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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问题引发的会计思考

2015-04-18陈柯垚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5年5期
关键词:代金券现金公益

陈柯垚

“微信红包”问题引发的会计思考

陈柯垚

本文分析“微信红包”的性质及会计核算的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鉴类似的会计实务处理,分别就企业发放红包给社会不特定人群、给员工以及发放微信公益红包的不同方式下应进行的会计处理进行分别论述;对新兴网络支付平台的发展及相应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微信红包;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网络支付结算平台

一、研究意义、现状

1.研究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互联网用户的增加,“支付宝”、“财付通”、“微信钱包”等新型网络支付结算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网络支付结算平台部分取代传统平台已是大势所趋。本文以最近出现的“微信红包”为例,探讨该类事项的会计处理,为会计人员解决类似问题提供参考。

2.研究现状

新型网络平台在近几年来才得到广泛运用,因此,目前国内关于此类事项会计处理的研究较少,并且更多的是关于相关税收问题的探讨,对于会计处理的研究并不多。本文主要以企业为主体,对企业发放网络虚拟红包的会计处理进行初步的探讨,希望能对我国新兴网络经济活动的规范及其会计处理略尽微力。

二、“微信红包”的会计处理

1.“微信红包”的特点

(1)现金流量巨大。在2015年春节期间,腾讯公司联合各大品牌商家、当红明星,通过微信红包实现了巨额现金的流动。仅除夕一天微信红包收发总量达10亿次,提供5亿元现金红包,单个红包最大金额为人民币4999元。整个春节期间,互动总量110亿次,资金流动达人民币60亿元。

下表是腾讯公司“发红包”金额的统计:

“重要性的内涵包括性质上重要和数量重要两个方面,凡是重要的事项都必须单独予以提供”。“微信钱包”在数量和性质上,均属于比较重大的范畴,其会计信息应予以单独提供。

(2)使用人群复杂,形式多样。相比于2014年春节期间以“C2C”形式(即用户对用户)发放红包,2015年微信红包将“商家”这个角色引入,标志着微信红包进入“B2C(即商家对用户)”时代。多个知名品牌的商家来到微信支付平台发放红包,既有可以直接用于提现的现金红包,也有代金券、折扣券等形式的促销型红包。因此,相应的会计处理应该建立在合理分类的基础上,对于作用于不同对象、形式不同的红包进行区别处理,以便于准确核算。

(3)营销为核心目的。2014年春节期间的红包发放主要目的在于鼓励用户为微信支付绑定银行卡,属于微信内部的营销手段。而2015年引入外部商家的做法,使得这一问题的会计处理复杂化。微信支付平台也转换成了一个开放式的营销平台,相应的账务处理也应适时作出调整。

2.“微信红包”的账务处理

由于本文研究的是企业发放“微信红包”的会计处理,所以把企业作为发放红包的主体。归纳起来,一共有以下几种发放方式:①企业向社会发放“微信红包”;②企业向内部员工发放“微信红包”;③企业发放“公益微信红包”。我们将分别阐述几种不同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1)企业向社会发放“微信红包”。这种情况又分为两部分:企业直接向社会发放现金红包;企业向社会发放代金券、折扣券等促销型红包。

①企业直接向社会发放现金红包。站在腾讯的角度,发放“微信红包”的意义在于增加用户粘性,推广微信平台这一支付结算方式,刺激用户绑定银行账户,使用户习惯于微信支付。站在参与“微信红包”发放的其他企业的角度,其发放的金额意在增强其品牌知名度,有助于其企业产品的销售。两者究其目的均属于市场推广、业务宣传的费用。企业通过“微信红包”直接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行的现金红包,应纳入“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为充分反应其发生明细,便于账务管理,根据会计核算原则,应将发行现金红包的金额纳入“销售费用——广告费”科目核算,发生时,借记“销售费用——广告费”,贷记“银行存款”。其费用可以在其收入15%的范围内税前扣除2。

[例1]A公司为提升企业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于春节期间向社会公众发放“微信红包”10万元人民币。

发放红包时: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②企业向社会发放折扣券、代金券等促销型“微信红包”。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微信红包”中的代金券是一种应付未付折扣,发行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代金券”;顾客使用时,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应付款——代金券”,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未使用的代金券在到期时冲回。二是认为发放时不做会计处理,客户使用时按实际金额确认收入,同时正常结转成本。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处理方式。理由如下:

参考《国际会计准则18号》的规定:收入确认的标准适用于两项或多项相互联系且其商业影响不可分割的交易。3对于购物卡(代金券)的发放,商家即同时承诺客户可以凭折扣券或代金券购买商品,因此发放折扣券或代金券和销售商品是相互联系且商业影响不可分割的交易,在收入确认时应当合并考虑。反过来说,客户没有使用时,其产生现实义务的可能性和金额尚无法可靠计量。结合“微信红包”代金券的实际情况,收到代金券红包后利用代金券去购买商品的人群比例也并不大。因此,在发放代金券红包时即进行会计确认并无必要,只需做被查登记记录即可。

(2)企业向内部员工发放“微信红包”

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给职工发红包,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核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有关规定,企业在给员工发放微信现金红包时,应属于以现金发放福利,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下。但在核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将该金额与职工工资合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目纳税。

[例2]C公司春节期间以“微信红包”发给职工奖金10万元。

1.计划发放时:

借:管理费用等 1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00000

2.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3)企业发放“公益微信红包”

腾讯公益在今年微信红包火热的情况下还联合了中国扶贫基金会发起“新年送有爱红包”项目,“每一名网友,都可以通过微信、手Q等平台发出公益红包,为国家级贫困县的孩子们送上一份大礼,让这些大山深处的童稚脸孔也能拥有同样的快乐”。由此,很多企业也参与到发放“微信公益红包”的活动中来。

对外捐赠表现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送给相关利益人,而在“微信公益红包”的派发中,企业捐赠的均是现金红包,不存在折扣券代金券等促销类红包,因此,属于现金资产的捐赠。但捐赠支出受一下三个方面的限制:捐赠途径、捐赠对象、捐赠金额。首先是途径和对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通过微信红包向山区孩子捐款,实际操作者是中国扶贫基金会,用于教育公益事业,符合公益捐赠的定义。

而金额方面,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捐赠的微信公益红包应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因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该笔捐款并无直接关系,因此该笔捐赠税前可以予以扣除。对于超过12%以外的部分,由于税法不主张企业无偿捐赠,因此在年末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还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结束语

在新型网络支付平台逐渐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企业利用这些平台进行各种形式多样的经济业务。在企业对这些新型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要分清资金的来源、用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以及正确的计量,相关税费也应按时交纳。

此外,会计人员应该与时俱进,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注重对知识的更新,在思想和技术上也要与时俱进。我国也应尽快建立相关的完整会计体系,避免某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谋取私利,规范网络支付结算平台的管理,为“中国梦”的实现贡献力量。

[1]王宝田.关于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J].财会月刊,2012,(10).

[2]郭春燕.网络商家“红包”促销怎样做账[J].财会月刊,2013,(7).

[3]刘艾兰.浅析网络经济与账务处理[J].统计与咨询,2004,(6).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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