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双重任务及其进路选择
2015-04-18孟卧杰
孟卧杰
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双重任务及其进路选择
孟卧杰
治理网络公共空间面临保护言论自由和规制网络失范行为的双重任务。基于自由与秩序的原理和平衡论思想与理论的指导,要达成治理网络公共空间的目标、实现网络社会法治化,就必须突破单边主义的思维方式与行动逻辑;努力实现规制网络失范行为与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衡平,达成网络共识,是实现网络社会法治化治理目标的一种进路选择。
网络公共空间 网络失范行为 网络治理
一、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双重任务
网络公共空间的治理是一个运用法治规范、确保秩序价值的过程,即运用法律和制度约束执法者,彰显网络公共空间的民主价值,从而充分保障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推动政治和社会发展。①秦前红、李少文:《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法治原理》,《现代法学》2014年第6期。秦前红、李少文两位学者称之为“两重治理结构”,分别对应对网络的治理(主要对象是公民的网络言论及其表达)和对国家行为(主要对象是国家的治理行为,包括立法和执法)的控制,并认为二者共同构成了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双重任务。
(一)保护与平衡公民的自由权利:网络公共空间治理中的首要任务
第一,网络公共空间治理,首先需要正确面对网络中的言论行动。
网络社会与传统社会既有同质性也有异质性。同质性在于其社会性,网络社会本质上还是人与人的关系。异质性在于网络的工具属性,网络社会与传统社会的治理正是在这一点上产生了很大区别:网络社会的治理,虽然也是从“人”与“人”的关系着手,但是最后的落脚点在于网络社会的成员即网民的行动上,而网民最普遍、最直接、最习惯也是最有效的行动就是“发表言论”。没有网民的参与和支持,网络及网络社会将无法发展,很多倍受诟病的“僵尸网站”①“僵尸网站”是对一些内容长期不更新、不维护的政府官网的称呼。和一些网络社交网站的退出②人人网,是中国一度领先的实名制社交网络平台,在用户数、页面浏览量、访问次数和用户花费时长等方面均占据优势地位,2015年1月30日,人人网发消息称将下线站内信功能;诸如佳品网、优菜网、网易尚品、乐酷天、土淘网、聚齐网等一些名噪一时的网站,或者关闭,或者网页2013年就已经无法打开。便是力证。可见,“言论自由”实际上是网络社会延续的基础,正如“人与人的交往”是传统社会的基石一样。网络公共空间治理,首先需要正确认识网络中的言论行动。
第二,网络社会的发展与公民言论自由的发展相辅相成。
网络社会的发展已经成为客观事实,想通过“封堵言论”的方式达成“治理网络社会”的目标,显然不符合客观规律。2015年7月2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我国大陆网民规模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我国大陆手机网民规模达5.94亿,较2014年12月增加3679万人,其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由2014年12月的85.8%提升至88.9%。③刘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7月23日发布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http://news.xinhu anet.com/politics/2015-07/23/c_128051995.htm,2015-07-23/2015-07-26.而且,可以预见网民规模还将不断持续增加。正是不断持续增加的网民及其不遗余力的参与活动,无论是“顶”和“赞”、还是“拍砖”或者“灌水”,都在推动网络社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在空前地扩大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和政治参与权利。
第三,治理网络社会实质上就是规制网络失范行为的过程。
在网络社会蓬勃发展的同时,现实社会的种种不良现象也借助网络技术平台蔓延到互联网上,网络失范乃至网络犯罪迅速传播,“净网行动”和“规范网络”的呼声日趋热烈。人们在规范网络和治理社会的关系方面越来越有共识:“如何面对网络,其实是如何面对真实的社会;如何规范网络,其实是如何治理社会。”网络行为失范主要表现为网络成瘾行为、网络谩骂行为、网络黑客行为、网络不良信息的浏览传播行为等。④孟卧杰:《网络公共空间治理中的单边主义思维及其批判》,《社会治理》2015年第3期。其已经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问题,各国政府对网络治理做了各种各样的努力和合作。互联网不良信息治理成为各国政府关注和治理的重要对象。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举办的联合国第九届互联网治理论坛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召开,着重关注新出现的多方互联网治理模式。因此,我们可以说规范网络失范行为、整顿网络秩序,实质上是治理网络社会甚而是治理社会的过程。换言之,治理网络社会实质上就是规制网络失范行为的过程。
(二)维护安全有序的网络秩序: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必要任务
网络在为人们生活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在破坏着现实社会既有的秩序。“数字化世界是一片崭新疆土,既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能,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者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大本营。”⑤[美]埃瑟.戴森:《2.0版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胡泳、范海燕译,海南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
