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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在加强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2015-04-17孙宏勇

奋斗 2015年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纠纷法官

孙宏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基层法院是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最具体、最密切的司法机构,是实践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平台,对加强法治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坚持党的领导,传递社会主义法治正能量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倡导者和根本保证。在司法领域坚持党的领导,一是要做到善于把握大局,找准服务大局与司法权能动性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基层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为推进地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司法保障。二是要明确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特征,是司法为民宗旨的题中之义。基层法院离人民群众最近,最方便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是党和国家通过法治平台联系群众的纽带。基层法院要把联系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当作分内大事来抓,不仅要通过日常的审判活动,特别是巡回审判活动,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还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干警深入基层、面向群众,建立司法服务联系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三是要做到坚决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宪法是党领导人民通过科学民主程序而制定的,是体现了党和人民意志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在基层工作中,很多人对宪法的印象还停留在抽象和陌生的层面,这是法治观念淡薄的表现。基层法院要通过其具体的审判和普法活动,向社会诠释和弘扬宪法精神。

二、明确自身定位,勇担化解社会矛盾的重任

全国80%的法院是基层法院,80%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基层法院不能把自己当作单纯的纠纷裁判机关,而应当把自己定位为纠纷解决机关,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在审判实践中,一是要特别注重裁判的社会效果,强化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各种法律关系日益多样化,而立法的滞后性决定了法律并不是解决一切纠纷的万能钥匙。一方面法治社会要求我们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做到“有诉必理”,另一方面必须要认识到对于一些案件而言,单纯的裁判可能不会达到有效化解矛盾的预期。既要求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又不能简单机械执法、孤立办案,这意味着基层法官承载的审判工作将更加艰巨。因此,基层法院要学会化解矛盾的本领和技巧,为当地的社会环境、现实秩序提供必要的引导与帮助。二是要助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和谐社会健康发展。通过开展司法建议等方式,推进法治建设所要求的规则之治;通过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通过积极参加综合治理活动,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司法服务社会的本领

基层法院在推进依法治国伟大进程中责任重大,必须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一是要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基层法院最易受“熟人社会”的干扰,也最容易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要从根本上解决司法权从何而来、为谁司法、如何司法的重大思想问题,必须不断提升拒腐防变能力,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永恒的价值追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话语权,善于辨法析理,做到胜败皆服。二是要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日益繁复,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法官职业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先决条件。要充分利用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所带来的机遇,在审判实践中加强专业型和复合型高素质法官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基层法官的业务素养和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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