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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田令”形式构成考析

2015-04-29吴海航唐莹莹

关键词:诏书

吴海航 唐莹莹

[收稿日期]2015-03-0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元典章》校释与研究”(项目编号:12&ZD143)。

[作者简介]吴海航(1958—),男,辽宁阜新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唐莹莹(1976—),女,广西南宁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北京联合大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所副研究员。

[摘要]元代“田令”形式构成复杂多样,据文献所载其形式来源有皇帝圣旨条画、诏书、条格,以及中书省、御史台、枢密院各系统呈文等,具有明显的临时性特征,学界对此尚缺乏系统研究。元代“田令”在总体上不具有统一“令”的外在形式,主要散见于《至元新格》《通制条格》《至正条格》以及《元典章》等法律文献中。考察元代“田令”的形式构成,对认识元代法律形式的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元“田令”; 圣旨条画; 诏书; 条格; 呈文

[中图分类号]D929.4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15)03-0109-06

一、引子:元代的“令”与“田令”

元代“令”(包括田令)通行的时间跨度几乎为有元一代。元令在当初以法的形式公布并生效之时,实际上并不具有一个严格的“令”的体系,这一点与唐代规范的“律令格式”分类编纂系统不同,也与宋代“敕令格式”系统的编订不同,元以前的“令”是从规范确定之时起就具有了合乎外在形式的“令”的身份,而元代的“令”在初创时主要是一些分散的、临时性的圣旨、条画、诏书之类的单行法文件,较为集中的是“条格”形式的令类法文件,以《至元新格》的颁行为代表,后来的《大元通制》和《至正条格》当中,部分“田令”形式才得以集中的呈现,开始类似于历代令的编纂与汇集。

作为元代法律形式的“令”,实际上是在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至元新格》编定时开始系统呈现出来的。《元史》载“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命刻版颁行,使百司遵守”[1],可见《至元新格》是元朝前期的一次较为系统的立法活动,立法目的即为“典章宪度简易明白”[2],表明当时是从行政法规的角度编纂法典的。尽管朝廷还没有独立编撰令类法典的意识,但《至元新格》在整体上已经表现出元代“令”类立法的特征。围绕其现存十事96条分析,《至元新格》应是元代最早的一部令集。到元朝中期《元典章》编辑成书时,《至元新格》的内容因被分散到各门之下而不具体系,但同时完成的《大元通制》“条格”部分将《至元新格》内容分类载入各类“令”的体系中,这表明元人在创制综合法典时已开始认识到“令”类法律形式的分类,正如孛术鲁翀撰写《大元通制序》所指出的:“由开创以来政制法程可著为令者,类集折衷,以示所司。”[3]因此《大元通制·条格》各卷正是对元代令类立法成果的汇集编纂,诸如“户令”“学令”“禄令”“田令”“赏令”“杂令”等各卷的分类。后来的《至正条格》也是继承了这一体例编纂而成,唯有不称其为法典的《元典章》体例独特,以原始形态呈现了元代“令类”法文件最初施行时的类型所属。①《元典章》对法律形式的分类编纂,仅按所调整事务的法律部门归属划分,不单独形成“令”类系统的法文件。

二、 圣旨条画、诏书、条格形式的“田令”

圣旨条画、诏书、条格类“田令”是元代“田令”的主要构成部分,其中,最先出现的是圣旨条画类“田令”。

(一)圣旨条画形式的“田令”

“圣旨条画”一词为复合词,词素关系是以“圣旨”为中心,以“条画”为派生。圣旨条画的含义,是以圣旨为根本依据,以条画为附加结果,即“圣旨”可以单独成为“令”,与“条画”结合在一起也可以构成复合形式的“令”。概言之,每一个条画都是由圣旨发展来的,而每一条圣旨则不必然发展到条画形式。“圣旨条画”形式的“田令”是中书省依据皇帝诏令的正式立法结果。因此,本文的“圣旨条画”田令采用泛称意涵,它已涵盖了“圣旨”田令在内。在元代“田令”的形式构成中,圣旨“田令”所占比例最高,其形式起源可以追溯到大蒙古国成吉思汗时期。

