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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型腐败:被污染的环保局

2015-12-29严森海

法庭内外 2015年10期
关键词:海盐县海盐监察

文/严森海

合谋型腐败:被污染的环保局

文/严森海

近年来雾霾围城、水土污染等环境话题一再刺痛公众神经,公众对环境监管和执法部门抱有更大期待。但执法者一旦成为违法者的“保护伞”,还怎能执法治污?2014年浙江海盐县环保局曝出窝案,上至局长下至普通工作人员,已有6人因受贿落马。

2015年4月30日,浙江省海盐县法院对环保局原局长朱晓芳判处有期徒刑11年,原副局长殳乃峰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而此前,该局宣传教育信息中心原主任张海明、生态科原科员张健、环境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陈亚伟、环境监察大队原工作人员平昊飞等4人,分别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11年3个月不等。一个县级环保局可谓“全军覆灭”!

正副局长带头腐败

在浙江海盐,有两条被老百姓戏称的 “黄河”:一条是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的白洋河,另一条是县城西面的大曲浜,这是海盐的主要河流。并非是因为其中的泥沙泛黄所导致的河道,而是因为酸洗废水排放进入河道,里面的铁离子在“作怪”。

那么,作为执法部门的县环保局将会有何作为?

海盐县环保局46岁的“一把手”朱晓芳曾在某次大会的主席台上慷慨激昂:要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一定要守护好海盐这一方“蓝天白云”……

然而,数月后朱晓芳被纪委双规了。2014年10月15日嘉兴市纪委、嘉兴市检察院网站公布,海盐县环保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朱晓芳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并因涉嫌违法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此前,海盐县环境保护局朱晓芳手下已经有5个手下落马,其中1人为副局长,另4人都是骨干。

2015年2月6日,朱晓芳涉嫌受贿案在海盐县法院大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整个法庭被前来旁听的机关干部和群众挤得满满当当。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朱晓芳在担任海盐县开发区党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海盐县澉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计价值人民币403 890余元,并在建设用地管理、环保执法等过程中为对方谋利。

大笔受贿是朱晓芳收受的浙江某港口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副总经理姜某现金27万元,并在建设用地整体验收,土地证延期等方面为对方谋利。其中,2011年中秋节那天,由于港口有限公司二期工程的事还没办好,副总经理姜某又带了2万元钱来到朱晓芳办公室,一番客套后他照常笑纳。但朱晓芳在法庭上佯装惊讶,他不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证人证言,并出示证人交代的相关视频录像,对此,朱晓芳无奈地低下了头。公诉人指出,朱晓芳在侦查阶段多次供写交代材料,对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并有他的亲笔签名,其罪行无可抵赖和逃脱。

市纪委一位领导叹息,在每年一次的纪委书记与下级党政“一把手”谈话时,这对他来讲,也是一个极好的自警机会。如果当时他能醒悟,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事情就不会到这个地步。然而,已经深陷腐败泥潭的朱晓芳,面对手下的干将一个个被查,他反而觉得自己安然无恙,在组织面前信誓旦旦说自己是清白的。

而海盐环保局另一名重量级人物:党组成员、副局长殳乃峰,其分工是负责环境管理、污染减排、饮用水源保护、建设项目审批、排污权交易、环境科技、环境统计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污染防治科、建设科(行政许可科)、县环源排污权储备交易有限公司,联系澉浦环境监察中队……2014年10月10日,海盐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殳乃峰提起公诉。在12月26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殳乃峰在担任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330 000元,并在环境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和审批、排污权交易管理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利。

用权力入股拿“分红款”谋利

拥有环保执法权的环境监察大队工作权力不小,包括依法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现场监督检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纠纷的调查处理,等等。但缺乏监督的权力是滋生腐败的“温床”,这让环境监察大队成了最容易被腐败侵蚀的部门之一。

平昊飞1998年进入海盐县环保局工作,2003年起担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监察员,干上“肥差”后,开始几年,平昊飞抽紧精骨,工作认真,在2007年曾被评为浙江省环境执法能手。随着与一些老板的交往,他看到别人在捞油水,自己却两袖清风,心中隐隐感到不平和失落,他也顾不得自己头顶的光环,渐渐产生了贪念。一次工作中,平昊飞结识了海盐某塑料制品厂厂长楼某,让他的贪欲找到了出口。

“2011年8月,平昊飞到我办公室聊天,我跟他讲起塑料粒子很赚钱,但是原料弄不到。”楼某事后交代说,平昊飞说自己有关系能弄到原料,并且给他介绍了冯某。当年10月,冯某就帮楼某拿到了海盐一家造纸厂生产废料回收的协议。

事情基本办妥后,平昊飞等3人商定,由楼某全额出资,并由其名下的塑料制品厂出面签合同,负责生产、经营等相关事宜,冯某和平昊飞二人则只负责拿“分红”,合同期暂定一年。“因为这个合同是凭借冯某的关系拿下来的,所以他们说要分利润,我也是同意的。”楼某交代,“另一方面,当时这个生意确实前景不错,能拿下这个合同就不容易了,所以也愿意分给他们利润。”

