肋骨骨折伤残等级重新评定4例
2015-04-16张运楼刘青青
张运楼,刘青青
(1.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萧山分所,浙江杭州 311100;2.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云南昆明 650500)
肋骨骨折伤残等级重新评定4例
张运楼1,刘青青2
(1.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萧山分所,浙江杭州 311100;2.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云南昆明 650500)
法医学;骨折;肋骨;事故,交通;伤残评定;重新评定
1 案例
1.1 简要案情
1.1.1 案例1
胡某,男,59岁,某年7月因交通事故致左侧第5、6、7后肋及左肩胛骨(肩胛冈)骨折,经住院保守治疗。伤情稳定后于当年12月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依照GB 1867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标》)第4.10.5b)条评定为十级伤残。
1.1.2 案例2
王某,女,26岁,某年1月因交通事故致胸骨(胸骨柄、体交界处)及右侧第4~6前肋骨折,经住院保守治疗。医疗终结后于当年4月经某司法鉴定所依照《道标》附则第5.1条及附录A.10.a)条评定为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再依照《道标》第4.10.5b)条评定为十级伤残。
1.1.3 案例3
戚某,男,40岁,某年3月因交通事故致右侧锁骨中段及右侧第3、4、5肋骨骨折,经住院行锁骨骨折内固定术等治疗,并于次年3月再次住院行锁骨内固定物拆除术。医疗终结后于同年5月经某司法鉴定所依照《道标》附则第5.1条及附录A.10.a)条和《道标》第4.10.5b)条评定为十级伤残。
1.1.4 案例4
唐某,女,48岁,某年2月因交通事故致左侧第4~6肋骨骨折和腰1~2左侧横突骨折,住院行保守治疗。医疗终结后于当年6月经某鉴定所依照《道标》第4.10.5b)条评定为十级伤残。
1.2 重新鉴定
上述4个案例首次评残后均在诉讼环节因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而委托本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均被评定为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
2 讨论
我国交通事故发生率很高,据交通事故致伤情况总体分析,胸部交通伤占10%~15%,仅次于颅脑损伤(25%~60%)和四肢骨盆伤(20%~50%)[1]。胸部由胸廓及其内部的心、肺、大血管组成,胸部遭受强大暴力
时,可引起肋骨、肋软骨和胸骨骨折。在《道标》中关于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是以肋骨骨折(或缺失)根数作为评定的唯一依据,涉及八、九、十级3个等级,与之相对应的肋骨骨折(或缺失)根数分别为12肋以上骨折、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锁骨和肩胛骨为上肢带骨,锁骨和肩胛骨骨折在锁骨远端和肩胛盂、肩胛颈部位也可致肩关节功能障碍,有“损伤致一肢丧失功能10%、25%以上”等评定不同伤残等级的规定。由于胸骨是胸廓的组成骨,胸骨骨折则有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不同程度)评定不同伤残等级之规定。而“胸、腰椎横突骨折”可根据是否影响腰部活动度,致腰部活动度丧失达10%以上的,可依照《道标》4.10.3a)条,评定十级伤残。
鉴于肋骨、锁骨、肩胛骨、胸骨、椎体骨折均有相应的条款评定伤残等级,本文案例1中被鉴定人左肩胛冈骨折,经阅片见其骨折仅为线性骨折,且骨折端对位对线良好,愈合良好,体检见其左侧肩关节活动无明显受限等,故尚未达到伤残程度。案例2中胸骨骨折为线性不全骨折,且无并发症出现,故尚未达到伤残程度。案例3中被鉴定人右侧锁骨中段骨折,体检见其右侧肩关节活动功能无明显受限,故尚未达到伤残程度。案例4中腰1~2左侧横突骨折,审阅伤后影像片见其骨折端分离,阅后期影像片见其骨折愈合可,无移位及骨折不愈合等畸形征象,且查体见其腰部活动功能正常,故尚未达到伤残程度。
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宣贯材料》[2]中对附则5.1条适用的解释如下:目前未被发现的、标准条款没有规定的损伤方可使用。据此,附则5.1条及附录A的使用情况只有一种,即应为少见的损伤类型。在本标准具体条款规定之外、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采用类推的方法必须严肃、严格。类似肋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致肢体功能障碍等,《道标》已有明确规定的,滥用附则5.1条及附录A规定只能导致错误鉴定,给被鉴定人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导致重新鉴定案件数的上升。由此可见,鉴定标准的条款有原则性条款及具体条款,在法医临床鉴定实践中,鉴定人应按照“具体条款优先”的原则,尽可能适用具体条款规定,方能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研究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操作指南与务实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赵新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宣贯材料[M].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2002.
DF795.4
B
10.3969/j.issn.1004-5619.2015.06.024
1004-5619(2015)06-0493-02
2015-08-27)
(本文编辑:陈捷敏)
张运楼(1965—),男,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鉴定及研究;E-mail:87106362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