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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与正规金融相互关系的研究及启示

2015-04-20苏毅清黄圣男王志刚

软科学 2015年3期
关键词:交易费用

苏毅清 黄圣男 王志刚

摘要:采用分工演进与交易费用理论对共存状态下的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重新梳理与阐释,用“转化”的概念取代了“替代”的概念,并分析了我国现存环境下“互补性”体现的弊端,进一步研究了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相互之间的关系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最后根据研究所得结论提出了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正规金融;分工演进;交易费用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5.03.29

中图分类号:F303;F8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409(2015)03-0135-05

如何促进农村金融市场中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有效发展,促进中小企业经济部门的有效增长,最终达到推动农村经济增长的目的,是众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重要命题之一。因此,正确认识农村金融市场中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关系是政府和决策当局进行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起点[1]。本文通过总结以往的研究,首先概述农村金融市场的二元结构现象,证明了其客观存在性。其次梳理总结众学者的研究成果,讨论分析了正规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关系,指出现有分析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一个新的框架——劳动分工与交易费用的框架,对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重新梳理,进而通过这个新框架对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两者关系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行分析。最后展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提出一些建议与对策。

1文献综述

11农村金融市场的“二元性”

农村金融市场中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并存,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现象。即使是完成了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发达国家,非正规和正规金融也在特定范围内长期共存于其农村金融市场中[1]。从国际上看,罗纳德·麦金农[2]和Pischke、Adams等[3]在考察了农民与正规金融组织之间的借贷交易行为后,发现能够从正规金融机构组织获取贷款的农户仅有一小部分,非洲约为5%,亚洲和拉丁美洲为15%,并且这些贷款几乎都由大生产者获得。因此,对农民而言,相较于正规金融市场,非正规金融市场更为重要[4]。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4年对全国20个省82个市县的1203位个体工商户的实地调查发现,各地区地下金融规模、农村地下金融的绝对规模在7405~8164亿元之间[5]。由此可见,非正规金融作为农村经济主体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在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既然正规与非正规金融部门同时存在,那么,这两部门之间存在怎样的联系?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12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竞争性

不同类型的非正规金融机构以多种形式吸收了大量的农村居民储蓄,分流了大量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无疑给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并且,非正规金融以其较大的灵活性和便捷性很好地适应了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同正规金融部门形成了竞争。

西方主流的经济学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正规金融部门的利率管制和补贴信贷使得给定利率下的信贷需求大大超过了信贷供给,使得正规部门的信贷配给将大量愿意支付更高利率的资金需求者排斥在外,而非正规金融部门则更具市场化特征;正规金融部门拥有较低的自由浮动利率,且其供给曲线是垂直的具有价格刚性,而非正规金融部门利率高于正规金融部门,供给曲线向上倾斜[6~8]。持上述观点的学者认为正规与非正规金融之间为相互替代、相互竞争的关系。

13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性

然而,对于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学者认为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产生是为了满足农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其与正规金融是不完全替代关系。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能够更好地甄别贷款人的项目情况,并且农村内部的社会经济网络和社会信用规范与约束制裁机制加强了借款人的偿还执行机制,使得非正规金融可以提供无抵押,贷款程序更简单、迅捷的信贷服务,这更切合农村金融需求的实际需要。因而,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相比更具有信息优势、成本优势、速度优势和制度优势。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更擅长于提供小额贷款。这样非正规金融的利率并不一定高于正规金融利率,相反,其产生于甚至是源于正规金融部门过高的实际资金成本(包括利息成本、制度成本、时间成本等)[9,10]。国内也有学者认同这一观点,认为农村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必须由不同层次的金融供给主体来满足[11,12]。这意味着,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并不一定是此消彼长的替代竞争关系,因各自的比较优势,二者也可以是互补依存的[13]。

因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分别具备各自的相对优势,通过服务于信贷市场上的不同对象,形成了合理的市场分工。该二元金融市场机构利用各自的优势对对方的劣势进行弥补,构成了一种合理的互补关系,共同推动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

14对现有分析的评述

现有的分析是在已经观察到的现象的基础上进行的关于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相互关系的探讨,而并没有从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原本的内在关系出发,对二者的相互关系进行研究,因此,这样的分析存在两方面局限:

(1)虽然现有分析解释了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共同存在于农村金融市场中,且二者之间存在互补性与一定的替代性(或竞争性),但并没能证明“互补”与“替代”的边界在哪,即在互补与替代共存的情况下,在何种条件下他们能发生互相的转化。这个问题,与如何使一些非正规金融合法化的问题息息相关。

