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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的组织特征、组织异化与制度变革

2015-04-15张继明

关键词:权力学术大学

张继明

(济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山东济南250022)

大学的组织特征、组织异化与制度变革

张继明

(济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山东济南250022)

大学制度改革必须立足于大学的组织特征,即人与知识二元融合的组织目标、作为一个基于专业话语权的自组织、组织方式呈松散结合、治理结构以学术为本位。当前我国大学发生了一定程度的组织异化,表现为政治标准至上的“翰林院”化、“去专业性”的功能泛化、“去人格”的机器化、去学术性的价值观异化等。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立足大学组织本性采取有效的制度变革,例如推动政府善治,确立大学法人地位;以学术本位为指导,调整大学组织结构;以大学章程为手段,规制大学各利益相关者权力,建构学术本位的大学文化等。

大学;组织特征;制度变革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指出,“制度与那些受益于制度的人一起被称为组织”[1](P7-9),组织的基本属性及其结构特征对制度建构具有决定作用,而合理的制度则规范着组织行为。作为一个学术共同体,大学的学术本性及其相应的组织特征决定着大学制度建构的基本范式,同样,大学的学术本性及其学术本位的内在逻辑也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当大学制度违背大学的组织要求,则需要进行制度变革。

一、大学的基本组织特征

(一)“人—知识”二元融合的组织目标

大学的价值目标指向人的发展,不仅表现在赋予受教育者以知识和能力,还在于提升受教育者的精神与道德水准,最终实现人心灵的解放。“所有的大学机构都有,或者应该有一种共同的东西,即教育学生的基本使命。”[2](P32)大学永远持有促使受教育者成其为“人”的追求。大学之于人的价值主要是在以知识为中心的活动中实现的,在知识的传播与探讨过程中,受教育者的素质结构逐渐走向丰满;而最能标识大学本质的则在于知识的创造,也正是大学的知识创造能力使得大学能够肩负起特殊的教育使命,这既是大学区别于其它教育组织形式的核心特征,同时也是大学作为一个学术组织的本质功能。也即,大学首先作为一个学术组织生产知识,进而作为一个育人的组织以自身生产的知识来践行培养人的使命,此即洪堡所说的“由科学达致修养”[3](P19)。唯有大学将知识创造和人之培养完美地融为一体,这是标识大学组织属性的根本特征,成为大学的“人—知识”二元融合的组织目标,即所谓“穷理尽性”:穷尽万物神妙之理,完尽生灵所秉之性。大学“人—知识”二元融合的组织目标为大学组织的结构、运行、评估及文化建构等提供了基本的框架。

(二)基于专业话语权的自组织

按进化论观点,自组织通过内在的遗传和变异机制而不断自我完善组织结构,从而不断提高环境适应能力。大学由自发形成的学者行会进化而来,知识因素是大学诞生和发展的原动力,知识的生产与应用是大学的基本组织行为。然而知识生产是一个复杂到只有少数组织和少数人才能完成的过程,大学与大学学者正属于那些少数的组织和个体。大学拥有最适于生产知识的条件,例如以知识为核心的组织目标、适于知识活动的组织结构,以及学科、研究者及其联盟等;大学学者则最谙高深知识的生产的规律和过程,是知识的实际生产者和操控者。[4](P32)因此,大学的知识生产是高度复杂和专业化的,大学在提供知识产品与服务的过程中获得了近乎垄断性的地位,享有着独具的专业权力和话语权。大学在主导整个知识活动过程中,既作为立法者,为自身确立组织目标与行为规则,又作为裁决者,为自身行为作出专业的评估;同样在这个过程中,大学维护自己作为立法者与审判者的地位,提出了自治的要求,“既然高深学问需要超出一般的,甚至是神秘的知识,应该让专家单独解决这一领域中的问题”[4](P31)。

