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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及对策探析

2015-04-29张旭

江苏理工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农民工对策

摘要:农民工是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快速发展阶段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受传统城乡二元制管理体制、法律规范不够健全、政府监管不力及农民工自身素质等因素影响,其平等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及劳动保障等劳动权益受到不同程度侵害,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农民工劳动权益是农民工权益保护中最重要内容。必须加快推进城乡户籍改革,不断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功能,加强农民工的培训与教育,提高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心的培育和考核。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7394(2015)03-0018-07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概念,与农民这一职业有着天然联系的非法律概念。通俗地说,就是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即其身份没有或未能得以转换又在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1]农民工劳动权益是指,《宪法》和《劳动法》及相关律法规所规定的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及其相关的权益。包括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民主管理权、社会保障权等,是农民工权益中最主要和最根本的权益。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农村“包产到户”经济体制改革推行,农业经济得到巨大发展,出现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这一具有重大影响意义现象,特别是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一批批农民涌向城市,开始实现“城里人”的梦想。我国城市农村人口构成发生重大变化,形成了一个数量巨大、结构复杂、不断扩张的农民工群体。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6261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336万人,住户中外出农民工12961万人,举家外出农民工3375万人。农民工就业地区主要发布在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等省,在长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为5937万人,占全国农民工的22.6%。[2]

毫无疑问,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城乡面貌日新月异,其中,农民工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功不可没。事实上,农民工进城务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劳动力不足的压力,极大地促进了城市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但是,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制”限制,农民工无法享受到这一体制和制度带来的户籍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社会公共资源层面上的待遇和福利,不同程度存在着“同工不同酬”、“同城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的问题,严重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不得不在农村和城市“边缘化”趋势的夹缝中生存和发展,由此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的重大问题,成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拟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角度出发,重点分析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存在问题及原因,并针对性提出了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容置疑,农民工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维权、居住、培训、子女教育等方面工作,但是,由于一些原因,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还存在的问题,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一)平等就业权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就业权是劳动权益的核心,包括就业竞争权和自由择业权。即具有就业资格的公民通过竞争获得就业及报酬的法定权利。由于受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制管理体制的限制,客观上形成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两大群体,特别是随着就业市场竞争的激烈,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眼前利益,以保护本地人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理由人为设置“就业壁垒”,用户籍、住房等有关条件限制农民工的市场进入,同时,由于农民工文化素质较低,专业知识和技能缺乏等因素,普遍存在着就业歧视与就业限制。其就业大多集中在脏、累、差等岗位或城市职工不愿意就业的岗位,也正是由于就业歧视和市场激烈的压力,农民工在自由择业和职业选择方面回旋余地较小,客观上也纵容了一些企业用工不规范,随意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行为。

江苏理工学院学报第21卷

第3期

张旭: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及对策探析

(二)劳动报酬权经常受到损害

劳动报酬权即是劳动者按照提供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而获得的对等收益权利。包括报酬协商权、报酬请求权、报酬取得权及保障权。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由于农民工身份的特殊性,其报酬权经常受到侵犯。一是农民工普遍收入低,增长缓慢,同工不同酬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收入水平难以与城镇职工一致,特别是与他们工作最脏、最累、最险的劳动付出不成正比。二是拖欠、克扣、甚至拒付工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建筑业和服务业等特殊行业,部分包工头采用骗、诈、赖、逃等手段拖欠、克扣民工工资,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权益,成为引发劳资纠纷和群体事件的导火索。三是加班加点报酬支付不规范家常便饭。农民工大多就业在建筑业、服务业或私营企业等,由于所在行业和岗位往往较为特殊,牺牲休息日或加班加点家常便饭。一些企业利欲熏心,甚至置法律不顾,不按规定补休或支付相应报酬。

(三)劳动休假权、休息权难以兑现

休息权是《宪法》、《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同时,也是职工恢复劳动力,保证劳动效果和身体健康的基本条件。休假权即劳动者享有在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的权利。《劳动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但是,一些用工企业利益至上,农民工经常没有休息日,任务来了还要加班加点,职工正常劳动休假权、休息权难以落到实处。

(四)劳动工作环境恶劣,劳动保护保障不力

劳动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享有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有效保护自身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安全健康权利。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关措施、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安全辅助用品,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农民工在城市从事的大都是苦、脏、累,特别是建筑业、工矿业、服务业等不同程度存在时间长、强度大,风险大等情况。但是,一些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缺乏防范措施和防范设施,没有为农民工配备必需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一些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不定期进行危险职业健康检查,不缴各类保险基金等,这些问题都直接损害或牺牲了农民工身心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五)教育培训提高权益得不到重视

