债券、来自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民间融资等。根据蒙城县的调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自有资金和外部资金,自有资金即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身拥有的资金,而外部资金主要指亲朋好友的“救急费”和来自金融机构的融资。一般来说,省市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融资一般比较顺利,不仅可以从徽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和企业间流转得到信用贷款、抵押贷款等满足融资需求,一些大型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还组建了小额贷款公司,为规模较小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帮助和扶持。但是大部分中小型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由于农业产业周期长、效率低所导致的高风险而面临着巨大挑战,主要表现为:政府政策支持不足,融资渠道少,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受到了很大阻碍。此外,由于向金融机构融资比较困难,部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转向民间融资,就目前来看,民间融资还没有严格的法律进行规范,通常民间融资都与非法集资联系在一起,融资机制极不完善,存在很大漏洞,民间融资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所面临的问题

2.1 政府担保体系建设不完整,政策引导不到位

目前,安徽省、市、县(含市、区)财政已在持续充实国有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年新发生的“三农”、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占全部新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比重不低于70%[2],这同时也表明有近3成的“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并没有得到政府的担保,取得政府担保融资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实地调查中不足1/4,究其原因,安徽省全省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资金不足,政府财政资金无法支撑庞大的融资担保体系,需要进一步探索新的担保方式。此外,根据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大力扶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精神,安徽省政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引导,比如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互助融资模式以及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向联合社发展等,但是由于上行下效的传导过程缓慢,地方政府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引导并不到位。

2.2 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融资门槛高、为农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少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以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主,而类似工农中建等商业银行,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目标,取得贷款的前提是固定资产的产权抵押,而对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来说,一方面抵押品数量不足,价值不大,多数是一些农民住房、大棚等;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固定资产具有集体的性质,产权不明确,在作为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不易被接受。此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贷款门槛较高,在利益的驱使下,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业越来越少,从数量上看,从1999年开始,全国上千家农村基金会全部关闭,“四大国有银行”大规模撤并31 000多家地县以下基层机构,目前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3]。从提供的服务上看,除了中国农业银行以外的国有银行均未开设网上“三农”金融服务,已开设“三农”金融服务的农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也仅限于期限短、规模小的贷款服务。

2.3 政策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少、力量弱

目前真正能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服务的只有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合作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政策性银行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方面,就数量上来看,2014年在县域仅建有支行1 668家,平均每个县域0.81个支行,空白县域380个。另一方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农业金融服务也极为有限,截至2012年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投放到全国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余额218.91亿元,累计支持贷款客户497家,支持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等各类农业小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发展,全年累计发放贷款73.29亿元,支持农业小企业1 465户[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业服务的对象极为有限,主要是一些国家有明确政策导向,进出口贸易等项目,对于普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帮扶力量太弱。

2.4 农业经营风险依旧较大,农业保险成本高

农业具有其自身的弱质性,周期长、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所经营的品种对地域的要求也很高等特点决定了农业的高风险性。近年来由于环境的污染、资源的滥用导致自然灾害频发,进一步加大农业风险,给农民带来极大地损失。此外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家庭农场业主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自身文化知识不足,没有有效的预防和分散风险的方法,普遍没有购买农业保险。在实践中,农业保险尤其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并没有普及,而且保费费率较高,农民无法接受。

2.5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规模有限,自有资金不足

据调查,部分省市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在20世纪90年代完成的股份制改革,经过十几年的经营已经发展壮大;但是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小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近年来发展以来的,规模非常有限,其最初是由一个或几个农民带头,通过流转周围的土地,让失地农民入社组建起来的,农民的收入来源少且极不稳定,自有资金不足,在高风险的农业经营中急需外部融资以维持发展。此外,农民缺乏实际赚钱的能力,没有持续的收入来源,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 896元[5],农民收入低,从而导致由农民转化而来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自有资金严重不足,发展受限。

3 对策与建议

3.1 政府需在融资上扩大帮扶力度,政策上扶持农业保险发展

在融资上,一方面,政府应该对给予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优惠政策,鼓励它们继续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提供信贷服务;此外,继续鼓励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拓展农村金融业务,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贷款业务。另一方面,政府应该为农村项目提供更加充足的财政资金支持,增加农业补贴,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增收,增强农民自身的竞争力。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放宽贷款抵押限制,为急于发展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并积极探索新型农业担保模式,确保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能够贷到款、贷到合适的款。此外,由于农业发展高风险性,通过对目前存在的农业保险模式(国有保险商业化运营、联合共保模式、互助合作保险模式等)的比较,可以得出成立专业化的农业保险公司不仅能够对高风险的农业生产主体提供保障,而且可以享受较多国家优惠政策。政府应继续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鼓励非政府农业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但是非政府农业保险机构往往由于力量薄弱难以承担全部风险,可借鉴日本地震保险的做法,由政府充当灾难保险的再保险人。建立巨灾保险的再保险机制,由国家政策性巨灾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为非政府巨灾保险机构分担风险[6]。

3.2 健全融资法制,规范民间融资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过程中困难重重,一部分原因是缺少法律保障,所以导致民间借贷案件的时有发生,因此政

府应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一系列法律。此外还要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登记制度,确保掌握每一个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具体情况,也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审核贷款条件时提供方便。此外民间融资在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缓解社会资金矛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资金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国各地的实况,制定相关的融资法律,为当地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服务,建立民间融资服务机构、信息监测制度,民间融资的备案登记制度,深化民间融资组织体系建设,设定相应法律责任,保护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有序管理民间融资活动。

3.3 扩大政策性金融机构惠民力度,合理设立分支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实现政府政策、实施宏观调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涉农贷款普遍具有期限短、利率高的特点与农业生产的期限长、周期性强不相匹配,形成贷款错配,而政策性银行对重大的基础性设施的投资具有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政府的支持下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信贷服务。此外,合理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增加在县域的网点,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投入,比如增加皖北和大别山区等贫困地区的资金投入,在埇桥区、凤阳县等地进行新模式试点等。

3.4 金融机构应持续创新,拓宽融资渠道

融资渠道少也导致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困难,拓宽融资渠道势在必行,一是在贷款抵押方面,金融机构可以创新抵押方式,将土地流转权、农民住房等纳入现有的规定中,增加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贷款可能性;二是发展新型融资方式如小额信贷、土地流转信托等拓宽融资渠道。

3.5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扩大自身规模,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一方面,对于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自身规模发展壮大的同时,可以通过签订合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在必要时给予资金支持以缓解融资困境。而对于小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随着一步步地发展,可以兼并更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实现联合经营,扩大规模增加融资能力。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还需要信守合同,增加自身的信用等级,在资金紧缺时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积极地争取信贷服务,增加相互的了解。此外还要增强农业信息化,增加信息透明度,缓解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金融数据[EB/OL].http://hefei.pbc.gov.cn/publish/hefei/1259/2014/20140325181223096679353/2014032518-1223096679353_.html.

[2] 杨挺.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农业企业融资困境及对策分析[J].农业经济,2013(8):33.

[3] 刘玉春,修长柏,赵益平.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13(8):19.

[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12年度报告[EB/OL].http://www.adbc.com.cn/report/2012report/ch/7.htm.

[5] 国家统计局.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402/t20140224_514970.html.

[6] 李学勤.论我国巨灾保险法的构建[J].经济论坛,2006(6):3.

责任编辑 徐丽华 责任校对 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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