(2)虽然现有的对二者关系的分析,在承认非正规金融是客观存在的基础上取得了更深入和显著的进步,但是从现象来倒推关系的分析方法,无法更进一步地解释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二者的关系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而这一点却是本文研究一系列此类问题的最终目的。

因此,在承认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存在互补性与替代性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应该从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原本的内部关系出发,从由这种内部关系引起的二者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寻找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并在证明目前已有的客观结论的基础上,又能进一步突破现有分析的局限,从而为理论与实践提供进一步参考。

2分工演进与交易效率理论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现有发达国家成熟的资本市场是从民间自发的股权交易逐步发展而来,现代银行体系也是从最初的私人存贷行为发展而来[13]。由此可以说明,正规金融起源于非正规金融。从具体的历史进程来看,当非正规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带动了社会经济的增长,而此时,由于经济增长需要规模效应,因而非正规金融的组织方式已经满足不了规模经济的需求,从而非正规金融开始通过自身努力与借助政府力量来适应变化,催生出了正规金融组织。正规金融组织因满足了规模经济的需求而继续推动了经济的发展。本文认为,发生这种改变的一个重要线索是金融市场中劳动分工的不断演进。金融市场中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转化的过程是分工不断演进从而带来交易效率不断提升的过程。

21斯密-杨格定理

亚当·斯密认为分工起因于交换能力,分工的程度总要受交换能力大小的限制,换言之,要受到市场广狭的限制,市场要是过小,那就不能鼓励人们终生于一业。因此,市场范围决定分工水平,这是斯密定理。按照斯密定理的叙述,市场范围不断扩大,分工及专业化水平就会不断提高,而若市场范围过于狭小,就不可能产生分工与专业化。

在斯密定理中,市场范围是分工的必要条件,这是分工演进的前半部分内容。杨格完成了对另一半分工演进机制的证明。杨格认为劳动分工取决于市场规模,而市场规模又取决于劳动分工。

因此,斯密-杨格定理认为,分工与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会使分工链条不断加长,分工链条的加长使得生产效率得到提升,从而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就得到了增加,产品种类和数量的增加则引起交易的数量增加和交易范围的扩大,即市场规模的扩大。反过来,市场规模的扩大又进一步促进了分工与专业化发展。因此,可以把斯密-杨格定理总结为:市场规模决定劳动分工,劳动分工又促进市场规模的扩展。

22斯密-杨格定理的核心:交易效率

没有适当的交易效率,斯密-杨格定理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如果分工与专业化带来的收益无法超过实行分工与专业化产生的交易费用,则分工与专业化是无法进行的。人们会选择回到原有交易效率的分工与专业化水平。因此,只有当劳动分工与专业化能够使得交易效率达到使分工收益大于分工带来的交易费用时,新的分工才会出现。因此,若新的分工能够出现,说明新的分工所实现的交易效率使交易收益超过了交易费用,使得市场规模得以扩大,并反过来进一步促进分工。这就是 “分工取决于分工”,且只当存在不断提高的交易效率时才能实现。

由此可见,分工演进的过程就是交易效率不断提高的过程。

3基于分工演进与交易效率的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相互关系的研究

31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相互关系的理论证明

311对非正规金融组织演进的分析

“分工取决于分工”,而其成立的条件是交易效率必须不断提高。分工的演进在能够观察到的生产活动中又可以体现为组织结构安排的演变。因此,非正规金融组织作为一种具体的组织结构安排的表现形式,其在不同时期表现出的不同面貌体现着不同时期不同的分工水平,进而也体现了其在不同时期所具有的不同的交易效率。本文借用郭梅亮等[14]提出的一些研究方法对具体的演进过程进行分析。

图1分工演进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交易效率如图1,当市场规模M处于OM1之间时,假设农户之间存在资金余缺,金额为L。此时,民间借贷发生,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出现一种分工方式S1,其能带来的收益为SR1,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为SC1。当市场规模处于OM1之间任意一点时,都存在SR1/SC1>1,即分工方式有效率。进而,有效率的分工方式能够扩大市场规模,使得市场规模开始向右移动,并向M1点靠近。市场规模的扩大也反过来使得分工方式得以存续,使分工状态朝SR1/SC1=1的点靠近。

当市场规模为M1时,交易效率SE1=SR1/SC1=1,此时交易的收益与交易费用相等,达到了交易临界点。若此时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会使交易产生的收益小于交易费用,分工方式不再有效。因此当前分工方式下,M1为市场能够达到的最大规模,也就是非正规金融组织能够达到的最大交易规模。