农民工基本都来自贫困农村,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多数农民工直接从农村到城市,没有经过专业知识、专门技能培训,缺乏正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紧急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弱。虽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和再提高,但是一些用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利益至上,很少顾及到农民工的个人教育和未来发展,不愿在农民工培训上投入资金。对于农民工普遍缺乏岗位成才、提高技能的培训和培养,使得大多数农民工只能从事技术含量低的体力工作,难以向技能型和知识型工人转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工素质的提高和能力的提升,影响了就业质量和生活质量的提高。

(六)社会保障权益得不到较好实现

社会保障权即与劳动权相关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权,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延伸和扩张。社会保障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的有效屏障,包括职工在年老、工伤、失业、患病及丧失劳动能力后获得相应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我国《宪法》中关于退休制度仅限于企事业单位中职工和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农民工身份的特殊性,虽然从事城市工作,却无法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医疗、失业、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障。同时,现行社会保障政策又难以适应农民工群体特点和需要,特别是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不愿意为农民工支付基本社会保险,而农民工大多经济窘迫,理念保守,不愿意办理社保,加之,农民工流动性大、社会保险在城乡之间“退保难、转移难”等问题存在,给农民工社保工作带来很大困难等,使得农民工参保积极性不高,很难享受基本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权益,损害了农民工长远利益。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毫无疑问,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为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特殊的贡献。然而,由于体制缺陷、制度规范及文化观念等问题,特别是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等问题成为困扰城市管理者一大难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内在原因

1.农民工素质相对较低,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

农民工大多来自落后偏远的农村,大多初中、高中毕业,其中不乏小学毕业,甚至文盲,文化程度低,普遍存在着对相关劳动法律和政策知之甚少,证据意识差,防范能力弱,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薄弱,能力欠缺,当权益受侵害时,大多不能充分地利用法律武器,理性地采取正当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大多经济窘迫,自身顾虑多,维权主动性不高

由于受劳动力市场供求和就业歧视等影响,大多数农民工就业压力大,为多賺钱养家,甚至工作中的加班加点都不一定是企业逼迫,对于劳动权益中的侵权行为,往往自认倒霉,息事宁人。特别是感到维权程序复杂,对维权结果缺乏较清楚的判断,维权信心不足,维权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客观上纵容和刺激了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情况的发生。

(二)外在原因

1.城乡二元制管理体制,使得农民工法律身份模糊,维权先天不足

由于我国长期城乡二元分割管理模式,即二元户籍制度、二元就业制度及二元福利制度等使得农民工无论在教育、就业,还是社会保障和生活福利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差别悬殊,其中最核心的为二元户籍制度,其具有明显的身份色彩是农民工问题的最主要根源。农民工在社会职业结构中实际处于最低层,农民工的农民身份无法享受城市居民身份所带来有的就业、分配、教育及社会保障等“特权”,无法分享本有自己一份心血付出的社会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二元体制客观上造成农民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权益屡被侵犯的弱势地位,成为农民工权益缺失、受损的体制原因。

2.劳动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层次效力较低,维权力不从心

目前,有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并且大多以国务院及各部委发布的“条例”“通知”“办法”“意见”等形式出现,内容不成体系,立法层次较低,效力有限。特别是缺少涉及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的刚性规定,缺少针对性的,诸如有关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争议处理及责任追究等规范性的特殊性保护,无法较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劳动法》仅适用有工作的职工,对于未找到工作受歧视的农民工无法保护;农民工工资问题,目前仅有《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少数法律法规约束,但没有对应得工资作出明确解释,可操作性较差;对于农民工是否可以加入工会或签订集体合同权利亦无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处罚较轻,往往只是批评、警告、责令改正及较小额度罚款等一些训诫性、象征性处罚措施等等。

3.政府职能监管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维权效果大打折扣

一是政府执法监管投入不足,严重影响执法监管的落实和效果。近年来,农民工等外来人口的大量流入城市与城市公共资源与公共服务有限矛盾突出,行政执法资源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人员数量不足,资金紧张,面对复杂多样情况,或捉襟见肘,穷于应付,或蜻蜓点水,浮在表面,没有建立起长效监管机制和体系。二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处理事件态度不认真负责,程序不规范、结论较为随意,不同程度存在着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等行为,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阻碍了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维护和保护,增加了农民工维权成本,伤害了农民工维权的积极性和自信心。

4.企业法律意识淡漠,社会责任缺失,农民工维权通道受限

企业是用工主体,由于一些原因,一些企业片面追求高额利润,缺乏社会责任感。一是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淡漠,存在不能依法用工,甚至违法制定一些企业内部规定,限制农民工的劳动权益行为,如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致使农民工维权困难;随意辞退职工,不按规定补偿;企业没有规范的工资支付制度,平时只支付生活费,工资年底结算,甚至克扣、拖欠或跑路;出了问题往往把责任推给“包工头”或直接签订“生死合同”,把责任推给农民工;不按国家要求给农民工发放劳保用品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二是一些企业不设工会,或形同虚设,或为企业所“御用”,或拒绝农民工加入到企业工会组织;当农民工利益与企业利益发生矛盾时,更多站在企业一边,未能很好的发挥工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维护职工利益的职能,农民工缺乏权益诉求的正常渠道,难以发挥集体维权力量等。