至元二十九年七月初五日,钦奉圣旨节该:“太祖成吉思皇帝圣旨里:‘教头口吃了田禾的每,教踏践了田禾的每,专一禁治断罪过有来。不拜户的田禾根底,教吃了的,踏践了的,犹自断罪过有来。在前圣旨莫不怠慢了也。么道。御史台官人每奏:‘八忽歹管着的探马赤每,不好生的整治,交头口吃了、踏践了田禾,损坏树木有。么道,奏来。‘从今已后,依在先圣旨体例里,不拣是谁,休教吃了田禾,休教踏践了田禾,休教损坏了树木。他每刈下的田禾,休教夺要者,休教搔扰百姓者。道了也。这般宣谕了呵,却有别了圣旨,教吃了田禾的每,教踏践了田禾的每,教陪偿了田禾呵,如有俺每认得的人每呵,咱每根底奏将来者。不认得的人每有呵,那里有的廉访司官人每、监察每、城子里达鲁花赤官人每、各投下的头目每,一处打断者。”[4]

第13卷第3期吴海航等:元“田令”形式构成考析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7月

上述文字的前1/3部分陈述了成吉思汗的命令,目的是为禁止头口侵害百姓农田而发布,罚则为“专一禁治断罪过”。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时,御史台重申此条圣旨,同时提到另外的圣旨,特别强调“头口吃了田禾”“头口踏践了田禾”,应由头口主人赔偿的罚则。这一新的圣旨虽然不知具体施行时间,但在忽必烈中统四年(1263年)时,为禁止军马踏践、啃咬百姓农田果树,曾下达“军马扰民”禁令,此禁令亦用蒙古语硬译公牍文体发布,其在罚则里明确指出了“依着扎撒赔偿断遣者”参见《通制条格》卷16《田令·军马扰民》。“中统四年正月,钦奉圣旨:道与阿术都元帅等,在先为军马于百姓处取要诸物,或纵放头疋踏践麦苗田种,及啃咬桑果等树,这般搔扰上已曾禁约去来。今又体知得,随处多有屯驻蒙古等军马,往往将请到粮料私下粜卖,却于百姓处强行取要粮料、人夫、一切物件。及有探马赤人每将自己养种收到物斛爱惜,却行营于百姓处取要搔扰。这言语是实那是虚?如圣旨到日,仰省会万户、千户、百户每体究问当者。若端的有这般搔扰百姓的人每,管军官与宣慰司一同问当了,是实呵,依着扎撒陪(赔)偿断遣者。若去宣慰司处远呵,止与本处达鲁花赤管民官一处断者。如千户、百户每不行用心禁约,及觑面皮不肯断遣者,他每不怕那甚么。”黄时鉴点校,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02页。,这说明在成吉思汗以来的蒙古《大札撒》中,即规定有头口踏践田禾须赔偿的罚则,忽必烈时期的“田令”仍与《大札撒》的规则保持一致。中统四年圣旨还赋予了管军官与宣慰司以特别究问权,也赋予了达鲁花赤和管民官对千户、 百户旗下军人的审断权。成吉思汗圣旨被收录在《大元通制·条格》“田令”之下,在元朝后期又被收录在《至正条格·田令》之中参见《至正条格》(校注本)卷26《条格·田令》,韩国学中央研究院2007年版,第54页。,成为元代“田令”的形式的最早渊源。

为何元朝人确定将上述圣旨视作田令划入“令”类?理由当因其内容所决定:“头口吃了田禾”、“踏践了田禾”;“纵放头疋踏践麦苗田种,及啃咬桑果等树”,“屯驻蒙古等军马,往往将请到粮料私下粜卖,却于百姓处强行取要粮料、人夫、一切物件。及有探马赤人每将自己养种收到物斛爱惜,却行营于百姓处取要搔扰”。这些显然都是来自蒙古军人以及探马赤军凭借特权,对百姓农耕生活进行无端地侵害,朝廷当然应以明“令”禁止。进入元朝,由草原游牧部落生产方式转化为面对中原汉地农耕生产方式的蒙古统治者,已经接受并更加重视对农业生产事务的管理,此类圣旨均关乎百姓生活和农桑事务管理,归入“田令”当属无疑。

