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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授主导治学与参与治校的统一

2015-04-17杨兴林

复旦教育论坛 2015年1期
关键词:治学治校事务

杨兴林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高教研究室,北京 100192)

坚持教授治学还是教授治校,事关我国现代大学治理结构设计,学术界讨论热烈。有的学者认为应坚持教授治学,有的学者认为应坚持教授治校,也有学者提出二者具有兼容性,但其观点却是视大学发展具体情况而定,适合教授治校的采用教授治校,适合教授治学的采用教授治学。[1]笔者认为,在大学这一特殊社会文化组织中,教授需要治学,也需要治校。二者并非非此即彼,截然对立。深刻认识这一问题,对于恰当设计我国现代大学治理结构,有效发挥教授在大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

笔者持上述观点,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依据。

1.从大学发展的历史轨迹看,整体趋势是教授参与治校也主导治学,绝非非此即彼

在历史上,教授治校有轨可循,最早可以追溯到欧洲的中世纪大学。当时教会神权与世俗皇权统治整个社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有“西方大学之母”的巴黎大学,教师们借鉴城市手工艺人的行会制度,获得教皇许可,建立起“教师行会”。凭借这种制度,在外部,大学享有广泛的办学自治权;在内部,教师共同商讨课程设置、学位授予、教师聘任、学生遴选、校长选举等学术事务。诚然,这个制度下的教授治校就是全体教授治理学校事务,而非仅仅参与,但须注意的是,当时大学规模不大,内外事务简单,整个大学事务近似于学术事务,相应的教授治校也就实际表现为教授对学术事务的治理。

19世纪的德国柏林大学,洪堡以新人文主义思想为基础,建立起教授治理大学内部事务的运行模式:一是教授担任大学基层组织负责人,享有经费预算的权力以及研究和教学的自由;二是学部设立部务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教授组成,拥有领导研究所、课程设置、考试安排和自由开展科学研究等权力;三是学校设立学术评议会,成员由教授组成,享有对学校重大事务的决定权。[2]这样的体制是教授参与治校的体制,也是教授主导治学的体制,它的三个方面治理事务中,前二者均属学术事务。

在美国,北美殖民地学院时期就确立起董事会管理大学的治理格局,教师对大学治理的影响很弱。[3]但是,随着1915年大学教授会成立,状况有了较大改变,教授会享有制定颁布毕业证书和学位标准、课程设置与调整以及聘任教师等权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学成立的评议会全面负责院系事务,也有权参与治理学校重要事务。1996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美国教育委员会(ACE)、美国大学学院董事会协会(ACB)联合发布《学院与大学治理声明》,确认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和评议会分工负责大学主要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和建议。教授对教师聘任、教学和研究项目、学生学习等学术事务负有首要责任,同时有权参与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制定学校预算等重要决策。至此,教授参与治校、主导治学成为美国大学治理体制的鲜明特征。

中国早期大学制度是向西方学习的结果。1912年10月,中华民国教育部就颁布《大学令》,明确规定大学设立评议会和教授会。[4]381-3821916年底,深受柏林大学影响的蔡元培就任北京大学校长,1917年主持颁布和实施《北京大学评议会规则》,规定评议会由校长、学长及主任教员、各科教授组成,教授每科二人,自行选举,以一年为任期,任满再选,其实质就是要改变校长独揽学校大权的状况,引导教授积极参与大学治理。1919年评议会又通过《国立北京大学现行章程》,规定“评议会以校长及教授互选之评议员组成之,校长为议长”,负责议决各学系之设立废止及变更、校内各机关之设立废止及变更、制定各种规则、各行政委员会委员之委任、本校预算及决算等事务。[5]30-35从这些方面看,当时的北京大学治理体制确为教授治校的体制。然而,蔡元培在推进改革进程中,“也逐渐意识到所有事宜均取合议制会影响办事效率”[6]241-242,为此北京大学评议会又通过有《国立北京大学学科教授会组织法》,规定“本校各科各门之重要学科,各自合为一部,每部设一教授会,其附属各学科或以类附属诸部或依学科之关系,互相联合组成合部,每一合部设一教授会。”[7]23根据这一规定,当年共设立国文、英文、数学、物理等11个学科教授会。1919年北京大学采用学系制,改为系教授会,其基本职责是负责学术事务。联系这一情况,整体审视蔡元培主政时期北京大学的治理体制,它的确是一个教授治校体制,但同时也是一个教授主导治学体制,二者并不矛盾。