三、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对策

目前,农民工总体上还是一个弱势群体,农民工劳动权益被侵犯现象仍比较普遍。这一问题能否很好解决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性发展,各级政府和企业必须理清思路,对症下药,寻找对策,积极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长效机制。

(一)积极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扫除障碍

明确农民工的法律身份地位和给予相应定位是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加快户籍改革,实现“同城、同工、同酬”,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和关键。事实上,农民工在城市工作生活,其传统意义上的农民特质已发生很大变化,其思想观念、工作方式、收入来源、生活方式等很大程度上逐步与城市工人阶级融合,已成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因而,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尽快废除现行二元户籍制度,实行居住地户籍登记制度。只有取消农村和城市户口,才能根本性消除两者之间鸿沟,让农民工能够分享城市公共资源并参与公共决策,消除对城市农民工的身份歧视。[3]2006年以来,国家在四川成都、广东中山等已先后进行户籍改革试点,其户籍放松的对象主要是本地区或本省的农村移民[4]。可以结合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借鉴试点城市的经验,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实行居民制度,从根本上为农民工权益保护扫除体制和制度上的障碍。

(二)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实现有法可依

1.完善法律法规,明晰农民工法律身份和权益保护内容

一是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即通过修改《宪法》,把城市贫民和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予以特别保护,把农民工社保和当地城镇居民社保对接,在条件成熟情况下,直接转变农民工身份为城市居民身份。进一步修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把未就业的城市农民工也纳入到劳动法保护范围,同时对农民工在工资支付、集体谈判、合同签订及工会活动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即借鉴《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对特殊群体的立法经验,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农民工的法律地位、权力与义务及政府、企业职责等内容。特别是要充分重视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如对农民工就业的限制和歧视、农民工薪酬中支付、拖欠、拒付等问题;农民工社会保险中跨行业、跨地区缴费接转及工伤劳保、失业救济、社会救助、教育培训提高及对农民工侵权行为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处罚力度相关制度等。

2.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务用工管理

即进一步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合同的管理从订立到落实要进行全方位的管理,防止和杜绝签订口头合同、合同签订中的欺诈、胁迫等手段或收取抵押金、风险金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从合同的签订、变更到合同解除等,企业要建立相应管理机构,专人负责,专门台帐及书面记录,并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对于不签合同或短期、临时用工或口头合同等情况,要严查严管,依法追责,对于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按照本地区上年度通过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对农民工造成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完善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农民工的报酬权不受损害

一是完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工资支付追踪检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实时监控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二是严格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专门账户,专人管理,对于一些重大项目,建设资金不到位,工资保证金不到帐一律不发证,不开工,不开业,确保负责落到实处。三是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恶意欠资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是提高农民工工资待遇水平,最大限度改变农民工工资待遇低,同工同城不同酬情况。政府职能部门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即在最低工资标准线基础上对用人单位提出工资上涨的标准和要求,同时积极支持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农民工在工资收入方面的话语权,确保农民工收入不断提高。

4.建立健全适用农民工特质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

农民工大多工作岗位和就业领域往往是脏、累、差,具有高风险、高危险等特点,建立适用农民工特质的社会保障制度迫在眉睫。一是建立特殊行业强制参保制度。即在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采矿、化工等行业实行强制参保制度,由政府和企业买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遇险后的一系列赔偿、补偿、康复及后续相关问题。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支付标准费用。二是积极鼓励企业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为农民工提供特种保障服务。三是积极探索适用农民工就业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解决跨省、地区之间农民工流动中社会保障接轨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流动劳动权益的保护。四是建立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保护培训制度。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是培训农民工技能和安全培训义务的主体,并承担培训相关费用。

(三)强化政府监管职能,突出公权维权法律责任

1.强化政府机关监管职能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是各级政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指导性文件,各级政府应从长计议,构建农民工权益维护体制、机制和机构。一是进一步强化各职能部门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能动性,特别是各级职能部门要针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调研,探索现阶段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二是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与沟通,积极构筑农民工维权联动协调机制,集中实力,发挥合力。三是加强行业监管,及时制止和纠正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行为。特别是要强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公共行政责任,各级政府部门、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和工会组织等要联合执法,确保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落到实处。

2.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权工作。事实上,在农民工权益保护执法过程中,由于各种利益的影响,不同程度存在着执法不及时、不到位、不严格,损害了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因而,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积极主动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劳动仲裁机构和各级法院要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特殊情况合理合法仲裁和诉讼,落实律师援助和费用减免制度,执法中要坚持及时、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对于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上有推卸责任,应付差事的行为要严厉查处,一查到底,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创新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援助机制,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