即如前述,圣旨条画类“田令”的形式构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中书省发布时保持圣旨原型的行文方式,即蒙古大汗或皇帝先根据奏报陈述一件法律事实,然后对其给出确定的罚则,便形成了蒙古语的圣旨原文,待到发布时再被硬译成语法乖戾的公牍文体,这就是“圣旨田令”;另外的一种形式是由中书省根据圣旨精神,直接以纯正汉语发布,这类似于立法机关颁布抽象的法令,即所谓“圣旨条画田令”。仍以上述“田令”为例,中统五年时由中书省再次颁行,其在行文风格与立法语言方面都已发生了根本变化。“中统五年八月,钦奉圣旨条画内一款:诸军马营寨及达鲁花赤、管民官、权豪势要人等,不得恣纵头疋损坏桑枣,踏践田禾,搔扰百姓。如有违犯之人,除军马营寨约会所管头目断遣,余者即仰本处官司就便治罪施行,并勒验所损田禾桑果分数陪(赔)偿,及军马不得于村坊安下,取要饮食。”参见《通制条格》卷16《田令·司农事例》,黄时鉴点校,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页。很明显,中统五年圣旨与中统四年圣旨内容基本一致,前后虽然仅隔一年,但已由原来的蒙古语硬译公牍文体转变为纯粹的汉语条画的表达方式,更加符合抽象“田令”的规范要素。这一立法特点在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条画“田令”形成时再一次得到非常清楚的体现:

至元二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中书省奏:“立大司农司的圣旨,奏呵,‘与者,么道圣旨有来。又,仲谦那的每行来的条画,在先也省官人每的印信文字行来。如今条画根底省家文字里交行呵,怎生?”么道。奏呵,‘那般者,么道圣旨了也。钦此。今将奏奉圣旨定到条画,开立于后:

……

此段文字是一条中书省奏文的批复圣旨,其后便据此开列14款条画内容,这些条画由中书省根据皇帝圣旨创制的“田令”条款,事关农桑事务,因内容较为冗长繁复,现将每款提要如下:(1)诸县所属村疃立社标准;(2)社长须管各社趁时农作;(3)各社因地制宜栽种桑枣树;(4)各路委任官员视察水利设施;(5)鼓励近水之家凿池养鱼并鹅鸭;(6)社众协助病患凶丧之家按时种收;(7)官豪势要所垦荒闲地土应给付无地之家;(8)每社所立义仓由社长主之;(9)社长保举勤勉孝友增置家产之人;(10)社长训教游徒恶党之人;(11)每社立学令教子弟通晓经书;(12)州县正官监视烧除虫蝗遗子;(13)各随方土所宜量力施行;(14)各府州司县长官逐级提点考较各社长等第。[5]此14款条画全面规定了社长职责,以及村社百姓民众的农业生产和生活秩序安排;14款条画的立法形式也完全符合中国传统律令的形式特征,是由中书省确定的严格的圣旨条画类“田令”。

元代圣旨类“田令”在《通制条格》中共有22条,其中涉及条画者有4条,在《至正条格》中,圣旨类“田令”共有27条,除去其中与《通制条格》重出的22条之外,另有5条为元朝中后期新出现的圣旨形式的“田令”。《至正条格》中的“田令”涉及条画者与《通制条格》中的条画数完全相同。

在元代法律文献中还有“圣旨节该”形式的“田令”,亦属于圣旨条画类田令,大德二年(1298年)时曾有发布“大德二年三月,钦奉圣旨节该:‘大司农司官人每奏,过往的军马、富豪、做买卖人等,头口不拦当,田禾吃了踏践了有,桑树果木树啃咬折拆了有,城子里达鲁花赤官人每那般不在意禁约有。么道奏来。从今已后,田禾里,但是头口入去吃了,桑树果木树斫伐了呵,折拆了呵,城子里达鲁花赤每、总管每就便提调者,依着在先圣旨体例里教陪偿了,要罪过者。这圣旨这般宣谕了呵,城子里达鲁花赤每、总管每不好生用心禁约呵,觑面皮不教陪(赔)偿呵,咱每根底奏者。虽这般道了呵,推着田禾无体例勾当休做者,休教人每生受者。”《通制条格》卷16《田令·司农事例》,黄时鉴点校,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97页。另参见《至正条格》卷26《条格·田令·禁扰农民》,韩国学中央研究院2007年版,第55页。,此“田令”中对于“富豪、做买卖人”头口侵害农田专门规定了赔偿要求。

