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检察体制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2015-04-17徐明
徐 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对推进检察体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推进检察体制改革创新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振兴发展作出贡献。
一、以促进司法公正为核心,深刻认识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检察体制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迫切需要。《决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中,鲜明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成要素。法治监督体系,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法治朝着既定方向运行的校准仪。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担负着适用法律、执行法律的职责,又担负着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检察活动既是法治实施的重要内容,又是法治监督的重要内容。当前选择性执法、不规范执法、司法不公等现象尚未根除,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法治监督不到位。只有深化检察体制改革,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
(二)推进检察体制改革是维护司法公正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作《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时强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客观上讲,当前司法实践中,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突出,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降低了党的威信。这些情况的发生,与法律监督不到位,法治环境不优有很大关系,同时也说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作风过硬、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党和人民满意的检察队伍,任重而道远。只有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才能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推进检察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公民遇事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方式。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人民群众关注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三大问题,都与检察机关密切相关。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由此产生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监督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解决这些矛盾的重要途径就是要积极推进检察体制改革,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二、以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牢牢把握检察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
(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检察体制改革的前提,也是检察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坚强保障。《决定》指出,要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并且提出通过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重大举措来实现。确保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有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才能更好地排除阻力和干扰,才能保证检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推进检察体制改革,首先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保证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这一点丝毫不能含糊。
(二)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检察改革主要是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不是改变我国检察制度的基本属性和特征,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这种改革要符合我国国体和政体的属性要求,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坚持司法为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在推进检察体制改革过程中,我们要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不断增强制度自信和政治定力,可以借鉴、吸收其他国家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但绝不能照抄照搬西方“三权分立”国家的检察制度,进行盲目接轨。
(三)必须坚持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检察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国情,使制度设计既要注意总体上符合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期望,也要使改革的力度与经济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改革不能脱离实际,要实事求是;改革不能一蹴而就,要循序渐进。在推进检察体制改革过程中,还要结合我省的省情和工作实际,坚持顶层设计大原则,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借鉴、吸收第一批试点省份的好思路、好做法,少走弯路。
(四)必须坚持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要在现行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稳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决定》指出,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推进检察体制改革,应以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为逻辑起点,通过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实现检察职能与宪法定位相匹配。《决定》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推进检察体制改革,要坚持权力法定原则,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严守权力边界和法律底线。要加强对自身司法行为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保廉洁,以公开树公信,筑就法律权威。在法制轨道上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切实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五)必须坚持遵循诉讼规律和检察规律。检察机关作为诉讼活动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应当遵循诉讼规律和监督规律。《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推进检察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理顺检法之间、检警之间、控辩之间的关系,使刑事诉讼活动从以侦查为中心、以审前为中心向以庭审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转变。《决定》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探索实行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的机制。在推进检察体制改革中,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握检察权的司法权属性,按照司法化的运行方式,科学制定检察人员权力清单,明晰各个岗位权责,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制度,推动检察机关内部管理科学化,推进检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三、以推进检察体制改革为契机,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一)不断强化职务犯罪惩防职能。要持续强化职务犯罪惩治和预防职能,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推动形成领导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犯罪,又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推动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注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统筹个案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防和预防调查,统筹检察预防与社会预防,加大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力度,筑牢“不想腐”的思想防线。
(二)不断强化三大诉讼监督职能。要强化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扎实推进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深入推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抓住关键环节,加大监督力度,严惩司法腐败。要强化民事诉讼监督职能,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手段,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民事调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违法执行等问题。要强化行政诉讼监督职能,在强化对行政判决裁定抗诉效果的同时,积极开展对行政审判和行政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三)积极探索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和高检院统一部署,积极探索对诉讼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探索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探索建立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