到了合同签订时,由于资金出现了问题,最终押金200万元由楼某出,预付款100万元由平昊飞垫付。一切准备就绪,2012年2月,楼某正式开始生产。也从这时候开始,楼某开始分给平昊飞和冯某利润。但实际上,合同期间楼某塑料厂的生产是亏损的。

第一个合同期结束,三人开始了第二个合同期的经营,并签订了第二份协议:平昊飞拿回第一轮合同期投入的100万元,第二轮合同期的押金和预付款均由楼某出资;合同期内,平昊飞、冯某二人收取固定“分红”。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次楼某又亏损了。“平昊飞是环保局监察大队的,对我的企业能监管,我们生产塑料粒子又属于污染企业,我不敢得罪他。冯某是他的关系,我也是想做这个生意,所以虽然亏了,还是给了他们‘分红’。”楼某有些无奈地说。其间,虽然楼某的厂并未赚钱,但因为他的厂属污染企业,平时由平昊飞负责监管,要得到平昊飞的“关照”,楼某只好自掏腰包给平昊飞“分红”。

经海盐县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今年5月,平昊飞在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情况下,以“合作投资”名义向楼某多次索要“分红”,计28.3万余元。尽管2014年2月平昊飞感到情况不妙而辞职,但难逃法律的惩处。

介绍生意,收取“好处费”,也是环保人员的受贿高招。2003年,李某成立了海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06年,他又组建了海盐某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案发后,李某向办案检察官交代:“我的企业是做环保工程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我就想跟环保局的人搞好关系,这样他们就会向一些污染企业推荐我的环保设备工程,同时对我的企业能多照顾一点,当设备使用中出现指标不达标等问题时,能尽量不处罚或处罚轻一点。”李某先后3次向在环境监察大队任职的张健送去现金1.8万元,先后9次向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的陈亚伟送去现金5.3万元。“吃人嘴软,拿人手短。”李某的“付出”自然也得到了丰厚的回报。

收取“保护费”放任企业污染

海盐的丁某从事液压工具配件的制造和加工,属于污染企业。2012年,丁某的企业出现在海盐县紧固件行业酸洗磷化企业污染整治名单中。整顿后,丁某一边和包括李某企业在内的两家环保设备厂洽谈,一边等待观望。到了2013年底,陈亚伟到丁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催他抓紧和李某签合同。之后,在陈亚伟的“关照”下,丁某的企业通过了初步验收。

据丁某交代,在海盐县做环保设备的企业主要有3家,就是李某、朱某和蔡某。“外地的环保设备企业报价一般比较低,质量也好,但因为这3家跟环保局关系紧密,我们公司为了少些麻烦,宁可贵也找他们做。”

侦查机关查实,曾经担任过海盐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县环保局法规科科长的张健,案发前是海盐环保局生态科科员,他收受蔡某所送现金8.5万元,收受朱某所送现金2万元,在环保执法检查、环保行政案件处罚审核等过程中为对方牟利;陈亚伟收受朱某所送现金1.5万元,收受蔡某所送现金1.28万元,并利用其负责环境执法检查、环保设备工程验收等职务便利,为二人牟取不当利益。

2007年8月,海盐县某发黑厂老板张某去县环保局办理环评业务,找到了时任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的张海明。当时,张海明就介绍了一家杭州的公司给张某做环评。从这个时候开始,两人打交道多了起来。2009年,张某的工厂和海盐另外一家电镀厂被查到排放超标酸水。“这个事情按条款处罚是较严格的,我立即就联系了张海明,当时他已经任海盐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张某说,后来,他的工厂只被罚款3000元就不了了之,而另外一家电镀厂被罚款1万元。

随着交往的增多,张海明变得不再“客气”。2010年下半年,他来到张某的公司。“聊天的时候,‘无意’跟我透露了他搬家的消息。后来,我就给他送去了1.8万元,说算是意思意思,他收下了。”张某说。经法院查明,2007年底至2013年底,张海明先后7次收受张某所送贿赂共3万余元。张海明则充当了污染企业“保护伞”的角色,以帮着打招呼减轻处罚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他还在环保工程设备竣工验收等过程中为对方谋利。

无独有偶,陈亚伟、张健和平昊飞也均在执法过程中收受相关污染企业的贿赂,而在执法过程中或明或暗对污染企业予以保护。

相关专家指出:环保腐败是一种合谋型腐败。环保部门属于监管者,污染企业属于被监管者,但在环保腐败过程中,被监管者成功地“俘获”了环保部门,寻租和设租成为环保腐败的重要工具。这种合谋型腐败发展至高级阶段时,腐败利益集团将完全悖离社会公共利益,什么清山绿水、清洁空气等承诺都将服从于腐败利益需求,清者不清,浊者更浊。因此,最重要的是对当权者实施有效约束,对执法者严加监督。

主审法官认为,应强化对执法者的监管,扎紧制度笼子,通过完善纪检机关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渠道,遏制住“猫鼠一家”的歪风。还应该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在一个项目的审批环节和监管环节,应保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比如环评,让公众或社会中介组织参与进来,防止腐败。像海盐一个堂堂的环保局从主要领导到业务骨干都身陷腐败,甚至“全军覆灭”,让老百姓震惊无比,让腐败者的亲属也一个个因家庭破碎而痛心悲哀!

责任编辑/潍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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