(三)松散结合的组织方式

大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知识生产模式,不同学科、领域有着不同的知识生产方式。大学的基层学术组织如院系、研究中心等都具有相对独立的建制,各按其组织目标与生产规则从事知识生产,“各部类的联系具有强烈的离心性,因为各单位内部可以以一种相对自足的方式发现知识、储存知识和传递知识”[5](P46)。作为知识生产者,学者的知识生产方式即研究的范式和方法由于所属学科、系所建制及个人学术风格、学术价值观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在大学内部,实际具备知识生产能力或专业权力的是基层学术组织,从一定意义上说,在知识生产范畴,大学对基层学术组织的干预缺乏合法性基础,因而大学对基层缺乏充分的控制权。这样,大学“各基层部门间存在着分隔;组织内部的教学和科研在本质上还是由活动主体自作主张”[6]。如此,大学各生产单位间表现出相互独立性,相对于大学统一、模糊的组织目标和有限的校级权力,各基层组织又表现出生产的自发性、自觉性以及管理的自治性,从而使大学成为一个松散结合的系统。这种松散结合的组织方式内在地体现了大学知识生产方式的特殊性,并提出了大学自治框架下基层组织自治和教授学术自由的要求。

(四)学术本位的组织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是指组织中各利益相关主体及其相互关系,集中表现为不同权力的配置与运行。约翰·H·范德格拉夫等人认为,在大学系统中既存在着国家治权、社会参与权和大学自主权等宏观层次的权力类型,也存在着微观层次的大学内部学术权力、行政权力等。[7](P186-198)在大学权力场中,各种权力间相互关系的不同安排,会影响到大学的组织性质和行为。大学作为一个学术组织,必然要求其治理结构体现学术逻辑,使得学术权力在整个大学权力格局中居于本位的位置。在学术本位的治理结构中,从宏观角度来说,国家治权尊重大学的自主权,大学的组织属性得到保护;从微观角度来说,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或者学术权力居于支配地位,或者占支配地位的其它权力为学术权力提供充分的表达空间。在实行“讲座制”时代的德国大学,教授权力主导着大学的实际运行,表现为一种学术权力主导的治理结构;在美国大学,院校行政权力强大,但行政权力有力地保障了学术权力的有效运行,从而表现为另一种基于学术本位的治理结构。在学术本位的大学治理结构中,学术主体具有较为充分的参与大学治理尤其是学术治理的空间,都具有显著的教授治校的特征。

(五)学术性与道德性相融合的组织文化

从中世纪的滥觞至今,大学始终以探索知识为安身立命之基。对知识的尊重,对知识探索的热情,为探索知识而生的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和大学自治,以及对此些信条的追求和坚守,都构成大学的根本价值观,知识生产的内在逻辑则成为大学运行的基本规范,这反映了学术本位的大学文化。同时,大学作为一个文化高地,适合于担当精神与道德的权威,“对纯粹真理的知识的追求至少暂时能把人类的大部分从世俗生活的低级区域提升到理想的高空”[8](P189);柏林大学首任校长费希特在《论学者的使命》书中也指出,学者“应当代表他的时代可能达到的道德发展的最高水平”[9](P45)。知识的追求“真善美”的本质,知识分子探索真理并立足于知识的思想高度、“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使命观,共同使得大学具备了解放受教育者的心灵,塑造社会公共的道德、伦理标准和引领社会文化走向的能力与职能。从这个角度而言,大学的文化是一种弥漫着精神与道德因子并超越于世俗性文化的精英型文化。大学的道德力量源自知识,而这种道德力量又保护着大学追求真知的信仰。因此,大学的组织文化是一种学术性与道德性相互融合促进的文化。

二、我国大学组织的异化及致因

(一)国家治权控制与内部行政主导的“翰林院”

