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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民营资本“参军”的可行性分析与支持政策

2015-04-15浩,张

关键词:参军国防科技军工

汪 浩,张 骏

(金陵科技学院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69)

2015 年3 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参加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时提出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1],在资源与技术共享、产业发展方面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府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民营资本异常活跃,投资欲望增强。曾经被视作“禁区”的军工企业,民营资本也跃跃欲试,意欲突破,军民深度融合的趋势愈发增强。民营资本“参军”是军民深度融合的具体体现。民营资本不仅可以通过合同契约购买形式,还可以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甚至可通过联合组建创新平台形式进入军工领域,参与从事以民为主或军民两用产品生产、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参与军工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发展混合所有制,鼓励民营资本“参军”,将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热点,也将成为专家学者研究的关注点。

一、江苏民营资本“参军”政策可行性分析

关于我国支持民营资本“参军”的政策法规,最早可追溯到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同年,国防科工委颁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是对《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贯彻执行,明确了“具备相应技术力量、设备设施和经济实力及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等条件的民营、外资、合资企业,进入第二类许可规定的科研和生产领域,将不再有政策障碍”。

2006年,《“十一五”规划纲要》及相关2020年远景规划提出:以产权制度为突破口,分类实施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革;深化军工投资制度改革,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武器装备总集成,关键部位分系统,在行业内部实施跨行业重组或者兼并,在保持国有股优势的前提下,引入各类国有或者非国有资本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2]。

2007年,国防科工委出台《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等政策。此举意味着被视为“禁区”的国防科技工业正式向包括民企在内的非公企业敞开大门[3]。此后,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其要求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部分军工科研院所改制。

2012年,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联合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国防科技工业引入民间资本要坚持“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同等对待、确保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扩大了民间资本参与国防科技工业的领域和范围。

2014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社会资本进入军工领域的具体目标。提出到2020年,形成较为健全的军民融合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军工与民口资源的互动共享基本实现,先进军用技术在民用领域的转化和应用比例大幅提高,社会资本进入军工领域取得新进展,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规模不断提升。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这是新时期指导和推进中国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其明确提出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这一系列纲领性政策文件是民营资本进入军工企业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与纲领性政策文件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的颁布,为民营资本进入军工企业指明了方向与道路。

二、江苏民营资本“参军”路径可行性分析

(一)通过资本市场“参军”

通过资本市场“参军”是指民营资本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进入军工企业。军工企业可以实施股份制改造,在股票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民营资本则通过购买股票、认购可转债、收购股权等形式,继而通过股东会参与上市军工企业的生产、经营与科研。这是民营资本“参军”最简单的形式。由于可在股票市场自由买卖股份,几乎没有政策约束,故民营资本以此种方式“参军”成本最低,但军民融合度不高。

(二)以合同契约形式“参军”

以合同契约形式“参军”是指在国家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军工企业对自身不能提供的技术、产品以及服务,对外公开招标,民营企业参加投标,民营资本以合同契约的形式“参军”。民营企业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专利等形式参与军工企业的生产、经营与科研。这是民营资本“参军”的一般形式。由于军工企业对外招标有一定的资金、资信等限制要求,对民营企业设置了“门槛”,故民营资本以此种方式“参军”成本较高,军民融合度一般。

(三)以新设创新平台形式“参军”

以新设创新平台形式“参军”是指根据市场需求,新设创新平台以融合军民资本。军民双方可以以资本、技术、土地、厂房、知识产权等形式投资入股。平台管理者可以是军民双方中的一方,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这是民营资本“参军”最直接的形式,产权清晰,无历史遗留问题,但前提是军工企业要放低姿态,愿意与民营资本“联姻”。若军工企业愿意,民营资本“参军”的成本不高,但军民融合度较高。

三、江苏民营资本“参军”经济可行性分析

江苏地处我国长三角地区,不仅是我国的经济强省,更是资本大省,民间资本有了相当的积累,其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宽,投资环境明显改善,投资格局呈现多元化特点。江苏民营经济在总量规模、产业结构、创新能力等方面表现优异,为民间资本进入军工企业奠定了一定的经济基础。笔者将参考杨凤祥、汪浩等撰写的《“十三五”期间江苏省民营企业参与混合制推进研究》中的有关数据来对江苏民营资本“参军”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①参见江苏民营经济决策咨询研究中心发布的《“十三五”期间江苏省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推进研究》。。

(一)总量规模

2013年,江苏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3.20万亿元,是2010年的1.48倍,占全省GDP 的54.1%,相较于2010年提高了1.3百分点。2013年,民营工业对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增长贡献率达64.9%,居各经济类型首位。

