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创新及完善——由浙江省实践经验引发的思考
2015-04-20董红亚
董红亚
近年来,浙江省积极探索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建设,成效显著、特色鲜明,其经验对全国正在进行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建设,乃至整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具有启示意义。
一、制度建设成效和特征
2011年以来,浙江省先后发布了《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江省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建设工作。此后,全省各市县出台细化文件,建制工件基本完成。3年多以来,全省累计享受补贴人数达到46万人,累计发放补贴资金超过5.2亿元;实现了2万多名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应补尽补;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培育了一批较为专业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全省已有8000余家;不分公办机构、民办机构,只要收住补贴对象,均能获得相应补贴;民政部门开始转向养老服务质量监管,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浙江省养老补贴制度的主要特征是:
一是顶层设计。省政府直接发文明确,对补贴对象、标准、资金发放方式进行规定,明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及其他困难老人可以享有补贴。补贴起始标准参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标准,补贴发放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和社会组织。同时,明确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老年人中的3%享有政府提供的服务补贴。
二是城乡统筹。明确不分城乡,制度统一,同时推开。更主要的是,补贴标准以老年人的身体条件为准,无论城市或农村养老机构,凡接受政府确定的补贴对象,享受同一标准;接受居家服务也一样,不管在城市还是农村,提供服务的专业组织都获得同一补贴标准。
三是家院互通。明确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院,可以互通。对老年人进行评估后,由老人及其家庭自主选择,愿意居家的,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愿意去养老院的,享受机构服务补贴。养老机构不区分公办、民办。老人根据身体状况,随时可以申请和选择服务方式,标准也跟着变化。
四是分层分类。对于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浙江省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称为一类对象;一类是市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老人,包括低收入的失能、失智老人,或半失能老人、高龄老人、独居老人等,称为二类对象。补贴标准相应区分,省政府只定一类对象的最低标准,二类对象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在资金方面,省财政对一类对象按相应的财政管理体制给予地方补助;二类对象的补贴主要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是协同推进。浙江省视补贴制度为整个养老服务制度体系的一部分,不限于单兵推进,而是整体推动。制度实施时,配以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其后又制发了《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省级地方性标准、公办机构资源公开办法、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加之稍前制发的《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养老护理分级标准》,以及各地制发的地方性标准、服务质量评估办法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制度链。
二、制度创新及启示
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探索和实践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是对我国日益加深的人口老龄化趋势的积极应对。我国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建设始于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建设始终进展缓慢。在这种情况下,浙江省推出的统筹城乡、融通机构和居家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具有示范性、创新性,尤其是其机制创新,保证了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1. 需方导向的服务选择机制。浙江省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赋予了老年人及其家庭的选择权。这改变了过去“以物为主”的补助理念,体现了“以使用者为中心”的国际照护服务发展趋势。一直以来,政府财政对养老服务的补助主要放在机构建设、居家照料设施建设上,没有突出“人”。浙江省的这一赋权和“费随人走”,使得养老服务资金的使用有了新的领域,由补供方、补“床头”和“砖头”转向了补需方、补“人头”,有利于发挥老人及其家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
表1. 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标准评估参数