蒋梦麟出任北京大学校长后,对内部治理体制进行了改革。1931年蒋梦麟明确提出“教授治学、学生求学、职员治事、校长治校”[8]153,但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其教授所“治”,绝非局限于学术事务,学校大权也绝非仅仅局限于校长之手。虽然在表面上1932年6月蒋梦麟主持制定的《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取消评议会,建立校务会议和行政会议,似乎学术事务以外的学校事务从此与教授无关,但事实上,校务会议“以校长、秘书长、课业长、图书馆长、各院院长、各学系主任及全体教授、副教授选出之代表若干人组成之,校长为主席”,行政会议“以校长、院长、秘书长、课业长组织之,校长为主席”,各学院院长、秘书长、课业长、图书馆长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之”。[4]36-39校务会议与行政会议共同决定学校预算、学院学系设立及废止、大学内部各种规程等重大事务。既然“两会”中都有教授参与或者说都以教授为主体,当时的北京大学教授所“治”又怎能解释为仅仅是学术事务?更何况“学校预算、学院学系设立及废止、大学内部各种规程等重大事务”皆由“两会”共同决定,又岂能言“两会”中的教授不参与学术事务以外重大事务的治理?合理的解释只能是蒋梦麟主政时期北京大学的治理体制,绝非教授只治学不治校,而是既治学又治校,或曰既主导治学又参与治校。

当时的清华大学,学术界公认为实施教授治校比较彻底。1926年曹云祥校长主持颁布《清华学校组织大纲》,明确指出“清华学校自革新以来,组织方面采用教授治校之原则”,规定“本校评议会以校长、教务长,及教授会互选之评议员七人组成之。校长为当然主席”。[4]57-601929年罗家伦校长主持颁布《国立清华大学规程》,规定“国立清华大学设立评议会,以校长、教务长、秘书长、各院长及教授会互选之评议员七人组织之”。[4]61-641931年梅贻奇主政清华大学,最终形成董事会、教授会及评议会结合的治理体制。董事会主要推荐校长候选人以及管理学校账务等大事。教授会主要负责课程设置、学生训育、考试等与教学相关事务。评议会主要制定学校预算、决定科系建立和废止、制定学校规程等事务。细心审视这个最终形成的“三会”体制,其中教授会主导的正是学术事务。

2. 从现代大学实际运行看,治学与治校主体通常交叉,绝非某一主体独享某一专有领地

学术事务、行政事务,统属大学事务,学术权力、行政权力,统归大学权力。大学作为一个整体,固然各部分权力性质不同,其宗旨却都在于服务大学的生存与发展。这种状况决定了在大学内部治学与治校主体通常相互交叉,绝非某一主体独享某一专有领地。