1.健全农民工权益保护援助机制,为维权提供保障

一是建立和完善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全方位的法律援助机制。即不断完善现有法律援助机制,同时,建立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加大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援助职能。在农民工工作和居住的相对集中地区,针对性、有重点为农民工进行专项法律援助。特别是应重点关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确保农民工的最基本、最直接、最根本利益得到保护。二是创新农民工法律援助形式,探索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目前情况下,我国法律援助援助机构组织形式是纳入国家福利制度体系,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开展相应服务,但是我国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缺乏国家负担大规模法律援助的条件和实力。为此,农民工权益保护援助可与社会慈善事业、公益捐助等相结合,建立社会层面上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力量和资助体系。

2.简化农民工法律维权程序,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

一是完善农民工维权相关法律法规,如减少工伤鉴定、劳动仲裁等维权的复杂性和难度,增加争议解决的简易程序,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方便。二是放宽有关农民工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审查。对于损害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尤其拖欠工资的案件原则上快立、快审、快执行、快结案;对于符合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案件,法院可以先执行,对于拖欠工资事实清楚案件,法院可以先予以执行,尽量简化程序[5],为农民工劳动权益提供方便,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

(五)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发挥工会组织维权力量

1.加强企业领导和管理层法律知识和企业社会责任感的培育

即不断培育和提高他们法律意识,形成依法用工、守法经营,自觉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价值理念。企业在为市场提供良好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要为员工提供良好的文明安全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为农民工提供进一步发展和成长的空间。

2.发挥工会组织在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权中的作用

“保障职工群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工会要赢得职工群众信赖和支持,必须做好维护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6]。工会要积极吸纳农民工为其成员,培养他们的集体荣誉感与组织性,同时,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政府和企业的支持,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及社会保障等他们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特别是积极主动引导好农民工维权意识,帮助他们提高维权能力,营造和谐的企业发展环境和社会稳定大局。

3.发挥企业提高农民工素质主体地位和作用

企业是用工主体,企业有条件、有能力、有动力提高农民工的技能和素质,发挥企业的主导、主动、主力作用,通过提升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为企业储备人才,同时把大部分农民工转变为技工,让他们渡过危机,重新上岗,稳定就业,为其转为新市民提供条件。

(六)加强对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质量、维权意识和能力

1.加强农民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培养,提高农民工就业质量

当前制约农民工就业最大的障碍是农民工较低的技能素质。应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等情况,政府指导和引导、企业主导和督导,用人单位、社会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农民工培训项目,农民工身体力行,自主参加培训,实现农民工至少掌握一门求职和生存的基本基本技能,为提高就业质量和生活质量创造条件。

2.加强农民工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公民素质、维权意识及能力

即政府和企业要充分运用一切条件,开展形式丰富多样,内容适用实用的文明道德、法律知识和维权程序等教育和培训,使得农民工知法、守法和护法。特别是当自己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

农民工是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快速发展阶段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其面临的诸多问题必须解决。特别是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解决是这些问题中重中之重,只有得到合法合理解决,才能为农民工问题解决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目前,农民工总体上还是一个弱势群体,必须站在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只有加快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实现城镇化和现代化的有机结合,才能实现城市农村共同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关风荣.农民工权益及其法律保障[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5(2):76-78.

[2]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EB/OL].[2013-05-27].http://www.ce.cn/xwax/gnsz/gd.

[3]翁晓斌,谭婧.城市农民工处境的法律透视[J].浙江大学学报,2006(6):40-47.

[4]郑功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应创造条件让农民工融入城市[M]//中国热点问题解读(2103),北京:新华出版社,2013:184-186.

[5]王大红.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2010.

[6]习近平.中南海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EB/OL].[2013-10-23].http://news.xin huanet.com/pol 2013.

Research on Problems and Solutions to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Migrant Workers

ZHANG Xu

(School of Business,Jiangs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Changzhou 213001,China)

Abstract:With the industrialization,urban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 in China,the migrant workers have become a newly merged group of new labors,and they have made the great contribution to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up and modernization.However,due to many reasons,such as the traditional urban-rural dual system management system,the inadequate legal norms and government supervision and their low quality,the migrant workers′ rights have been violated to some degree,especially their labor right,which has caused the instability of society.Therefore,there are several necessary measures to ensure the harmony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economy and social development,which are promoting the reform of urban and rural household registration,improving the prote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 of migrant workers,strengthening the regulatory function of government,further the training and education of migrant workers,raising their human rights awareness and advocacy,strengthening the cultivation and assessment of corporates′ social responsibility.

Key words:migrant workers;protection of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measures

责任编辑张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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