西方大学的诞生与发展是一个基于知识积累和大学自觉的自然进化过程。我国大学则是在政权主导下移植西方大学模式而生,缺乏知识积累和大学传统的积淀。从清末新政到民国时期,我国大学在大部分时间里都受到政府的强力干预,尤其是自1928年国民党政府形式上统一中国后,南京政府制定了加强教育控制的中央集权政策,对大学的课程、教学、学术以及知识分子进行全面干涉。新中国建立后,政府通过大学改造、院系调整等措施,建立起一种专业设置和课程管理高度统一化的学问体制,确立了由国家决定教学计划与大纲、由院校执行的自上而下的知识权力谱系,高深学问的国家治权成为集中的中央化管理。[10](P31)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对大学的管理方式有所改变,但从近30年来高校学术自主权的变迁来看,政府仍然掌握着大部分的大学学术管理权,尤其是涉及学科发展的自主权基本没有下放;在高校内部,关系高校重大发展的资源配置决策权仍由行政力量主导。在国家治权的强力干预下,大学对政府的依附关系成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对政治标准的迎合也逐渐成为我国大学的一种性格或组织文化,大学成了“社会主义官僚”体系中的新式“翰林院”。[11](P26)

(二)单位制下“去专业性”的泛功能体

“单位”是我国社会的基层组织形式,是一个兼具组织生产、利益分配和进行政治生活的功能统一体。在单位制下,党和国家权力借助单位来向社会基层延伸;单位中执行国家意志的行政组织对以专业分工为组织基础的基层机构实施管理,导致行政权力权威化,同时人际关系、伦理义务等“关系性交换原则”取代了科层管理所依赖的规范体系。[12]我国大学有着显著的单位制特征,例如,党的领导通过各级基层党组织延伸至大学的校、院、系甚至班级,国家通过各级政府的高等教育管理权对大学实施控制,大学内部管理也由政治与行政权力来主导;大学承担了专业分工职责之外的政治和经济功能,如组织进行政治生活、政治舆论宣传;向教职工分发福利,强调作为社会生活场所的角色与意义;熟人关系等非正式规则深刻影响着大学的运行与管理;等等。在单位体制下,大学基于社会分工的劳动或专业组织的性质和功能在很大程度上被消解,大学和教师基于人与知识二元价值观的角色与使命观、专业与教育理想也被消解或扭曲;从本质上讲,非专业角色遮蔽了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属性,使其成为一个“去专业化”的泛功能体。

(三)科层管理模式下的“官僚制机器”

科层制是马克斯·韦伯提出的一种组织结构形式,它强调严格的权力等级,强调组织成员行为的理性和统一性,在追求高度精确化、标准化的同时反对个人价值与选择。[13](P147)从技术的角度而言科层制是一种效率较高的组织形式,但它与大学之间存在着一系列冲突,如大学多元模糊的组织目标与科层制对组织目标的精确化要求之间的冲突,大学底部沉重的组织结构和权力分散同科层制严格的权力等级和集权统一之间的冲突,以及大学充分尊重人的价值,而科层制则强调纯技术和工具理性,“使人沦为庞大的科层制机器中附属而又不可缺少的零件”[14];尤其是在中国体制下,科层制凸显出行政化、官僚主义的倾向,与强调专业权威、教授治校的大学治理结构和以学术自由为核心的组织文化格格不入。总之,科层制在扩大组织规模过程中有助于提高组织效率,但与学术本位的大学逻辑之间存在诸多矛盾。科层制是目前我国大学普遍采用的管理模式,它适应了我国高等教育的集中管理体制和单位制大学组织环境,危害着大学的学术自由、知识分子的独立精神以及基于学术本位的大学组织结构。在单位制与科层制相互纠合的制度与文化环境中,我国大学发生进一步的组织异化。

