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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政治参与治理的三大原则

2015-04-11

关键词:网民公民权利

郑 兴 刚

(西安工程大学 思政部,西安 710048)

网络政治参与是网络技术催生的新型政治参与方式,是政治参与在信息时代的新发展。网络政治参与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效推动了政治民主的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掣肘性因素。如何提升网络政治参与治理水平,更好推动网络政治参与健康有序发展,是时代和社会发展提出的一项重大课题。本文拟从宏观层面对网络政治参与治理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进行论述。

一、以人为本原则

以人为本是贯穿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根思想红线,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价值诉求。从某种意义上讲,马克思主义理论就是一套系统的人学理论,因为马克思主义的最高理想和终极关怀,就是要使人类从自然界、人类社会以及人类自身的种种束缚中解放出来,建立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以人为本也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倡导的基本价值理念。中共十七大将“以人为本”提升到科学发展观之核心地位,强调人既是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发展的根本目的,明确提出要把以人为本作为发展的最高价值取向,强调“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1]。

“以人为本”这个概念包括了两个核心要素:“人”和“本”。以人为本的“人”,是一个与神、物和君相对的概念,指的是具体的、有血有肉的、处于各种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人,包括单个的人和群体的人两种类型。以人为本的“本”,是一个与“末”相对的概念,意为根本、最重要的。所谓以人为本,就是要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确立为根本的价值原则,摒弃以神为本、以物为本、以官为本和以君为本的价值理念,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维护人的权利和尊严,努力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依法维护人民权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使人民的主体地位真正落到实处。

加强网络政治参与,同样也必须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这是因为,虽然从表面上看,网民有别于公民:公民是现实的,网民是虚拟的;公民身份是固定的,网民身份是流动的;公民权利是确定的,网民权利是模糊的。但是,网民和公民之间形式上的区别丝毫不能掩盖两者在本质上的相同性。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重塑和再造,网民是公民在虚拟世界的符号化,网民和公民可以相互转化,网民的本质就是公民[2],因而在现实社会中以自然人为本,也就必然意味着在虚拟空间以网民为本;在现实社会中强调“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3],必然意味着在虚拟社会中也要尊重和保障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而不能以所谓的网民不同于公民为借口忽视甚至打压网民的政治参与权利。

以人为本原则要求政府必须切实保障公民平等的网络参与权。当前,数字鸿沟是影响公民网络平等参与的重要瓶颈。为破除这一制约,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如缩小贫富差距,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教育公平化发展等,以减少数字鸿沟,为公民平等网络参与创造良好条件。[4]

以人为本原则要求政府必须善于利用网络广泛听取民众意见,充分汲取民智养分。正如胡锦涛所说:“我们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因此做事情、做决策,都需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通过互联网来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也是一个重要的渠道。”[5]网络民意是原生态的民意,虽然这种网络民意的表达方式显得有些粗鄙和暴戾,但这正是网络民意未经过滤、具有相对真实性的表现。因此,政府非但不能因网络民意表达方式的瑕疵而收紧网络政治参与的尺度,而且还应将其视为巨大的民意、民智宝库而加以有效开发。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这个社情民意的观测窗口及“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积极践行网上群众路线,充分了解民情,广泛汲取民智,不断提升政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切实增进官民之间的政治沟通。

以人为本原则要求政府必须对网民政治参与实行民主化管理。一方面规范网络政治参与行为,优化网络环境,整饬网络秩序,另一方面尊重和保护网民的实体性权利,努力为网民政治参与营造宽松、自由的环境。《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提出:“公民依法享有互联网上充分的言论自由。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6]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7]当前,中国网民的权利还仅仅停留在逻辑推演的层面,缺乏应有的法律和制度的确认和支撑,而“没有法律认可和保障的权利是不可靠的,要么是空洞的承诺,要么是乌有的画饼”[8]。因此,今后网络政治参与发展的重点,就是要加强网络立法,通过法律将网民的权利予以确认,并通过具体化、程序化的制度,将网民权利真正落到实处。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对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力度,以确保公民的知情权真正落到实处,为公民政治参与、表达和监督权的实现创造条件。政府在鼓励网民及网络企业加强自律的同时,还应多采用法律手段及柔性引导方式而非简单的删、封、堵等强制性手段甚至跨省追捕的极端方式进行管理。此外,政府还应增强服务意识,寓管理于优质服务之中,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真正贯彻到网络空间。

二、法治化原则

法治是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特征,也是政治民主的重要保障。所谓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拥有至上的地位,法律对公民和组织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在全社会能得到普遍尊奉和严格执行。