2. 身体状况为主的对象瞄准机制。浙江省通过评估确定补贴对象,评估参数以老年人身体状况为主,兼以经济状况、居住状况(见表1)。身体状况为主,意味着真正突出了服务,改变了过去一些地方存在的将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用于购买食品、日用品等“服务”和“生活保障”不分的做法。按照评估办法,身体状况考查老年人需要服务的程度;经济状况考查购买服务的能力,经济收入越低,享受补贴标准的比例越高;居住状况考查传统家庭照护资源的可得性。各地还综合考虑了老年人年龄和社会贡献情况,在评估时给以适当的加分。这一办法,使得补贴对象较为精准,体现出当前我国社会福利的特惠制原则,又为普惠制福利提供了发展空间。
3. 参照机构护理费用的定标调整机制。浙江省以养老机构护理费为基准,并根据机构护理费用调整情况及经济社会发展,调整补贴标准。标准的确定及调整机制,体现出对不同身体状况的老人照护方式的政策导向和实际需求导向。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机构照护和居家照护有不同的适宜对象。重度依赖老人需要24小时不定时的照护,对设施和服务的专业性,有着更高的要求,采用机构照护更合适。浙江省相对提高了机构补贴标准,是对重度失能老人去机构照护的引导。
4. 体现运行效能的团购竞争机制。浙江省采取团购竞争机制,即将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集中起来,进行统一招标,居家养老服务专业组织测算成本后按小时报价,政府组织专家打分,确定中标单位,再由中标单位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改方式提高了财政资金绩效。同时,为了保住市场,赢得口碑,中标的专业组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老人也得到了实惠。在此基础上,不少市县还有一些辅助机制,如通过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呼叫服务。据笔者对温州市的问卷调研,通过信息平台购买服务的占比达到10.8%。
5. 效用明显的产业带动机制。从浙江的实践可以看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具有明显的产业带动效应,成为养老服务业的核心制度之一。同时推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建立、养老服务专业组织的培植、养老服务业的整体发展。随着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扩大、补贴标准的提高,将进一步促进整个服务业的繁荣和发展。同时,补贴制度的实施,也有利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内部的融合,使得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由于老人及其家庭的选择变得更加紧密。
三、下一步深化发展的对策
基于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初创性,以及整个养老服务产业初级发展阶段的制约,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研究和克服。
1. 要进一步明确制度内涵。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补服务而不是基本生活,是福利服务而不是救济,这是该制度的本质所在。补贴制度要解决的是事关老年人生命尊严的工具性需求,是帮助老年人吃、穿、洗,而不是饭、衣服等物质性内容。因此,要防止发放现金、购置基本生活用品和吃饭补助等简单化做法,也要清晰照护服务和健康体检、文体娱乐之间的关系,避免服务泛化,失却制度的针对性。同时,必须明确,补贴制度不是购买服务制度,它们之间各有清晰的制度取向,补贴是到个人的,是法律赋予困难老人的基本权益,而购买服务主要是解决机构本身的运营问题,是政府对财政资金使用的方式改革。
2. 要科学研定补贴依据。目前补贴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大多与评估要素设定不够科学有关,特别是各地考虑的独居、空巢等居住状况。老人及家庭子女条件较好,不在一起居住,反而加分,相反经济条件不好,几代混居却没有分,这会导致福利及文化的反导向。因此,补贴最好还是依据身体状况和经济状况两大要素,身体状况是确定是否需要照护,照护到何种程度;经济状况是确定政府是否应该买单,买到何种程度。其组合状况是政府根据财力推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确定养老服务补贴对象顺序及标准的依据。
3. 要探索分类竞购方式。要在竞争性团购基础上,引入分类竞购,解决供需不对称问题。养老服务具有多样性,有专业、非专业性之分;有常规性、周期性和即时性之分;有在宅服务、日间照料、机构喘息和机构住养之分,等等。而且不同的服务,因专业程度不同,单位价格也不同。因此,可根据服务性质和需求特点,探索引入分类购买方式,由不同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
4. 要构建社区综合转接平台。
高品质的养老服务,是“全人”“全程”服务,即老人根据身体状况,在家庭、社区照料中心、医院和养老机构之间有序转移,这要求在社区建立一个综合性的转接平台。养老服务补贴是“费随人转”,社区平台可为老年人做好服务提供的衔接、经费统一支付等工作。在老人及其家庭需要时,社区平台可根据需求评估结果,为其联系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机构、医疗护理机构,并按服务等级申请补贴。
5. 要健全多元监管制度。要建立用者监管制度。老年人及家属作为直接的服务及接洽对象,是服务及质量监管的最重要主体,也是最有效的监管者。在签署服务合同时,要向老年人及家属告知补贴制度的目的、拥有的权利、服务方式选择及转换等流程;告之其服务反馈的意义和责任。要建立惩戒制度。一旦出现服务转移、服务折现、服务反馈形式化等,轻则警告,重则取消服务资格。要围绕社区助老员建立监管制度。社区助老员是与老人直接接触的基层工作人员,也最清楚补贴绩效。因此要明确他们在服务管理、沟通协调、监督检查等职责,形成常态监督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民政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要逐步建立规范的进入退出机制,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