2007年12月,网络社会学领域第一部专门研究“网络失范行为”的学术专著《网络行为失范》出版,书中把网络失范行为划分为“个人型”失范和“机构型”失范两种。个人型网络失范行为包括不当信息的传播行为、不当信息浏览或非正当的信息获取行为、探知侵入和破获行为、网络社会交往中的失范行为、网络上的语用失范和书写失范、与网络运用不当相关联的失范行为;机构型网络失范行为包括不当信息的发布、非法或者违规经营与运营。这些失范行为表现出激情过度亢奋、理性严重不足:实体社会中伦理、道德、法律的既有权威在网络社会变得虚无缥缈、似有似无,现实社会的种种不良现象借助网络技术平台蔓延到互联网上,网络失范乃至网络犯罪迅速传播。这些非理性的行为既无益于行为人的自由权利的实现,也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维护安全有序的网络秩序是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必要任务。
第一,基于“自由与秩序”原理的需要。
自由和秩序似乎是两种对立的价值选择。亨廷顿在比较自由和秩序不能兼得时曾说:“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亨廷顿认为,要在稳定和秩序中推进民主和自由;而且,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类社会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简言之,自由权利的行使和享有,必须也只能以和谐安宁的秩序为前提。网络社会中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利也必须以网络社会的秩序为前提,按照既有的规则和秩序运行。毕竟失去限制的自由将导致自由的消亡,不负责任的个体言论将直接威胁网络整体言论自由权利的存续。
第二,基于权利的界限和行使规则的需要。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告诫我们“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权是一种基础性的权利,甚至被称作“无所不包的权利”②杨立新:《人格尊严,无所不包的基本权利》,http://article.chinalaw info.com/Article Htm l/Article_51944.shtm l.。如,恶意投诉行为人借口行使“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检举”权利,实则无视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侵犯被投诉对象合法的权利。网络社会各方主体开展网络活动、行使各项自由行动的时候,只有恪守权利的界限和法权规则,才能够享受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便捷和幸福。
第三,基于自由的相对性和可限制性的需要。
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马克思主义自由观认为“没有绝对的自由,只有相对的自由”。网络社会的言论和表达自由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但并非是绝对的,可以因为其他社会的和私人的利益而受到限制。各国有关言论自由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承认了表达自由的相对性和可限制性。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同时规定“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网民在互联网上以各种方式获取、传递各种信息及思想,其实质是言论自由权利;网络发帖与出版,其实质是在行使传播权利;组建各种社区、QQ群、微信群,则有“结社”自由的影子。网络社会中的自由和权利必须接受宪法和法律的规范。
二、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障碍
由于社会管理的思维惯性和国家威权主义的影响,网络社会各方主体可能没有意识到网络社会既具有传统社会的“过程”、“调和”、“多元”、“互动”等特征,又呈现出“个体化”、“隔空对话”、“自说自话”③“自说自话”现象原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代际间的沟通障碍。成人社会在教化青少年时固守过时的“话语权威”,而青少年沉浸在自身 “话语氛围”之中,致使双方无法沟通与理解。二是指成人社会对青少年的一种困惑或指责。在一些成人眼中,当今青少年“满嘴新词”,“领时尚之风骚”,是“自说自话”、“各行其是”、难以教化的一代。等特点,往往在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践行“单边主义”④网络社会中“只顾自己的利益主张,从不考虑其他各方的利益;各方参与主体有的随心所欲、不假思索、信手发布,有的是不顾后果、只求轰动、激情为之,有的是处心积虑、放任后果、但求效应。笔者试图借用政治学中描述国家关系的术语,来形容这种“置他方的利益于不顾,片面追求本方利益的最大化”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模式,助长了社会戾气,破坏了正常的沟通机制,损害了社会公信力,抑制了社会活力。在网络公共空间治理过程中,需要警觉、剔除单边主义思维倾向,消弭其消极影响,才有可能实现网络共识,达成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目标。
(一)控权论和管理论:单边主义思维方式的表现
行政法学界人们熟知的控权论和管理论,其实都有单边主义思维方式和单向度思维的影像。或者说,控权论和管理论都只关注到问题的一个方面,或者单纯强调“控制权力”,或者极力主张“管理的效果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第一,控权论的单向度主张。
