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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医精神病学体系简介

2015-04-17陈雪艳胡泽卿

法医学杂志 2015年2期
关键词:精神病学鉴定人法医

陈雪艳,胡泽卿,2

(1.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法医精神病学教研室,四川成都 610041;2.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心理卫生中心,四川成都 610041)

中外法医精神病学体系简介

陈雪艳1,胡泽卿1,2

(1.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法医精神病学教研室,四川成都 610041;2.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心理卫生中心,四川成都 610041)

司法精神病学;精神障碍;体系

法医精神病学是一门研究人的精神障碍、精神健康与法律相关问题的医学分支学科。广义上法医精神病学研究的内容涉及与法律相关的精神障碍和各种精神健康问题,泛称精神病学与法律或法律精神病学;狭义的法医精神病学主要指依法对疑似精神障碍的违法者或诉讼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和法律能力的鉴定,又称司法精神病学[1]。近年来,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四章着重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取消了只能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等富有争议性的规定。而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我国首部《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分别就精神病人的自愿住院、出院原则,以及强制医疗条件等问题做了相关规定,以上相关法律的出台与修正皆为我国法医精神病学制度提供了更趋完善的法律基础。本文通过对我国及当今发达国家在鉴定人、鉴定机构设置以及对患有精神障碍的违法者的处置等方面做一简要介绍,希望对我国法医精神病学体系的完善有所帮助。

1 鉴定人、鉴定机构设置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所述,“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这类人员在大陆法系国家亦称之为鉴定人,而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之为专家证人。

1.1 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建立了专门的鉴定人资格制度,鉴定人一般由法官指定。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建立了鉴定人名册制度,将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专家根据行业登记在册,法官可根据案情需要从名册中选定鉴定人[2]。大陆法系国家法医精神病鉴定一般由多名鉴定人共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例如荷兰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系统规定“较少数量的多学科专家(通常为2人)进行评估并出具鉴定报告”;瑞典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系统也规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严重的精神障碍由一个法医精神科专家团队进行评估”[3];俄罗斯法律规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主要由卫生部所属的各级社会法医精神病研究所进行,一般由多个学科的临床专家组成专门的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鉴定委员会除精神病学专家外,还包括临床医学专家、社会心理学家等,同时对法医精神病鉴定人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1)必须取得高等医学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学历;(2)经过2年共216学时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卫生部颁发证书;(3)卫生部每隔5年对鉴定人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继续从事法医精神病学鉴定[4]。

1.2 英美法系国家

在英美法系国家,鉴定人被称作专家证人,专家证人与一般证人无异。在美国专家证人只可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相应的推理性或结论性的意见,但不得作出类似“最终结论”,更不得作出司法裁定的结论。美国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没有法定的鉴定机构,美国采用当事人鉴定制度,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受害人均可以个人名义委托相关专家1人或1人以上做鉴定[5]。法律对专家证人的资格不做任何限制,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任何具有特定技巧的人,凭借其掌握的知识、技能、经验帮助法官理解证据、做出裁决,都能够成为专家证人。”故而专家证人只需控辩双方审查通过后由法官确定其资格[6]。

1.3 我国现状

我国对于法医精神病鉴定人的资格尚无明确规定,当前我国对鉴定人资格普遍规定根据:(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亦作了类似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司法鉴定人隶属于司法鉴定机构,以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并出具鉴定意见,因而在实践中我国鉴定人事实上由鉴定机构自行选择。现阶段我国主要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为精神病医院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鉴定机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鉴定应由至少两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2 对患有精神障碍的违法者的处置

2.1 危险性评估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由法院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精神卫生法》规定由精神科医生对患有精神障碍的患者做出专业诊断,患者能否出院亦由精神科医生评估,但对危险性评估均未做明确规定。

国外各国通常有相应的组织或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对罪犯的危险性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一般处置措施分为:(1)在指定的精神病院进行监禁治疗;(2)有条件的释放;(3)完全释放。例如美国有精神病安全复核委员会(Psychiatric Security Review Board,PSRB),该委员会由一名执行董事管理,并由5名兼职成员组成,包括律师、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有矫正背景的人和一个普通公民,委员会经过听证后决定患者安置在法医精神病医院或在社区精神病院中治疗[7];在芬兰有国家法医事务局(National Authority of Medicolegal Affairs,NAMA),通常NAMA要求组建一个由一名法医精神病学专家领导的多学科评估小组进行危险性评估,且NAMA至少每6个月对罪犯进行重新评估,以决定患者进一步处理措施[8];日本法庭设有一个专门的小组,该小组有两人组成,一名法官和一名专业的精神病学家,两人在精神病鉴定结果基础上交换意见,从法律和医学两方面做出一致判决[9];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和昆士兰地区均设置了心理健康法庭(Mental Health Tribunal,MHT)[10];加拿大设立了复核委员会(review board),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组成,包括一名精神病学家和一名主席,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后,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并做出相应处置[11]。