进一步的,若要实现M2的市场规模,则需要一次分工方式的飞跃。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力的发展、技术的进步、社会的进步等条件因素就成为这种飞跃发生的前提条件。当技术得到提高,使分工提供的收益为SR2,产生的交易费用为SC2时,市场规模则可进一步从M1向M2移动,其激励与市场规模从O向M1移动时相同。进一步的,若生产力再进一步发展,则更先进的分工方式出现,使分工的收益与交易费用为SR3与SC3,市场的规模可进一步扩大为M3。需要注意的是,分工水平S1、S2、S3并不是连续的,而是一种跨越式的,表示的是一种分工方式存在的状态。

因此,从图1中可以看到,非正规金融组织的交易效率SE随着分工的演进和市场规模的扩大而不断提高。这是一种循序渐进的状态,遵循了市场规模扩张-分工演进-交易效率提高的内在逻辑。在唐柳洁[15]和郭梅亮等[14]对我国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历史发展过程的分析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个内在逻辑。

312非正规金融组织与正规金融机构的有效边界

正如科斯所言,组织的规模是不可能无限扩大的,因此,非正规金融组织在发展上也必须服从这个规律。随着分工的演进,交易条件与社会资本约束力的变化,会最终使得非正规金融组织所体现的分工方式在长期出现分工收益小于交易费用的情况,即SE=SR/SC<1。而更具体的情况可能是:非正规金融机构依然能在新的分工水平下保证收益的增加,但由于交易条件与社会资本的约束力的变化带来的交易费用的增加大大多于收益的增加,从而出现亏损。因此,交易费用最终成为了金融制度安排的关键。

如前述分析,非正规金融机构职能在特定阶段将交易费用控制在收益之下,随着交易规模,即市场规模的扩大,非正规金融组织在规模经济中的局限性将越发明显,此时,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组织相比,优势就日益明显起来。

如图2,假设只存在一个非正规金融组织和一个正规金融机构,Q表示交易规模,也就是市场规模。MV为金融交易边际收益,在此将情况简化为MV不变,为恒定值。Msa为正规金融机构的边际交易费用,Msb为非正规金融组织边际交易费用。从前述分析可知,非正规金融组织的边际交易费用随交易规模的扩大呈现“U”形状。而正规金融机构的边际交易费用在初始规模很小时很高,但会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而降低,体现出了明显的规模效益的特征。图2农村金融市场的交易费用与交易规模

在市场规模为Q*时,非正规金融组织达到最大规模,若Q要继续增加,则采取正规金融的组织方式反而更有优势。而在小于Q*的规模上,非正规金融组织比较有优势。因此,市场规模Q*是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转换的临界值,也就是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有效边界。在现实中,具备相应条件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可以通过寻求技术改进和政府支持等方式转化为正规金融组织,实现交易规模的继续扩大。而不具备转化条件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可以在各自相应的Q*水平上继续经营。最后当存在许多金融组织机构时,市场的总规模也就等于正规金融机构所占规模与非正规金融组织所占规模的总和。

313小结:关于“替代性”的结论

到目前为止,可以得出本文关于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相互关系的第一个结论:部分非正规金融在达到其自身最大规模Q*并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转化为正规金融,且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在金融市场中体现为协同关系。在此不使用“替代性”来描述二者关系,理由如下:

(1)“替代”虽然也表现了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这种转化,但没有反映出正规金融是由非正规金融转化而来的这种“血缘关系”。

(2)“替代”代表了此消彼长,但这种关系过于简单。从分析中可以看出,是先有了非正规金融,才有了正规金融,而是否转化为正规金融的决策由处在Q*最大规模时的非正规金融组织作出,因此正规金融存在的前提是存在足够数量的非正规金融。而由于资源的有限性,这种转化肯定是不完全的。因此,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一定共存。而当市场容量扩大时,一定是先出现更多的非正规金融,之后非正规金融中一部分又在条件成熟时转化为了正规金融,从而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共存关系还能进一步体现为协同关系,即同时消长,而非此消彼长。杨福明等[16]也从对温州的实证研究中证明了这种同时消长的关系。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在发达国家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能够和谐共存的原因。

32中国现实情况的分析:关于“互补性”的结论

前述的理论分析是基于无政府干预的自由市场的假设进行的。而从中国的发展历史上看,由于制度变迁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我国在非正规金融组织还没有达到最大规模点时,正规金融就在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出现在了金融市场中,此时,我国正规金融的出现并不是分工演进的产物。因此,此时出现的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共存关系,与第一个结论中的二者共存关系具有不同的含义与内容。

如图3,在图2的基础上,由于正规金融的提前产生,使得非正规金融的规模被限制在了q的水平上。而此时,正规金融也面临着较高的交易费用。这与现实中农村金融市场的“二元结构”很相似。此时,市场规模从Q*缩小到q,非正规金融组织的交易费用虽然降低了,但减少的市场规模(Q*-q)中的借款人不可能全都有条件在正规金融机构进行高交易成本的交易。因此,尽管非正规金融的边际交易费用降低,但由此却出现了市场中有人无法得到贷款的情况,因为他们没有能力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贷款。图3加入政府干预后的农村金融市场

