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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体育职业教育发展中的政府职能研究

2015-04-18于永光余少敏刘天生

吉林化工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办学政府职业

于永光,余少敏,刘天生

(1.滁州职业技术学院 体育部,安徽滁州239000;2.滁州八中 体育教研室,安徽 滁州239000;3.合肥市金葡萄小学体育教研室,安徽合肥236000)

高等体育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载着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任。与其他职业教育一样,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发展同样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近年来,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日益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在2014年的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习近平主席和李克强总理都强调了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同时提出政府要大力扶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在这种形势下,高等体育职业教育作为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因此也迎来了新的发展空间和机遇。其实早在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体育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2010年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1],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发展有了一定的政策性支持。但由于我国高等体育职业教育起步晚,仅走过20多年的历程,发展基础薄弱,经验不足,客观上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于政府如何在高等体育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更好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以及发挥好自己的职能作用,还有待进一步思考和探究。

一、高等体育职业教育发展中的政府职能现状

研究发现,目前我国高等体育职业教育发展中的政府职能不容乐观,其发挥的作用并不理想,原因不一,有内部自身的,也有外部环境的,有人为主观的,有客观现实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在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管理方面存在越位和缺位现象

政府在高等体育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越位,是指政府的权限过于集中,过度干扰高等体育职业教育体制的发展。政府在高等体育职业教育发展中的缺位,主要是指政府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管理没有落实到位。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管理的宏观调控仍然是以政府行政为主导,政府集中了高等体育职业教育关键资源的使用权。政府对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导致高职体育院校办学缺乏自主性。虽然《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要依法办学,但是我国已经形成了高度集中的招生管理、经费投入、人事任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之中无不贯彻着政府意图 。政府财政拔款是我国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由于政府投入体制的不顺畅,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一,导致经费运转紧张;政府对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难以维持高等体育职业教育正常的教学与科研活动,从而影响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迅速发展,制约着体育产业对高质量人才的需求。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高度集中的教育管理体制日益不利于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发展[3]。高等体育职业教育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的发展道路”,我们必须瞄准市场,依靠市场,充分洞察就业形势,不断调整办学模式,不断整合办学资源,不断优化专业结构,以满足社会和经济对体育人才的需求,但是,这需要政府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职能的合理运用。

(二)政府在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管理方面过于“全能”

高等体育职业教育要吸收其他社会力量的注入,离不开政府的综合管理和全面扶持,但这种管理不应该是垄断型的和管制型的。政府在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管理中扮演着全能者的角色,既要负责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举办,又要促进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发展[3]。政府在高等体育职业教育中的管理过于全方位,不但进行必要的宏观管理,而且还进行不必要的微观管理,繁多的政府管理权限使得政府往往难以胜任全方位的管理,或者说面面俱到的管理并不一定是科学有效的管理。例如,高等体育职业教育产生的经济效益最直接的受益者是体育产业,高等体育职业教育在政府主办的基础上,可以让体育产业为主体来积极参与承办和管理,这样既增加了力量,注入了活力,也补充了新鲜血液,而政府垄断式和全方位的管理使得体育产业难以介入,这既未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又抑制了社会办学的积极性。

(三)政府在高等体育职业教育发展中的的职能法制化程度偏低

我国现行的高等职业教育政策法规已经不能满足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职业教育法》对政府在高等体育职业教育中的职能定位还没有具体化。为了规范政府行为,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法律规定,例如《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等,但对于政府行政部门与高等体育职业教育部门之间具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划分并不明了,这就使政府对高等体育职业教育法制化的管理职能得不到落实和体现。针对高等学校的管理方面,我国出台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国家性文件[4],但这些法律规定是从高等教育的整体方面出发,不可能细化到某一个具体专业教育领域,像对于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管理还没有专门性的法规制度,这就使政府对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管理自由发挥余地较大,不够具体和细化,针对性不强。

(四)政府对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监督不完善

政府对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监督重心不平衡,往往出现重视理论而忽视实践的现象;政府对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监督唯一形式——评估,较为单一,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和市场监督体系不健全。单一的评估方式和手段,缺乏多方面的动力,难以提高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政府对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行政监督和干预表现得过于明显,并没有科学规范的专业性监督机构,这种完全依靠政府主导的监督模式不利于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发展;我国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监督不完善,还表现在政府的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权责界限,缺乏严格的问责机制和纠错机制,易于导致相关人员的责任观念淡薄,错误出现时,不能及时调整和补救[5]。

