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自创姓氏 引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

2015-04-18纪小槌

法庭内外 2015年10期
关键词:吕某姓名权历下区

文/ 纪小槌

6年前,山东省济南市市民吕某和张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自创姓氏“北雁”,结果落户时遭到拒绝。吕某认为户籍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女儿的合法权益,遂于 2009年12月以女儿“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次开庭后,由于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案件裁定中止。

根据济南市中级法院官方微信最新消息显示,法院于近日依法恢复审理本案,并在2015年4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送达后,原告吕某口头表示不上诉。

这起被媒体冠以“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的案件,引来网友关于“起名”规范的热议,有人说,以后给孩子起名时不能太“任性”。

自创姓氏“北雁”落户登记遭拒

在为女儿取名“北雁云依”时,吕某万万没想到这之后带来的诸多麻烦。

2009年1月25日,吕某的女儿出生在山东济南。爱好传统文化的他与妻子商量着为孩子起了一个很独特的名字——北雁云依。“北雁”是姓,“云依”是名,每个字都有典故,也是夫妻俩生活经历的纪念,饱含了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后来,吕某以“北雁云依”为女儿办理了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等手续。

“这个名字既没有随我姓,也没有随我妻子的姓,富含很多寓意。我认为是应该被允许叫的,但没有想到的是,在申报户口时引来了麻烦。”吕某说。

原来,2009年2月,吕某到济南市燕山派出所为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由于名字特殊,派出所请示了历下区公安分局后决定不予上户口,理由是孩子姓氏必须随父姓或母姓,即姓“吕”或姓“张”,否则不能上户口。为了能把户口落下,吕某又找到市公安局。

因为之前从未遇到过类似情况,济南市公安局对吕某给孩子起名、落户一事十分重视,还会同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专门向省公安厅汇报,反复研究讨论,甚至请示公安部如何处理。后来,历下分局专门邀请了法律、民俗等有关专家就此问题展开讨论,以寻求更合理的决策依据。

当时,除了婚姻法,济南市公安局还向吕某提供了他们所依据的《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常住人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关于公民姓名登记部分规定:“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其姓氏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的通知》第2条第(三)项也规定:新生儿姓氏应在父姓或母姓之间选择,不得选第三姓。

“这种情况确实太特殊了,我们也想积极解决问题,哪怕他在4个字前面加个姓都可以,但是对方不答应。”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有关负责人无奈地说。

最终,“北雁云依”没有被允许写入户口簿。但是,吕某仍然坚持自己的选择。

“现在很多父母把两人的姓合在一起给孩子起名,搭配得当还好,很多并不是很搭配的,硬生生的4个字,不一样有姓名怎么念的问题?少数民族的姓名不也有不分姓和名的,不一样用吗?”吕某说。

2009年12月17日,吕某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历下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户籍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女儿的合法权益。

只是没想到,这官司一打就是6年。

法律适用存疑 法院裁定中止

历下区法院立案后,曾于2010年1月、3月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历下区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任军担任该案审判长。

庭审中,吕某提出两点依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权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干涉。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而不是必须随父姓或母姓。凡是法律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所以公民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还可以选用其他姓氏。

作为被告的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则不这样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但没有具体规定。而2009年12月最高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在关于夫妻离异后子女更改姓氏问题的答复中称,婚姻法第22条是我国法律对于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而且民法通则是一般法,婚姻法是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派出所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就不能实施。原告吕某和行政机关都无权对法律作出扩大化解释,这就意味着子女只有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两种选择。法律确认姓名权是为了使公民能以文字符号即姓名明确区别于他人,实现自己的人格和权利。姓名权和其他权利一样,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不可滥用,否则将造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不明确。

经过审理,任军发现原告“北雁云依”对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所认定的事实和遵循的程序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主要对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婚姻法第22条的适用问题存有分歧。

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历下区法院于 2010年3月依法裁定此案中止审理。接着,历下区法院将问题层报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婚姻法第22条的适用作出立法解释。

案件等了五年 终于迎来转机

2015年4月21日下午,济南市中级法院官方微信在头条位置发布题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今日在济南恢复审理》的资讯,一个小时后这条新闻迅速被《人民日报》新闻客户端、新华网、人民网等媒体刊发、转载,吸引了诸多公众关注的目光。