(四)负向文化影响下大学组织文化的扭曲

我国的官本位与实利文化是扼杀大学组织文化的两大文化样态。其一,传统中国是一个官本位社会,从“学在官府”到科举士子“十年寒窗,一朝成名”的功名之路,再到今天“几十个教授争当处长”的大学怪相,“学”与“官”之间始终存在着扯不断的联系,所谓“学优则仕,仕优则学”。在社会文化传统及各种制度性因素共同影响下,我国大学普遍存在着以官为范、以权为准、以利为求的官本位文化,这损害着大学超越、清高的文化气质以及学者的“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其二,强调追求现实和即时利益是当下我国社会的一个普遍性文化样态,反映了一种缺乏精神信仰和长远规划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实利文化反映在大学身上,就是追求物质利益的热情甚于精神,过度强调经济指标而忽略学术性和道德性标准,绩效主义与量化标准的盛行正反映了这种实利文化。“文化中衰落的特征之一就是追随作风的高涨,并成为创作的目的”[15](P226),大学在世俗文化影响下未能保持其文化超越性,反而走向世俗、庸俗,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大学内在自我规范的失却和大学精神的失落,这从根本上促使大学发生组织异化,因为“信仰、价值观和观念是组织的中心”[16](P198)。

(五)规范缺失和行为失据的大学“经济人”

基于生存发展的需要,大学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经济人”特征。对于我国大学而言,在国家治权至上的制度环境里,满足政府需求有利于大学获得更多的政府支持;在市场条件下,满足产业界的需求有利于大学获得更多的社会投资。作为“经济人”,大学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主动同政府、市场展开合作,而这种合作很多时候变为大学对政府权力的主动迎合和对市场欲望的无限填充,具体表现为大学专业能力的过度开发和专业权的滥用。所以,在政府、市场与大学的三角关系中,并不仅仅是前两者对大学的干预乃至侵犯,还存在着大学的主动依附。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既有外力裹挟因素,还有大学自身因素。具体来说,政府在管理大学过程中,无论是对大学自主权的控制,还是对大学自主的赋权,都缺乏科学规划,大学自主权缺少来自政府的合理规制,所以我们一面在呼吁大学自主权,另一面却对如何正确利用自主权表示迷茫;从大学自身而言,自主权与专业权力的滥用则在于缺乏有效的自我规范,除了缺乏精神与文化的内在规范,还缺少具有良好规范效力的行为准则。外部规制与自我规范的缺失强化了大学“经济人”的思维与价值取向,导致大学组织异化。

三、我国大学制度变革的路径与策略

(一)政府善治下的法人自治

我国大学制度改革是国家体制改革框架内的一部分。而政府改变大学管理方式的前提是,政府充分认识到“知识征用”的基础在于大学能够保持知识创造的活力;再进一步,大学的学术组织个性及其对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及教授治校的要求需要得到来自国家力量的保护;大学组织功能的充分发挥就是一个服务于国家的过程。对自身与大学间关系形成合理认知,采取符合大学组织要求的管理方式,体现的是政府作为改革主导者的智慧,是一个善治的过程。从宏观政治角度而言,政府善治是大学组织系统发生质变的必备前提。当然,善治的达成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或过程,但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30年来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历程发现,国家或政府始终持有一种改革的意图和努力,高等教育管理从中央高度集权到分权地方,大学的自主权也在不断扩大。[17](P219-221)在政府善治前提下,我国大学的法人地位才不至于仅仅停留在法律和政策文本;而大学法人地位的真正确立又是大学充分实现自治的前提,大学只有真正摆脱了依附性地位,成为一个根据内外部需要自主办学的实体,才有可能掌握改革的主导权并产生主动改革的意识,最终打破对传统体制机制的路径依赖。

当然,强调政府善治作为前提条件并不等于大学在消极中等待。改革本质上是一个不同利益主体博弈的过程,大学制度改革进程中,大学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变革力量不可或缺。作为改革的主体,大学应该充分发挥专业者的智慧和能量,一方面行使必需的建议权,另一方面则应依据大学的内在规律与现实需要,从自身和局部出发,通过自身的积极变化来推动政府的改革行动。