法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其一,法治强调对权利的保护和对权力的制约。保护权利和制约权力是法治最重要的特征,也是法治区别于专制主义的最重要体现。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权利为法的内核,法以护卫权利为天然使命。”[9]法治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法治“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和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自身利益的法律”[10]790。其二,法治强调法律能在全社会得到普遍的尊奉和执行,同时还强调人们所普遍尊奉的法律必须是良法,“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1]199其三,法治强调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法律民主性与合法性的基本来源和重要体现。“人民有无参与的通道程序是检验一个国家是民主与否的硬指标。同理,法律是否经由民主程序制定,则是检验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法治的硬指标。”[12]398程序正义的付之阙如,将使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民主性大打折扣,执政的合法性受到严重侵蚀。

法治主要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途径为权利提供保护,为权力设定边界,使国家和社会事物的发展都沿着制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的轨道有序运行,为民主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离开了法治的卫护,真正的民主政体就无从建立,更无从巩固。“法治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民主创造一个可操作的、稳定的运行和发展空间,把民主容易偏向激情的特征引导到理性的轨道,为民主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13]259

加强网络政治参与治理,同样必须遵循法治化原则。网络政治参与的法治化,既可保障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权利,也可以规范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行为;既有利于政府网络监管,也可以约束政府网络监管行为;既能够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也可以有效推动依法治国进程,可谓一举多得。

以法治化原则进行观照,可以发现目前中国在网络法律管理方面尚存在很多问题,与法治化原则尚存在较大距离。在法律的制定方面,虽然目前中国已经出台了大量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的要求,但还存在很多不足,如法律法规过多过滥与个别领域立法缺失并存;立法的层级过低,权威性欠缺*目前中国颁布实施的与互联网有关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多达60多部,位居世界之首。然而,在目前中国庞杂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效力最高级别的法律只有两部——一部《电子签名法》和一部与法律阶位一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打击网络犯罪的决定》。目前调整互联网法律法规关系的规范主要是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制定的行政性法律法规,法律的层级较低。;国家法律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律化现象比较普遍*当前中国的网络法律法规制定者和执行者大多是重合的,这就给相关部门利用制定法律之便谋取部门利益提供了机会。;法律部门分割比较严重,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协调;法律法规制定程序不规范*当前中国网络法律法规在制定过程中缺乏网民和企业的参与,法律法规在公布前没有向社会公开和征集意见,部门规章大多都是国务院各个部委独立制定的,违反了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的民主性和开放性有待提升;法律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对网络参与者和网络监管者的权利、义务规定失衡*现有法律法规网民的义务性、禁止性规定多,而权利性、激励性规定却几乎付之阙如;对网络监管者的管理职权规定多,而对监管者的义务和违法责任却甚少提及。;部分法律条文之间交叉重复,甚至相互冲突;法律法规的管制色彩过于浓厚,而服务、民治的色彩却较为淡薄。在法律执行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如网络监管的行政管理色彩过于浓厚,法治管理色彩较为淡薄,如“两会”上一些代表提出:“现在对于互联网的管理,行政力量过强,而法律的力量偏弱”[14];管理者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执法的随意性过强,使得网民在政治参与中感到无所适从,网民的权利容易受到侵犯;多头执法和推诿扯皮现象普遍存在;制造网络谣言、侵犯个人网络隐私、非法政治动员等现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在守法方面,也存在许多令人担忧的地方。很多网民、网络企业法治意识淡漠,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将网络视为法外之地,借助于网络匿名性的保护,肆意侵犯他人权利,危害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

为促进网络政治参与健康发展,今后应依照法治化原则对现有网络政治参与管理方式进行改进。

其一,应加强网络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提高立法质量。“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7]在立法过程中,应加强顶层设计,统一规划、通盘考虑,增强立法的前瞻性;要按照是否合乎宪法要求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将现实社会的法律适当向网络延伸;提高法律的层级和权威性;合理平衡网络参与者与网络监管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增加法律法规的激励性和服务性内容;增强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加强网络立法和执法的程序性和保障性规范建设等。鉴于网络政治参与已成为深刻影响中国民主进程的重要形式,很有必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制定一项新的法律——《网络政治参与法》,明确规定政府、网络企业以及网民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边界以及行为规范,科学界定知情权与隐私权,监督权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之间的界限,以改变目前网络治理法律过多过滥,网络监管随意性过大,网民政治参与的非理性、非规范性、非制度化的弊端。

其二,增强网络执法力度。要坚持以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式进行网络管理,对行政管理的范围、方式要适当加以规范和约束,以减少网络行政管理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大于法的行为;增强执法的整合与协调力度,消除多头执法、争权诿责现象;加大依法管网力度,对网络造谣、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依法严厉打击,藉以为网络政治参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其三,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加强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提升执法管理人员、公民和网络企业的法律素养及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着力营造人人尊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使法治理念不断深入人心。

三、有序化原则

有序,顾名思义,就是有秩序,意为有条不紊,井然有序,而非杂乱无章,混乱不堪。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认为,秩序与无序是相对的,秩序意指自然界与社会运转进程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而无序概念则表明无连续性、无规律性与不可预测性的现象的普遍存在。[15]207网络政治参与的有序化,是指网络政治参与必须以尊重他人合法的政治权利和确保政治体系的正常运作为基本前提,必须在制度化、规范化与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而不可为所欲为,无法无天,无拘无束。

