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视域下侦查取证能力提升的路径和平台
2015-04-18薛宏伟
薛宏伟
以审判为中心视域下侦查取证能力提升的路径和平台
薛宏伟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了全新要求,为了更好地履行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需加强公安刑事立法,提升履职素质能力,建立自主话语体系以及搭建多方共识平台。
以审判为中心 侦查取证 司法改革
一、加强公安刑事立法
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区。在长期的实践中,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法制建设,特别是以公安部为主导的刑事办案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部于2012年底再次修改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并制定了一批规章和规定,为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目前在侦查取证方面公安机关的立法还有许多提升的空间。一是一些问题的规定相对简略。如关于异地取保候审的执行,由于没有规定,责任和权力无法一致,实际上难以执行;再如关于立案问题,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立案条件,实际上是法院的受案条件或是判决条件,而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并未明确表述。二是立法技术有待提高。如在《程序规定》中,生物检材提取是否需要制作笔录、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是否需要制作询问通知书等诸多问题都没有规定。三是效力层级不高。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依据许多都是公安部的批复、通知等,相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许多规定明显权威性不够,特别是不能得到检察、审判人员的认同,使公安机关制定的侦查取证规则没有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规则体系中占有应有的地位。
当前,应当把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侦查取证规则制定和完善作为公安机关立法的重中之重,采取强力措施加以推进。一是提升立法层次。将一些成熟的对整个刑事办案(含侦查、起诉、审判)具有指导意义的规则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力争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进行立法,从根本上保证公安机关一些重要的侦查取证规则得到检察、审判人员的认可和遵从。二是完善立法体系。公安部应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就《程序规定》有关有明显不足的问题抓紧修订,就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疏理,就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加快立法进度,使得侦查取证活动有法可依,更加规范。特别是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协商,力争一些重大问题在立法理念、规定上取得共识。如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应当在看守所讯问,那么特殊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出所(如指认现场、治病等)后的一些供述可否作为证据,都需要共同研究,否则极易被辩护人作为非法证据要求排除。三是加强立法研究。公安机关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制定规则的话语权,使侦查取证中的问题得到立法界、学者的重视和认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安机关立法研究的能力水平以及成果质量。
二、提升履职素质能力
1.重塑侦查理念。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取证活动时充分考虑审判对证据、程序等诸方面要求,以法官能够采信侦查人员获取的证据、能够证明所有侦查活动都符合规则为追求标准,其中侦查理念的重塑是关键。新的侦查理念的完备是一个过程,但实体与程序同等重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同等重要和侦查结果必须得到审判认可等无疑是基本的要求。要做到这些,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把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侦查体系作为重要工作,通过规则制定、教育培训、典型引导、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推动广大侦查人员适应新的任务,真正确立新的理念,自觉围绕审判的要求依法侦查、规范取证。
2.开展资格认定。目前,公安机关对侦查人员的资格已经提出了一些明确要求,特别是执法资格证书已经在公安机关产生积极影响。此外,许多地方公安机关也采取了一些措施鼓励民警参加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一些地方公安院校也要求公安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取得执法资格证书。司法资格与公安机关的执法资格有无必要打通,侦查人员是否还需要其他专业资格,在“以审判为中心”的体系中应该作统筹考虑。从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侦查人员的专业要求来说,司法资格价值取向与主要内容毕竟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较大区别,用司法资格取代公安机关执法资格目前既不必要也无可能,但对公安机关执法资格在目前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对象,特别是对侦查人员提出特别要求和专业要求应该是可以尝试的路径和方向,未来也可以研究是否有必要设立与公诉人、法官对应的侦查人员的专业资格。