“控权论”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为基本目的,以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为主要内容,强调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主张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为主要手段①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上)》,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法学学者经常坚持和秉承类似的单向度思维方式,他们总是主张“提升法律意识和健全法律制度”,包括立法上强化控制国家公权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通过法律程序强化控制公权力的运行,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对国家公权力采取高度警惕和全天候防范的姿态。然而,在网络公共空间治理过程中,那种“抵制权力干预”、“充分保护网络言论自由”声音和主张占有较大的市场,需要警惕这种非理性、为发声而发声的表达。
第二,管理论的单向度主张。
“管理论”则以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以调整国家管理关系、规定国家管理的原则和制度为基本内容,强调坚持党的领导等管理原则,以“命令——服从”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模式,以强制和命令为主要手段。②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上)》,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公安学学者也经常坚持和秉承类似的单向度思维方式,他们总是主张“坚持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和执法权益”,以达成执法目标、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必须坚决维护并有效提升警察执法权威;应当切实保护警察执法权益。在网络公共空间治理过程中,一些网络社会活动参与的主体尤其是作为裁判者或者被监督者出现的管理主体,其“拒绝提供利益救济机制”、“强势武断”和不自觉的“管控”和迫切想“平息”事态,“忽视其他各方的利益表达”,只求有效控制(网络舆情),但求(负面舆情)尽快消失,这样的思维方式和行动逻辑其实质也是一种单边主义的表现。
(二)自由论:又一种“单边主义”的思维方式
“自由论”者的主张与“控权论”和“管理论”者一样呈现出“单边主义”的思维特点。
第一,“网络自由论”者的表达冲动,欠缺理性。
“中国自由派偏执的信条,知识结构的重大缺陷,扮演‘公共知识分子’与‘意见领袖’的强烈愿望,再加上几乎连一分钟都不愿停止的表达冲动,导致了他们一系列曲解历史、曲解现实的表述,一再出现在中国的公共话语体系中。”③彭晓光:《自由派:百年边缘——辛亥百年、苏联解体二十年、建党九十年与中国模式》,《环球财经》2011年第2期。这是当下网络公共空间的缺乏公共理性的一种写照。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一个社会一旦缺乏公共理性,就可能由于意见分歧导致语言暴力甚至对抗与冲突,其结果是社会共识无法达成,社会矛盾无法弥合。”因为“公共理性是现代公民社会的核心品质,也是民主政治良性发展的根基。然而,令人忧虑的是,由于受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加上市场经济的冲击和公民教育的缺位,中国社会普遍缺乏公共理性。”④邹新、贺祥林:《网络公共讨论中网络理性的缺失与构建》,《理论月刊》2015年第3期。所以,网络自由论者认为“任何限制网络言论自由都不利于充分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主张本身就是缺乏理性、回避事实和矛盾的一种表现。简言之,“网络自由无边界”的主张显然缺乏理性,也不利于网络治理工作、实现网络公共空间治理法治化目标的实现。
第二,“网络自由无边界”思维指导下的行为往往超越法律界限。
网络在给社会生活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在破坏着现实社会既有的秩序。网络谣言、虚假新闻、网络诈骗等诸多网络违规、违法甚至犯罪活动屡禁不止;“黄赌毒”、“语言暴力”、“黑客”“病毒”、“人肉搜索”、“网络欺凌”等诸多网络失范问题防不胜防。主张“网络自由无边界”的“自由论”者显然忽视了这些网络发展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实际上,无论是“人肉搜索”还是“网络揭丑”,既有的案例均表明:那些喊着“网络自由无边界”的口号、借口行使言论自由而展开的各种网络失范行为实际上已经超越法律界限,有的甚至涉嫌违法甚至构成犯罪。
(三)自由与秩序的关系:严肃而又重要的价值取向和艰难选择
2010年,美国国务卿希拉里提出“互联网自由”并表示要动用各种资源在全世界推动“互联网自由”进程。时至今日,“互联网自由”概念本身包含的一系列矛盾使各国无法建立起共识。各国政府、大型信息技术公司和互联网提供商试图控制和建立自己的领地以维护自己的政治利益和商业利益,美国“互联网自由”战略进程在现实中困难重重,陷入了困境。①魏明革:《美国“互联网自由”战略进程之困》,《当代传播》2013年第3期。其谬误在于违背了自由和秩序的关系原理,基于其单方的利益驱动,忽视其他各方主体的诉求,一味地强调单方的“自由权利”,以至于其主张和承诺沦为空谈。
政治发展理论的代表人物赛缪尔.亨廷顿先生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出发,指出发展中国家在社会转型时期,在走上政治现代化道路的一个相当长历史阶段中,建立并维持政治秩序比实行民主化具有优先性;处于现代化进程之中的国家,政府如果不能实施有效的社会稳定,就无法完成国家权威合理化的改革任务。②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无论是现实的社会生活,还是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过程中,公平正义的公共秩序是自由的保证;如果法律体现了公平正义,却得不到遵循,法律法规没有权威,自然不能保障正当合理的社会生活。秩序是自由的前提,自由是秩序的结果;只有不违反公正的法律,人人才有可能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网络自由与网络公共空间秩序的关系不是一种“跷跷板游戏”,而是一项十分严肃而又重要的价值取向和艰难选择。