网络政治参与治理必须坚持有序化原则,是因为,有序化是政治参与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是现行政治系统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支撑,同时也是网络自由、民主的必要保障。无序的政治参与,必然会侵犯他人正当的政治权利,干扰政治的正常运作,侵蚀政治系统的稳定性。中国政府之所以反复强调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也都一再强调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其原因即在于此。美国学者亨廷顿经过研究发现,在后现代国家迈向现代化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政治参与的扩大。但是,由于现行政治体系的制度化程度不足,难以有效吸纳民众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诉求,因此很容易导致政治参与的无序化。公民参与的无序化,将会严重威胁政治系统的安全运行。因此,亨廷顿主张,对于许多处于现代化中的国家而言,“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16]8亨廷顿的这一主张虽然不无偏激,但其合理性在于,强调要在政治参与与政治制度化之间保持适度平衡,以防止无序的政治参与对政治系统造成严重冲击而引发政治动乱,甚至导致政治系统的崩解。

以有序化的原则对当前中国网络政治参与进行评判可以发现,当前中国网络政治参与尚存在着非理性化、可操纵性的弊端,与有序化还有一定的距离。网络政治参与的非理性化、可操纵性不但不利于网民自身权利的维护,而且还会对政治稳定、社会和谐、政治民主造成较大威胁。为保障政治参与的健康有序发展和政治系统的安全运行,政府必须将网络政治参与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必须对公民政治参与自由权设置必要的边界和限度,而不可任其恣意妄为、肆无忌惮。但这种规制必须以促进网络政治参与健康发展为目的,必须被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而不能以牺牲互联网活力和公民自由民主权利为代价而一味追求所谓的稳定和秩序。

网络政治参与的有序化,要求网络企业和网民必须加强自律。网络企业作为社会公器,应自觉肩负起促进网络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使互联网真正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这就要求网络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法治与责任意识教育、提升技术控制等手段,强化行业的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升依法文明办网的自觉性,增强企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加强信息发布管理,通过技术手段对信息进行严格把关。[17]广大网民也要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不断增强遵守基本法律、道德规范的自觉性,努力养成理性思考、文明表达的习惯,主动抵御腐朽、有害、反动思想的侵袭,自觉维护和谐的网络生态环境。

网络政治参与的有序化,同时也要求政府加强自身治理和网络治理。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源于现实又反作用于现实。网络政治参与的无序化,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现实政治参与渠道的狭窄、淤塞,源于现实社会公平正义的失衡,源于现实社会中政府管理方式的失当。因此,政府必须加大现实社会制度的民主化改革力度,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建设,从源头上减少非理性参与行为,“我们时时刻刻都应记住,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才是消除非理性最有效的解药。”[18]此外,政府本身也要不断提高民主、法治、服务、民本意识,切实增强自我革命的自觉性,积极主动进行治道变革:从全能主义政府走向有限政府,从管制型政府走向服务型政府,从人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从封闭政府走向透明政府,从单一管治的政府走向多中心治理的政府。同时,还应加大网络空间的治理,以有效维护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和网络政治参与的有序进行。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舆情收集、研判和处理机制,及时化解网络舆情;加大网络政治参与制度化建设力度,不断提升网络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水平;加大文化建设力度,为网络政治参与的健康发展注入良性文化基因;加强网络社会科学管理力度,努力构建网络和谐社会;综合运用技术、法治、制度、道德自律、思想教育、社会监督等手段进行治理,堵疏并用、刚柔相济、德法并举、标本兼治,全力打造一个网络社会建设和管理的立体网络,努力形成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公众监督、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积极营造网络政治参与健康发展的绿色生态环境。

[1]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EB/OL].新华网,2007-09-25.

[2] 郑兴刚.网络政治参与概念辨析[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科版),2015,(3).

[3]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EB/OL].新华网,2002-11-17.

[4] 郑兴刚,梁丽辉.关于推进网络政治参与平等性的思考[J].电子政务,2014,(4).

[5] 唱响奋进凯歌 弘扬民族精神——记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EB/OL].新华网,2008-06-21.

[6] 《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EB/OL].人民网,2010-06-08.

[7]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新华网,2014-10-28.

[8] 童兵.“四权”建设:拓宽舆论表达渠道的突破口[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9] 占柏美.论尚法精神[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3).

[10]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1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12] 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法[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5.

[13] 刘军宁.从法治国到法治——政治中国[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

[14] 人民网“两会三人行”:网络问政[EB/OL].人民网,2010-03-08.

[15]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16]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李盛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

[17] 郑兴刚,梁丽辉.网络政治参与需正确处理自律与他律[J].青年记者,2014,(29).

[18] 《人民日报》评论部.希望杜绝一切非理性言行是不现实的[N].人民日报,2011-0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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