(二)诏书形式的“田令”

诏书形式的“田令”也是中书省以皇帝名义发布的“令”类法文件,其形式规范依照中国传统立法模式行文,亦有根据实际发生的事件发布的诏书。诏书类田令最早见于大德八年(1304年)正月,共有2条,规定了对“妄献田土”与“江南私租”参见《通制条格》卷16《田令·妄献田土》与《田令·江南私租》,黄时鉴点校,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99、204页。行为的禁止。

诏书类“田令”的一般性形式构成主要为抽象的规则范式,行文清晰,禁令明确。但也有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衍生出的抽象立法规范,类似案例指导一般发挥其判例功能。仁宗至大四年(1311年)时有一条“田令”即为此类:

至大四年三月,钦奉诏书内一款,节该:“国家租赋有常,侥幸献地之人所当惩戒。其刘亦马罕、小云失不花等冒献河南地土,已令各还元主,刘亦马罕长流海南。今后诸陈献地土并山场、窑冶之人,并行治罪。”

这是根据实践中发生冒献田土的案件事实概括出来的“田令”罚则,且有扩大罚则适用范围的效用,不仅针对冒献地土,包括冒献山场、窑冶之人,也要一并治罪,其中,还表明可以比照罚则适用流刑的立法意图。元朝后期的《至正条格·田令》卷收录了至治三年(1323年)令条,又一次重申了上述诏书:

至治三年十二月初四日,诏书内一款:“山泽之利,本以养民,其山场、窑冶、河泊、田土,各有所属。前者,刘亦马罕妄献河南地土,长流海南。今后诸人无得陈献。其余献户等项,亦仰禁止,各衙门不许受词,违者定罪。”[7]

可见同一判例已经过去12年,依然在诏书中引以为据并形成新的“田令”,其强调的是地方各衙门不得接受当事人(“献户”)陈献地土的申请,违者将受到刑罚处置。

通过检索《通制条格·田令》卷,诏书形式的“田令”共有8条;检索《至正条格·田令》卷,诏书形式的“田令”共有16条,其中有一条与圣旨类“田令”的计数重复,但确引诏书,应为诏书形式;除去与《通制条格》重出的7条之外,其余9条为《至正条格》新收录,由此可以判断元代诏书形式的“田令”共有16条。

(三)条格形式的“田令”

条格形式的“田令”最早见于《至元新格》的系统编订,且为迄今所仅见。如前所述,《至元新格》实际上是一部令集,其“治民”部分被后来称之为“田令”,下有10条,当时属条格类,主要散见于《元典章》,也集中见于《通制条格》和《至正条格》。

条格形式的“田令”亦有明显特点,内容均为严谨抽象的特别立法,其当由大臣受命牵头立法,再经中书省奏准颁行,首起文字为“诸”字开头,措辞考究,言简意赅,类似前代律令的行文格式,这是因为条格形式的“令”,其立法过程属于国家的正式立法活动,立法大臣及协助立法臣僚均通晓古今律令,方能得以完成立法工作。以《至元新格》为例,其“治民”事下的十条“田令”内容,开头语的行文方式如下:

1.诸理民之务,禁其扰民者,此最为先。……

2.诸村主首,使佐里正催督差税,禁止违法。……

3.诸社长本为劝农而设,近年来多以差科干扰,大失元立社长之意。……

4.诸州县官劝农日,社内有游荡好闲、不务生业、累劝不改者,社长须对众举明,量行惩戒。……

5.诸假托灵异,妄造妖言、佯修善事、夜聚明散,并凡官司已行禁治事理,……

6.诸遇灾伤缺食,或能不吝己物,劝率富有之家,协同周济困穷,不致失所,……

7.诸义仓本使百姓丰年贮蓄,欠岁食用,此已验良法。……

8.诸富户依托见任官员影避差役者,所在肃政廉访司官常须用心禁察,……

9.诸论诉婚姻、家财、田宅、债负,若不系违法重事,……

10.诸应系官荒地,贫民欲愿开种者,许赴所在官司,入状请射,……《至元新格》“治民”事在《通制条格·田令》与《至正条格·条格·田令》中为“理民”事,相较《至元新格》仅缺第十条,该条独见于《元典章》,余条内容完全相同。参见《元代法律资料辑存》,黄时鉴辑点。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7-18页。