综上所述,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过程中,如果各方治理主体落入“自说自话”和“各唱各调”的泥潭,将引发“公地悲剧”③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也译为公共地悲剧、共同悲剧。1968年英国加勒特.哈丁教授(Garrett Hardin)在《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一文中首先提出“公地悲剧”理论模型。英国曾经有这样一种土地制度:封建主在自己的领地中划出一片尚未耕种的土地作为牧场(称为“公地”),无偿向牧民开放。这本来是一件造福于民的事,但由于是无偿放牧,每个牧民都养尽可能多的牛羊。随着牛羊数量无节制地增加,公地牧场最终因“超载”而成为不毛之地,牧民的牛羊最终全部饿死。“公地悲剧”展现的是一幅私人利用免费午餐时的狼狈景象:无休止地掠夺。并陷入“囚徒困境”④“囚徒困境”是1950年美国兰德公司提出的博弈论模型。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两个被捕的囚徒之间的一种特殊博弈,说明为什么甚至在合作对双方都有利时,保持合作也是困难的。囚徒困境是博弈论的非零和博弈中具代表性的例子,反映个人最佳选择并非团体最佳选择。无法自拔;必须突破单边主义的思维方式与行动逻辑,才能达成治理网络公共空间的目标、实现网络社会法治化。
三、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进路选择
网络发展极大地丰富了传统言论自由表达的形式。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也是宪法所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果立法过于严厉,不利于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发展;如果因噎废食轻言限制网络言论自由也不现实,更不科学。如果立法太过宽松,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与立法规制在法律中缺位或者失位,同样不利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网络社会本身的健康发展。因此,在网络公共空间治理过程中,需从以下方面努力,营造积极向上、崇尚理性的良好氛围,兼顾规范治理行动和规制失范行为,并将二者同步纳入法治的轨道。正如江必新所言,基于法治理念健全社会治理体系、运用法治思维优化社会治理结构、构筑法治平台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秉持法治手段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应坚持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全程运用,法治环境、法治氛围、法治文化协同建设。⑤江必新:《法治社会建设的宏观理路》,《法制日报》2014年6月18日第07版。
(一)解放和创新指导思想:网络公共空间治理方式的创新
网络是工具和生活的综合体,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映射和延伸。网络公共空间治理应当作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应有内容,事关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网络公共空间治理必须由网络社会各方主体进行协同治理;欧美日等网络发达国家的“网络社会协同治理”的理念、模式、举措、效果值得梳理借鉴。在网络公共空间治理过程中,需要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创新指导思想,把网络社会作为一种社会形态,把网络公共空间治理视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一部分。
第一,充分认识到网络社会的复杂性,积极引入协同论。
把网络公共空间治理视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内容的同时,充分遵循网络社会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认识到网络社会的互动所需要的条件更多、更复杂,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目标的达到更为艰难,其协同治理更显必要。就我国网络社会协同治理而言,在网络环境复杂性与日俱增的情境之下,只有形成网络社会各方主体良性互动、理性制衡、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协同治理格局,才能形成健康的网络社会环境,推进整个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第二,注重实效,整合创新治理理念。
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的社会治理及其法治化建设“随着治理成为一个高频范式,治理正面临滥用误用的风险。①王红霞:《克服治理失灵和治理陷阱》,《法制日报》2014年6月18日第07版。”其实,网络公共空间治理和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同样面临空洞和泛化的风险。从国内网络社会存在的问题出发,探索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对策,放眼他国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实践;注重实效,切实应对和解决面临的问题;比较国内外网络治理的共性,尤其是对国外采取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于符合网络发展规律、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网络协同治理的对策,可以实行“拿来主义”,减少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成本,提升治理效果;通过对若干典型国家在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理念、模式、举措、效果等进行充分比较,“师夷长技”,“整合创新”,实现我国网络社会协同治理。