(二)大学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

大学内部组织结构调整是大学制度变革的核心,建立起符合大学组织特征的组织结构,大学才具备发挥学术功能的基础。总体上来讲要形成一个以学术本位为基本原则、学术事务与行政事务系统分而治之的组织结构。当前迫切需要在以下各方面做出有力调整:其一,在决策与行政机构方面,校长遴选应逐渐向大学自主选举与政府任命相结合的方式转变,并积极试验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并明确校长遴选标准,选拔深谙大学之道的教育家型校长,使大学的管理和改革符合大学内在逻辑;完善学术管理组织,提高其权力位阶,赋予其实质性权力,扩大其参与大学决策的空间,对行政权力形成有效制约;行政管理系统向服务型组织转变,将促进学术发展作为服务标准。其二,在教学与研究机构方面,主要是要赋予和扩大基层学术组织的自主权,在学科建设、课程设置、教学改革、教师评聘、经费配置等领域,给基层以自主自治的足够空间,为知识的生产与传播提供一个适宜的组织环境。强调扩大基层自主权的同时应避免权力的过度分散,故应坚持“中位管理”原则,即适当加大学院权力,协调大学权力与基层权力,以实现学术创新与大学运行效率的平衡。[18]其三,从大学到学院、系所等基层组织,应加强教授会组织建设,不仅要保障教授主导学术管理,还要为教授会组织参与大学事务治理提供多元化渠道,即既要保障教授治学,还要积极促成教授治校。因为大学事务的核心、大学职能的基础,都在于教授之“学”,大学治理的服务对象最终也落实到教授的“学”,而刻意将教授治学分离于大学治理,从本质上说是对大学组织结构的破坏。其四,权力运行中应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各权力主体间应相互制约。集体决策不是一般意义的管理民主化,它强调在事务现场中多个主体共同形成决议,每个主体的权力都是实质性的,不是形式上的。集体决策既有利于决策科学,更有利于防止个人专断和权力专制。对于具有显著人治特征的我国大学而言,建立集体决策与权力制约机制是建构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

(三)大学章程的权力规制与文化建构

关于大学组织结构以及政府与大学关系的合理设计需要有一个有效的实践转化机制,这有赖于有效的大学章程建设。首先,要发挥大学章程的权力规制功能。从大学组织系统外部角度而言,政府善治意味着与大学之间确立明晰的权责边界,形成一种平等、民主的新型合作关系,大学章程作为双方协商制定的契约,或作为一种行政合同,对双方尤其是对政府权力起到了一定限度的规制作用;从大学组织内部来说,大学章程作为大学的“宪法”,明确规定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权责与相互关系,引导形成一个学术本位的治理结构;此外,大学章程对于社会的大学管理权、大学自身的专业权力进行合理引导,避免市场权力对大学形成不当干预,防止大学专业能力与专业权的不合理使用,提高大学自主权的效益。

其次,发挥大学章程的文化建构功能。“一种文化的普遍兴趣与偏好,赋予该文化组织结构中所有其它稳定的相关要素以倾向性。”[19](P24)对于我国大学而言,组织结构问题反映的是制度性问题,而背后对组织进化与变革产生更深影响的是大学组织文化。官本位文化、实利文化,以及独立精神、自由意识及社会使命感的匮乏等,都是我国大学发展的深层阻碍。因而我国大学亟需建构起一种反映大学本质的新文化导向,引导大学组织由异化回归到学术本位。大学章程通过预设的反映大学组织属性与使命的价值指向,对大学利益相关者的思想与价值观产生正向引导作用,引导建立起尊重大学、坚持精神标准、崇尚真理的组织文化。而且通过确立一种程序法治文化,大学章程还将对我国大学盛行的人治传统、潜规则、熟人文化等进行有力的矫正和消解。建立起学术本位的组织文化,是我国大学维系组织属性、发挥组织职能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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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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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1-3842(2015)02-0070-05

10.3969/j.issn.1671-3842.2015.02.12

2014-11-06

张继明(1979—),男,山东潍坊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理论与管理研究。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委托项目“中国特色高等教育思想体系研究”(13JZDW0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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