其一,治学并非为某一主体所独享。人们通常认为在教授治学体系下,治学是教授群体的专利,这其实是误区。实际上,教授主导学术事务,校长及其他主管同样享有治理的权力。美国被公认为是当今世界大学教育最发达、最完善的国家,其大学治理体系中,董事会和校长负责治校,教授委员会负责治学,系、所、学院的学术事务统一由相应的教授委员会负责处理和决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教授委员会的决定并非最终决定,而是视情况报系、所主管或副院长、院长等最后审批,并且审批绝非走过场,审批不通过,教授委员会必须重议。其中,对有些学术问题,负有审批权的主管甚至并非简单地视教授委员会投票情况而定。如系、所的教授升等,当然需要系、所或院教授委员会审议、投票,但是一个学者到底能否实现升等,系、所或学院主管在审批时,要看教授委员会的投票情况,更要看同领域权威专家的意见。有时虽然只有两、三票反对,但反对票却出自于同领域学术权威之手,形成“显著少数”(significance minority),主管往往会搁置原案。原因在于大学是追求学术卓越的机构,“一位学术诸葛亮的判断,其重量应该远大于十位学术臭皮匠”。[9]154这种教授委员会决策,行政主管审议批准的体制,充分体现了教授对学术事务的治理,也体现了行政主管对学术事务的治理,二者之间目标一致,并非彼此排斥。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属于典型的学术事务,在美国的大学,其处理权也非仅由教授群体所享有。一般程序是:(1)举报与初审。每当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或有学术不端嫌疑时,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有关院长或副教务长举报。如果举报人向有关院长举报,该院长应及时将举报材料转交副教务长。副教务长则指派该院长进行初步审查,初审结束需要书面向副教务长提出是否继续审查的建议。(2)质询阶段。如果需要继续审查,学术不端行为委员会则任命前述院长、至少3名学术不端行为委员会委员,并且从各学科挑选适合该案件处理的专家组成质询委员会,人数不超过8人,由院长担任主席。质询结束,在规定期限内,院长向副教务长提出书面报告,副教务长对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进行正式调查的建议。(3)听证与处罚。如果案件需要正式调查,副教务长需负责组建听证陪审团,成员包括学术不端行为委员会委员5人及10名补充委员,其中至少2人来自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系)。听证结束,教务长要对传送来的听证团书面报告、被举报人的“书面答辩”、副教务长的“意见”进行审查,作出裁定。[10]这一学术事务的处理过程,完全是一个由教授及相关行政主管共同完成的过程,并非仅仅由教授群体所完成。

其二,治校亦非某一主体所专享。以大学校长遴选为例,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大学校长遴选完全由校董事会负责,70年代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了四种遴选形式:一是由校董事会本身组成遴选委员会;二是由学校各单位选出代表,经校董事会批准组成遴选委员会;三是同时成立两个委员会;四是由校董事会成员加上教授、学生及其他代表组成咨询委员会,协助校董事会开展遴选工作。第三种形式具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一个遴选委员会负责寻找合适的校长人选,另一个负责对寻找来的应聘人进行遴选;另一种情况是,分别由校董代表及教师代表组成两个校长遴选委员会,同步开展工作,共同完成校长遴选,只不过当两个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教师遴选委员会应该尊重董事遴选委员会的意见。[11]显而易见,四种方式中的三种都有教授代表参与其中。更为重要的是,无论何种形式的校长遴选委员会,实际开展校长遴选过程中,都需要特别注意广泛听取校内外各个群体的意见,特别是教师群体的意见。尽管美国大学有公立和私立之分,校长遴选的方式、步骤各有特点,但是注意吸取教授代表参与,广泛征求教授意见,却是其共同的特点。

欧陆国家和英国的大学均实行教授治校,但是各有特点。欧陆国家大学设立的教授会,是置于政府或法人统治之下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是这种体制并不排斥校长在治校中的重要地位,其领导作用往往通过作为教授会主席的身份在合议方式下实现。英国的大学体制形式多样,牛津大学、剑桥大学是一类,伦敦大学是一类,19世纪成立的大学是一类,20世纪40年代成立的大学是一类,苏格兰的大学又自成体系。仅以牛津、剑桥为例,两所大学都由许多学院组成,每个学院各自形成一个完整的大学部,因而它们的校长由各个学院院长轮流担任,任期一般都在一两年,具体权力较小。但是,两所大学的学院院长却拥有较大权力,负有较重责任,其遴选方法也与美国大学校长遴选情况相似,亦即其院长的遴选由行政群体与教授群体共同参与和完成。

总之,在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内,对治学而言,教授都居于主导性地位;对治校而言,教授则居于参与性地位。董事会、校长等在治校中居于主导性地位,在治学中也同样发挥重要作用。治学与治校的主体交叉呈现,不存在某一主体独享的专有领域。