根据济南市中级法院官方微信的权威发布,由于现有权机关已作出解释,中止事由消除,该案于当天在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恢复审理,办案法官以邮寄方式向原告法定代理人吕某送达了《恢复审理通知书》,并向被告当场送达了《恢复审理通知书》。

“这个案子要是赢了,以后就可以随便给孩子起名了吧?”“做父母的要不要考虑孩子是否愿意用这个名字?”“这个孩子现在怎么样了?落户了没?”……“北雁云依”的近况,成了媒体和网友关心的话题。

这也成为5年来一直最让吕某挂怀的事情。

当年吕某起诉时还在部队没有转业,案子中止审理后,吕某和妻子带着该案原告“北雁云依”离开了济南,转业到广东深圳工作。5年后,办案法官费了很大的劲儿才找到吕某的联系方式,并采用邮寄方式向他送达了《恢复审理通知书》。这件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姓名权行政诉讼案终于迎来转机。

2014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该立法解释第2款采用“列举+一般条款”的形式,规定了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3种情形。

该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这项立法解释第1款重申了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同时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作为一项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该案审判长任军介绍说,本案关键在于,原告法定代理人吕某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该立法解释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该项规定设定了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两个必备要件,一是不违反公序良俗,二是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其中,“不违反公序良俗”是选取其他姓氏时应当满足的最低规范要求和道德义务,存在“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当具有合目的性。全国人大常委会该立法解释出台后,最高法院通过山东省高级法院对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专门答复。

不符公序良俗 原告诉求被驳

姓名,对中国人而言,不仅是一个代表符号,还反映一个家庭的思想观念、价值选择、 理想追求,包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透过姓名这一扇小小的窗口,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过去,解析未来。

吕某像很多父母一样,为孩子的姓名倾注心力,这本无可厚非。但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一员,公民在行使姓名权时,还应尊重社会公德,不违反“公序良俗”。

任军告诉记者,所谓“公序良俗”,即指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善良风俗,要求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要求公民从事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来看,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倘若允许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无利于社会和他人,而且极易使社会管理出现混乱,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我国的姓氏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系先祖所传,名字则源于主观创造,为父母所授。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所以,本案中“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姓氏的做法,不符合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要求。

针对本案是否符合立法解释中规定的“存在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法院审理认为,选取父母姓氏之外其他姓氏的行为,通常情况下主要存在于实际扶养关系发生变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情形。

任军认为,在本案中,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理由是“‘北雁云依’4个字,取自4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此理由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释所规定的正当理由,不应给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2015年4月24日,历下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这起姓名权诉讼案的判决,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对公众遵守公共秩序、依法维权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指导作用!”山东政法大学教授都玉霞说。

敢于公开 让司法公信接受考验

保证个案公正,严格依法办案,是法院行政审判始终坚守的信念和不能逾越的底线。对待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尤其像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这样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公开是最好的盾牌。

“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在恢复审理、宣判的重要节点上,@济南市中级法院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历下法院都第一时间主动向社会发布,释放相关信息。宣判当天,济南市中级法院官方微信发布的《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阅读量达到26000余人次,“姓名权行政诉讼”也成为当天网络上的热搜词。

法官充分的判决依据、释疑解惑,透过新媒体平台,以个案给广大网友进行了一次有益的普法引导,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近年来,济南市中级法院通过新媒体等多种方式推进司法公开,赢得了社会的普遍认可,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在行政审判方面尤其可圈可点:首次实名通报10起“民告官”案、全国首例专车行政诉讼案微博直播、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微信发布……

正如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所言:“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坚持司法公开,扩大和延伸了行政审判的影响力!”

猜你喜欢

吕某姓名权历下区
让成长遇见“憧憬”,让崇璟成就未来
济南历下区召开推进教育信息化应用工作座谈会
济南市历下区“集团化办园” 助推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云朵城堡的小天使
论姓名权纠纷的裁判乱象与类型梳理
言语刺激致他人跳河自杀身亡应如何定性
言语刺激致他人跳河自杀身亡应如何定性
民间小吃“傻子熏鸡”引发的姓名权纠纷
以“上访”为由索要钱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儿子的姓名权不容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