由综述部分可知,有很多学者把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另一种关系描述成“互补性”关系,即农村金融市场中,正规金融组织交易成本高,因此一般的中小型生产者无法承担这样高的交易费用而无法在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而非正规金融组织因为其信息优势和执行能力优势交易费用相对较低,因此可以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的补充,为层次相对较低的借款人提供贷款[17]。图3也确实能够反映出这样一种“互补性”的情况。但从图3的情况中可以进一步看到,这种“互补性”是由于金融市场受到干预而没有实现有效的经济水平而产生的,因为市场的有效点在市场规模为Q*的水平上,而不是q。因此这种“互补性”的存在并不是一个可以令人安心接受的现实。

进一步分析图3,能够得到有关金融市场的这种“互补性”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的一些有关结论。

首先考察社会福利的情况。如图3,当政府介入金融市场,成立正规金融机构后,市场规模从Q*减少到q,此时出现了市场中有人无法获得贷款的情况:

(1)对于政府成立的正规金融机构,交易费用增加,增加的数量为(A+B)部分的面积。这部分额外的成本往往由政府对其进行补贴来支付。

(2)非正规金融组织获得的剩余从(C+D+E)减少为(C+E)。减少的D部分面积是由于政府介入引起的市场规模缩小而造成的。虽然政府可以通过设立正规金融机构使得宏观调控获得一定的收益(如国有企业因获得资金而得到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所得到的效益等),从而弥补D区域的部分损失,但出现了有人有能力但无法获得贷款的情况,是D部分包含的必然的额外损失,用D来表示。

因此,图3所示的“互补”关系的损失为(A+B+D),无论其是否大于现有的总收益(C+E),额外的损失与额外成本的出现意味着市场没有处于最有效率的状态,从而存在不断改进的可能。因此,由于缺乏效率,现有的农村金融市场的“二元结构”体现出的 “互补”关系不利于经济发展。

其次,由于这种“互补性”体现 “二元结构”的存在,市场规模被限制在q,且存在市场中有人无法获得贷款的情况,因此,使得我国农业生产一直处在规模小、生产分散的状态中。从目前农业生产对资金的需求来看,必然存在着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人,他们能通过获得贷款进行投资,并取得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但在图3所示的市场中,很多人只能获得有限的贷款,甚至无法获得贷款。因此正是这种“二元结构”的存在限制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因此能够理解,在目前巨大的宏观调控与结构调整的压力下,国家必须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原因。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样的分工方式所产生的交易效率正好适合于图3所示的有限制的金融市场。

4建议及对策

尽管图3所示的金融市场存在弊端,但历史的事实证明,过早和过草率地开放金融市场也不是一个正确的行为。因此,基于本文分析及现实国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及对策。

首先,在农业生产上,目前必须坚持家庭为基础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因为宏观调控是国家整体经济行为,因此在现行环境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生产规模符合现有分工水平所决定的市场规模,使得金融交易可以在一个有效的水平上进行。

其次,必须认识到非正规金融的良好发展是金融制度得以完善的基础。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应该加强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联系,为条件成熟时非正规金融能够转化为正规金融创造条件。正规金融的产生与发展,终究要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即非正规金融的良好发展。而我国正规金融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政府干预的产物而不是分工演进的自然结果,因此必须在现存条件下加强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联系,来弥补政府干预带来的市场制度基础上的先天不足。目前有许多关于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联接关系的研究,如关于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水平联接与垂直联接的研究[18]。本文认为无论采取何种联接方式,都必须使非正规金融在与正规金融进行经济活动时,能够拥有明确、正当、合法的地位,这样,二者之间的联系才能是合法且可持续的,才能充分利用劳动分工的结果,实现经济所期望的目的。

第三,在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双方关系正当、合法的基础上,应当首先适当允许一些产权清晰,具有一定规模,财务制度较健全,运营相对规范的非正规金融组织转化为正规金融组织。而对于其他一些合法的、合理的,正处在发展中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应给予他们更多的空间,为他们创造更多的条件,使他们的规模能不断向其自身能实现的最大规模靠近,为他们能够转为正规金融组织打下良好基础。

第四,在以上条件都相对成熟的情况下,应该在宏观层面上尽可能放宽对于农村金融市场的限制,政府的介入也应该进一步朝为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方向转型,从而使市场朝着更有效率的方向不断改进,使得金融交易能够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更加充分地进行,并进而促进农业向规模化、技术密集型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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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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