3. 从教授治学与教授治校的内在逻辑看,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并非截然对立

关于教授治学,我国学术界主要是着眼于治学主体及治学的内涵来定义。在治学主体上,有的学者认为教授治学就是以教授为代表的教师群体积极参与大学的人才培养、学科发展、学术研究与学风建设等活动。[12-13]这种观点强调的治学主体是整个教授群体,韩延明、别敦荣及不少学者持这一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教授治学就是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群体,共同进行学术事务的管理和决策。[14]这种观点强调的主体是教授群体中学术水平较高的部分,徐先凤、孙晓华及部分学者持这一观点。在治学内容上,有的学者认为包括教授本人在学术领域的治学以及对学术事务的治理,即治教学、治学科、治学术、治学风。[12]还有不少学者的观点,虽然表述略有差异,但基本都属于“四治”范畴。如孙晓华认为,教授治学就是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具有独立人格与学术追求的教师对大学的教学、学术、科研及部分事务性工作的决策与管理,还可以延伸到与学术、教学关系较为密切的大学管理领域,如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定、学术人员晋级与聘任等内容。[15]苟朝莉认为教授治学的内容包括教师职称和各种学术荣誉的评定,学生学位及各种学习荣誉的评定,教学工作的创新及质量评估,学科专业建设的规划与方案制定等。[16]不管学术界对教授治学的看法有何具体不同,其核心都是指由教授群体的代表或教授群体对大学的学术事务实施治理。

关于教授治校,我国学术界大体有如下观点:一是教授治校就是教授通过评议会等决策机构,就包括学术事务在内的重大学校事务行使神圣的学术权力与民主权力。[17]二是认为传统意义的教授治校,指教授完全管理大学事务,现代意义的教授治校是大学教师群体作为核心力量参与大学所有事务的决策与管理。[18]三是指通过大学宪章或规程以及一定的组织形式,由教授执掌大学内部的全部或主要事务,尤其是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并对外维护学校的自主与自治。[19]四是认为教授治校就是教授阶层参与大学权力运行的治理活动,具体包括:(1)以教代会形式参与学校决策的形成,集体审议学校大政方针;(2)少数教授直接进入学校部分管理机构,直接行使部分治校权力;(3)少数有群众威信、专业造诣的知名教授通过组建大学决策咨询委员会,进行决策咨询;(4)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重大政策的制定、评议与问责、咨询。[20]上述看法虽不尽相同,但其共同点却都在于强调教授制度化地参与学校重大事务的治理,其内涵自然无外乎学术事务及学术事务以外的学校建设发展等事务。

在如上看法基础上,联系大学现实运行,深入透视教授治学与教授治校的内涵,二者之间确有明显区别。其一,二者所“治”范围不同。教授治学之“治”,仅指学术事务。教授治校之“治”既指学术事务,又指学术事务以外的学校其他事务。其二,教授在相应治理中的地位不同。在教授治学体系中,教授以主导者身份出现,发挥主导性作用;在教授治校体系中,除学术事务外(下同),教授均以重要参与者身份出现,发挥参与性作用。其三,在两种治理体系中,教授意见的权威性不同。在教授治学体系中,教授们经过反复讨论、深思熟虑的意见具有不可轻易改变的权威性,即使发现不妥,也仍然由教授组织重议,管理者无权也不宜越俎代庖;在教授治校体系中,教授们所提意见,即使事先经过深思熟虑,也还要与其他各方面意见进行充分的碰撞和整合。其四,在两种治理体系中,教授发表意见的着眼点不同。在教授治学体系中,教授直接着眼于学术问题做判断、下结论;在教授治校体系中,教授的着眼点在于推动学校相关建设发展或者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校发展和学术工作服务。