3.加强任职培训。就公安机关而言,由于没有对侦查人员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侦查人员素质能力参差不齐是一个现实问题,少数侦查人员不了解起诉、审判的规则,对公安机关的许多规定也是一知半解。因此,按照《人民警察训练条例》的要求,需要尽快完善侦查人员的培训体系、设计侦查人员的培训内容。使每个侦查人员除了掌握侦查技能侦查技术外,还应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围绕审判定案的要求开展相关侦查活动,并确保侦查活动中所获取的各种证据程序合法、真实客观。
三、建立自主话语体系
1.提升法律研究能力。尽管公安学和公安技术已成为一级学科,但是,公安机关没有自己的话语体系仍然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当前需要通过加强公安机关法律研究,使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认识、理念、方法逐步为社会认同、接受。公安机关应该通过法律研究,提出具有公安特色、符合法律精神、体现法治进步的立法建议,引导“以审判为中心”的体系建设真正体现法治思维、追求社会正义。
2.培养自己专家权威。专家权威在舆论场中具有重要作用,常常可以引导舆论方向。公安机关能否有自己的话语体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无为公安机关发声的专家权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体系中,涉及许多侦查取证的工作规则制定、工作方式重塑、工作理念导向,都需要公安专家的主动引导。公安机关应加强与公安院校的沟通,设定议题,明确口径,发挥公安院校专家在解读公安机关政策、评价特定事件等方面具有的重要作用,通过其传递特定信息。公安院校应当积极主动创造条件培养自己的专家权威,充分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学术地位表达公安机关的观点,反映公安机关的态度。
3.主动表达公安观点。一方面,各级公安机关应该继续加强舆情导控工作,从组织机构、工作机制、舆情监测、应对策略等诸多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使组织化的公安机关舆情导控工作发挥正能量,引导社会舆论向正确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将广大民警的声音汇成强大的声潮,引导社会舆论的走向。这种声音同样可以成为公安话语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可以预料今后将成为表达公安声音特别是基层民警声音的新生力量和新生渠道。在侦查取证方面,对许多案件的评价引导需要通过广大民警的声音传递正能量。
四、搭建多方共识平台
1.检法人员了解侦查取证技术。目前,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人员大多数都是法律院校毕业的,有着比较丰富的法律知识,但对侦查取证技术绝大多数都是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这就有可能导致在办案过程中因为知识不足、认知错误、维护权威等因素做出错误决定,从而影响公正审判。因此,将侦查取证技术和知识作为检察、审判人员的知识结构的组成部分,并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审判机关的沟通,提出培训的要求,推动检法人员熟悉侦查取证程序、方法和技术。
2.法学教育重视侦查取证技术。中国的法学教育经过几十年的积累,已经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模式,近几年来在法律实践教育方面也有了比较大的发展。但是,大多数从事法学教育的院校重视学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但忽视其调查取证的学习,这就导致法学毕业生普遍缺乏调查取证的一般知识和基本技能,这不能不说是“以审判为中心”体系建设中的一大障碍。试想,如果大学教育中没有调查取证的课程和训练,日后作为公诉人、法官后就很可能对侦查取证技术十分陌生,从而影响对侦查活动、取证方式、技术鉴定等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因此,应当逐步改进现行法律教育模式,将调查取证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课程和必学内容。
3.组织办案单位人员相互交流。受体制限制,目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关人员的交流缺少条件和环境,不同专业背景使大家往往不能在一个平台上、一种共识中进行沟通,长此以往不利于形成大家共同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意识。通过论坛、讲座、研讨等形式,有助于不同机关的人员围绕共同的话题简述各自的观点和态度,从而相互启发、形成共识。相比其他法学院校而言,公安院校对形成侦查取证规则方面的共识更为迫切,可以主动积极运用院校的平台组织交流研讨。
以审判为中心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侦查取证工作无疑应该顺应形势,顺势而上。提升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能力和水平,不仅是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正确的路径和发展的平台正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之一。
Approach and Platform for Enhancement of Evidence Collection Ability under Trial Center System
XUE Hong-w ei
Judicial reform of establishing a trial center system puts forward new requirements for public security organs’work of evidence collection.Facing with new challenges and improved standards,public security organs ought to strengthen criminal legislation,enhance their ability to fulfill duties,establish independent discourse system and construct a platform for reaching multilateral agreement.
trial center doctrine;evidence collection;judicial reform
D918.2
A
1672-1020(2015)06-0053-03
[责任编辑:金 晞]
2015-10-20
薛宏伟(1961-),男,江苏南京人,汉族,江苏警官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刑事诉讼、侦查、预审,南京,21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