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研究生导师制度改革研究
2015-04-14陈昊珏
陈昊珏
(南京审计学院科研与研究生部,江苏 南京 211815)
我国研究生教育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不佳一直受到大众的关注。作为研究生培养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研究生导师制度也成为众多学者的研究课题。本文在介绍研究生导师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基础上,横向比较了中外研究生导师制度,分析了当前我国传统研究生导师制度存在的问题,试图为研究生导师制度改革提供新的思路。
一、研究生导师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
欧美等国开始实行研究生导师制度较早,英国于19世纪就在牛津大学开始实行研究生导师制度。1809年成立的柏林大学,开启了欧洲现代意义上的研究生教育的先河。美、日等国也较早确立了符合自身国情的研究生导师制度。而我国研究生教育起步较晚,直到1953年11月27日高等教育部发布了《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才确立了我国研究生培养方式为指导教师负责制[1],主要是单一的导师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而简单地复制、移植欧美研究生导师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与弊端。针对目前移植而来的研究生导师组制,一些专家指出:由于缺少对研究生导师组制的有效监督与管理,导师组职责不明,互相推诿,多人导最终成为无人导;导师组在培养方法和学术主张等方面存在矛盾与冲突,导致导师组制名存实亡,形成了名义上是导师组制而实际操作中是单一导师制的局面。欧美等国在研究生导师制度建设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且实践证明其研究生导师制度的设计相对科学合理,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方向,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2013年11 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而教育部也早在2005年1月11日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导师是决定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是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力量,应在改革培养模式、指导和激励研究生提高创新能力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但近年来,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研究生招生规模在不断扩大,而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却在下滑,研究生培养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势在必行。作为教育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研究生导师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二、中外研究生导师制度的主要差异
(一)导师遴选制度的差异
1.导师任职资格。在欧美国家,研究生导师的资格条件并不统一,不同国家、不同高校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一般来说,具有博士学位、拥有一定的指导经验并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是国外研究生导师的共性。根据条件的差异,研究生导师遴选制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英美体制、德法体制和中日体制。在英、美等国,仅仅要求研究生导师具有博士学位和一定的研究生指导经验。如英国高校对博士生导师的任职资格没有硬性规定,教授、副教授甚至讲师,只要具备相应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科研经历以及一定时限的研究生指导经历,就有资格接受研究生的申请,成为导师。而在德、法等国,研究生导师除了要有博士学位以外,还要通过导师资格论文考试。而在中、日等国,要成为研究生导师一般都需要经过严格的遴选程序,对导师的年龄、学历、职称、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经费等都有硬性规定。
2.导师任职期限。在英、美、日等国,通常都将导师任职视为一种工作或岗位,一般采用聘用制,进入和退出都相对自由[2],除美国允许极少数个人成就足以被评为终身教授的情况外,一般不存在终身制问题。这些国家会严格监管导师的指导过程,重视对研究生导师的评估,呈现出轻选拔、重监督评估的特色。但在国内,导师任职资格往往与教师的报酬、课题申报资格甚至行政职务等挂钩,研究生导师逐渐演化成为与职称、职务类似的“头衔”,一旦评上导师,若无特殊原因,一般都是终身制,呈现出重遴选、轻监督评估的特色。
3.研究生与导师的关系。在欧美等国,研究生在研究生导师遴选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有研究生选择,方有可能成为导师。研究生选择导师也相对自由,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兴趣、导师的研究方向、导师的学术水平,甚至是导师的人格魅力随时更换导师。但在国内,导师与学生都相对缺少选择权,甚至有时是一种行政式的“拉郎配”,彼此缺少沟通与了解,而且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导师都相对固定,要更换导师一般比较困难。
(二)导师指导方式的差异
因国情不同,中外研究生导师指导模式各具特色,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模式:以英、澳等国为代表的多导师或导师组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单一导师制;以美、加等国为代表的指导委员会制。我国研究生教育起步较晚,受历史、政治等因素影响,研究生导师指导方式正逐渐由单一导师模式向欧美模式转变。