上述条格类“田令”行文均采用规范的立法语言,内容涉及社长、主首、里正与普通百姓之间的农田事务管理关系,规定社长等主体的责任与义务,是为严谨的行政立法规范。

条格类田令与圣旨条画、诏书类田令乃至后文将要述及的呈文形式的“田令”均有所不同,它是专门编纂创制的法令文件,与一时一事的“田令”相比,其立法技术与行文规范性更强,只是在元代“田令”立法中所占比例较小。

三、省部、台、院呈文形式的“田令”

元代呈文形式的“田令”构成途径多端,其来源主要有中书省系统所属各部、御史台系统、枢密院系统等几种类型。呈文内容与各部门管辖事务紧密相关,呈文的运行程式是逐级呈递,最终上呈给最高行政、立法机构的中书省,并经由中书省准拟或准呈,形成该系统内的“田令”立法文件。

第一,中书省系统的呈文。中书省及其所属六部、大司农司等机构、地方行中书省机构等,根据所管辖的事务形成上呈文书,其中包括抽象的立法动议,也有具体案件事实的例示,在得到中书省准呈或准拟后,便形成新的“田令”立法。首先,中书省户部呈文在《通制条格》中共见3条,最早见于至元十年(1273年),是关于逃亡人口土地事务:

至元十年七月,中书省户部呈:议得:“在逃人户抛下地土事产,拟合召诸色户计种佃,依乡原例出纳租课,毋令亲民官吏、权豪之家射佃。”都省准呈。[8]

这是户部对民间逃亡人口将土地撂荒一事的呈文,请中书省对此现象设立新的规范。中书省作出可由“诸色户计种佃”,依乡原例出纳租课,”不允许“亲民官吏、权豪之家射佃”的禁止性法令。实际上,呈文中的“议得”即表明中书省系统的立法过程的运行,而关于“逃移财产”的“田令”立法在这一运行过程中即已经形成。

呈文形式的“田令”也有依据具体案件事实而产生立法动议,其形式渊源来自中书省各部直接管辖的百姓事务,下述“田令”即是此类:

至元二十年十一月,中书省户部呈:平滦路申,韩孝叔失陷仓粮,官司准折讫祖业房院,伊侄韩麟告要取赎。本部参详,若令韩麟出备元价收赎相应。都省准呈。[9]

根据一个具体案件的事实而提起一项立法呈文,经中书省准呈,确定了该“田令”的规则,即“出备元价收赎相应”,按照“失陷仓粮”的原价格准备赎金。此“田令”在元代类似于判例的适用,但依然具有抽象的指导意义。

此外,还有中书省机构的“议得”文,这一类文书的法令化过程,是由中书省机构自发地对全国范围内带有共性的问题制定出“令”条,形成具有统一效力的抽象法令。大德五年(1301年)的一条“田令”即是这样制定出来的。“大德五年七月,中书省议得:江南各处见任官吏,于任所佃种官田,不纳官租,及夺占百姓已佃田土,许诸人赴本管上司陈告是实,验地多寡,追断黜降,其田付告人或元主种佃。外据佃种官田人户,欲转行兑佃与人,须要具兑佃情由,赴本处官司陈告,勘当别无违碍,开写是何名色官田顷亩,合纳官租,明白附簿,许立私约兑佃,随即过割承佃人依数纳租,违者断罪。”《通制条格》卷16《田令·佃种官田》,黄时鉴点校,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98页。另见《至正条格》卷26《条格·田令·佃种官田》,韩国学中央研究院2007年版,第57页。

第二,御史台呈文。呈文形式的“田令”中较为多见的是御史台呈文,《通制条格》中御史台呈文形式的“田令”共有5条,占此类形式的1/3。文献记载所见最早的御史台呈文是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召赁官房”一件:

至元二十一年六月,中书省御史台呈:“江南行台咨:‘江淮等处系官房舍,于内先尽迁转官员住坐,分明标附,任满相沿交割。其余用不尽房舍,依上出赁,似为允当。”都省议得:“不系旧来出赁门面房舍,委是系官公廨,先尽迁转官员,依上相沿交割住坐。”[10]

呈文的形式构成清晰可见,是由江南行御史台对中央御史台呈递咨文,其中陈述了关于江淮等处官房应优先由“迁转官员住坐”,而其余房舍是否可以出赁,请示合理使用官房的问题。中央御史台将此咨文上呈给中书省,经中书省议得,依然强调官房由迁转官员优先使用,并“相沿交割住坐”,但并未对其余房舍出赁呈请一项表示支持。

御史台呈文首先在御史台系统内按程序流转,逐级上呈。例如上述“田令”,经历了由地方行御史台到中央御史台,再到中书省的文书流转过程;或从基层地方各道肃政廉访司提出申文,再到行御史台咨文,经中央御史台呈文,然后由中书省作出准呈或准拟的正式文书,因此,最终形成的中书省准呈或准拟文件,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田令”条款。参见《通制条格》:“大德二年九月,中书省御史台呈:‘江南行台咨:各道报到农桑文册,俱系司县排户取勘栽种数目,自下而上申报文字,所费人力纸札,无非扰民。江南地窄人稠,与中原不同,农民世务本业。拟合钦依圣旨,依时节行文书劝课,免致取勘动摇。”兵部议得:“既是江南农事,行御史台亲行提调,明咨地窄人稠,多为山水所占,大与中原不同,土著农民世务本业,不须加劝而自能勤力,以尽地利。合准御史台所拟,依时行文字劝课相应。都省准呈。”《通制条格》卷16《田令·农桑》,黄时鉴点校,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93-194页。另参见《至正条格》卷25《条格·田令·农桑事宜》,令文内容略有不同。韩国学中央研究院2007年版,第48-49页。

第三,枢密院呈文。呈文内容主要源自枢密院机构所管辖的军户事务,由于各地军户在土地转让中出现军户内容的争议,例如正军与贴户在土地转让时出现的土地权属纠纷,需由中书省给出确定的标准。《通制条格》中有2条枢密院呈,《至正条格》与其收录相同,分别在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及至大元年(1308年)时发布。此处列举前一条如下:

至元二十八年十二月,中书省枢密院呈:“保定路正军崔忠告:‘贴户孙元不曾告给公凭,将田土一顷典与张泽等种养,全家老小在逃。”户部议得:“正军、贴户既同户当军,破买地土,合相由问。据张泽等典讫孙元地土,别无告到官司公凭,亦不曾由问正军。既崔忠替当孙元军役,其元抛下事产,拟令正军崔忠种养为主,收到子粒等物,津贴军钱,合该典价。候孙元还家,依理归结。”都省准拟。[11]

枢密院呈文的缘起理由也是根据某项具体案件事实,由中书省确定最终的判断标准,其间由户部议得具体归责理由,根据当事人身份确定土地权利归属,这依然属于严谨的立法过程,只是此类“田令”都是由具体的土地纠纷事实而产生,最后形成具有抽象规则的法令。

《通制条格》中呈文形式的“田令”15条,《至正条格》中有23条,其中包括与《通制条格》重出的14条。构成形式有户部、礼部、刑部、兵部等呈文,也有大司农司、御史台、枢密院和各行省呈文等,构成这一系统的“田令”。

