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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

2016-12-05汪思冰

商业经济研究 2016年21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江苏省

汪思冰

内容摘要:江苏省目前正处于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的关键时期,因此,现阶段对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对推动其发展壮大,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江苏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及金融支持的主要做法为基础,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江苏省

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近年来,江苏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城镇化、工业化加快推进的同时,实现粮食总产“十二连增”、农民增收“十二连快”,高标准农田比重超过50%,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到65%。

(一)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蓬勃发展

家庭农场是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最佳载体。截至2015年底,江苏省经认定的家庭农场总数比上年增加6000多家,达2.8万家。其中,种粮类、园艺类、水产类、畜牧类、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分别占48%、20%、14%、11%、7%。数据显示,江苏省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相对适中,土地经营规模300亩以上和300亩以下的分别占比20%和80%。此外,经济效益比较显著,规模为100亩的粮食家庭农场,稻麦两熟一年纯收入约为8-12万,家庭农场的盈利能力普遍高于普通农户。全省专业大户约23.5万户,从业人员71.32万人,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共经营面积约为102.13万hm2,占全省规模经营面积的75.5%。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迅速发展

农民合作社为解决农业生产要素特别是耕地集聚配置、加工销售农产品、筹集发展资金、招聘劳动力等问题提供了经验,实现了由“农民的联合”向“合作社的联合”的跨越。截至2015年底,江苏省合作社总数达到7.2万家,入社农户数占全省总农户的64.8%,成为带动成员对接市场的中坚力量。农户通过加入合作组织,能够在产前、产中、产后得到专业化的服务,且交易成本明显降低,收益普遍高于一般农户。

(三)龙头企业进一步壮大

近年来,江苏农业龙头企业快速发展,有力促进了江苏现代农业发展进程和农民增收。截至2015年底,江苏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有698家,其中95%的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拥有固定生产基地,约67%的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有自建基地。698家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带动省内外农户1200万户,2015年实现销售收入6920亿元,同比增长10.1%,销售收入过百亿的企业达到13家,上市企业达15家,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达到328家,龙头企业的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品牌影响得到进一步提升。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主要探索

(一)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支持

近几年来,江苏省政府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一系列政策。2014-2016年,江苏省委一号文件均聚焦“三农”问题,提出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培育江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苏农计[2015]45号文件下达了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专项实施指导意见和资金计划的通知。2014年江苏省金融办下发了75号文,将全面推进江苏农村产权交易场所发展。2016年江苏财政、金融部门联合发布9号和19号文,分别就实施高效农业保险、“农业保险贷”产品提出实施意见。

(二)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资金支持

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探索信贷支持新机制。2013年江苏省率先建立了农民合作社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由省级财政出资,与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南京分行签订合作协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题进行了有益探索,强化了政策导向功能。

银政合作,提高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水平。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建立江苏省农委、省财政和合作银行共同参与的合作机制,在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需求的同时,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服务意识,倒逼合作银行与非合作银行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改善服务方式,优化了金融机构的竞争生态。

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服务力度。江苏省政府正努力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提升农业保险保障能力,鼓励保险机构推动农业金融产品创新,研究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层面的制约因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发展还不规范。江苏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速较快,造成了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发展不规范的现象。各种养殖专业大户不需要注册,经营决策主要依赖自身素质和风险偏好,内部不存在规范的管理组织架构。家庭农场发展时间较短,普遍存在证照不全的情况,包括工商、税务和法人登记等必要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需要注册成立,但涉及主体较多,合作社组织形式相对松散,缺乏专业的财务会计人员,运作规范和分配机制有待完善。且这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缺乏规范的财务报表和相关凭证,无法确切地了解资金去向。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面临抵押担保难题。金融机构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支持,是非常重视安全性和收益性的,因此为保证投资效果,金融机构要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择支持对象,并要求支持对象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抵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产主要是宅基地、农房、大棚、农机具及种养的动植物,除了农业企业外,其他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发展所用固定资产投入较少,而承包、流转的土地、宅基地及以上的房产等重要财产由于受到法律的约束却不符合银行抵押贷款的条件,再加上农业生产的弱质性降低了商业担保机构的介入意愿,直接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获得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政策的认知不足。近年来,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到江苏省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政策,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法律法规、金融信贷政策、优惠扶持政策等信息的认知程度偏低,影响了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决策,进而偏向于民间借贷。

(二)金融机构供给层面的制约因素

金融机构商业化取向约束了金融支持力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力度不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金融服务收益与风险不匹配。一方面,农业生产面临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了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但其经营管理与现代企业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农业产出和收益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另一方面,近两年来,江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其在基础设施、设备、机械购置与租赁方面需求较大,因此对融资依赖性比较强,但缺乏合适的担保物和抵押品。金融机构往往会偏好于规模较大、相对成熟的农业龙头企业,忽视小型、微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削弱了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

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补偿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方面,2013年江苏省率先建立了省级财政出资的农民合作社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在满足更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扩大风险补偿基金规模、提高基金运行质量和提升推广服务水平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根据现有基金额度,2015-2016年合作银行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32亿授信额度,江苏省现有农民合作社约7.2万家,按每家贷款需求50万元、约10%的农民合作社有贷款需求进行简单测算,融资需求高达36亿元,如果再加上其它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目前所提供的授信额度远远不够。

另一方面,农业保险是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户利益的有力措施。但商业保险公司普遍认为农业保险赔付率高,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较低,险种较少;而农户认为保费不低、保额不高、理赔程序复杂,没有投保的意愿,导致江苏省农业保险覆盖率偏低。

政策建议

(一)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水平和金融认知能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健康发展,将有利于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并有利于金融机构降低金融风险。因此,相关部门要注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进管理方式,加强业务指导、科学管理,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高效的管理制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只有在逐步成为产权清晰、运行规范的市场主体以后,才能获得金融机构和财政更多的支持。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开展涉农金融知识培训,加强金融意识的传播和普及,通过定期开办金融知识讲座、金融政策解读等形式进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示范和融资规划的实践性示范,并切实提升广大农民的风险识别和保护意识,树立重合同、守信用的诚信意识,不断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二)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

一是在加大传统商业银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的同时,鼓励金融机构之间加强业务合作,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构建多元化的间接融资服务体系;二是力争一批业绩优良、资产规模较大、条件较成熟的农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同时抓住“新三板”市场加快建设的机遇,鼓励中小农业企业进入股权交易市场,实现直接融资;三是积极引导、组织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工具进行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四是加大农业保险产品供给,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性保险,依托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全力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

(三)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步伐

各地涉农金融机构应根据当地农业发展实际情况及融资需求,采取形式多样的担保方式,探索以农机具、大额订单、应收账款、大棚设施为标的的抵押贷款业务。创新差异化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特别是在研发、生产、加工、运输、营销市场等融资环节上的金融产品创新。针对江苏农业产业链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作为产业链的“核心企业”,持续辐射和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农业中小微企业和农户发展,金融机构要深入研究“核心企业+小微企业”、“核心企业+农户”等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不断整合产业链上的信用资源,为产业链上的各主体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服务粘性。

(四)构建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并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一是进一步扩大省财政出资的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规模,以风险补偿的方式为更多需要融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信,加强各农业部门、财政、合作银行间的沟通与协作,增加合作银行的信贷总量;二是建立有针对性的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提供担保服务;三是进一步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四是推动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试点开发“农业保险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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