2.2 法医精神病学服务

各国均设立了相应的法医精神病医院用于患有精神障碍的违法者的收监治疗。法医精神病医院性质各有不同,大致可分为:安全医院(根据安全级别分为高安全性、中等安全性和低安全性病房)或精神病院最大安全病房、普通精神科病房以及社区法医精神病院等。

英国有特殊安全医院和普通的法医精神病医院。特殊安全医院主要收治那些罪行严重,危险性大的精神障碍患者;剩余罪行较轻微、危险性不大的患者被送至普通的法医精神病医院治疗。在英国的安全医院,不同的病房间均有不同的安全级别,根据患者病情及危险性评估结果,可将患者放到开放病房,或部分开放病房,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经过诊断可允许其出院[3]。

瑞典设有专门的特殊法医精神病医院,并由高级精神科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及危险性评估结果决定其被送入高安全性病房、中等安全病房或者低安全性病房,之后至少每6个月对其重新评估,根据患者情况对其治疗和监管级别进行调整[12]。

荷兰设立了特殊的法医精神病医院,即TBS (TerBeschikkingStelling)医院,即有严重的精神障碍的罪犯被关押的特殊的法医精神病医院。在医院里,患者必须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医院除了给予一定的临床治疗、心理干预外,同时还对他们进行个人发展发面的教育,使他们出院后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因此在医院里除了有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临床治疗师、护士外,还配有社工、职业培训师、体育教师等[13]。

社区法医精神病院已成为以社区为基础的心理健康服务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近年来,许多发达国家相继建立了综合社区法医精神病院。院内通常设立一个社区法医心理健康小组(Community Forensic Mental Health Team,CFMHT),该小组由相关的专家和一些非专业的普通员工组成。医院内根据患者的危险性评估结果,对不同的患者实行不同的护理级别。现今一般社区法医精神病院内主要为两种服务模式。(1)综合管理模式:其特点是专业的法医精神病学人员作为社区心理健康小组中的一部分,与小组其他普通的工作人员共同协作。(2)平行管理模式:其特点是专业的法医精神病学人员是一个独立的团队,向社区心理健康小组提供一定的专业意见,同时接受收治病人的委托[14]。社区法医精神病医院的服务效果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但社区法医精神病医院的建立对精神病人更好地回归社会以及患有精神障碍的罪犯出院后的随访、监管及后续治疗等方面是十分有效且必要的。

现阶段我国对患有精神障碍的违法者强制医疗的场所主要是隶属于公安部门的安康医院。安康医院主要收治三种类型的患者:(1)由法医精神病学专家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但需监管和治疗的精神障碍者;(2)等待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嫌疑人;(3)无受审能力的嫌疑人。在实践中,安康医院收治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与普通精神病患者几乎给予同等的医疗看护待遇。出院前应该对患有精神障碍的违法者进行危险性评估,出院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患有精神障碍的违法者的家人或监护人需对其进行监管,但由于经济及当地精神卫生设施的短缺等原因,精神障碍违法者并不能得到足够的监管,出院后如何跟进患者情况,也未有相关法律做出详细规定,从而增加他们再次犯罪的风险。然而,我国安康医院并未完全普及,截至2005年,我国仅有25家安康医院[15],这个数量远远无法保证所有需强制医疗的患者都得到应有的治疗。

2.3 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

我国对患有精神障碍的违法者的强制医疗措施一般为住院治疗。而国外大多数发达国家根据患者的精神状况、罪行严重程度等,对患者处以门诊强制治疗或者住院强制治疗。

加拿大在复核委员会做出评估后,对患者进行处置,通常分为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在加拿大,门诊治疗主要针对有条件释放的罪犯,要求其定期到门诊就诊。无论门诊治疗还是住院治疗,复核委员会每年会定期对其进行复核审查,以对其约束情况进行调整[11]。

俄罗斯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由法医精神病常务委员会进行,而对患有精神障碍的罪犯的处置亦由委员会决定,俄罗斯全国几乎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法医精神病学专家委员会,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安排其进行门诊治疗或者住院治疗,为了更好地对患者实施监管和治疗,门诊及住院分别设立门诊委员会和住院委员会[16]。

在日本,法庭通常做出3种处理措施:住院治疗、门诊治疗以及无需治疗直接判处监禁。住院治疗通常分为急性期、恢复期和康复期3个阶段,由一个多学科的专家小组根据患者情况制定治疗方案,入院6个月后需再次进行评估。根据患者病情及罪行的具体情况,患者可被安排门诊治疗,门诊治疗通常为3年,在治疗期间,若患者病情恶化可申请住院治疗[9]。

[1]胡泽卿.法医精神病学[M].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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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95.3

B

10.3969/j.issn.1004-5619.2015.02.022

1004-5619(2015)02-0160-03

2013-06-08)

(本文编辑:张钦廷)

陈雪艳(1988—),女,上海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医精神病学研究;E-mail:morosesnow@126.com

胡泽卿,男,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医精神病学研究;E-mail:huzeq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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