四、结语

元代“田令”的形式构成具有本朝特色,即形式的分散性和内容的临时性特点。虽然在条格编纂中集中收录了“田令”,但条格本身又是“田令”的一种形式。因此,条格并不能完全涵盖“田令”。以《至正条格》为例,其新增“田令”为元代后期立法,但其分类特征依然与元朝前期的形式类别一致,如延祐七年(1320年)七月“探马赤地土”条为圣旨形式;至治三年(1323年)十二月“妄献地土”条为诏书形式;泰定二年(1325年)十月“种区田法”条为呈文形式;天历元年(1328)九月“河南自食田粮”条为诏书形式;至顺元年(1330年)十月“新附军地土”条为呈文形式;元统元年(1333年)六月“妄献地土”条为诏书形式;后至元六年(1340年)七月“豪夺官民田土”条为诏书形式;至正元年(1341年)正月“拨赐田土”条亦为诏书形式。 参见《至正条格》卷25、26《条格·田令》各篇,韩国学中央研究院2007年版,第50、57、59、61、62、64、65页。由此可以发现,愈到元朝后期诏书形式的“田令”愈益多见,这种形式构成的稳定性并不是为了适应元代令类法典的编纂,而主要是反映了元代“令”创制的临时性特征。比较《通制条格》与《至正条格》所收“田令”的时间跨度,前书最早起自中统四年(1263年)正月,迄于皇庆二年(1313年)十月,跨半世纪左右;而后书所收“田令”在包含前书大部分“田令”的基础上,新增部分最早起自延祐七年(1320年),迄于至正元年(1341年)正月,两书合并总体时间跨度为78年,几乎为有元一代。在这样一个较为漫长而分散的时间段里,元代“田令”的形式构成几乎总是以朝廷官署所管辖事务为范围,以因事制宜而产生的各类“田令”为契机,在仅有的元代三次大型综合立法过程中,才出现了较为集中的“田令”文本,但依然没有出现以往的朝代那样以专门编纂令类法典为主旨的立法动因。

[参考文献]

[1][明]宋濂:《元史》卷16《世祖十三》,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48页。

[2][元]苏天爵:《滋溪文稿》卷六《至元新格序》,陈高华等点校,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85页。

[3][元]苏天爵:《元文类》卷36《大元通制序》,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93年版,第448页。

[4]《通制条格》卷16《田令·司农事例》,黄时鉴点校,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197页。另参见《至正条格》卷26《条格·田令·禁扰农民》,韩国学中央研究院2007年版,第54-55页。

[5]参见《通制条格》卷16《田令·农桑》,黄时鉴点校,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87-192页。另见《至正条格》卷25《条格·田令·农桑事宜》,韩国学中央研究院2007年版,第44-48页。

[6]《通制条格》卷16《田令·妄献田土》,黄时鉴点校,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99页。

[7]《至正条格》卷26《条格·田令·妄献地土》,韩国学中央研究院2007年版,第65页。

[8]《通制条格》卷16《田令·逃移财产》,黄时鉴点校,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04页;另见《至正条格》卷26《条格·田令·逃移财产》,韩国学中央研究院2007年版,第70页。

[9]《通制条格》卷16《田令·准折事产》,黄时鉴点校,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03页;另见《至正条格》卷26《条格·田令·逃移财产》,韩国学中央研究院2007年版,第69页。

[10]《通制条格》卷16《田令·召赁官房》,黄时鉴点校,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07页;另见《至正条格》卷26《条格·田令·召赁官房》,韩国学中央研究院2007年版,第69页。

[11]《通制条格》卷16《田令·妄献田土》,黄时鉴点校,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99页;另见《至正条格》卷26《条格·田令·典卖田产》,韩国学中央研究院2007年版,第65页。

An Analysis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Land Law of the Yuan Dynasty

WU Hai-hang1, Tang Ying-ying2

(1.Law School,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China;

2.The Institute of Peoples Congress Systen of Beijing Union University, Beijing 100101 China)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literature records, the sources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land law of the Yuan Dynasty are the Tiao Hua of imperial decree, imperial edict, Tiao Ge, and the Secretariat, the Censorate, and the Privy Council report, etc. With its obvious temporary characteristics, this academia is lack of system atic study on its complexity and diversity. The land law of the Yuan Dynasty is excluded from the external form of the unified “Law” in the overall, which can be mainly scattered in the legal documents like “Zhi Yuan Xin Ge” “Tong Zhi Tiao Ge” “Zhi Zheng Tiao Ge” and “Yuan Dian Zhang”. The study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land law of the Yuan Dynasty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understanding the diversity of the legal forms of the Yuan Dynasty.

Key words:The Land Law of the Yuan Dynasty; Tiao Hua of Imperial decree; imperial edict; Tiao Ge; report

(责任编辑 刘永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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