1.英国牛津大学早在19世纪就开始实行导师制度[2]。英国研究生导师指导模式是多导师指导,导师团队不仅指导学生的学习,而且还指导他们的生活,导师的职责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专门的人员承担。在研究生培养中,学校会确定一名主要导师,全面负责管理和指导研究生的研究,同时配备1~2名副导师协助落实培养计划。除此以外,研究生日常的学习、生活乃至心理方面均有专人负责。导师在学期中每周与学生见面一次,给学生列出一周的阅读指导书目或者指定研究的问题,而上课时,师生便会就此开展辩论和讨论。但是导师和副导师均不参加学生论文的评审,论文的评审主要由校内和校外两位评审专家负责。牛津模式的导师制是全方位的指导,涵盖学术指导、价值观指导、生活辅导和人格熏陶等方面。
2.德国是单一导师制或称之为“学徒式”研究生教育的典型代表,其特点在于师生之间的关系是师徒关系。研究生的招生、培养、论文指导等工作均由导师个人负责,对研究生的教育完全依靠导师自身的言传身教。但是,随着研究生教育的深入发展,单一导师制国家也逐渐开始推行导师组制。
3.美国高校普遍实行导师委员会制度。学生通过研究生资格考试后,由教授组成指导委员会,委员会通常由5~6位相关学科的教师组成,指导委员会的主席便是研究生的主导师。在导师委员会中,每名导师都有明确的职责与分工,导师会按各自职责对研究生的学习及日常生活进行指导。与英、澳等国导师组制的不同在于,美、加等国研究生论文的评审一般由指导委员会中的三位教师负责。
(三)导师评价体系的差异
1.欧美高校十分重视对研究生导师的评价,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评价体系。英国作为研究生导师制的发源地,导师评价的历史最为久远,目前实施的绩效性评价体系(Performance Related Pay,PRP),从科研、教学、行政服务三个方面对导师进行全方位的评价考核,并逐步过渡到通过第三方中介进行综合评价。而美国是当代研究生教育的典范,其对研究生导师的评价也具有较长的历史,并逐步构建了全面、系统、多元化的评价指标体系。1998年,美国颁布了《高等教育修正案》,要求高等教育机构形成以院系评价、同行评议、学生评价为主体且科研与教学并重的评价模式。不仅考核导师的科研能力与教学水平,而且将导师的职业操守、导师与学生的关系纳入考核,目的是为了激发导师的积极性,对导师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加拿大则主要以绩效评价为主,从教学、科研和行政服务等三个方面开展定性与定量评价,并建立了标准统一的教师、学生和同行专家评价体系[3]。
2.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研究生导师评价体系,评估指标设置不完善,评估目标不明确,缺少对导师指导效果的评价,对导师的考核流于形式。
三、我国研究生导师制度改革思路
(一)改革研究生导师遴选制度
1.树立科学合理的导师遴选理念,对研究生导师的管理从“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打破导师终身制,建立导师退出机制,将导师任职与工资、福利脱钩。
2.减少对导师遴选的行政干预,重点考察导师的科研能力与学术水平,将科研课题与科研经费作为导师遴选的基本指标。在导师遴选过程中,对导师的年龄、职称、研究成果等条件要加以弱化,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对导师学历的要求。
3.提高导师对研究生选拔的参与度,加大研究生对导师的选择权。赋予导师和研究生双向选择的权利,杜绝在导师选择上出现“拉郎配”现象。
4.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的不同,区分学术型与专业型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加强专业型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专业研究生教育培养需求。
(二)优化研究生导师指导方式
1.转变培养理念。长期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呈现出“严进宽出”的特点,研究生创新力不足。要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首先必须转变培养理念。研究生教育是高端人才教育,不能以牺牲培养质量为代价换取人才的数量,否则就会得不偿失。
2.培养目标差异化。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呈现出新的特点。随着社会经济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出现了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型研究生的分类教育,导致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差异化程度越来越高,导师指导方式的差异也越来越大,这对研究生的指导理念、课程教学内容与方法等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是以培养学术型研究生为主,高校导师队伍中大多以学术型研究生导师为主,真正能较好地指导专业型研究生的导师数量严重不足,而且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尚未完全建立符合专业型研究生教育培养规律的导师制度[4],专业型研究生导师制度与学术型研究生导师制度相差无几。
3.明确导师团队的职责。导师团队可以由3~5名导师组成,由团队负责人全权负责团队的组建。在组建中,应实现团队成员在学科、指导经验以及年龄等方面的优化搭配。团队负责人主持制定团队所带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协调团队中的资源配置与使用,全面指导并监督研究生的培养过程[5]。团队各成员应有明确的分工,能按照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积极参与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团队负责人应定期对团队成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成为团队导师日后申请成为团队负责人的依据之一。
