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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法治精神 建设法治文化

2015-04-17徐爱民

唯实 2015年4期
关键词:行政法治监督

徐爱民

法治文化是依法治国的根基。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只有经过与之相适应、反映社会发展要求的文化的诠释与接纳,才能为人们所理解、接受,进而内化为行动准则,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规范秩序作用。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具有时代性、又具有深远历史意义。为进一步加大推动依法行政、法治文化建设的力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培养公职人员忠诚信仰法律的“法本位”文化。文化作为一种普遍意识形态,主要由人民的精神认同来支撑,而公职人员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则是精神认同的最高境界,有了这种认同,在公职人员中才能形成一种稳固、普遍的崇尚法律的文化氛围和环境,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李离是中国古代晋文公时期的法官,因自己工作失误冤杀了人,就自我拘禁判处自己死刑。而晋文公很看重李离,有意为他开脱责任说:“这是你的下属官吏有罪过,不是你的罪过。”李离反驳:“我的官职是长官,没有把官位交给下属;我接受的俸禄多,不曾分给下属好处。现在我听了错话判人死罪,却把罪过推给下属,我不能这样做。”他辞谢晋文公,不接受君主的赦免令。为严明法令,树立法律的权威,李离以身作则,自杀身亡,以司法工作者身份树立了守法典范。

培育“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权力文化。狄骥等提出了“越权无效”原则。该原则认为,政府官员在做出特定的行政行为时,如果超越了授权性法律为其所设定的权力限度,或者是他抱着某种目的实施了某种行为,而这种目的是法律不允许他去追求的,那么该行为应视为无效。公权力必须在法律代表人民授予的实体权力范围内活动,即使法律没有禁止,行政权力也不能自由行动,要扭转公权力的执行者以往“法无规定即自由”的思维方式及文化模式。

培育严守法定程序的执法文化。许多行政人员在“轻程序”的文化背景熏陶下,根本不知道自己应当遵守的行政程序。如在拆迁过程中大手一挥,忽略了法律程序和稳定评估,思想工作又做不到位,从而引发了本可避免的集体上访。因此,我们在各项工作中既要有关于程序的职业操守教育,更要有实施程序的职业操守保障机制。同时,在履行司法程序时,还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好比污染了水源。”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

依法行政作为法治建设成果最直观的体现,对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形成有示范带头作用,可以推动形成全社会守法、执法、护法自觉。为进一步促进法治文化发展,依法行政需进一步加强。宏观层面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大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完善行政决策听证、专家论证、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行政决策真正体现科学发展观,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微观层面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职责权限,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探索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处罚权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执法听证程序、规范听证行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依法公正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

培育具有文化张力的法治监督文化。法治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法治的真谛不是用法治民,而是用法限权治官。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为法治中国建设矗立起最坚强有力的柱石。

树立社会监督意识。我们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活动,以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多用亲切、通俗、易懂,记得住、用得上、能接受的表演来让法治深入人心。尤其要组织普法工作者、志愿者深入基层,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动主题活动向基层延伸,向偏远乡村、新建社区、城乡接边、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等区域延伸,使主题活动覆盖基层社会的各个方面。要引导全社会在法治意识等方面形成更为广泛的共识,使爱法、护法、守法成为一种习惯、一种生存方式、一种生活方式。同时,还要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使各行业、各领域的从业者,真正在实实在在的自律和自我管理中,一点一滴培养起法治监督精神。在培育社会法治监督精神的同时,还需要引导社会公众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

实现法治监督常态化。一是明确人民监督主体地位。人民监督是最主要、最广泛、最本质、最管用的监督,是形成“大监督”、“真监督”氛围和格局的基础。要把全民普法学法列为学校教育、全民教育和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系统持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营造法治监督的大环境。二是整合力量形成监督合力。按照 “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的要求,由党委牵头建立法治监督协调机制,对法治各领域的监督进行统筹安排,形成分工负责、有分有合、各方联动、齐头并进的工作格局。探索建立弹劾制度,增强对司法、行政等公权的监督制衡力度。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通过健全完善绩效管理,明确各监督主体的具体责任,设置指标、明确目标,使监督任务由“泛化”到“量化”,由“模糊”到“清晰”。

法治文化是现代国家的必需品,奠定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准,滋养和培育了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因此,我们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用法治思维确立工作目标,规范行为准则,让法治理念在中华大地生根发芽、枝繁叶茂,真正转化为民众的法治行动,形成依法治国的浓郁文化氛围和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提供强大的法治文化氛围和坚强保证。

(作者系南通市社科联党组书记)

责任编辑:高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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