第三,克服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单向度思维的局限性。
认识网络社会的特殊属性,转变单向治理模式;认识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难题,凝聚社会共识,催生社会认同,有利于打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识网络公共空间治理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从而为政府有效维护网络社会秩序提供借鉴;探寻现有有利于拓展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理论范式和思维方式;探讨将协同理论引入“网络公共空间治理”工程中的可能性,,对当前政府创新社会治理,实现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摒弃“单边主义”思维方式:规范治理行为和规制失范行为双管齐下
网络公共空间治理过程中,要更新理念,加深对权力和权利的理解,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权利观;要防止公权力以钳制代替引导、以管控代替监督,过分控制网络以至于扼杀网络社会言论自由的拓展机会。正如我们所逐步了解和渐渐理解的那样,网络舆论(言论),来势汹汹,消退的时候也很可以悄无声息,重视网络公共空间治理,不应当反应过度,更不能过于激烈;在网络公共空间治理过程中,还有防止借口“治理”网络社会、“管理”网民,打着“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幌子”,采取悖离社会治理的目标的行动。
第一,规范国家的治理行为:网络的治理的前提。
国家治理网络社会的行为和治理传统社会的性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国家权力的运用。权力具有与生俱来的二重性。一方面,权力具备有效性,权力可整合社会资源,组织各种社会力量,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合作,促成社会交往,并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社会带来秩序和安宁;另一方面,权力同时具有腐蚀性和破坏性。②肖泽晟:《宪法学——权力控制和人权保障的学说》,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③[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54页。阿克顿勋爵也曾告诫“所有的权力都会导致腐化,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建立分权机制,以权力制约权力。为了保障公权力主体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并使这种保障机制具有足够的权威,确认权力制约机制的根本法也就应运而生。
网络公共空间治理过程中,同样存在着“规范和控制国家公权力运行”的难题,即如何规范和控制国家的治理行为,最大限度发挥其有效性而防范其腐蚀性和破坏性。我们认为,当前网络公共空间治理有两种简单的行动倾向需要纠正,一是饱受诟病的“删帖灭帖”和“彭水诗案”之类的应对方式;二是备受争议的各种“很黄很暴力”的不良信息充斥网络的事实。前者人们称之“反应过度”或者乱作为,后者人们称之“缺位”或者不作为。其实质都是对“规范和控制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呼吁。
第二,规制网络失范行为: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关键。
网络信息限制是网络舆论引导的重要方法之一。限制非公共信息传播是为了平衡信息传播,使之真正反映公众的愿望和利益诉求。限制非法信息传播,有利于引导网络舆论,维护社会稳定,应审慎、科学地限制公共敏感信息传播,确保网络舆论导向正确。①林凌:《用信息限制引导网络舆论》,《编辑之友》2012年第12期。
世界各国都面临网络公共空间治理问题:许多人自诩为不受任何限制的“网络世界公民”,无拘无束,完全自由地横行于电子空间;一些网络服务商为了招徕生意,毫无顾忌地将一些赤裸裸的色情内容送上了网络;更有甚者,一些具有计算机天才的青少年充当了网上“黑客”,等等。我国虽然不属于互联网接入最早的国家,但是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和应用的速度和规模却是惊人的,网络公共空间的失范行为已经成为热点问题。近年来,有关网络使用的“七条底线”的提出、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的开展、“净网行动”的实施等一系列举措虽然取得了积极效果,但也出现了“与治理并存的乱象”:网络舆论监督异化,部分网民行为失范,公共理性缺失,情绪极端,暴力普遍,负面网络舆情频发,对政府的不信任无限放大以及侵害公民隐私、危害公共安全等问题频现。借鉴网络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统筹运用立法、行政、行业自律、网民道德自律等多种手段,对于当下的国家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三)法治:网络公共空间治理有效的保障
法治作为一种规则之治,为如何运用网络这把双刃剑提供了最佳的行动指南。国内外法治实践均表明,在推进网络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科学立法是前提基础,严格执法是有效手段,全民守法是根本保障。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成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从治理对象上看,网络公共空间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其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使得公众能够对国家活动实施民主控制。”因此,如同传统社会一样,治理网络社会“既要实现政治社会以及社会整体的秩序,又要约束国家权力,传递其民主价值。”②秦前红、李少文:《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法治原理》,《现代法学》2014年第6期。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的网络公共空间治理,是针对网络公共空间的兴起、扩张和发展作出的必要回应。因此,法治可以而且必将为建构网络公共空间治理体系提供有效保障。