教授治学与教授治校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其一,从概念的外在关系看,教授治学是下位概念,教授治校是上位概念,二者是“包含于”和“包含”的关系。其二,从概念的内涵看,教授治学之“治”,无论是学问,还是教学、学科、学术、学风等学术事务,都在教授治校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教授治校的其他内容无论涵盖多少方面,也无论多么重要,客观上都以学术事务的卓有成效开展为宗旨,为促进学术事业发展服务,离开这一点,就从根本上背离了大学的本质和要求,失去了根本价值和意义。其三,从实际工作关系看,一方面教授治学越有成效,不仅意味着教授治校越有成效,而且意味着对教授治校的其他方面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另一方面教授治校的成效越突出,也不仅一般地意味着教授治学越有成效,而且意味着进一步为教授治学创造更好的环境,提供更好的前提。其四,从根本价值诉求看,无论教授治校,还是教授治学,二者凸显的都是教授群体在大学这一特殊社会文化组织中的中心地位以及大学权力配置的分权与共治取向,顺应了大学民主管理、协商共治的内在要求。

当今中国要切实建立教授主导治学、参与治校的大学治理结构,确需解决两个层面的重要问题。

1. 在理性层面上,应着力认识教授主导治学、参与治校的深刻内在缘由

在大学组织运行中,教授主导治学、参与治校,从根本上说是由大学的本质所决定的,具体地说是由教授在大学组织中的重要地位以及现代大学的组织特点所决定的。

一方面,教授是大学组织中从事学术事务的重要主体,理应在治理学术事务中居于主导地位。“大学”一词,源自拉丁文“university”,有“社会、整体、世界、宇宙”之意。欧洲中世纪,大学拥有崇高的荣耀和地位,“意大利人有教皇,日耳曼人有帝国,法兰西人有大学”,大学的崇高地位可见一斑。大学之所以高贵,是因为它是富于理想的,是“一个以理性为基础的国家的神殿,是奉献给纯粹理性的”[21]264,它崇尚学术,追求学术,志在探索自然、社会和人伦,培育社会精英,养成社会良心,造福人类。现代大学已从高居社会之上的“象牙塔”走进社会中心,承载众多的社会期望,肩负众多的社会责任。但无论如何,大学作为学术高地的性质没有变。大学的要义在于学问之深,学术之大。美国教育哲学家约翰·布鲁贝克指出:“无论学院或是大学都不是一个政治团体,它的职责不是行政管理,而是发现、发表和讲授高深学问”。[22]42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均为现代大学的基本功能,但其本质却无不在于学术。教授是大学学术发展的主体,最了解大学学术事务的规律和特点,尤其是大师级的教授更是大学学术发展的导航人。因此,教授自然是大学学术事务治理的天然主体,需要发挥主导性作用,否则大学就不成其为大学。哈佛大学前校长德里克·博克曾言:教师就应该广泛控制学术活动,因为他们最清楚高深学问的内容,他们最有资格决定应该开设哪些科目以及如何讲授。此外,教师还应该决定谁最有资格学习高深学问(招生),谁已经掌握了知识(考试)并应该获得学位(毕业要求)。更显而易见的是,教师比其他人更清楚地知道谁最有资格成为教授。最重要的是,他们必须是他们的学术自由是否受到侵犯的公证人。[22]31-32这一精辟的见解无疑是对教授主导治学必要性的深刻阐释。

另一方面,现代大学是一个利益相关者的社会组织,教授作为大学的重要利益主体,参与大学治理是其基本权利。1984年,美国学者R. 爱德华·弗里曼出版《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书,明确提出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他认为任何一个企业发展都离不开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也包括政府部门、本地居民、本地社区、媒体、环保主义等压力集团,甚至还包括自然环境、人类后代等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这些利益相关者,有的为企业分担经营风险,有的为企业经营活动付出代价,有的对企业进行监督和制约,这也相应地决定了任何企业所要追求的利益都必须是包括利益相关者在内的整体利益,而不能仅仅是企业自身的利益,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综合平衡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与约束。现实的大学已经从18世纪前“僧侣居住的村庄”、19世纪“知识分子垄断的城镇”,发展为“一座充满无穷变化的大都市”,与众多利益相关者存在广泛的直接与间接联系。大学的利益相关者,内部主要有学生、教师、管理人员等,外部主要有政府部门、用人单位、校友、捐赠者、社区、家长、贷款者、公众、其他高校等。[23]现实的大学发展状况如何,不仅直接影响大学自身的利益和前途,而且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与前途。这样的发展现实,客观上要求大学必须创新治理体制,构建包含内外利益相关者在内的共同治理结构,实现大学与利益相关者发展共赢。教授群体是“为大学提供战略资源的利益主体,对于大学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特殊的影响力,在理性的博弈格局下,教师的权利和利益应该得到充分的体现和维护”。[24]更进一步而言,其必要性还绝不仅仅在于保障教授群体在大学治理中的应有地位,更为重要的则是更好地促使现代大学治理始终围绕大学的中心任务——发展学术而开展,同时便于教授群体从学术专业视角对大学治理提出富有实效性的建议,节约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

