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作伤并伪造现场1例
2015-04-17洪仕君香格里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云南香格里拉674400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陈 伟,于 山,洪仕君(.香格里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云南 香格里拉 674400;.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造作伤并伪造现场1例
陈伟1,于山1,洪仕君2
(1.香格里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云南 香格里拉 674400;2.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关键词:法医学;创伤和损伤;造作伤;伪造
1 案例
1.1简要案情
某年7月24日上午8:00许,某图书城出纳员,女性,26岁,报警称被1名身高1.8 m左右的男性持刀抢了现金9万余元,她在与犯罪分子搏斗过程中被刺伤腹部等处。
1.2现场勘验
现场为图书城三楼一套间,从东侧房门进入办公室,房间内靠西墙见4台沿西墙摆放的电脑,从北向南的第二台电脑桌下的底层抽屉被打开,电脑桌旁见一保险柜(柜门开启、完好)。顺着南侧墙壁摆放有两排货柜,距离南侧货柜15cm处地面见散落的5张面值伍元的人民币。办公室内东侧墙有一道门通往内侧套间,该套间为储藏室。储藏室内距北面墙53cm、距西面墙97cm处地面见多张散落的面值为壹佰元、伍拾元、拾元、壹元的人民币。距北面墙56cm、距西面墙101 cm处地面见6.5 cm×5.0 cm范围内的擦拭血迹;距北面墙55 cm、距西面墙88 cm处地面见3滴直径分别为0.3、0.3、0.2cm的滴落状血迹;距北面墙60 cm、距西面墙70 cm处见一直径为0.5 cm的滴落状血迹。距西面墙25cm、距北面墙60cm处见一把塑料刀柄白色水果刀(呈东西向,刀尖朝西、刀刃朝北)。靠西面墙摆放的书柜顶部见一灰尘脚印,其上方的窗子呈开启状态。
1.3法医学检验
卧床,神清,语利,对答切题,查体合作,能准确描述事发当时的情形。双上肢未见明显损伤。颈前部右侧见小灶状擦伤,右下腹部见长为4.0cm的浅表皮肤裂创(方向为右下向左上方),边缘整齐,深达肌层。其余未见明显异常。检验伤者当时所穿衣物,相应衣物的右腹部位置未见破损痕迹,无血迹附着。
经检验,现场所遗留的几处血迹DNA分型与伤者一致。书柜顶部灰尘脚印与伤者当时所穿鞋子的花纹比对一致。现场保险柜门上提取指纹两枚,经比对与伤者右手拇指、食指指纹一致。
1.4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因故受伤,致腹部软组织创等,已构成轻微伤。
2 讨论
本案从“受害人”叙述的情况,貌似一起抢劫伤人案件。但是,根据案件现场勘验、调查走访获取的情况分析,本案疑点较多:(1)现场门锁完好,没有强行进入的痕迹;现场虽然凌乱,但是柜子门锁完好。(2)案发现场三楼窗户距地面高度过高,超过5 m,倘若嫌疑人在逃跑过程中跳窗逃走,摔伤的可能性较大;而且嫌疑人在已经得手的情况下从楼梯逃走更为方便。(3)现场书柜顶部留下的灰尘脚印,推断嫌疑人身高不符合“受害人”描述的身高1.8 m左右男性的鞋子尺寸。上述疑点使得检验重点和侦查方向转向本案的“受害人”,后经证实脚印与“受害人”当时所穿鞋子的花纹比对一致。结合受害人损伤检验所见、现场的血迹DNA比对以及灰尘鞋印、指纹比对等客观证据的综合收集,将本案定性为一起“受害人”监守自盗、造作损伤的案件,并且成功破案。
在法医学鉴定工作中,造作伤多授意他人造成,自伤造成的造作伤并不多见。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动机和事实,在自己造成造作伤后,为了虚构犯罪事实,往往还会伪造现场。对于此类案件性质的确定,刑事科学技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医通过仔细的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结合现场勘验和调查走访,综合分析、论证后对案件性质作出准确的判断,将为侦查工作指明方向并提供有力证据,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
造作伤一般具有较为明显的特征[1]:(1)损伤部位多见于易被发现的部位;(2)自伤者要求治疗,对诊治过程非常配合,甚至有时会提醒或暗示损伤所在部位,唯恐漏诊;(3)造作伤的特征多在手能及处,如本案伤者为左利手,在右侧腹部形成损伤,若为右利手,造作伤的分布与左利手正好相反;(4)造作损伤的程度大多为轻微伤,尤其不会危及生命;(5)造作伤部位的衣物可无破损、无血迹附着。
造作伤的伪造现场多较为整齐、不凌乱,有的可保持原状,与暴力犯罪的现场不吻合。犯罪嫌疑人伪造现场环境时,由于犯罪嫌疑人存在可能因罪行败露而遭受法律惩罚、担心被人识破等畏罪的心理活动,在这种心理活动支配下,犯罪嫌疑人在伪造现场时可出现一些反常的表现,例如留下平常动作难以自然形成的足迹、血迹等[2]。在现场勘验中,要注意调查现场遗留的物证类型、状态、来源等[3]。本例的现场血迹为滴落状,书柜顶部的灰尘脚印经比对为伤者所穿鞋子遗留,分析为伤者爬到书柜顶部打开窗子时所遗留,嫌疑人的目的在于伪造犯罪分子跳窗逃走的假象。
本例中嫌疑人首先伪造现场,然后自伤形成造作伤,谎称是为保卫公款与犯罪分子搏斗受伤,试图掩盖其罪行。本案件侦破中法医的检验和案件分析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医分析损伤为自伤所致造作伤,“受害人”就是犯罪嫌疑人,为案件的准确定性和侦破提供了关键依据。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和充分利用也是本案得以迅速侦破的一个关键,为案件的性质分析起到了重要作用。现场勘验时提取两枚右手指纹,通过比对,遗留指纹与“受害人”右手拇指、食指指纹比对一致。同时,在勘验现场对该案件定性前,技术人员进一步了解了受害人的经济状况、人际关系及社会背景,为法医临床检验鉴定及现场勘验中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提供必要的支持。据调查,受害人近期出现重大的经济压力,具备现实的作案动机。本案正是基于技术人员深入了解受害人社会关系后,客观分析了受害人的犯罪动机,将损伤检验结果、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与案情有机结合后得出正确结论。
参考文献:
[1]刘技辉.法医临床学[M].第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
[2]郝宏奎.犯罪现场勘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3]闵建雄.浅谈血迹分类[J].刑事技术,2002,(5):36-37.
(本文编辑:王亚辉)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doi:10.3969/j.issn.1004-5619.2015.05.028
文章编号:1004-5619(2015)05-0412-02
收稿日期:(2013-04-17)
通信作者:洪仕君(1974—),男,云南丽江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医学鉴定及研究;E-mail:kmhongshiju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