4.培养内容多元化。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应鼓励导师尽可能多地提供跨学科、跨专业的培养内容,积极吸纳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实践专家担任兼职导师,通过课题、项目等方式联合指导研究生。
5.指导范围立体化。在我国,以往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主要集中在科研和毕业论文方面,对研究生的日常生活和心理状况关注不够。只关心学生论文的数量,忽视论文的质量与创新性,忽视对学生知识结构的优化,甚至有的导师还身兼行政职务,常导致研究生得不到充分有效的指导[6]。因此,导师必须改变对研究生的指导方式,导师团队须对研究生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指导,包括研究生的学业、生活、工作乃至心理等。
(三)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
1.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合理设置考核内容和标准。首先,要树立正确的评价观,充分重视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注重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考核与评估。其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对导师的科研课题、项目经费、课程教学质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等进行全方位的评估[7]。最后,要对导师进行分类考核,针对学术型和专业型研究生导师的不同,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和权重。
2.建立全方位的导师考核机制,提升导师指导的有效性。开辟多元化评价渠道[8],借鉴“360 度绩效考核法”,由导师、管理机构、所指导的研究生、同行四大主体对导师的指导工作进行评价[9],确保评价的公正与全面。导师对自身的教学与科研、指导学生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导师管理机构对导师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参考研究生自身科研能力与水平的提升情况以及日常的学习、生活、思想动态,并结合研究生的评价对导师进行考核;通过同行评议,衡量导师的科研能力与学术水平。
3.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导师指导的积极性。为了激发导师指导的积极性,应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依据评估结果对导师进行必要的奖惩,形成动态的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对评估结果优异的导师要给予精神和物质方面的奖励,如允许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给予其在研究生招生、学科建设等方面更大的参与权。对那些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导师,应暂停其招生,甚至取消其导师资格。建立动态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能有效配置教学资源,激发导师指导的积极性,提高指导的有效性。
(四)建立健全研究生导师学习机制,优化导师知识结构
1.借鉴国外研究生导师制的经验,规定青年教师在成为导师前应具有相应年限的辅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
2.对新导师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可以指定德才兼备、经验丰富的导师对新导师进行指导培训,帮助其熟悉研究生指导的各环节、全过程,增强新导师的责任感。学校还可以通过举办优秀导师经验交流会、导师工作论坛等形式[10],多层次、多渠道提升新导师的业务水平,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3.建立带薪学术休假制度,鼓励导师定期到世界高水平大学交流学习,吐故纳新,不断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提升指导能力与水平。
[1]李继兵,李芳红.中美硕士研究生导师制比较分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4(2):43-46
[2]赵鹤云.牛津大学导师制对我国高校的启示[J].教育与职业,2011(16):90-92
[3]刘丽娜.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研究生导师制度比较研究[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4(6):23-26
[4]李丽,王前.硕士研究生教育向应用转型背景下导师制度的挑战与改革[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2(8):23-25
[5]刘新民,王松,王斌.高校研究生导师队伍管理创新体系研究[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6):88-92
[6]黄秋波.“导师负责制”实践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大学教育,2015(1):60-61
[7]张颖,陈传祥.高校研究生导师制探讨[J].大学教育,2014(8):10-11
[8]李波.国外硕士生导师制对我国的启示[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1(6):192-194
[9]国兆亮,王楠.关于研究生导师评价的几点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12(1):56-58
[10]张玲,李化树.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J].文史博览:理论,2012(6):6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