2. 在实践层面上,应着力探寻适宜教授主导治学、参与治校的相应路径

无论是教授主导治学,还是参与治校都必须通过相应的路径来进行。目前学术界在教授治学与治校问题上,探讨虽然略有不同,但基本观点都主张建立教授委员会。这一看法确有道理,但是要适宜于教授主导治学、参与治校,尚需进一步深入探讨和具体化。

就体制机制而言,保障教授主导治学需要在学院和学校建立治理学术事务的学术委员会、教师职务评定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委员会。学院层次的学术委员会,由学术水平较高、学术道德良好的教授组成,具体负责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学生培养方案、学位授予资格的审定等事务。学术委员会主席,由委员民主推选产生。教师职务评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学院教师学术职称或职务的升级审核与评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委员会主要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查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等。三个委员会形成的决策性意见都须报学院领导审核和批准;学院领导审核后提出异议的,相应委员会必须组织重议,以此保证学术事务决策的恰当,也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形成必要的制衡。学校层次的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学校学术发展的有关重大事务,具体包括审议学科、专业设置计划,教学及科学研究计划,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学术资源分配等有关学术事项。教师职务评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和审定教师职务晋升方案、学院(系)上报的教师职务晋升名单、处理教师晋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等。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政策的制定、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证和处理,包括指派相关学院进行初步调查和审议,对需要进入学校审理程序的建立相应处理机构,进行质询和查证,以及对最终结果作出处理意见。其中,学术委员会及教师职务评定委员会对相关学术事务的处理意见,应上报校长,由校长组织召开校长办公会,特别重大的召开校务会议进行审议,作出最终结论;审议有异议的,相关委员会须重新审议,目的同样在于既保障教授治学的落实,又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必要制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须报主管副校长审议,特别重大的可由副校长报校长审议或召开校长办公会审议。

在保障教授参与治校方面,同样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可以有三种形式:一是有关决策事务委员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将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民主决策的议事机构,其席位应当平等地分配给教授群体,保证教授代表参与学校建设发展等重大事务的审议与决策。另一方面是改革教代会的构成形式,涉及学术事务的决策应主要由学术代表审议,以突出其专业权威。为增加代表性,可以临时遴选部分非常设代表参与。二是专题决策咨询机构。具体是指为了实现大学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学校在财务、人事、后勤等方面管理中,可以建立相应委员会,其成员构成应有一定比例的教授代表,条件是学术、专业比较对口,能够发表有价值的咨询意见。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1-2次会议,就有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也可以临时就某个重要问题如开会议,听取咨询意见。三是广开言路,开辟教授自由建言通道。具体可以在学校相关部门设立专人负责接收教授群体的书面或口头建言,并及时反馈给学校主管领导,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建言人。此外,还可以总结实践经验,根据学校实际及发展需要,及时拓展更多适合教授参与治校的民主渠道。

总之,从大学发展的历史轨迹看,教授既主导治学,也参与治校,二者并非截然对立;从现代大学的实际运行看,治学与治校主体通常交叉,绝非某一主体独享某一专有领地;从教授治学与教授治校的内在逻辑看,二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并非非此即彼。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应当便于引导教授积极参与治校,更应当便于引导教授积极主导治学,从而更有效地推动大学的健康运行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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