首先,法治文明已经被现代社会广泛认可,因而现代国家愿意选择或者要自诩选择以法治作为其基本治理方式,法治也随之成为国家现代化的表征。
第二,社会问题的本质就是利益问题。马克思曾说“人们所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法治因其具有强大的包容力,能够通过利益协调实现社会控制。法治不仅能够在制度层面提供治理的渠道,也有利于实现不同价值和利益之间的协调和利益主体的自我约束。③秦前红、李少文:《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法治原理》,《现代法学》2014年第6期。
第三,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本质还是平衡网络社会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包括网络行为施动方利用网络、行使表达自由和监督权利的利益;网络行为受动方不受干扰、维护合法权利的利益,以及网络运营商等互联网从业者借助网络平台实现其营销策略和目标的利益等等。网络公共空间治理必须依法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在法治轨道上化解利益冲突,才能够达成目标。
四、结语
哈贝马斯认为,治理将塑造一个能够最大限度促进公共利益、满足不同主体需求的秩序结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其过程是一个多中心、多向度、交互式、参与式的结构,要纳入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力量。①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汪辉译,载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25-126页。网络公共空间的治理工作,就社会治理主体而言,不仅仅是政府行政管理就能达到目标,而是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努力。就治理手段而言,不仅需要严密的调控网络社会秩序的立法,而且需要强化网络技术以应对。需要充分认识到,治理网络公共空间面临保护言论自由和规制网络失范行为的双重任务,必须兼顾规制网络失范行为与保护公民言论自由两个方面,建立行业自律、行政管理、技术管理、法制管理为主体的综合防控体系,才有可能达成网络共识,实现网络社会法治化治理目标。更重要的是,网络公共空间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与国家治理具有相当程度的同构性。②张志安、吴涛:《互联网治理与国家治理》,《社会工作与管理》2014年第1期。网络公共空间治理必然是中国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能成为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着力点和突破口;提升网络突发事件的管控能力,加强对网络犯罪活动的惩处力度,从而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可以倒逼国家治理能力建设。③熊光清:《推进中国网络公共空间治理能力建设》,《社会治理》2015年第2期。
On the Dual Task and Route Selection about Network Public Space Governance
MENG Wo-jie
During governing network public space,we are facing with dual tasks,that is,protecting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regulating network anomie behavior.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and order and balance theory,we must break through the unilateral mode of thinking and action in order to bring the governance of network public space under the rule of law.We have only one kind of route choice.That is to say,that we have to regulate network anomie behavior and protect citizens’freedom of speech equally,and reach consensus on the network,for realizing the objective of the network society under the rule of law.
network public space;network anomie behavior;network governance
D669.4
A
1672-1020(2015)06-0014-08
[责任编辑:尹 瑾]
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揭丑’行为的多重逻辑及其引导与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4BSH116;2015年度江苏省社科基金立项课题“网络社会协同治理问题及其国际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5ZZD002;江苏省青蓝工程和“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基金资助,项目编号:PAPD。
2015-11-10
孟卧杰(1972-),男,湖北红安人,汉族,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主要研究网络政治学、民主法治理论与实践、宪法与行政法学,南京,21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