(二)创业规模

2013年底,全省工商部门登记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计524.5 万户,与2010 年相比,净增119.09 万 户。2013 年,私 营 企 业 注 册 资 金 达47 568.1亿元,户均资金328 万元,为2010 年的1.7倍和1.28倍。

2013年,全省民间投资完成24 526亿元,同比增长20.1%,高于国有及港澳台投资完成额。民间投资占全部投资总量的比重为68.2%,同比提高1百分点。(三)产业结构

2013年,江苏省经济三次产业结构为6.1∶49.2∶44.7,与2010年相比,第二产业比重下降4百分点,第三产业比重上升4.1百分点,产业结构持续优化。2013年,在商务服务业、科研和技术等现代服务业领域,民间投资占比超过50%,民营企业由劳动密集型、科技含量较低的加工配套产业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等领域拓展的趋势愈发明显,民营经济对三次产业结构的优化做出了一定贡献。

2013年,江苏有75家民营企业的营业收入超百亿元,比2010年增加23家。2013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中,苏宁、沙钢、雨润、恒力分别居第1位、第4位、第8位和第11位,其营业收入均超千亿元。

(四)创新能力

2012年底,江苏民营科技企业总数达53 687家,实现总收入35 883.8亿元,净利润2 588.2亿元,分 别 为2010 年 的2.08 倍、1.75 倍、1.47 倍。研发投入不断增加,2012年民营科技企业研发投入789.4亿元,约占全省研发投入的66%,相较于2010年的61%,民营企业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

2012年,在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评定的奖项中,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获奖58 项,获奖总数及“优秀民营科技企业”“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家”获奖数再居全国第一。2012 年,江苏省企业专利授权量的前十名均为民营企业。

(五)开放程度

2013年,江苏民营企业进出口总额1 620亿美元,占总进出口规模的29.4%,为2010 年的2.28倍,其中出口1 067.35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32.5%,比2010年提高14.3百分点。截至2013年底,江苏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项目2 112个,在全省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中占比61.4%,居主体地位。

(六)社会贡献

民营企业已成为江苏财税的重要来源。2013年,江苏民营企业上缴税金约为5 442亿元,为2010年的1.7倍,占全省直接税收总额的57%,比2010年提高约5百分点。截至2013年底,江苏城镇私营、个体从业人员达到2 543万人,在全部从业人员中占比53.4%,每年新增就业数约180万。

四、江苏民营资本“参军”的支持政策

支持民营资本“参军”的纲领性政策文件及实施细则多是指导性的,缺乏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有些文件精神与现行法律还存在矛盾与冲突,民营资本“参军”存在着“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各种显性和隐性的壁垒。因此,要多角度、全方位、综合设计民营资本“参军”的支持政策。

(一)市场准入的支持政策

要对《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第六条进行细化分解,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民营资本“参军”的合法性,给予民营企业相应的法律地位,让民营企业在军民融合的宽松环境中从事生产、经营与科研活动。要从法律上对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予以科学界定,制定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防科技工业市场准入政策,规范民营资本进入军工企业的经济行为。

(二)合法融资的支持政策

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民营企业可通过增资、股权转让等形式收购现有军工企业或与现有军工企业合资成立新公司。根据民营企业承担角色的性质和特点,可通过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以及租赁、借用、调配等多种方式,为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国防科技工业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其在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并按有关规定落实民营企业在投资、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应享受的政策。

(三)信息服务的支持政策

政府相关部门要与国防科技工业相关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建立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帮助民营企业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导目录、军工产品及其技术标准等信息[4]。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加强与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的信息沟通,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招投标,为民营企业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提供政策咨询、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科技创新、技术支持、信息交流与共享、项目孵化、筹资融资、认证认可等方面的服务。

(四)保障监督的支持政策

政府相关部门要与国防科技工业相关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完善资本监管制度,围绕资本金(主要是产权资本)的筹集、管理及所有者责权利等方面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使民营企业“参军”走上常态化、规范化的道路。同时应建立相应的保障和约束机制,规范民营企业“参军”行为,充分发挥民营资本的效益。这将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也将有利于军工企业提高其核心竞争力,增强其对国民经济的辐射作用。

[1]新华网.为何把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EB/OL].(2015-05-31)[2015-07-12].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15-05/31/c_1115462312.htm

[2]张兴国.中国民营企业进入军工产业的战略思考[D].上海:复旦大学,2008

[3]黄艇.民间资本进入军工产业的效果分析[D].上海:复旦大学,2009

[4]倪杨,俞露.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防军工技术产品研发的策略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1(12):167-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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