二、调整和加强高等体育职业教育发展中政府职能的策略

高等体育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难免出现诸多现实困境,此时,需要政府站出来,从社会需求出发,对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各个层面进行合理调整,依法区分与高等体育职业教育自身的权责,协调与相关教育部门及社会群体的关系,采取经济和法律的措施来加强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与水准,建立高等体育职业教育与社会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一)政府要由单一专制型管理向多元服务型管理转变

政府在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管理上应该有所放手,让政府管理从庞大而复杂的琐碎事务中分离出来,使政府管理职能范围缩小,当然这不是指政府的退出,而是指政府可以采取更加高效和富有策略的灵活管理,这种管理方式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有着客观的现实价值。在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招生方案、学科规定、专业设置等方面,政府应变指令为指导,变专制为灵活,既注重体育市场的合理调节,又把规范化和自主化联系起来。政府对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服务需要维护良好的体育市场秩序,为高等体育职业教育提供公平竞争的间接服务平台,或者为高等体育职业教育提供国内外前沿教育信息,为学生提供信贷优惠方面的直接服务平台,优良的公共服务是政府发挥良好职能的突出表现。

(二)政府要扶持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

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教育经费的投入,稳定的经费基础是高等体育职业教育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当前的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筹资渠道需要多元化,在政府财政拨款的基础上,拓展与社会各行各业的交流合作,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来为我所用,诚然这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帮助。政府要帮助高等体育职业教育依法建立多渠道筹集经费的长效机制,采取措施鼓励社会有关行业对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积极推进捐助基金制度的建立,激励高等体育职业教育实行产学研相结合的模式,提高其自我创收能力[6]。

(三)政府要保障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办学自主权

政府集多种管理角色于一体,管的太多,管的太死,缺乏灵活性,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发展水平、革新能力和办学活力。现代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发展,有其自身的特点、优势和发展规律,真正适合有效发展的道路最清楚,政府的了解只存在笼统上,实际上并不能面面俱到。因此其发展运行不需要政府过多的干预,反而需要政府因地制宜适度下放权限,政府只需从宏观上把握方向和科学管理即可。这种模式一方面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又增加了高等体育职业教育自身的责任感和积极主动性。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就业压力的增加、校际竞争的激烈,在市场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方式并存以及校企合作、国际合作盛行的当今时代,高度集中的政府职能模式弊端日渐凸显,而政府对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管理简政放权,尊重和支持其依法自主办学,鼓励和确保其实行学术自治显得很有必要。

(四)政府要完善追责到位的法制体系

责任到人的法制体系的完善是高等体育职业教育发展强有力的保证,没有约束的自由式的管理模式不能保证高等体育职业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可能一帆风顺,管理中的人为因素难免出现失误或错误行为,一旦出现不良事件,此时,对责任的承担和追究问题上,相关法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毕竟这是对某些不良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的法律依据。不论是在监督评估机制上还是在经济运行手段上,不论是在人为操作程序上还是在自主办学模式上,时时处处都需要法律手段来营造健康有序的优良环境,为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稳步发展保驾护航。

(五)政府要健全有效的监督体系

高等体育职业教育办学质量的改进和发展水平的提高,需要政府有效的监督来促进和推动。首先,评估是政府对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但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和科学有效,这需要政府建立相应的评估制度。其次,在此基础上,政府可以成立专门性的高等体育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和验收机构,通过实地考察和调研对高等体育职业教育进行分析和评判,采取奖惩措施,激励高等体育职业院校在竞争中良性发展。再次,可以调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监督与评价,社会大众是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受益者,也是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监督者,扩大监督的民主化和大众化,提高监督的透明度,鞭策其对其自身声誉的重视和生存境遇的把握,增加其内在动力。

三、结 语

目前,我国高等体育职业教育发展中的政府职能不容乐观,政府在其中的管理过于“全能”,存在越位和缺位现象,其职能法制化程度偏低,监督体系不完善。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扶持,政府要对自己的职能进行正确定位,扮演好自己在其办学中的角色。让管理由直接变为间接,由微观变为宏观,由策略变为战略,使其面向社会和市场办学;协调好与高等体育职业教育、市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这几者的相互关系,必要时运用约束力来协调一些矛盾和问题,促进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完善,从而推动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的大力发展。

[1] 李蓉.论政府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的职能定位[J].黑龙江教育,2007(12):1-3.

[2] 王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政府职能问题分析[J].商业经济,2010(12):47-48.

[3] 林晓健.政府在高等教育转型中的作用与职能定位分析[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2(15):145-148.

[4] 韦乡逢.我国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职能定位[J].辽宁医学院学报,2008,6(1):51-53.

[5] 2014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EB/OL].http://www.centv.cn/my/folder3995/index.php,2014-09-21.

[6] 于永光.政府对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现状及对策研究[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4,30(6):1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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